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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痕迹辨析

2014-04-16孔春晓杨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作案人伪装成作案

孔春晓 杨娜

在侦查实践中,办案人员时常会在犯罪现场遇到作案人留有的伪造、伪装痕迹即伪痕迹。如何正确认识、科学把握和客观辨析伪痕迹,使办案人员排除干扰、走出迷途,顺利实现侦查目的,是现代侦查学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本文仅就伪痕迹的解读与界定、伪痕迹的一般类型和基本特点、伪痕迹的辨析和确定以及如何根据伪痕迹分析相关案情等问题进行讨论。

一、伪痕迹的解读与界定

单从痕迹本身的自然属性而言,伪痕迹与其他非伪痕迹即所谓的正常痕迹一样,都具有痕迹本身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特点。伪痕迹本身并非质量差或条件低劣,恰恰相反,它们本身的完整性、反映性、清晰度往往较好或很好,对其进行提取、分析和检验并不困难。

何谓伪痕迹?笔者认为,伪,即虚假,有意做作掩盖本来面貌,与“真”相对,即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比如伪造、伪装等。伪造,即假造,仿真造假,假证件、假货币等均属伪造所成;伪装,即假装,假的装扮,常表现为隐蔽自己、迷惑他人,如伪装积极、伪装进步、伪装他人等。

痕迹学和侦查学领域里讨论的伪痕迹,与犯罪活动有关,与案件有关,与现场有关,与作案者有关。伪痕迹在本质上不是作案人为达到作案目的而必须采取的行为所形成的痕迹,也不是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无意中接触、碰撞某些客体所形成的痕迹。它的形成是作案人故意的虚假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广义上的伪痕迹,是指行为人采取伪造、伪装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所形成的痕迹。而痕迹学和侦查学视阈下的伪痕迹,是指作案人为隐瞒案件事实真相而采取的故意凭空捏造、故意掩饰、故意改变行为方式和习惯等虚假行为和手段所形成的现场犯罪痕迹。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一是伪痕迹的产生是作案人主观故意的行为结果。没有“故意”的主观愿望和“故意”支配下的客观行为便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伪痕迹。二是作案人无论采取何种伪造、伪装行为方式和行为方法,其产生的伪痕迹一定与作案人有关、与犯罪有关,即伪痕迹是犯罪痕迹。

对伪痕迹的这种解读和界定,尽管仍不够严谨和规范,但其基本内涵己经明确。

二.伪痕迹的一般类型

伪痕迹按其不同的伪造、伪装性质和方法手段,可大致分为以下类型:

1.无中生有型的伪痕迹。这类伪痕迹,一是指伪造的他人痕迹。伪造他人痕迹是在他人(被伪造者)从未到过犯罪现场并且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内在关系的情况下,由作案人凭空伪造的他人痕迹。二是指将一造痕客体伪装成另一造痕客体所形成的痕迹。如,将赤足趾印伪装成手指印、手掌印伪装成手指印等痕迹。

(1)直接使用他人的鞋子伪造他人的穿鞋足迹。这是犯罪现场上较为常见的伪痕迹。作案人将被伪造人曾经穿过特别是近期穿过的鞋子带到现场,对鞋子采取手部按压、脚部踩压的方式,在现场留痕条件较好的客体上形成的一种鞋底痕迹。这种鞋底痕迹往往醒目易见,整体完整、特征清晰,易发现,易提取,易鉴定,而且用过的鞋子常被故意留在犯罪现场。

(2)伪造他人手印。在侦查实践中,直接伪造他人手印的情况较少,但确曾发生过作案人将剥取的并经技术处理过的死亡不久的尸体上的指头乳突花纹皮层粘贴在橡胶手套上,然后戴上此手套作案,从而在犯罪现场上留下他人手印的案件。这种移植他人指纹作案,从而在犯罪现场上直接留下他人指印的伪造技术,被称为“指纹移身术”。这类手印主要以减层灰尘手印或加层灰尘手印的形式出现在现场作案的目标物、障碍物等重点部位上,且手印条件较好,较易发现、提取和鉴定。

(3)将自己的赤足趾印伪装成他人手指印。在一起债务案件中,由于债权人因故死亡并火化,债务人用自己的赤足拇趾在借据上捺上了印痕,以冒充债权人的手指印,证明所借款项已经还清。鉴定时,由于无法取到债权人的指印,无法认定借据上的“指印”是否为债权人所捺印。但通过仔细观察发现“指印”花纹较大,纹线较粗且间隔较宽,纹线弧度较平,最后认定为债务人右足拇趾所留。

(4)无中生有型的伪痕迹中,常常出现作案人将被伪造人在平常活动中留有清晰手印或足迹的纸张、打火机、手机、塑料薄片、薄木板等物品带到犯罪现场,现场上出现了他人的手印或足迹以及他人接触过的相关物品。

(5)将作案人手掌印伪造伪装成手指印。在一起伪造单据的贪污案件中,取证时在伪造的单据上发现了一枚奇特的指印。该指印的外观轮廓与嫌疑人右手食指指印极为相似,但内部花纹及细节特征又与其右手食指纹线明显不符。鉴定人员反复比较分析后认为,该指印纹线与多数人手掌上部环、小指间处的倒头箕较为符合,遂取嫌疑人双手手掌上部环、小指间处的掌印样本进行比对,结果完全吻合,做了同一认定,为揭露伪装、证实犯罪提供了证据。

(6)在涉枪案件现场上,有些作案人时常将涉案的射击弹头、弹壳带走,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其他弹种的弹头、弹壳或其他枪支射击的同一弹种的弹头、弹壳留在现场上,涉枪现场上出现了与本案射击事实无关的弹头痕迹和弹壳痕迹。

2.变动破坏型的伪痕迹。这类伪痕迹主要指作案人以转移侦查视线、改变案件性质、隐蔽保护自己为基本目的,对现场有关物体故意进行变动或破坏所留下的一类伪痕迹。这类痕迹常常出现在内盗、监守自盗和有关杀人案件的现场。

(1)在内盗、监守自盗或某些内外勾结的盗窃案件现场,作案人常故意较大范围地翻动现场物体或故意挪动、搬动现场的桌、椅、箱、橱、柜等物体,从而留下了各种各样的物体变动痕迹;常故意利用作案工具,以撬压、打击、碰撞、划蹭等方式对现场门、窗等出入口部位和被盗目标物周围进行破坏,从而留下了各种各样的工具破坏痕迹。这种因变动、破坏所形成的伪装现场的特点在现象上极符合外盗案件的现场特点,易导致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走入误区。

(2)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作案后往往将自己留在射击枪支上的手印擦拭干净,将被害人的手印留在射击枪支上,并将射击枪支放置被害人手中;往往将自己留在含有毒物的水杯或装有毒物的器皿上的手印擦拭干净,将被害人的手印留在水杯或器皿上,并将水杯或器皿放置在某些恰当的位置上。这种破坏自己痕迹、制造被害人痕迹、变动放置作案凶器、作案工具后所形成的伪装现场的特点,在现象上极符合自杀事件的现场特点,容易导致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判断走入误区。

3.改变行为方式型的伪痕迹。这类伪痕迹是指作案人在故意改变自己长期以来形成的某些稳定、固有的行为方式、行为技巧和动作习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伪痕迹。

(1)作案人在利用工具破坏现场客体时,一是故意改变长期形成的右手(或左手)握持工具的习惯而改用左手(或右手)握持工具实施破坏行为而留下的工具痕迹。二是为掩饰自己的职业特点或行为技巧而故意采取某些笨拙的行为方式和手段破坏客体留下痕迹。如,具有某些技术特长的作案人破坏门、窗、橱、柜等障碍物时,故意选择那些较难破坏的部位作为切入点或采取费时、费力、费功的笨拙方法进行破坏,从而留下一些分布面广、交叉重叠、杂乱无章的破坏痕迹等。

(2)改变行为方式和动作习惯的伪足迹,其中以故意改变步法习惯和行为方式伪装的成趟足迹最为常见。一是故意改变步幅的伪装成趟足迹,即故意改变步长、步宽、步角时所形成的伪装成趟足迹。如,长步改为短步或中步,短步改为长步或中步,中步改为长步或短步;分离步改为并跟步或搭跟步、交错步等;外展步改为直行步或内收步等。二是故意退步走的伪装成趟足迹,是指故意朝着身后方向倒退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成趟足迹。脚尖拈脚、脚跟拈脚和平脚整体起落,是形成退步走伪装足迹的几种常见行走方式。三是故意前后倒穿鞋的伪装成趟足迹,指的是将鞋子前后位置颠倒过来穿、绑在脚上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成趟足迹。两只脚均倒穿鞋向前行走时所形成的成趟足迹,疑似正常退步走的成趟足迹;两只脚均倒穿鞋向后退步行走时所形成的成趟足迹,疑似正常向前行走的成趟足迹。前后倒穿鞋的伪装成趟足迹中,多留有附带的捆绑物痕迹。四是故意左右脚换穿鞋的伪装成趟足迹,主要包括左右脚换穿鞋向前行走时和向后退步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成趟足迹等。五是故意换穿不同型号鞋的伪装足迹,主要指较长较宽的脚换穿较小鞋号、较小鞋型的鞋或较短、较窄的脚换穿较大鞋号、较大鞋型的鞋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足迹,包括换穿不同型号的鞋向前行走时和向后退步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成趟足迹等。六是故意换穿异性鞋的伪装足迹,即男性故意换穿女式鞋或女性故意换穿男式鞋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足迹。必须注意的是,现在市场上出售的某些鞋子往往男女通用。穿用这类鞋子所形成的足迹,多数情况下属于正常足迹,并非故意换穿异性鞋的伪装足迹。七是故意裹足行走的伪装成趟足迹,是指采用某些物质故意将脚缠绕、包裹后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足迹。裹足伪装的方式主要有局部裹足伪装和整体裹足伪装。局部裹足伪装多采用绳索、布条、手帕等物品,缠绕捆绑足掌等部位所形成的裹足伪装。整体裹足伪装多采用普通布片、聚氯乙烯塑料片、毛巾、枕巾、窗帘布、沙发巾、桌面盖布、衣裤袖等物品,将足全部包裹后所形成的裹足伪装。故意裹足行走的伪装成趟足迹,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正常的步法特点,但裹足物的痕迹多较明显。在某些伪装的动物蹄迹或伪装的车辆轮胎痕迹中,也时常可以见到裹蹄或裹胎的伪装痕迹。八是复合型行为方式行走的伪装成趟足迹,是指作案人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伪装方法或手段行走时所形成的伪装成趟足迹。若将上述几种单一的伪装方法或手段进行两两结合或多种结合行走时,可形成各种各样的复合型伪装足迹。复合型的伪装足迹,错综复杂,分析时困难较大。

三、伪痕迹的基本特点

1.伪痕迹形成时的故意性。各种类型的伪痕迹的形成,多来自于作案人有计划、有预谋、有步骤、有目的的故意行为。也只有故意所为,才能恰到好处地形成形象、形态及行为方式逼真的伪痕迹。伪痕迹多属于作案人为达到作案目的的非必须行为所形成的非正常痕迹即反常痕迹。作案人在现场上无意中接触某些客体所留下的痕迹,是正常的自然行为所为,并非反常痕迹。故意性是伪痕迹中凸显出的作案人心理、动机、意图的目的性特点。

2.伪痕迹所在位置的明显性。伪痕迹常常形成于案件现场的明显区域、明显位置及某一客体明显的部位上。在作案中心现场上出现的伪痕迹多于外围现场;遗留在现场出入口、现场障碍物、现场目的物、现场地面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某些非重点物体上的伪痕迹,多显露可见,不具隐蔽性。多数无中生有型、变动破坏型的伪痕迹本身多表现为整体完整、特征清晰,具备较好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条件;而改变行为方式型的伪痕迹有时较为完整、清晰,有时则较为模糊和残缺。将伪痕迹形成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上,是作案人故意行为的一个具体表现。因为如果这些伪痕迹形成在极具隐蔽性的位置上,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发现不了的话,就失去了作案人对痕迹进行伪造、伪装的本来意图。

3.伪痕迹表面上的疑似真实性。在案件现场,多数的伪痕迹与正常痕迹相比并无明显差别。相似的行为手段、相近的行为时间、相同的整体现场环境、相同或相似的作案工具,在不同的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的指使下,伪痕迹与正常痕迹交织分布于同一个犯罪现场,有真有假,亦真亦假,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疑似虚假,疑似真实;以假乱真,以真乱假;真假交织,真假难辨,是多数伪痕迹在表面现象上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伪痕迹表面上的这种疑似真实性,不仅极易导致事主、报案人等有关人员凭借感官陈述现场情况时产生错误判断,还会导致勘验人员做出错误的辨析。

4.伪痕迹实质上的虚假性和矛盾性。伪痕迹是作案人虚假行为产生的结果。因受现场环境因素的限制,特别是受到某些具体时空条件的制约,作案人在实施伪造、伪装行为时并不能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伪痕迹在其形成的位置、先后顺序和数量多少等方面总是存在着违背常规、自相矛盾的异常状态,其痕迹的方向、角度甚至形象、形态等特点也会有反常反映。伪痕迹的这种异常或反常状态所掩饰不住的虚假行为和矛盾关系,正是辨析和确定伪造伪装痕迹的主要依据。

四、伪痕迹的辨析和确定

辨析和确定现场某些较为复杂的痕迹是否伪痕迹,困难较大。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现场、不同的伪造伪装手段所形成的伪痕迹,各有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辨析和确定伪痕迹永远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下几种辨析和确定伪痕迹的具体方法可以联系起来,综合应用,辨析效果更好。

1.根据痕迹形成的时间顺序关系进行辨析和确定。这里说的痕迹形成的时间顺序关系,主要指案件现场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痕迹在形成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关系。多数情况下,作案人为达到作案目的而实施的必须行为所留下的痕迹的形成时间在先,而与作案目的不存在必然关系的非必须行为所留下的伪痕迹形成的时间在后。只要根据现场情况和案件性质特点综合分析确定哪些痕迹是否为达到作案目的的必须行为所形成,便可有效地判断和确定痕迹形成的先后次序关系,并进而辨析和确定是否伪痕迹。有些痕迹本身的形态特点或其附着物特点,也能够较好地反映出痕迹形成的先后次序关系,如作案工具在作案过程中会出现变异、沾粘某一客体的附着物。辨析和确定这种同一工具先后形成的具有不同形态特点或附着物特点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痕迹是否伪痕迹以及哪一种痕迹是伪痕迹,仍应该以作案人是否为达到作案目的而实施的必须行为所致和是否无意行为所形成为基本依据。

2.根据痕迹形成的空间位置关系进行辨析和确定。痕迹形成的空间位置关系,主要指痕迹所在客体所处的里外位置关系和高低位置关系以及左右位置关系等。根据痕迹形成的空间位置关系所反映出的痕迹应有却无或应无却有的矛盾状态和反常现象,可帮助辨析和确定某处痕迹是否伪痕迹。如,门、窗等现场出入口以及中心现场上的某些客体被破坏后,总是应该在客体外部留有痕迹,若客体外部没有痕迹,而在客体里面留有较多的破坏痕迹。里面的痕迹多为伪痕迹。

3.根据痕迹本身的形象结构特点和变异的形态特征进行辨析和确定。某些无中生有型或改变行为方式型的伪痕迹往往反映出程度不同的变异或反常的形态特征,但造痕客体接触部位上固有的形态结构特点在痕迹中应有不变的形象特征反映。在作案人无中生有地将足趾印伪造、伪装成手指印、将掌印伪造、伪装成指印、将其他射击弹壳留于现场伪装成案发时的射击弹壳等情形中,其伪痕迹总是存在着与真正的造痕客体明显不同的特征反映,只要仔细观察和比对,便能辨析出真伪痕迹。人在较短时间内可以改变自己长期以来固有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但不可能保持长久,具有临时性和间歇性特点。因此,在同一犯罪现场往往会出现作案人在改变自己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的前、后两个或多个阶段上留有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痕迹。尽管两种痕迹存在着不同的特征反映,但因造痕客体具有同一性,造痕客体固有的形态结构特点在两种痕迹中应有整体同一的形象特征反映。据此能够辨析出真伪痕迹。此外,故意改变步法习惯行走等改变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的伪痕迹与其所要达到的那种真实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形成的痕迹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如步长、步宽、步角的长短、宽窄、角度等步幅特征在整个成趟足迹中参差不齐,没有规律性,其变异状态和反常特点较为明显,也较易辨析确定。

4.根据案件性质或调查访问的情况进行辨析和确定。如,根据作案目标极其准确等现场综合特征分析确定为内盗案件的现场入口处留有多处杂乱的破坏痕迹,或中心现场上那些远离被盗目标的某些物品、物体出现明显的翻动、挪动、移动等痕迹,多为伪痕迹。现场某些痕迹与现场调查访问了解到的案情存在矛盾。如,犯罪现场上留下的是男性解放鞋足迹,而目击人亲眼看见逃跑的作案人是一女性,而且穿的是高跟皮鞋。如果不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作案,那么,该现场上的男性解放鞋足迹便有可能就是作案人伪造伪装所致。

5.通过现场实验进行辨析和确定。如果条件具备且情况允许,可模拟现场条件进行伪造、伪装实验,并对模拟的伪痕迹与现场上疑似的伪痕迹进行观察比较,借以辨析和确定现场痕迹是否为伪造伪装所致。

五、根据伪痕迹分析相关案情

1.分析作案人的目的。就刑事案件而言,作案人在现场上制造伪痕迹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即隐蔽自己、逃避打击。转移视线是为达到这一根本目的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手段,也是作案人制造伪痕迹前期的基本目的。作案人不论采取何种伪造、伪装方法和手段,是为了能够转移视线。只有达到了这一基本目的,才有可能实现隐蔽自己、逃避打击的根本目的或最终目的。可见,转移视线,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无中生有、凭空伪造他人痕迹的主要意图是将侦查视线和侦查重点转移到他人身上,既可嫁祸他人,又可隐蔽自己,可谓一举两得。在分析这类伪痕迹的过程中,调查痕迹的真正主人或真正的造痕客体应是分析案情乃至侦查破案的基本突破口。形成某些变异性的翻动、挪动、移动、破坏的伪痕迹的主要目的,多是为了迷惑侦查、改变案件性质、隐蔽自己。设置迷惑阵误导对案件性质的错误分析和确定,从而导致侦查方向走进迷离误区,正是作案人制造这类伪痕迹的基本目的。改变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形成伪痕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变自己固有的习惯特点、行为特点和某些生理特点,以制造混乱、设置障碍、迷惑侦查、隐蔽自己。现场上的这类伪痕迹,就像一个迷惑阵,尽管能够确定为伪痕迹,也知道是作案人故意设下的圈套,但往往因它不能反映出作案人固有的习惯特点、行为特点和某些固有的生理特点,而对分析利用这类痕迹带来困难。

2.分析伪痕迹形成的手段。分析伪痕迹形成的手段,主要指分析作案人运用何种造痕客体通过何种行为方式在何处何种承痕客体的何部位上形成了伪痕迹。上文在对伪痕迹的一般类型的阐述中已对相关伪痕迹形成的具体方法手段和痕迹特点做过较为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举一反三,应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此处不再重复。

3.分析伪痕迹形成的过程。过程指的是事情进行或事物发展所经过的先后程序或先后顺序。分析伪痕迹形成的过程,主要指分析伪痕迹是作案人在全部作案活动中的哪种情形下形成。伪痕迹形成的具体情形虽然非常复杂,但总体上看只有两种情形,即某种伪痕迹是在某种正常痕迹或某种正常行为产生之前或产生之后所形成。多数情况下,伪痕迹形成于其他正常痕迹之后,但也有例外。如作案人首先改变行走习惯进入现场形成伪痕迹,作案目的达到后因心态发生变化而自然恢复固有行走习惯逃离现场而留下正常痕迹;内盗案件中作案人首先采用工具撬压、擦划门、箱、橱、柜表面和锁体、锁键表面形成伪痕迹,然后用自身的原配钥匙开锁行窃等。

4.分析伪痕迹遗留者的自身特点。在一定条件下,现场上的伪痕迹可以反映出作案人的某些自身特点。如,可根据故意迈大步、故意迈小步、故意穿大鞋、故意穿小鞋的伪足迹,分析推断作案人大致的足长和大致的身高;根据故意改变左右手行为习惯形成的破坏痕迹特点,分析推断作案人真正的固有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根据某种伪足迹可能反映出的真实的前掌、后跟等部位压力面的大小、形态特点,分析推断作案人的大致年龄;根据客体被破坏的不同程度分析推断作案人大致的体力情况;根据破坏行为的技巧性和熟练程度分析推断作案人的某种职业特点等。

此外,还可根据某些伪造、伪装的工具痕迹所反映出的工具接触部位的形象结构特征分析推断作案工具的大致种类,并可在此基础上通过鉴定手段认定或排除某种具体作案工具。

六、结语

其一,就案件侦查的全过程而言,上述分析作案人形成伪痕迹的动机目的、伪痕迹形成的方法手段及过程和作案人的某些自身特点及工具种类等,并不是唯一目的或根本目的,关键的是通过对伪痕迹的分析,能够为进一步分析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分析作案人与某种痕迹真正的遗留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作案人的作案经验以及正确确定侦查范围和指明侦查方向等提供客观依据和有效帮助。

其二,必须对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伪痕迹予以充分重视。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特别是智能化犯罪、高科技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如何有效辨析作案人通过智能手段、科技手段形成的伪痕迹,如何运用智能手段、科技手段和辩证思维,从形形色色、令人棘手的伪痕迹谜团中走出来,使障碍性的伪痕迹为在侦查破案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正能量,是现在和未来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侦查学和痕迹学不可回避和必须回答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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