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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式”小学生诚信教育的理性探讨

2014-04-17苏洁傅建明

教育现代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契约诚信小学生

苏洁,傅建明

“契约式”小学生诚信教育的理性探讨

苏洁,傅建明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

诚信源于契约,契约是现代诚信的法理基础。小学生的心理特点、道德发展水平和生活世界决定了运用契约对小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为契约之一的诚信契约可分为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两种类型,各自有不同的价值。在具体实施时要遵守自愿性、平等性和互惠性原则,同时需要获得学校制度、人文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的支持,才能使“契约式”诚信教育发挥最大的效用。

契约式;小学生;诚信教育;理性探讨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体生活的基本准则,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并“将诚信作为一种文化来建设。”[1]党的十八大报告认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要求“加强诚信建设”[2]。小学阶段正是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小学阶段形成的诚信观念与行为将成为他们未来社会生活的基础。那么,如何对小学生进行有效的诚信教育?本文试图从诚信的法理基础入手,讨论“契约式”诚信教育对小学生的合理性,进而探讨具体的操作原则、策略与支持条件。

一 契约:现代诚信的法理基础

在中西方文化史中,契约文化源远流长。“契约”这一概念在其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3],在保持其旧有涵义的同时,又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并以其特有的功能要素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一)契约的起源与本质

契约是由“契”和“约”两字组成的一个复合词。“契”者,契合也;“约”者,规约也。“契约”合用,意为“合意基础上的约定”或“经同意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约定”。[2]《说文》释“契”:“契,大约也。从大,从丰刀。”[5]为保证协约的效力,往往辅之以“书契”。《说文》释“约”:“约,缠束也。”《汉书》颜师古注:“约,要也,谓言契也。”引申开来,具有约束、协约之意。可见,在中国古文字里,“契”和“约”两字通用,人们习惯上合称契约。在西文中,“契约”一词的英文为“Contract”,指几个人或几个方面之间签订达成一项附加了“债”的协议,意为给付(或不给付)什么,作为(或不作为)什么。根据英国法律史家梅因的研究,西方契约范畴起源于古罗马,即拉丁语中的“耐克逊”(Nex),意为“每一种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这种交易所依据的只是一种“联系”或“有约束的联系”的隐喻,而这种隐喻表明,“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联结在一起”[6]。

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广泛地存在于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有着极其深刻和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1)契约表明缔约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间进行的人际交往活动。(2)契约是一种附加了“债”的协议,这里的“债”是指因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当事人联结在一起的一种约束或是无形的“锁链”,意味着一种交易。(3)契约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体现缔约各方权利、义务和地位的对等。(4)契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合意的意志关系。(5)契约包含了某种形式的承诺,是当事人自愿施加的一种约束。契约的订立意味着当事人对契约所规定的活动的认可和允诺,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唤起了当事人的道德自觉,从而履行和兑现承诺。

(二)诚信源于契约

我国古代,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尚德不尚刑”,强调道德诚信,通过人格自律来实现。同时,人们认为人生的价值并非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而在于道德的完善。由此,儒家传统文化影响下的诚信,是由个体自发的、没有功利目的的道义行为。在西方,《圣经》中记载的伊甸园之约、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等涉及各类社会交往活动的契约,都是上帝与人的立约,是上帝作为外在强制力量而形成的神与人之间的律法关系和伦理关系,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因为上帝的赐予而存在,因此,人类要遵守与上帝的契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逐渐被视为诚信的代名词。首先,订立契约本身就是一种合作。契约的订立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对“合意”负责,要保证合作行为的顺利进行,各方当事人之间要有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并且相互信任,这种准则的形式或基本精神就是诚信。其次,践履契约本身就是一种体现诚信的活动。对契约的履行表明当事人对契约所规定的活动的认可和允诺,是对各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是对当事人内在体悟与觉醒的唤起,体现了当事人的诚信。契约履行的效果则取决于当事人诚信品质的高低。最后,诚信地履行契约是体现人类行为理性和良好品性最为直接的形式之一。履行契约,对契约的任何一方既是保护,又是约束,同时,更是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合作。[3]因此,一方面,诚信从契约中产生,并随着契约关系的普遍化,超脱市场经济的范畴,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诚信作为一种然诺、履约的道德规范,是契约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品质,离开了诚信,契约不能实现,契约关系亦无法维持。

二 “契约式”诚信教育:一种适合小学生的诚信教育方式

“契约式”诚信教育,是指以契约为教育手段,通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制定并遵守契约,以培养受教育者的诚信品质,使他们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诚实守信品德的一种教育方式。

(一)“契约式”诚信教育与小学生心理特点

契约式诚信教育与小学生的认知方式、人格发展特点和道德发展水平相适应,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小学生诚信教育方式之一。

1.小学生的认知方式具有场景性

皮亚杰认为,认知是个体在与环境的不断交互作用中逐渐建构而成的,刚开始接受学校教育的小学生大部分处于具体运算阶段。[8]这一阶段儿童在形成概念、发现或解决问题时都必须与他们熟悉的物体或场景相联系。而诚信契约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生活规则、人际交往准则等等,具有场景性的特点。因此,诚信契约与小学生的认知方式相一致,容易为小学生理解和接受。

2.小学生正处于人格发展的可塑期

根据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6-12岁的儿童正处于勤奋感与自卑感相冲突的阶段,开始体验到持之以恒的能力与成功之间的关系,逐渐形成一种成功感。契约具有目标导向的作用,可以促使小学生努力向上;而契约的履行则可以得到肯定性的评价。只要小学生努力履行契约中的约定,就能获得老师、家长或同伴的认可,进而获取成功感和胜任感。可见,契约本身是一种促进小学生获得成功感的工具。

3.小学生的道德发展水平

根据柯尔伯格的研究,小学生的道德判断处于前习俗水平和习俗水平,他们履行约定是为了免遭惩罚,或是迫于家长、老师的权威;亦或是为了获得奖赏或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尊重并履行契约,在履行契约时会考虑到他人对一个“好孩子”的期望和要求[4],并以此为标准进行履诺。同时,也能广泛地注意到维护普遍秩序的重要性,开始强调每个成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共同的契约,开始强调对法律和权威的服从。而契约本身就是一种要求、一种标准,抑或说是一种“法律”,可见,契约进行诚信教育与小学生的道德发展水平相一致。

(二)“契约式”诚信教育与小学生的生活世界

生活是“人的各种活动的总和”[10],生活世界从本质上而言是活动的世界。根据活动环境的不同,小学生的生活世界大致可分为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在这三种生活中存在着各种成文与不成文的契约,这为“契约式”诚信教育提供了实施的土壤。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小学生成长最自然的生态环境。家长与孩子之间普遍存在着各种约定。这些约定,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一种契约。譬如,帮助家长做家务可以得到某种奖励,不尊重长辈则可能受到惩罚等等。这种“亲子合约”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将成为孩子和家长之间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机制。

学校是小学生生活的重要世界。在学校中生活中小学生需要遵守各种规则,涵盖德智体各个方面,涉及小学生的学习、交往、生活各个领域。诸如小学生行为规范、教室公约、就餐规则、考试规则、文明礼仪要求等等,其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一些诚信方面的内容。学校有意无意地向向小学生传授相应的诚信知识,引导小学生形成诚信意识,并促成小学生的诚信行为,在同伴交往、与老师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诚信的生活方式。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维系需要一系列规则。小学生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各种规章和守则,这些规章往往是约定俗成的,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小学生要在社会生活中立足就必须知道、理解、接受并遵守相应的规则。譬如,日常生活中的游戏与玩耍活动,如果希望能与小伙伴一起游戏和玩耍,那么就必须来个“拉拉勾,不反悔”类似的约定,否则游戏和玩耍将难以为系。

小学生的认知发展特点和道德发展水平表明小学生能够理解和接受契约,小学生的生活世界充满着各种契约,因此需要接受并执行契约。因此,运用契约的方式对小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三“契约式”诚信教育:类型与实施

“契约式”诚信教育的开展主要借助于诚信契约的运用。诚信契约是指学校管理者(教师)在进行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学生制定并彼此共同遵守的一种约定,旨在培养学生诚信品质,发展学生独立人格。

(一)契约的类型

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契约可分为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根据是否单方面允诺,契约可分为双方契约和单方契约。[5]根据契约是否成文,可分为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这在“契约式”小学生诚信教育中较为常用。

显性契约,是指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的、需要彼此共同遵守的各种约定,如日常行为规范、班级公约、文明公约、安全公约等。隐性契约,也称心理契约,是指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一系列未成文的、非书面化的期望,是彼此间的一种理解、感知和默契。主要表现为:(1)管理者对学生和学生集体的责任和期望;(2)学生对管理者、所在集体以及自身的责任和期望,即对自身做出的贡献(成绩、表现等)与所获得的报酬(表扬、奖励、荣誉等)之间存在的一种对等的感知和期望。

(二)契约的实施

构建合理的诚信契约是实现小学生“契约式”诚信教育的前提。那么,如何制定与实施诚信契约?

1.明确制定依据,了解学生需求

诚信契约是以平等和自愿为基础,教师与学生共同制定并彼此遵守的一种约定,它的制定要充分理解并尊重教师与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小学生的年龄、个性及个体差异,并且了解学生的需求和期望。同时,必须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契约是学校规章制度各个方面的具体化。具体操作时要师生共同参与,充分体现小学生的主体性。

2.帮助学生理解,严格履行契约

契约的每一条约定可涵盖许多具体行为,涉及各种复杂情景,因此,诚信契约必须细化到可操作为止,而且契约订立后必须进行解读,以保证小学生充分理解。在执行的过程中,可将签名过的契约张贴在醒目位置,以增强提示作用,加强小学生的自我约束感。同时,为保证各种教育力量的一致性,有必要将契约告知家长及相关任课老师,共同对小学生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3.辅以情感激励,实行柔性管理

小学阶段的儿童的情感丰富、强烈,但以自我为中心,不易调节。在实施“契约式”诚信教育时,要注重对小学生的精神满足和情感关怀。不论书面契约或是心理契约,教师应当不断发掘小学生的长处,适时给予精神鼓励。另外,要实行柔性管理,创设宽松、和谐、民主的班级氛围,使每个小学生都能得到尊重和激励,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自觉地履行契约。

4.借助评价环节,强化契约意识

在订立和执行之后对诚信契约进行评价,是“契约式”诚信教育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履行契约本身就是一种体现诚信的活动,是值得肯定的;而对违反诚信契约行为的处理,则应突出教育意义。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需要以契约为尺度,遵循立约双方的意志,并注意引导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做出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在契约的评价环节,应借助诚信契约实施的具体情况,帮助小学生澄清契约的内在本质,明确契约关系,并增强学生的契约观念和意识。

四“契约式”诚信教育:实施原则与支持条件

(一)诚信契约的实施原则

作为契约的一种,诚信契约的实施应遵循契约的一般原则,即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互惠原则。

1.自愿原则

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自然平等是契约关系的前提和内在要求,平等意味着意志的自由表达。在教师与学生订立诚信契约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和意愿,只有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关系才对教师和学生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平等原则

就本质而言,契约是个人通过自由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其中,契约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协议结果对于每个当事人而言也是平等的。在签订诚信契约时,师生双方的尊严、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教师应予以学生充分的尊重,通过平等对话和充分协商,完成权利的让渡,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3.互惠原则

根据契约的起源,当事人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契约,并以此来约束自身行为,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同样,教师和学生签订诚信契约,是以教师希望学生养成诚信意识、班级形成良好诚信文化,学生希望通过自身行动获得班集体和教师的认可和鼓励这两方面为基础的。

此外,在小学生群体中实施诚信契约,还应考虑该群体的特殊性,注意下列几点:(1)以人为本。就是要注重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充分尊重其主体性地位。(2)因材施教。“契约式”诚信教育的内容和策略要适应小学生道德教育的层次递进特点,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及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诚信契约。(3)全员性和全程性。学生作为诚信契约的主体,契约的制定应由全体学生共同参与,将集体的合意反映到契约上,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制约个体行为,达到诚信教育的目的。同时,应注意契约本身诚信教育作用的全程性以及教师指导的全程性。

(二)诚信契约实施的支持条件

通过诚信契约的形式对小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具体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但要使诚信契约最大限度地发挥诚信教育功能,还需要学校制度、人文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条件支持。

1.学校制度支持

制度关乎事件发展的可能性、有序性和顺利行,学校制度则是学校正常、合理、有序运行的保障。[10]小学生诚信契约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学校制度的支持和保障。以《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各年级、各班的公约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制度,既是小学生诚信契约的形式之一,也是诚信契约实施的保障。这些规约和守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诚信教育和小学生诚信行为提出了要求,为小学开展诚信教育奠定了基石。

2.精神文化支持

所谓精神文化是指属于精神、思想、观念范畴的文化,“契约式”小学生诚信教育的精神文化主要包括班级氛围、学校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等三方面。首先,诚信契约的实施需要一个突显契约精神的班级氛围,即要有平等的价值观、自由的精神、师生互惠的取向以及诚实守信的作风。其次,诚信契约的实施有赖于健康的学校文化,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优化小学生的学习生活氛围,推动诚信契约的实施。最后,诚信契约的实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可从诚信观念的树立、诚信风气的形成和诚信舆论的监督等方面着手,创造浓厚的诚信氛围,为小学生诚信教育提供支持。

3.人力资源支持

在“契约式”小学生诚信教育过程中,教师、家长和同学都可能成为教育者,为诚信契约的实施提供支持。教师不仅对诚信契约的订立、执行和评价方面进行指导,还在学校生活各方面以身作则,践行诚信,成为学生的道德楷模。父母是一面时刻展现在孩子眼前的镜子,家长在与孩子的交往过程中要不断约束自己,履行对孩子许下的承诺,使孩子受到感染和熏陶,在无形中接受诚信教育。同学和伙伴是小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小学生开始扮演社会化的角色,并受到相互间潜移默化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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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生今年就业率超97%多进入金融和互联网企业

北京大学发布2014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北大今年毕业的8945名学生的总体就业率为97.07%,本科和硕士毕业生主要进入金融类、互联网类企业,博士生则以教育科研类工作为主。北大考古文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8个院系就业率高达100%。2014年,北大共有各类毕业生(含医学部)8945人,其中本科(含专科)毕业生2994人,硕士毕业生4401人,博士毕业生1550人,截至今年11月15日,总体就业率为97.07%。其中,硕士生就业率最高,为97.86%,博士生次之,为96.07%,本科生就业率稍低,为95.96%。2014年北大校本部本科毕业生共计2619人,近8成毕业生选择深造;北大校本部3827名硕士毕业生中,签就业协议和灵活就业的比例达到89.65%;北大校本部942名博士生中,有16.03%在国内做博士后,另有12.85%则出国(境)留学。北大本科毕业生主要从事金融类、IT互联网类、政府管理及机构以及教育等类型工作;硕士生则主要在金融类、IT互联网类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就职;博士生主要从事教育和科研类工作。北大校本部毕业生中,男生到部队、党政机关、各类型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的比例较高,女生则比较偏向于教育单位。北大毕业生中有56.15%的毕业生留京工作,另有12.29%的学生奔赴中西部地区工作。北大绝大部分院系就业率超过90%,其中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考古文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学院、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等8个院系就业率高达100%。北大还对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进行调查,受访用人单位总体需求排名前三的专业依次是管理学、经济学和工学。受访单位对毕业生的个人能力、道德修养及面试表现比较看重,其次看重学习成绩、实习实践经历、身体心理素质和性格特点等,对毕业生性别、学校名气、学历层次等条件的重视程度在下降。

本文系傅建明教授主持的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学一级学科基地项目“小学校园诚信文化建设研究”(批准号:ZJJYX201213)研究成果之一。

傅建明(1964-),浙江金华人,男,教育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教育原理,教师教育。苏洁(1989-),女,浙江温洲人,教育学硕士,主要研究教育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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