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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核算资料的查验与鉴定

2014-04-16徐先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3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徐先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谈会计核算资料的查验与鉴定

徐先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会计分析资料和会计检查资料三类,这三类资料都属于司法会计查验和鉴定的依据,由于会计分析资料和科技检查资料只能提供司法会计查验和鉴定的线索,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本文主要说明会计核算资料的查验与鉴定问题。

会计核算资料;查验;鉴定

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取得或形成的,反映本单位资金运动和物资运动的主要资料,是司法会计查验与鉴定的基本依据。在对会计资料的查验与鉴定工作中,我们必须注意区别违法违纪行为与会计核算错误,区别案件有关资料和无关资料,以有效的工作查清案件的事实,不冤枉好人,不放过罪犯,从而做出实事求是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一、会计核算资料的取得

作为司法会计查验和鉴定的基本依据,会计核算资料收集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会计工作的成败。司法会计人员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在开始收集资料以前,司法会计人员应围绕预期的目标和已经取得的资料,认真研究案件的种类、要求、范围,拟定收集资料的步骤和方法。在具体收集资料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带任何偏见和框框。既要善于发现和收集那些与自己的判断相符的会计资料,又要善于发现和收集那些与自己的判断不相符的会计资料;既要注意收集那些明显地反映问题的资料,又要注意收集那些边缘的、与问题间接有关的资料;既要善于从正面收集,又要善于从侧面收集。总之,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

二、会计工作中的过失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区分

会计工作中,过失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存在,必然会使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受到影响,甚至造成经济上的一定损失。为了使司法会计工作符合客观性原则,有必要在查验和鉴定中区分过失错误和舞弊行为。

1.过失错误。会计工作中的过失错误,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由于记录、计算、整理等工作违反了会计的原理和技术性要求,造成的会计核算失实。过失错误的原因主要是工作疏忽、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低,而没有主观上的不良动机与企图。过失错误可以分为会计原理、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上的错误以及会计记录、计算的技术性错误两类。前者主要包括:会计基本概念的理解错误,如记账符号的理解错误;会计科目设置的错误;会计科目和账簿运用的错误;收支分类不明确、界限混淆;会计处理基础运用错误;盘存制度使用不当等。后者主要包括重记和漏记;记账方法错误;书写错误;串户记账;数字计算错误等。

舞弊行为可以分为窃取性舞弊、掩饰性舞弊和其他舞弊三类。窃取性舞弊包括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滥发奖金、实物等。掩饰性舞弊包括乱摊成本、乱列费用;虚报、瞒报税金、利润;基建与生产不分;预算内外不分等。其他舞弊是指除前两类外的其他舞弊行为,包括投机倒把、私分财物、隐瞒收入、谎报支出等。

三、会计凭证的查验与鉴定

1.原始凭证的查证与鉴定。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过程中填制或取得的,用以说明经济业务实际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基本依据。在会计工作中,由于某些单位制度混乱、填制、审核手续不全,造成原始凭证内容失实,常会引起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同时也给各种贪污盗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以可乘之机。因此,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案件,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方法,通过对原始凭证的查验与鉴定来查明案情,依法处理。对原始凭证的审查主要是弄清原始凭证本身和原始凭证所记经济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对原始凭证的审查就包括对原始凭证外表形式上审查和对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的审查两部分。

2.记账凭证的审查。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而成,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书面记录,是联系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纽带。发现记账凭证内容残缺,手续不齐,处理不符合制度等情况,相当部分与违纪违法相关,因而在司法会计工作中,对记账凭证应认真审核,审核重点是:(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所附资料的张数是否相符。对空头转账凭证尤应注意;(2)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3)会计分录和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不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制证。

四、会计账簿的查验与鉴定

账簿是完整、系统地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工具,司法会计人员通过对账簿的审查,可以查明有关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及其变化结果,揭露错弊,证实财务状况。在司法会计工作中,对账号记录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案件的需要或已经初步发现的问题,直接对有关的账簿进行审查。其主要方法是审阅和核对,其审查重点是:

1.货币资金账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总账和日记账。经济法纪案件主要审查货币资金的收支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结算纪律,有无出租、出借账户和收入不入账的现象,现金收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用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贪污、挪用和转移货币资金的问题。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是审查货币收付是否存在,具体结算情况如何等问题。

2.往来账簿。包括各种应收、应付款、应交款、暂存、暂付款,以及各种银行借款的总账和明细账,主要审查往来是否结算,是否将资产购销,收入支出与往来记录混淆,是否长期挪用,呆账的核销是否手续齐全。对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往来,要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

3.费用账簿。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经费支出等。审查费用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现象。

4.调整账簿。包括跨期摊配账户,待处理损益账户以及差异账户。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利于这些账簿作为人为调整收益的调节器,是否存在隐瞒和虚列财产的情况。

5.实物账簿。包括各种材料、产品、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贪污盗窃现象;购销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政策和制度,是否用实物请客送礼或发放给个人,是否存在投机倒把行为等。

6.收入账簿。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经营收入的各种总账和明细账,主要审查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非法提价加价、提取回扣,有无收入不入账的行为,对于冲减收入的会计记录更应逐笔落实。对账簿的查验必要时应调阅被查账簿、业务账簿,对于调查中发现的账外账,必须全面审查。

[1]赵如兰.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方法[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9(08).

[2]王业可,于友达.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J].中国金融出版社.

[3]赵华杰.浅述司法会计鉴定技巧[J].法制与社会,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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