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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爱国主义*

2014-04-16

江海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爱国主义义务伦理

陆 华

在社会迅速发展特别是全球化影响日趋加深的今天,由于国家主权观念和民族文化受到了巨大冲击,以爱国主义为鲜明特征的国家伦理意识遭遇多重解构,其后果诚如樊浩先生所概括的,“国家的伦理聚合力和伦理认同感缺乏,国家认同中工具意识压倒伦理意识;诸社会群体的伦理同一性和伦理矛盾的化解缺乏具有某种终极意义和神圣性的精神基础;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缺乏必要而充分的伦理供给”①。因此,客观剖析国家伦理意识的现实情况并重新定位爱国主义的伦理特质,成为全球化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迫切需求。

当前国家伦理意识出现盲点的生成因素

曾有学者经过大量调查发现,国家伦理意识薄弱甚至淡出是普遍问题,这一结果令人不安。当代爱国主义有名无实,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的行政影响力取代了国家在民众心目中的情感维系。马基雅维利率先提出政治判断不能总是从属于伦理判断,对统治者判断的最重要依据是“巨大的权力和声望”而非道德目标,最佳的政策选择是既合乎道德准则又顺应必然性的命令,在两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非道德的手段。此后,政治的实用性和功利性推动了国家自身的发展,使国家的政治实体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至今仍旧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而以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机关面目出现的政府更强化了人们对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印象。全球化时代,不少国家在其主权遭遇挑战的同时往往会通过强化其政府职能的方式提升对内的调控与管理力度,这样做的直接后果一方面遮蔽和影响了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特点及诸多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蕴藏于民众内心深处的爱国情感因政府执政地位所产生的公信力的强弱发生着复杂的变化,进而失去了有益的培育平台。

二是民族的独特性与国家的普世价值之间矛盾的出现与激化,模糊了爱国主义的内在本质。通常认为,“现代国家是具有最强社会内聚力的人类群体,是具有最无可争辩的中心权威的人类群体,也是其成员资格界定得最清楚的人类群体”②。但现代国家是由诸多民族构成的,没有基于共同语言和共同传统的民族感情,国家的统一与和谐就难以维系,因此,民族与国家的道德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德国纳粹分子打着所谓爱国主义的旗号,不仅要求恢复本民族“原有的地位”,而且要把“生存空间”作“无限的扩大”。一切非德意志人都被划为各种不同等级的劣等人,甚至被认为不是人。希特勒认为:优等种族要维护自己的特性,必须不断地从事争斗和战争,让战火来实施“淘汰”和“培育”,“虽然残酷,却是现实”③。在这种“爱国主义”的感召下,德国强力开动战争机器进而引发的两次世界大战给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民族的独特性与国家的普世价值之间依旧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价值沟壑,全面研究并正确把握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将有助于减缓或消除一些危机或威胁的可能性,进一步弘扬国家伦理意识。

三是“全球化飓风”所形成的“地球村神话”与错综复杂现实世界的碰撞,使人们曾经憧憬的未来普世伦理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开放和对外交往的加强,促进了新技术的迅速运用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相互沟通、学习、借鉴,为全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相互交往和联系的平台;另一方面,全球化是基于西方文明既有的经济、政治、制度、价值观念的强势地位的,因此,现实中的全球化并不是不同文明、不同民族和国家、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基于影响的同等重要性的一种简单汇合,而是以西方文明为强势主体的一种普世化。”④在这样的全球化基础上形成的“地球村”里,由于国家内聚力的衰减,它无力控制或扭转社会变革的一波波巨浪所带来的冲刷与颠簸。原本依靠共同价值观和某些最基本的社会信任维系起来的国家社会机制,面对新的变化似乎已无所适从,而不同社会群体间对社会变革接受能力与接受程度的巨大差异,则进一步导致了国际社会平衡机制的紊乱与失调,甚至一些原有的社会调节功能也几近失灵。国家伦理尚且遭遇如此多的困难,更遑论“普世伦理”能解救众生于水火之中?

当代爱国主义精神的价值彰显

确定爱为一种精神要素,意味着对每一个主体而言,被爱的经验构成了参与共同体生活的必要前提。若无被爱的情感,伦理共同体的理念要获得所谓内在心灵的再现形式是不可能的。作为国家伦理意识鲜明特征的爱国主义,应是公民与国家之间内在情感的一种自然流露,是彼此相互承认、密切认同的现实体现。

当代爱国主义首先表现为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信任,并意识到“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并且甘愿为国家牺牲和行动⑤。其次,爱国主义还表现为国家作为一个自在自为的伦理实体所赋予公民的各种福利,表现为在公民之特殊物和国家之普遍物之间实现的统一,如此的相互和谐可以为爱国主义培育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伦理供给。

(一)爱国主义表现为公民对国家身份的自觉认同

在古希腊,城邦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⑥。城邦国家是公民生活的中心,公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城邦国家的利益,彼此的相互依存规定了公民必须对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负责。任何公民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具有同一性,离开了他所属的国家,其身份便无从确认。公民的国家身份认同便成为爱国主义的逻辑起点。在黑格尔看来,“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⑦。广泛的国家认同有助于激发公民普遍的责任意识,形成团结、忠诚的爱国主义精神,从而提高国家凝聚力。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公民往往置家庭成员身份、职业身份于更重要的位置,对国家身份的自觉认同度相对较弱。特别是当一个落后国家的人移居发达国家或地区时,他在接受了后者先进的文化与价值理念之后,会自觉不自觉地融入后者之中,改变自己的信仰,放弃原先的国籍,加入新的国籍。国籍在一定意义上成了公民国家认同的代名词,而公民对国籍的放弃也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对自己国家的那份良心,即“主观自我意识绝对有权知道在自身中和根据它自身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并且除了它这样地认识到是善的以外,对其余一切概不承认”⑧。除了国籍的放弃外,国家认同度衰退的另一表现是对本民族文化自卑感的蔓延。在中国,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对汉语的尊重远远逊于对英语的注重。海德格尔曾说,“语言是文化的家园”。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丢失了自己的文化阵地,连最亲切的母语、最传统的民族文化都置之脑后,一味跟风,并标榜国际化的文化趋同,这是极其危险的。当中国人漠然不识古代汉语、不用或用不好现代汉语之日,便是诸多中国文化观念薪火失传之时,如若任其蔓延,将是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二)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爱国主义彰显的先决基础

如果说公民的国家身份认同是爱国主义精神彰显的伦理前提,那么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相互统一则是实现爱国主义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人们总把爱国主义视为一种单向的伦理趋动,是对公民向国家作出承诺与奉献的现实要求。而一旦本真的爱国主义遭遇歪曲或绑架,公民就会失去对国家的信任,久而久之,爱国主义的精神家园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事实上,国家在实现其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兼顾个体公民的伦理需求,并确保相互间伦理关系的顺畅发展,实现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公民必须把自己的利益紧密地融入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并以追求国家的利益为最终目的。与此同时,国家也应充分满足公民的需求,使“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⑨。这样,国家这一普遍性既成为公民个体特殊性的发展极端,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进而在主观性的原则自身中保存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换句话说,“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⑩。义务和权利的结合表现为: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无非就是自由的概念的组织。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它的真理和现实化。因此,只有正确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伦理关系,公民“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从而达到个人与国家共同的可持续发展,爱国主义这种伦理精神也才能得到彰显和弘扬。否则个人会一味地谋求权利而忽视他应尽的义务,而一旦权利没有得到满足,对善的冲动往往会变成对恶的冲动。一旦善恶界限不清,他就会尽自己的所能为攫取最大的私利而忘却应尽的义务,直至丧失道德与伦理。对于公民而言,其个体的“特殊利益不应该被搁置一边,或竟受到压制,而应同普遍物符合一致,使它本身和普遍物都被保存着”,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他作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利益得到了照顾,他的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满足,在此基础上,他“找到了成为这一整体的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就在这样地完成义务以作为对国家的效劳和职务时,他保持了他的生命和生活”。这种尊严会产生出强大的精神支撑,从而激励着公民对国家的义务感和使命感。

(三)爱国主义以责任担当为价值取向

康德曾把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归纳为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人的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以至完全相反的动机,但只有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第三个命题是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意志应该完全摆脱一切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因此,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合乎责任原则的行为虽不必善良,但违反责任原则的行为却肯定都是恶邪,在责任面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淡失色。

个体的责任有人类自然身份赋予的,也有其社会身份赋予的,因爱国主义而表现出来的责任则具有双重来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责任意识。责任意识的生成以行为者个体成为责任主体为先决条件,同时,责任意识的生成又能促使行为者个体在行动中自觉地担当其责任主体的角色。责任意识的提升自然而然地会过渡到责任伦理。责任伦理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与担当意识,它追问行为本身的善恶以及行为后果的良窳,它对人们主观意图之善恶抱有理性的怀疑,并否定一切以善的意图虚饰的恶的行为。它要求人们必须为自己涉及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作出交代和说明,必须承受与此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对此种行为之正当性的审判和评价。这是一个成熟的人所应具有的自我认知和价值判断。

爱国主义是一种责任伦理。它的存在与发展既需要公民自身出于良心的对个体与国家共体之间关系的正确评估,同时也需要国家、社会乃至家庭等外部机制的伦理约束和伦理作为。它既包含着公民基于情感的本能式爱国表现,又蕴藏了公民基于理性的国家责任担当。只有拥有责任信念的人,才能真正担当起爱国主义的神圣使命。是否出于良心的都能担当起责任呢?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地善的东西的心境,它表示着主观自我意识绝对有权知道在自身中和根据他自身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并且除了它这样认识到是善的以外,对其余一切概不承认,同时它肯定,它这样地认识和希求的东西才真正是权利和义务。当然,“特定个人的良心是否符合良心的这一理念,或良心所认为或称为善的东西是否确实是善的,只有根据它所企求实现的那善的东西的内容来认识。”因此,区分好善与恶,辨析真实的良心和虚假的良心,从而在善与真实良心基础上建立起“应然”与“必须”的责任伦理,才能最大可能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①樊浩:《当前我国诸社会群体伦理道德的价值共识与文化冲突》,《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②R.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③丁建弘:《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352页。

④林滨、贺希荣、罗明星:《全球化视野中的伦理批判与道德教育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绪论第1页。

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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