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贡献及启示*
——纪念李大钊诞辰125周年
2014-04-17王茜,王宇
王 茜,王 宇
(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市100081)
李大钊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贡献及启示*
——纪念李大钊诞辰125周年
王 茜,王 宇
(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市100081)
李大钊是中国共产党早期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先驱,他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借鉴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形成了极富前瞻性和实践意义的社会主义法学思想。他提出的借鉴和吸收人类一切法制文明成果,将学理与实践相结合,理性思考法制建设,发挥法律强制之效力,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建立“民彝”之律法,确保人民之主权等珍贵思想财富,于当代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五四”前后,李大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始终把变革和演进同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联系在一起。李大钊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拓者之一,是近代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奠基人,对于李大钊的这些贡献,党中央曾给予高度评价,江泽民指出:“李大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历史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乃至民族问题、妇女问题等进行过研究,在这些领域中做出了开拓性建树。”①本文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研究李大钊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以纪念李大钊诞辰125周年。
一、建立“民彝”之律法,确保人民之主权
李大钊所说的“民彝”着重强调的是人民的概念,国家的法律和政治都是表现“民彝”的一种方式。以民为本的理念不只是当时的社会理想,亦是今天的社会目标。
1.匡正民彝之理念,维护民宪之基础
李大钊的民彝理论见于他的论著《民彝与政治》,他在文中引用了《诗·大雅·烝民》,对“民彝”做了解释:“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李大钊还将民彝训释为“心理之自然”,认为“秉彝之明,自能烛照夫万物”,将民彝当作“吾民衡量事理之器”,“凡事真理之权衡”②,综其表述,李大钊认为人民的意愿应当作为衡量各项事情是非的标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是最应当得到保障和实现的。一切法和政治都只不过是人民表达意志的手段和工具,“政治者,一群民彝之结晶”,“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③。固一切法律和政治都应以民彝为基础,最佳的政治是对人民意志与欲望的因势利导,最佳的法律也应是“因性以为法”,而不是“立法以禁欲”。“政治之良窊,视乎其群之善良得否尽量以著于政治,而其群之善良得否尽量以著于政治,则又视乎其制度礼俗于涵育墉导而外,是否谅人以径由秉彝之诚,圆融无碍,而为彖决于事理得失利害之余裕。”④将人类的理性、公平与正义发挥无遗,才能达到“政治休明之象”。
在这样政治体制下,法律同政治一样,只是用以达到人民意志的一种手段,法律的起源来自人民的意志与要求。由于人民的心理、意志和愿望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他提出作为民彝表现形式的法,自然要随民彝的更新与发展而变化,“必使法之力与理之力息息相攻,即息息相守,无时不在相摩相荡相克相复之天,即无时不得相调相剂相蓄相容之分”,使得法与理“平流并进,递演递擅,即法即理,即理即法”⑤,实现法与理的统一。法律若要得到良好的执行,必定是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尤其是民众对法律的认可,归根结底是法律能否使人民当家作主,法律的制定要与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相契合,变更和修改法律都应该尊崇这个原则,法律才会健康发展,发挥最大的功效,最终达到巩固社会秩序的目的。李大钊说:“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⑥。李大钊把民彝、“唯民主义”看作是政治和法律的根本和核心,李大钊民彝的法学思想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和主张。
2.肯定民众之势力,维护人民之主权
李大钊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是其“民彝论”法律思想之根源,是李大钊在接触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与总结中国古代民本主义理论的共同基础上形成的。李大钊看到了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革命的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认为人民的伟大力量是不可战胜的。一个社会只有万众一心,才能向前发展,正说明群众运动存在的合理性与时代性。与此相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通过民众自己的力量才能摆脱被压迫的命运,实现自我解放,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他开始用平民主义和平民政治来思考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对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的诸如“光明权”⑦的人民权利的伸张与强调,在现代平民主义社会之下,国家和政治法律机关已经失去了传统的政治性和统治功能,从而转向人民。李大钊所向往的以民为本、民主与法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了真正人人平等的理想社会。
李大钊所诠释的纯正的“平民主义”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消灭一切特权阶级;政治机关只是为全体人民,属于全体人民因而由全体人民执行的事务管理的工具;地不分南北,人不分民族、男女,每一个个人自由、团结、平等,没有统治与服属的关系。李大钊明确指出人民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就必须通过阶级斗争的手段,打倒地主资本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在对民生问题热切关注的过程中,李大钊以民为本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与之相应他的社会主义法律观的民本取向也愈益强烈并成为贯穿其法学思想的一根红线。李大钊设想的这个社会,正是我们今天追求的目标。
二、法律救国之批判与继承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使李大钊萌生了新的救国理念,李大钊逐步成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随之他的法学思想也逐渐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法律思想转变为无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承马克思主义思想,扬社会主义理念
李大钊出生于民族矛盾异常尖锐的清朝末年,中国古老封建社会解体,开始向现代化社会转变这一特殊背景为李大钊的爱国主义思想提供了以反封建为主体的全新内容。1905年开始的清末立宪活动,作为一场政治运动虽然是失败的,但它通过立宪施行法治的资产阶级宪政,从而破除了人治弊端和君主独裁,这极大地震动了自幼熟读四书五经的李大钊。1913年进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之后,特别是此后在日本的留学,又使李大钊有机会系统地学习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的著作,祛除了以往的封建思想,逐步构建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制观念,通过立宪来建立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的治国方案。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爆发以前,李大钊的思想属于激进的民主派立场,其反封建的武器主要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李大钊曾热心维护的具有民主共和国雏型的中华民国,在袁世凯、段棋瑞等封建军阀的破坏下,更是面目全非。“言论庞而是非乱,言论伪而是非湮,是非由乱而湮,人心世道之真,遂以全失。”⑧现实再一次迫使李大钊思索救国之出路。
2.融中外法学理论,倡法之公平正义
李大钊学习和翻译西方、日本法学著作的同时,努力融会中西法律精髓,注意结合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思考。他确立了现代法观念,同时也对人民进行民主政治理论的宣讲和传播。李大钊从不死读书、尽信书,而是在阅读中深入思索,并时刻联系国家实际,如此,他在不断的自我充实中构筑了对待学术的科学批判精神以及救国爱民的一腔热忱。李大钊曾于日本留学,期间与同学张润之合译了18万字的今井嘉幸著《中国国际法论》第1卷,于1915年7月在日本出版。李大钊认为,其一,这是为有朝一日收回领事裁判权做思想上的准备。“是书详于外力侵入中国之迹,且足为吾国将来撤去外国裁判权、收回外国行政地域之考镜”⑨。其二,为拯救民族危亡,需要研究中国的国际关系。李大钊在救国图存的道路上艰难前行,起初并没有轻易地发现中国落后的真正原因在于封建统治,落后的经济和缺乏民主政治的国家风雨飘摇,不堪一击。正因为如此,他也未能及时对症下药,仅仅只想依靠法律来救国,在当时那个帝国主义盛行下军阀统治的时代是行不通的。可想而知在强力外交建立起来的所谓国际法是有多么不平等,所以,在强权政治下,所谓法律的公正,国际法的准则是不存在的。
三、发挥法律强制之效力,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应当是制宪的重要目的之一,亦是宪法的重要特征。立宪以法治为先,李大钊批判封建制度,主张破除腐朽思想,用法律来实现人的生存与发展。
1.树立法律之权威,剖析自由之真谛
“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须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⑩李大钊甚为关注宪法保障下的思想自由理论,他在著作中指出:“吾人对于今兹制定之宪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⑪可以看出李大钊是反对思想禁锢的,在《宪政与思想自由》一文中,他对思想自由的条件、意义及限制思想自由的后果作了全面阐述,并一再强调应将自由特别是思想自由(指出版自由、信仰自由、教授自由)写入宪法,用国家的根本大法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侵犯。“欲以法律现象奖励或遏制一种经济现象的,都没有一点效果”⑫。当李大钊充分接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后,他对自由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转而抛弃了那种绝对、抽象的资产阶级自由观。他认为,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因为如果社会抹煞个性的发展,那么社会必定死气沉沉,个人也会日趋陈腐;而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因为离开社会而侈谈个人自由,个人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⑬社会主义自由与秩序、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应当如此。李大钊还对资本主义标榜的自由进行了彻底的揭露与批判,澄清人们对社会主义自由的误解,“我奉劝禁遏言论、思想自由的注意,要利用言论自由来破坏危险思想,不要借口危险思想来禁止言论自由。”⑭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保证真正自由的实现。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2.警惕尊孔之闹剧,立宪以法治为先
清末民初是中国从古老的封建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变时期,各种思想学说混乱不堪。但就法律思想而言,以孔子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仍旧统治着人们的头脑。袁世凯、段祺瑞等北洋军阀为了恢复帝制,不时在社会上掀起尊孔的闹剧,并强行把孔子之道塞进宪法,企图将其作为治国治民之策。为了唤醒民众,推动法制建设,“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李大钊以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为武器,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专制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猛烈而有深度的批判。
李大钊撰文强调遵孔复古实为闹剧,需与警惕。“以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入于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所结晶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非我辈生人之宪法也;荒陵古墓中之宪法,非光天化日中之宪法也;护持偶像权威之宪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宪法也。”⑮李大钊明确地告诉民众,批判孔子并不是针对孔子本人,而是批判他所代表的封建法律,防止野心家愚民而恢复帝制。“又想起制定宪法。一面规定信仰自由,一面规定‘以孔道为修身大本。’信仰自由是新的,孔道修身是旧的。既重自由,何又迫人来尊孔?既要迫人尊孔,何谓信仰自由?又想起法制习俗。……既施刑律,必禁习俗;若存习俗,必废刑律。”⑯李大钊在强调法律现象的同时,更加注意结合经济制度和社会现实综合分析,这种科学的方法无疑是对封建和专制的法律制度的沉重打击,而李大钊的法学思想也发生了质的飞跃而更为精进。这为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和提出构建了元初的理念和方法,并且为当时法律的发展和创新奠定了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发展根基。
3.重视人权之保障,实现生存与发展
李大钊重视人权的保障,寄希望于全国的民众,由小的联合发展到全国大联合,进而组成世界大联合,形成一股维护人权的强大力量。“那些老百姓,都是愚暗的人,不知道谋自卫的方法,结互助的团体。”⑰李大钊还倡导工人联合起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百个劳动者不及一个资本家,那可加到千个,倘使能够再加到万个,终有平衡的可能了。”⑱“无论哪种团体,都须联络一致,宗教的、母权的、女权的、无产阶级的妇女运动,可合而不可分,可聚而不可散,可通力合作而不可独立门户。”⑲李大钊肯定了妇女同样拥有争取斗争的权力和力量,完全可以联合起来为生存权进行斗争,妇女也是无产阶级斗争力量。“把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一切特权阶级,完全打破,使人民全体,都是为社会国家作有益的工作的人,不须用政治机关以统治人身,政治机关只是为全体人民,属于全体人民,而由全体人民执行的事务管理的工具。……这样的社会,才是平民的社会,在这样的平民的社会里,才有自由平等的个人。”⑳李大钊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后,进一步提出中国只有建立像苏俄一样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确保人民的人权。李大钊重视无产阶级的力量,注重社会公平,只有打破特权阶级的专制统治才能建立民主平等的社会秩序,人民才得以享有平等的权利,社会应为人民提供服务和保障。
在今天,宪法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权的保障书。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立足本职,为人们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们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这些要求转化为法律语言就是要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现代法治社会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当代国际社会的共识,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一个国家的人民,因其自身最基本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认同,才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来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四、学理与实践相结合,理性思考法制建设
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凸显了与时俱进切合实际的独特价值,将世界先进的法学理论与国情相结合,确立了程序明晰、法理精准的法学理论,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度与广度。
1.保证法理之精确,程序之明晰
民国初年,百废俱兴,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以后,国会的制宪工作得以继续。然而中国自始缺乏宪政传统,人民宪法观念薄弱。预定制宪期限、增加会议次数及时间一案,“所以召人反对者,亦非议员诸君不愿宪法之早告成功,惟以群众心理之暗示,或其他感情之激动,因人而牵及于事,其殆此案不立之真因欤?”㉑李大钊积极筹备,广泛动员,展开了他的制宪之论。
李大钊认为制宪中最重要之处在于不能“辄曲诠法理以就事实”,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解决问题,他强调宪法的公布权问题,旨在明确概念和权源是万万不能混淆的。“今欲论宪法公布权之究当何属不可不首事研索者”,有三要点,“宪法与法律”、“造法与立法”、“宪法机关与立法机关”。“民国宪法会议,行使其至高无上之造法权,论者乃欲以立法程序绳之,不知造法与立法之辨也。”㉒李大钊认为制宪必须精研法理。李大钊分析归纳了欧洲各国的选举制度模式,包括法兰西、英吉利、德意志、普鲁士、奥大(地)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丁抹(丹麦)、比利时㉓。同时也涵盖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法律程序等。李大钊也很注重制定宪法的方法和可以遵循的规律和原则,“一、制宪者当知宏厚宪法之势力,苟得其道,不必虞法外势力之横来摧毁,而蓄意防制也。……夫调和与抵抗,其用相反,其质相同。宪法实质之备此二用者,惟在平衡。二、制宪者今日制宪虽采成文主义,而不可尽皆不文主义之精神也。愚谓不文主义之特长,乃在性柔而量宏。”㉔李大钊注重制宪的平衡之取向,注意把握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各之精妙,吸纳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精髓,于当今亦有深远意义。
2.力求纯确之国情,政力之平衡
李大钊时刻注重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当时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仅凭个人臆断,便对颁布宪法进行了干预和控制,李大钊以《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和《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两篇论著从法理学上否定了其错误举措。《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指出有人企图以“英伦巴力门”(Parliament)为例来泯灭制定宪法与制定法律程序之分,是“不顾中国之国情”,“是不适于民国今日之政象”㉕,是看不到英国巴力门之特色有其历史的与社会的渊源。所以中国决不能形式主义地仿行英国巴力门式议会制。李大钊指出德意志宪法“由联邦议会及帝国议会行之,只此二体之议决一致,法律即告成立;行政首长于业既成立之法律,仅行其批行之仪式而已。”㉖日本与普鲁士(德意志帝国)之元首,对议会议决之法律,有“裁可权”,而日、普都是君主国,所以“无足怪”。而“共和元首之于公布法律。绝无裁可之余地”㉗。李大钊认为,共和国之宪法地位崇高不容质疑,其层位和效力绝不同于一般法律,制宪定当慎重,制定宪法乃造法,不同于立法。国会有权立法,而国会的立法权亦由宪法赋予,但无法制定宪法。总统更不得以总统身份干预或参加宪法之制定。宪法必得由体现国家主权(Sovereignty)之专门机关团体如宪法会议始能制定,同样,宪法之颁布权也不在总统,而在宪法会议。
联系中国国情,在制宪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权力的分配。李大钊坚定地主张分权,自治和联邦制。他在《省制与宪法》一文中从中国历史入手,剖析了“省制之渊源”、“中国历史上地方分权之趋势”、“集权论与分权论对抗之由来”、“联邦与统一”、“云南宣言之精神”、“省制规定宪法之纲领及其程序”、“对于八政团协商之希望”㉘等问题。对于联邦与统一的关系问题,李大钊认为要想真正建立民主共和国和法治社会,除相应的外部环境外,法律本身也要完备,否则制定出来的法律就会与社会脱节,致使法律无法实施。当代,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3.拓展理论之深度,凝练理念之精髓
李大钊还致力于研究思考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他认为各个民族和国家若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不能同日而语,必须要有所区别,即结合本国实际,发挥各自特色。社会主义者必须要理论联系实际,要使自己的理想尽可能与身处的环境相适应。李大钊在当时就指出了现代世界各国社会主义都趋向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这种基于国情观对世界社会主义发展总趋向的展望,为各国社会主义者提供了一条科学社会主义的新的认知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正是中国共产党人沿着这条道路进行不懈探索的结果。我国当前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承前启后,通观全局,科学阐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首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是有一个发展历程的,始终可以明确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每个历史进程都是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发展的。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我国当代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体现了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理念的运用和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程历时至今,立足于当今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时代背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全面系统而科学的,不但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也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需要指出的是,1919年,辛亥革命后,法学家们获得了施展才能的平台。民国成立后在相对宽松政治环境与自由探讨的轻松学术氛围下,通过法学家的努力,制定和修订了各种部门法,最终完成了中国近代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此中众多法学家与李大钊或师或友,不论是研究某位民国法政人物还是研究民国法政学术群体,都绕不开李大钊的理论和学术成果。迈斯纳在《李大钊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起源》㉙中说“李大钊、高一涵等代表的新崛起的共产党势力是这一学会㉚的三大派系之一,藉此平台李大钊系统引介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权理论,并对苏俄宪法进行了学理与规范分析,在规范上直接影响了1923年宪法的制定,并在学理上为1949年后中共建政的制宪活动提供了经验与依据。”㉛李大钊颇具建树的法学理论在当时就已成规模,与同时代的法学家相比毫不逊色甚至在某些领域更胜一筹,李大钊的法学思想无疑是一份珍贵的思想遗产,无一不涉及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都能从李大钊的法律思想中找到源泉,对我们今天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具有深刻启迪。
总之,李大钊在“五四”时期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许多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李大钊对一些问题的论述,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在现在看起来,当然未必精当的”,但是“他的遗文却将永住,因为这是先驱者的遗产,革命史上的丰碑。”㉜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角度看,李大钊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先驱。
注释:
①江泽民:《在李大钊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N].1989年10月29日。
②《民彝与政治》,《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146页。
③同上,第150页。
④《民彝与政治》,《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⑤《民彝与政治》,《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⑥同上,第148页。
⑦《光明权》,《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9页。
⑧《是非篇》,《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页。
⑨《中国国际法论》,《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⑩《宪法与思想自由》,《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页。
⑪同上,第 231 页。
⑫《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李大钊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⑬《自由与秩序》,《李大钊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54 页。
⑭《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5页。
⑮《孔子与宪法》,《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2 页。
⑯《新的! 旧的! 》,《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96-197 页。
⑰《青年与农村》,《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05 页。
⑱《劳动问题的祸源》,《李大钊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65 页。
⑲《在湖北女权运动同盟会演讲会上的演讲》,《李大钊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⑳《平民主义》,《李大钊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33 页。
㉑《预定制宪期间[限]案》,《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8 页。
㉒《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㉓《欧洲各国选举制考》,《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㉔《制定宪法之注意》,《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208页。
㉕《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㉖《法律颁行程序与元首》,《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㉗同上,第 67 页。
㉘《省制与宪法》,《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11-227 页。
㉙ Maurice J.Meisner,Li Ta-Chao and the Origins of Chinese Marx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
㉚“学会”指1922年成立的宪法学会。
㉛杨昂:《被法学界遗忘的李大钊》,《社会观察》[J].2013 年,第 8 期。
㉜江泽民:《在李大钊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N].1989年10月29日。
Li Dazhao's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Chinese M arxist Jurisprudence and Its Enlightenment-Commemorating the 125th Anniversary of Li Dazhao's Birth
Wang Qian&Wang Yu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P.R.China)
Li Dazhao was a great pioneer in the early time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He insisted on Marxist historicalmaterialism and absorbed the reasonable factor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From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he gradually formed a socialist law thought which has highly prospective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He put forward the reference and absorption of all the fruits of human civil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s,combining the theorywith the practice of legal construction.His rational thinking in the law construction gave play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law enforcement,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the individual,established the law based on ethical and moral standards,and ensured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nd precious thought wealth,which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value to carry forward the socialistconceptof rule of law and to apply law thinking to solve problems.
LiDazhao;Marxist Jurisprudence;the socialist conceptof rule of law
K03
A
1007-3558(2014)04-0033-07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共党史学科基本理论研究”(13&ZD057)、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的经验、启示及意义研究”(13BKS104)、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初步探索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2YJA710092)、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近代以来‘中国梦’的历史演进及其内在逻辑研究”(14ZDA10)、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中国共产党作风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及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启示研究”(13KDB047)的阶段性成果。
2014-05-17
王茜(1985-),女,河南洛阳人,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宇(1982-),河南洛阳人,河南省洛阳市534医院政治处干事。
张祥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