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位一体”财权管控新机制,完善政府间权力制衡体系
2014-04-16陈龙
陈 龙
构建“三位一体”财权管控新机制,完善政府间权力制衡体系
陈 龙
“三位一体”新机制,是指在财权配置中,优化党委、政府和人大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这一机制,主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优化党委、政府和人大间的预算权力关系。从当前我国预算权力配置状况来看,人大权力形式化、预算权力碎片化、权力与责任非对称性等问题是预算权力关系扭曲的突出表现,这制约了财政的治理能力。为此,需要进一步优化党委、政府和人大间的预算权力关系。简言之,党委在财政中起到统领作用,主要在全局性计划和大政方针上决策;政府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通过完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能;人大对预算行使监督、审查和调整职能,起到最终控制作用。上述三者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明确人大的审议和监督权,完善审议和监督模式与程序,增强其控制能力。应赋予人大代表预算修正权,建立预算修正制度。重构人大内部的预算审批程序,调整、充实预算工作委员会,合理划分相关委员会在预算审查与监督中的作用。完善人大审议方法,采取听证、质询、审查等多种形式,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与其他准预算机构及各个支出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防止预算权力碎片化。坚持财政部门在预算分配中的核心地位,将分散于其他部门的一些预算权力,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划入财政部门,改变其他准预算机构掌握大量财政资金分配权的状况,减少非正式的预算权力的影响,提高资金的整体配置效益。同时,理顺财政部门与各支出单位的关系,维护财政部门对各支出部门在预算审查领域的权威,完善绩效制度,建立财政责任的问责机制,解决权力与责任的非对称性。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6期《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财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