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4-04-16高洁
高洁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问题 对策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理论分析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效用函数不一致,在信息不对称和合同不完全的条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会出现代理人违背或侵犯委托人利益的现象。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一方面把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另一方面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从而国家与企业经营层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二)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认为,当资本所有者不具备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能力或精力时,或者所有者的经营管理不能获得理想回报时,他们会把资本委托专业人士代为经营,而所有者从中获取资本投资收益。对国有企业而言,所有权属于国家(全民),而经营权则在企业管理层。两权分离情况下,如何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价值取向趋同,促使经营者为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成为国有资产监管必须面对的课题。
二、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1988年财政部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到2003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创建了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突破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出资人不到位的体制性障碍。11年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国资保值增值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国资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国有资产监管的一些固有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地解决,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监管效能的发挥。
(一)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国资监管机构的责、权、利观念还不够明确,“老板加婆婆”的现象至今仍存在。目前国资监管机构实际履行两类职能,即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这种双重职能定位,使得国资监管机构既是国有出资人代表,又是履行政府国有资产指导监督职能的政府机关。地方政府也往往将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混为一谈,认为自身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
(二)国资监管方式需进一步改进
由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地方政府经常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国资委在监管过程中,仍延用行政部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方式,对企业事项不管大小,一律采取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管理。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过多,时限过长,程序繁杂等问题,造成工作效率不高、责任不清、扯皮推诿。
(三)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国资委作为企业的国有股东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董事会和经理层管理企业,委托监事会监督董事和经理们是否勤勉尽职。然而,当前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却存在的诸多问题:股东会无法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公司章程形同虚设。国有企业在内部控制上的诸多空白,为权利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对策与建议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晰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推动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才能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订工作,对资产监管的程序、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不断丰富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依据法律规章和企业制度,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
(二)转变国有资产监管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应切实转变国有资产监管理念,摒弃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要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效率的行政化监管模式,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监管,切实做到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分开。
(三)切实改变监管方式
一是不断创新经济监管手段。健全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国有产权管理体系,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决算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强化法律监管意识。通过完善国资监管法律体系来规范国资监管行为,有效保障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财务总监监督等有效结合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加大对企业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国有资产损失。三是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改变所有企业“一个方子抓药”的监管模式,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产权结构企业的特点,探索分类监管、个性化监管的模式和方法,构建国有资本分类分层全覆盖的管理运营体系。
(四)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要进一步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议事规则。落实股东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障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权,形成目标一致、权责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制衡、科学运作的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超超.努力开创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J].山东国资,2013
[2]侯桂.构建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J].国有资产管理,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