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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发展遇到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基于江苏省镇江市的实践

2014-04-16钱仁汉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镇江市金融服务农场

钱仁汉 解 红 侯 瑞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江苏镇江 212000)

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发展遇到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基于江苏省镇江市的实践

钱仁汉 解 红 侯 瑞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江苏镇江 212000)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联合地方政府多部门共同推进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工作,有效促进了家庭农场加快发展,较好满足了家庭农场融资需求。但在家庭农场发展呈现融资大额化、期限长期化、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现行的机制体制和政策法规尚不能完全满足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需求,需要在政策扶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外部政策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障碍;金融创新

一、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镇江地方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等扶持政策,着重从项目扶持、农机补贴、技能培训、土地流转、税收减免等方面完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优化政务服务,如镇江市财政出资联合市农委设立1500万元共同担保基金,运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工商部门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方便家庭农场办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推广使用制式农产品购销合同,帮助家庭农场规避市场风险。目前镇江家庭农场主发展信心得到有效提升,截至2014年6月末,全市共有家庭农场2336家(工商注册登记539家,其中2014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231户),同比增长62.9%,家庭农场发展呈现出产业结构全、生产规模优、设施工具好、科技素养高、经营效益好等特征。

(二)搭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缓解融资信息不对称情况

人民银行镇江市中支与市农委、工商等部门建立家庭农场金融服务情况统计制度和家庭农场信息共享制度,统一编制专项报表定期向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发布,增强政银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需求和金融机构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各辖市(区)农委举办多场专场银农对接会,组织镇江主流新闻媒体大力宣讲涉农政策,推介金融产品,增强银农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效果。

(三)简化贷款办理手续,缓解家庭农场融资慢问题

人民银行镇江市中支督促辖内涉农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主办行制度,并在辖内重点推进直管直贷试点工作。如督促商业银行选派业务骨干担任驻点客户经理,主动上门服务,确立联系方式,方便家庭农场随时咨询金融服务政策、贷款办理手续等;要求涉农银行机构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绿色通道,对首批已选定家庭农场发放的贷款由市级机构按业务类型采取集中贷前调查、集中授信管理、集中监测报告的模式,减少信贷程序,缩短放贷时间。人民银行镇江市中支对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定期回访,核查金融机构服务落实情况。据调查,这种对家庭农场“一对一”贴心服务,使家庭农场获得贷款的时间由原来的15天缩减到3天,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四)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缓解家庭农场融资难矛盾

人民银行镇江市中支针对前期调研中发现的家庭农场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合格抵质押物品问题,推动辖内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探索服务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农贷产品,以降低家庭农场授信门槛。如辖内句容农商行推出了动产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丹阳农商行通过打造农业产业链利益共同体推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贷款模式,镇江农商行引入第三方增信推出了“家庭农场+小额信贷保险”与“助农贷”、丹阳保得村镇银行创新担保方式推出了“惠农贷”等贷款方式,对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开展有益的探索。截至2014年2季度,全市银行机构累计为287家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18.28亿元,其中,2014年上半年为家庭农场发放贷款190笔共计1.252亿元,增幅24.64%,增幅超涉农贷款增幅6.72个百分点。

(五)完善政策工具和补贴奖励机制,缓解家庭农场融资贵问题

主要是我国当今中小企业生存过程中所面临的社会消费因素。例如文化水平会影响人们的需求层次,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可能抵制或禁止企业某些活动的进行,人口规模与地理分布会影响产品的社会需求与消费[2]。

人民银行镇江市中支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作用,创新将支农再贷款与法人机构信贷产品对接,优先将支农再贷款用于支持家庭农场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鼓励其以基准利率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仅2014年上半年辖内丹阳保得村镇银行就累计为21户家庭农场以基准利率发放贷款1300万元。推动地方财政出资设立奖补基金,如辖内丹阳市由财政出资对被评为省、镇江市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示范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由市财政按贷款余额2%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等。上述政策工具和财政配套措施的应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农场的融资、经营成本,全市家庭农场贷款融资成本约6.686%,较涉农贷款融资成本低1.45个百分点。

二、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障碍

在当前家庭农场发展呈精品化、品牌化的趋势下,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出:一是融资额度大额化,以适应家庭农场企业化、产业化、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二是融资期限长期化,以适应家庭农场生产周期和经营发展的要求;三是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以适应家庭农场发展在支付结算、风险防控、政策咨询等服务的便捷性的要求。但现行的机制体制和政策法规尚不能完全满足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

(一)家庭农场自身发展不规范影响银行融资介入

目前国家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家庭农场经营范围等缺乏具体统一的标准,造成家庭农场发展形式多元化,且有的产业链条较长,导致银行机构不能仅以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介入;部分家庭农场承贷要素不全,如有的家庭农场虽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使其不能申领贷款卡,金融机构无法对其提供金融服务;大多家庭农场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财务管理透明度低等问题,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评价其信贷风险,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介入积极性。

(二)基层涉农银行机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权限受控

涉农银行机构在贷款审批上,大多实行审贷分离制度,重视风险防范,基层分支机构只有贷款推荐权,基本无审批权,或审批权有限。如农发行的县级支行只有尽职调查权,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分行,每笔贷款都需逐级上报,由省行统一审批,发放周期较长;农行县域涉农机构对农户贷款审批权一般被限定在30万元以下且要有充足的抵质押物。在利率定价管理上,基层行一般统一执行上级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利率定价机制虽然相对灵活,但定价方法简单,区分度不强,容易忽视不同承贷主体对利率定价的需求。在服务创新上,除法人银行机构外,其他涉农银行机构的信贷产品均由上级机构统一制订、统一授权、统一销售,缺少针对当地家庭农场发展需求创新信贷产品与服务的能力。

(三)监管政策和内部控制未对家庭农场发展区别对待

其中,监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的信贷监管执行与其他涉农贷款相同的监管标准,涉农银行机构为满足监管要求、规避风险,不能有效地与家庭农场经营周期、融资额度相匹配;银行机构内部对家庭农场等涉农类贷款风险容忍度不高,缺乏差别化的奖惩激励政策,往往采取“一刀切”考核模式,如某银行机构对家庭农场等涉农贷款风险控制以不良率是否超过1%作为考核指标,若有超出则上收整个辖区的该类贷款审批权限。

(四)信贷产品创新的制度空间较窄

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有望转化为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住宅、大中型农机具等,但由于法律修订滞后,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时,面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如现行大力推行试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无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载体功能,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商业银行免于责任追究和给予风险补偿,在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可能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五)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其中,农业保险缺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较窄、赔付标准较低,如镇江目前开办的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的政策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0元、350元、350元/亩,如有风险,保险金额仅能覆盖损失的一部分,而商业性保险收费又太高,很难在农村推广;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缺乏专业的农业担保公司或农业发展基金,如辖内句容市作为重点农业县,仅有1家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且其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金融创新相配套的服务组织不健全,家庭农场广泛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宅基地等财产,缺少确权、抵押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变现处置的配套中介服务组织,导致商业银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难以开展。

三、推进金融服务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家庭农场政策扶持体系

一是明确家庭农场合格承贷主体地位,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家庭农场注册或认定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法律地位、认定标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方便金融机构介入。二是消除金融创新的法律障碍,如对《物权法》、《担保法》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盘活农村资源要素。三是落实差别化的货币信贷政策,如在定向降准等政策工具执行上,将信贷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作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考量因素;在再贷款、再贴现安排上,可以有条件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引导涉农银行机构以基准利率发放贷款,降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在信贷审批环节上,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适宜的退出机制和制度条件。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

一是广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户信息采集、更新的长效机制,集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和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出台针对信用农户优惠政策,让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凭自身“信用”就能换取“真金白银”。二是构建竞争充分的农村金融市场。突出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功能,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模式,带动家庭农场做大做强;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赋予县域分支机构更多经营自主权,尤其是信贷审批权、信贷产品定价权;发挥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家庭农场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对其实行差别化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监管政策,鼓励其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同时做好政策效果的后续考核、评估工作,及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展面向家庭农场的社区银行模式。三是推动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如对于种植粮食类家庭农场,重点推广大中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业务创新;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家庭农场,应探索大棚抵押、林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等。同时要加大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力度,鼓励基层行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实际贷款用途、综合投入产出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定价水平等。

(三)完善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外部环境、政策体系

一是加快配套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尽快研究制定农村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评估、抵押、流转处置等方面制度,推动农村各种生产要素资源资本化。二是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出台专项农业保险法规,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坚持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赔付标准。完善银政保合作机制,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拓展“贷款+保险”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新模式。三是建立家庭农场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如发挥财政的杠杆引导作用,完善财政分担风险制度,落实包括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担保奖补、保险补贴、融资奖励和风险补偿;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农业担保公司和农业发展基金,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性担保支持。

[1]郭伊楠.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 (3).

[2]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课题组.关于金融服务家庭农场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3(12)

[3]曾庆芬.合约视角下农地抵押融资的困境与出路[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1).

[4]刘洁.以解决地怎么种为导向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J].中国农村金融, 2014(2).

[5]刘立仁.探索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的农业创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与建议[J].江苏农村经济,2014年(3).

The Obstacles and Countermeasures Study of the Financial Support for Family Farm

QIAN Renhan XIE hong HOU Rui

In 2013 ,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posed to innovate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system, and develop the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such as the the family farm. Zhenjiang central sub-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orks in partnership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 to promote fi nancial services for family farm,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family farm to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better meet the demand of the family farm fi nancing. But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the mechanism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can not fully meet the demand of the family farm fi nancial services, we need to further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external policy environment, the rural fi nancial reform and innovation。

Family Farm ;Financial Services ;Obstacles ;Financial Innovation

F592.7

A

1009 - 3109(2014)10-0055-04

(责任编辑:何昆烨)

钱仁汉,男,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解 红,女,汉族,本科,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侯 瑞,男,汉族,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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