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对策
2014-04-16赫东旭王善认
赫东旭 胡 筱 王善认
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的对策
赫东旭 胡 筱 王善认
1.进一步改革“分税制”,规范并完善省市财政体制。要根据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改革财力分配格局,缓解财力过度向上集中的现象。如:适当降低上划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给地方财政留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中央财政应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重,削减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规范省市财政体制,适当降低省财政集中收入比例,增加市以下财力;打破现行国地税两套征收机构并存的做法,合并国地税,实行垂直管理,地方政府不应领导和管辖税务机构;降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藏富于企业和社会。
2.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注重经济发展质量。目前,由于各级政府普遍实行将财政收入增长与政绩相挂钩的考核机制,有的地方甚至把完成财政收入增长任务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政绩的硬指标,下级政府为出政绩而虚报财政收入数据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时间似乎没有完成不了的指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这样的怪现象:上级政府考核工业用电量指标,他们就出台鼓励当地耗电大户用电的政策;上级政府考核土地出让收入指标,他们就玩起“空转”手法增加土地收入。因此建议:一是上级政府简化或取消一些对下级政府的量化考核指标,克服单纯通过GDP、财政收入等总量指标考核政绩的倾向,政绩考核不应单纯以数字为依据,而应注重民意,以工作考核、群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二是尽量多地将本地居民收入、就业情况、对政府的满意度等民生指标与政绩挂钩,注重经济发展质量。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挤掉GDP、财政收入等政绩指标中的水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解决财政收入虚增的问题。上级政府要重用那些老老实实做事不弄虚作假的干部,严肃处理那些顶风违纪,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干部,引导下级政府追求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财政收入增长。四是建立以加强收入征管和提高收入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收入考核机制,突出对财政收入预算管理质量的考核,主要包括是否空转虚增财政收支、是否混淆基金预算与公共预算等。
3.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健全财政收入质量监督机制。要将财政收入质量监督列入各级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政收入质量的内部监督和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并逐步建立财政日常监督机制,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时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明确对造成财政收入虚假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措施,增大造假的风险成本,扼制造假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和《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取消各种非税收入“过渡户”,坚持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纠正不规范的收入行为,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各类收入行为。
4.加强税收征管,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减征免征及缓征税款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款行为,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陈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4期《关于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