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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框架下高职院校办学结构耦合分析

2014-04-17刘希富

教育与职业 2014年5期
关键词:耦合办学校企

刘希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办学模式创新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过实施校企合作教育模式,高职院校可调动充裕的资源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并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人力与技术支持。但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现状来看,高级实用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困扰我国建立现代化工业体系的主要障碍。我国高职教育事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节奏并不协调,难以满足实业界对高职人才的切实需求。为此,高职院校应当深入探索校企合作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校企合作框架下探索高职院校办学结构的耦合策略,为我国高职教育改革探索新路径,开辟新局面。

一、制约校企合作组织运作效能的办学结构耦合问题

(一)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理念耦合问题

第一,校企合作框架下的高职院校通常忽视以校企双方组织文化精神及核心价值观的耦合为基础来遴选合作企业。部分高职院校在选择校企合作伙伴时,忽视了对合作企业的企业文化及其经营理念的深入考察,所遴选的企业偏重于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目标,缺乏对高职教育事业的必要热情和资金支持,这为校企双方的后期合作不畅埋下了伏笔。校企合作项目成败的关键不仅在于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更在于校企双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组织文化精神。校企合作过程中潜伏着诸多利益纠葛,难以在常规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获得解决。高职院校与企业应当基于共同的组织文化精神,并通过互谅互让来有效化解双方合作中的非常规利益纠葛,而众多高职院校在设计校企合作方案时普遍易于忽视对校企合作组织文化的建设。

第二,高职院校在设计校企合作方案时通常易于忽视战略合作理念的建构。合作双方战略意识较弱是制约校企合作绩效的重要因素。部分高职院校或企业将校企合作视为谋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手段,将宣传短期性组织形象价值凌驾于对合作伙伴的审慎选择之上。部分高职院校将外聘企业人员从事实训教学工作的行为视为对高职教育系统的暂时性补充,并未将与企业的合作视为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实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构件。从企业层面而言,企业将高职院校视为优质廉价劳动力生产单位,通常根据企业的一时之需来决定其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内容及方向,缺乏立足企业远期战略高度展开与高职院校的深度合作的信心与能力。部分企业甚至认为,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妨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增加了企业的短期运营成本,故而对校企合作活动产生了排斥心理。

(二)校企合作组织的治理结构耦合问题

第一,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治理主体地位不明确,存在高职院校与企业主体地位并存的二元化治理结构问题。鉴于校企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能指向教学,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治理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强化;由于校企合作组织也肩负着重要的科研任务,且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向决策理应以企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为导向,故确立企业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治理主体地位的思路也毋庸置疑。这就导致了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并存的二元化治理结构问题。

第二,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的治理规则存在分权制衡与集权决策的矛盾。无论高职院校与企业成立的校企合作组织所采用的治理模式是合伙人制抑或股份制,都难以破解上述难题。考虑到校企合作组织通常由一所高职院校与企业组成,当高职院校与企业围绕关键决策问题产生冲突时,一人一票的合伙人制势必制约了校企合作组织的决策效率;若校企合作组织采用股份制模式,则亦存在着大股东利用自身的优势股权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校企合作组织的生命力在于高职院校与企业相互利用对方优势资源来实现本组织的利益最优化目标。若硬性规定校企双方采取平等分权模式或绝对集权模式,都将削弱校企合作组织的运作效能。

(三)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利益耦合问题

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缺乏自洽的利益分配纽带将直接威胁校企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一,从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成本分配角度而言,校企合作的利益分配焦点在于围绕高职人才培养的成本分配方案的争论。高职院校中的教师与学生及企业员工是校企合作组织的人力资源所有者,但是在校企合作组织中的人力资源决策主要由人力成本的负担者即高职院校及企业来做出。这使得校企合作组织内部存在人力成本负担者与人力资源收益者不一致的内在矛盾,从而妨碍校企合作组织运作效率的提升。

第二,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合作收益缺乏可测度性,导致校企合作组织利益分配矛盾丛生。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合作收益主要表现为显性收益与隐性收益两部分。对于企业而言,从高职院校与企业间合作中获取的显性收益通常低于其所支付的显性成本,这就导致企业缺乏足够的意愿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活动。虽然企业可以通过校企合作渠道从高职院校获取低价优质人力资源和高端技术支持,但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和技术领域所获取的收益价值难以被精确测度,所以使得部分缺乏战略眼光的企业忽视该隐性收益价值,从而使其做出放弃校企合作的错误决策。

第三,高职院校与企业忽视校企合作组织在非物质利益方面的贡献及其所贡献利益的外部溢出效应。部分企业仅关注校企合作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忽视了校企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式社会利益与政策利益,从而制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四)校企合作组织的办学资源耦合问题

第一,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展开师资资源的合作存在诸多问题。出于跟踪实业界的最新技术动向和利用企业闲散资源的需要,高职院校有着较强从企业一线引进高素质人员参与高职教学活动的意愿。但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在预定利润目标的沉重负担压制下,相对其生产能力而言,内部人力资源相对短缺,缺乏无偿支持高职教育的足够人才队伍储备。高职院校与企业在校企合作框架下围绕企业内部优秀人才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展开竞争,作为人才资源实际控制者的企业倾向于将优秀企业人才资源投向生产领域而非教育领域。

第二,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开展技术和装备合作存在问题。高职院校力主通过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措施来弥补实训教学短板,这要求高职院校主动与实业界展开合作来为双师型教师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实训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持;而企业界对于高职院校的优秀科研队伍也有着较为强劲的需求,双方在教师资源方面形成耦合基础。但是,企业通常偏好于在生产过程中运用成熟工程技术,而非高职教育界的领先科技技术。这使得高职院校教师在进入企业界进行脱岗实训的过程中,难以达成将先进技术理论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预期培训目标。考虑到企业实际装备与高职领先技术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技术沟壑,多数企业需要对高职领先技术能给企业带来的实际经济价值做出审慎评估后方可决策是否利用高职院校的技术研发成果。

第三,高职院校与企业展开办学资源耦合活动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障碍。高职院校与企业分别都保留着各自的组织机密信息,这使得双方在缺乏必要的信息交互的基础上展开校企合作,从而导致产学结合式合作的资源共享受到抑制,合作缺乏必要的互惠互利基础与团结协作共识。信息不对称妨碍高职院校在科研领域的人力资源与企业的固定资产资源的结合,使得高职院校的科研立项脱离企业实际所需,与区域经济的战略发展相脱节。

二、校企合作框架下高职院校办学结构耦合策略分析

(一)办学理念与企业文化精神相耦合

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与企业文化精神相耦合是提升校企合作组织运作效率的关键。第一,高职院校有必要在办学理念层面突破传统的封闭式办学格局,通过积极深入企业调研、采集企业文化理念特征的方式来确立合作企业。高职院校在设计校企合作方案时应当重视对企业文化要素的考量,重点遴选与高职院校办学理念相耦合的企业作为主要合作对象。鉴于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利益摩擦具有深层次的文化与制度原因,校企双方需要在较长时期内以及较深层面上推动双方的利益磨合。这就要求校企双方在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与企业的运营文化层面首先达成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克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合作方式与方法及合作收益等具体领域的矛盾。

第二,校企之间应当就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与企业的运营文化的差异性展开相互学习。高职院校在提出企业文化理念应当与校方办学理念相耦合的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反省校方的既有办学理念。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向企业学习其市场化运营理念,通过校企合作平台来输入企业先进的组织管理理念,进而改造长期浸润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的高职院校办学结构。高职院校应当通过校企合作平台推动学生接受企业式的集体主义精神,敦促学生严守企业组织纪律,培养其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职业道德,用严谨务实的企业文化来激励当代高职学生。

(二)强化校企合作办学组织的治理结构

第一,高职院校应当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传统公司治理中强调的一元化治理模式客观上凸显了校企合作组织的控股方利益;而二元化治理模式则要求校企合作组织制定分权化治理规则,这将威胁校企合作组织的决策效能。考虑到校企合作组织是以具体的合作项目为基础来展开其实际业务运作的,故校企合作组织应当建立以项目管理为导向的新型合作组织治理模式。即针对具体的合作项目,由高职院校与企业以协商的形式来分配该项目的主导控制权,由在具体合作项目中占据资源优势的一方享有对该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第二,高职院校应当优化校企合作组织的治理规则,以适应高职教育事业改革的新要求。高职教改要求高职院校应当走开放式办学道路,从传统的全国统一式专业建设模式转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细分专业方向式的专业建设模式。企业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高职院校提出了培养专用性人力资本的需求,高职院校应当以解决企业人才瓶颈为目标来设计其办学组织治理结构。这要求高职院校引入企业决策层参与校方的治学决策活动,在校企合作组织设计中充分反映企业对人才需求的诉求。

(三)构建校企自洽的利益纽带

校企合作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背景下的产物,高职院校与企业间构建自洽的利益纽带则是维系校企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要素。校企合作利益可以划分为显性收益与隐性收益两部分,高职院校应当根据合作利益的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耦合策略。

第一,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显性收益主要表现为校企合作所获取的直接利润及合作过程中高职教师、高职学生及企业员工所获取的报酬。高职院校应针对企业的显性收益制订股权化分配方案,按照双方在合作项目上的投入公平分配利益。

第二,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隐性收益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组织获取高职院校的低价优质人力资源和高端技术支持,以及高职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组织获取企业的的低价优质人力资源和高端技术支持。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隐性收益主要包含隐性政策收益、隐性社会收益、隐性人才收益及隐性文化收益。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不仅获得经济收益,而且借助高职院校平台获得了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扩大了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了企业员工的科技与文化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当充分考虑高职院校在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领域的付出,并积极投资校企合作组织。

(四)重视对校企合作组织办学资源的耦合

第一,高职院校需重视对校企合作组织的师资力量耦合。由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并非教师与技师二者功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基于双方的理论知识、素质能力与职业素养等各方面的有机融合。校企合作组织的师资力量整合主要通过请进来与走出去的策略,实现高职教师与企业资深员工在校企合作组织内部岗位的有机交互。高职教师应当重视向企业资深员工学习专业实践知识,以丰富其对实践工作环节的认知水平。高职院校也要积极深化面向企业资深员工的教师聘用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引进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来充实高职教师队伍。高职院校应当允许外聘的企业资深员工自由选择专职或兼职模式来服务高职教育,并以此为动力推动高职院校优化师资知识结构,以适应当前专业知识迅速变化的现实需求。高职院校还应当模糊化专任教师与外聘教师的薪酬待遇差异,转而制订以教学绩效为基础的教师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逐步调动高职教师稳步提升教学绩效的能动性。

第二,校企合作组织应当重视对校企双方科研力量的耦合。校企合作的生机在于校企双方以市场需求为战略出发点,围绕技术研发及组织管理内容展开创新与互动活动。这要求高职教师跨出高职校园的藩篱,摒弃传统科研思维,通过与企业深入交流来获取实时性的市场需求信息,并以是否促进企业增长、质量提升为标准来决定科研立项方向;企业也应当重视利用高职的富余科研能力来促进自身的生产结构优化和产品质量提升。

第三,校企合作组织应重视校企双方组织生态环境的耦合。校企合作组织的运作效能受一定的组织生态环境制约。高职院校应当通过模拟企业的实时运营环境,强化高职学生对未来就业环境的适应能力。我国高职教育系统应当将职业环境模拟式教学法作为高级实用技术人才教学工作的通行教学法予以推广。这要求企业将其在长期运营过程中积淀的组织运作生态环境贡献出来与高职院校分享;高职院校也要借助企业提供的组织生态环境为学生打造真实的职业环境,使他们具备迅速适应企业具体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实操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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