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销售折扣财务与税务处理
2014-04-16张杰国
张杰国
摘要: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竞争,汽车行业的销售返利也成为各汽车整机制造厂和汽车批发商之间经常遇到的实际业务。本文从财务与税务两个维度对实务中汽车行业销售返利进行分析,试图厘清实务中销售返利的财务、税务处理方式,并为汽车制造厂商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销售折扣 返利兑现 账务处理 红字发票
中国汽车市场开放的10年,也是国内汽车业蓬勃发展的10年,最近5年更是汽车业井喷的5年。随着中国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汽车整机制造厂之间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绝大多数汽车整机制造厂通过各种形式向汽车批发商返还利润,达到支持自己销售网络的目的。销售返利也成了现实业务中汽车整机制造厂和汽车经销商之间的一种“潜规则”。 对一些汽车经销商来说,销售返利几乎成了销售汽车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实中绝大多数汽车4S店里不少车型都采用指导价销售,而实际上很多经销商的进货价和指导价几乎是一样的,这样一来销售返利则成了汽车厂家对车商的利润补偿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销售折扣的概念
对于“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8条对于“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都有明确的定义。其中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但是对于“销售折扣”,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规范文件等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且学术界对“销售折扣”的内涵与外延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另外一种认为“销售折扣”仅仅指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商业折扣”,或者说是“狭义的销售折扣”。本文只对“商业折扣”进行讨论,本文中所提到的“销售折扣”、“销售返利”均指商业折扣。
二、销售折扣常见的兑现方式
(一)车款中直接兑现(直接抵减货款)
直接抵减车款是指汽车厂家对于某期限内完成任务的经销商进行即时利润返还,但是兑现的形式不是以现金的形式,而是将经销商应得返利全部或部分转成商家提货款,直接抵减货款。
(二)事后集中兑现
事后集中兑现是指在汽车厂商与经销商的合作过程中,为刺激经销商多进货、多囤货、多销货而与经销商达成的某期限内返利协议,此协议一般来说都是汽车厂家对经销商提出一个某期限内的进货额或者销售额目标,如果经销商在该期限内完成销量目标或者其他汽车厂家规定的目标,汽车厂家便按照协议返还给经销商相应额度的返利。
(三)其他形式
其他返利兑现形式如返利兑换设备等实物、返利变现成广告费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市场支持等兑现形式。
三、财务、税法对销售折扣处理的规定
对于销售折扣,财政部令[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商业折扣”,也就是本文所说的销售折扣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对销售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第154号第二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如果销售货物时有销售折扣,则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必须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只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视同未分别注明),才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也要计征销项税。
同时,考虑到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折扣额的兑现和销售额并不同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下发1279号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销售折扣额先发生后兑现的情况有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销售折扣的,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实务中对销售折扣的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销售折扣的相关规定,销售折扣的不同兑现方式,实务中财务、税务处理也不一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的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以及2007年发布的第1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中的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证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实业务中,遇到的情况会更多样化,情况有Ⅰ发票在当月开具发票且购货方尚未认证的情况;Ⅱ当月开具发票但购货方已经认证的情况;Ⅲ以前月份开具发票且购货方尚未认证的情况;Ⅳ:以前月份开具发票但购货方已经认证的情况等各种情况,笔者对实务中遇到的这些情形进行了简单总结,实际业务处理相应如下:Ⅰ、销货方直接作废发票并重新开具抵减折扣金额的蓝字发票;Ⅱ、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开具抵减折扣金额的蓝字发票;Ⅲ、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并提交给销货方;销货方据此开具抵减折扣金额的蓝字发票,Ⅳ、同Ⅲ。
据销售折扣的兑付方式,并结合税法规定,如果客户可以在事后集中兑付销售返利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成功取得客户所在地税局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种情况的税负和销售时直接抵减返利这种情况之间的税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举一简单例子进行对比:
例:A汽车厂家根据其经销商商务政策的规定,经销商每购买一台汽车,A汽车厂家支付经销商0.20万元的销售折扣,B经销商2013年度共从A汽车厂家处购买汽车100台(假设每台汽车含税价格11.9万元)。如果按照第一种返利兑付方式——开具发票时直接抵减返利,则A汽车厂商销售汽车时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1.9-0.2)/1.17*0.17=17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种返利兑付方式——事后集中兑现,则A汽车厂商销售汽车时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1.9/1.17*0.17=172.91万元,兑付返利时,如果B经销商能够取得其主管税局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则A汽车厂商根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再记增值税销项税:-100*0.2/1.17*0.17=-2.91万元。A汽车厂商销项增值税合计为172.91-2.91=170万元。可见,两种情况A汽车厂家的销项增值税额都是170万元。
也就是说,各汽车厂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销售返利的两种兑付方式,且这两种方式的税负是相同的。
参考文献:
[1]最新企业会计准则[M].法律社法规中心.2007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法律出版社200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