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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2014-04-16赵红北安市财政局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35期
关键词:资源税税种税收政策

赵红/北安市财政局

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赵红/北安市财政局

绿色财政税收又称为环境税收,是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地运用自然资源,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出的一项税收政策。当今,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在经济发展中,资源是发展最为坚实的后盾,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我国全速发展的前提。研究绿色财政税收的目的就是通过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促使社会发展走向协调、稳定、健康、和谐、可持续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一、我国绿色财政税收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并同时意识到环境保护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设立的税种中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个税种都与生态环境有关,但直到2009年,我国才正式提出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远远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的绿色财政税收主要是集中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这些税种和税收条款的设置对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起到了一定的刺激和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税制的绿化度仍然不高,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绿色财政税收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我国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个人的行为方面,因此,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发展仍然存在较大空间。

二、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窄,税种缺失。我国在绿色财政税收方面税种设置不够合理,税种缺失,仅仅集中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没有专设相应的环境保护税种,削弱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实施力度。

2.税收实施政策透明度较低。在我国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中,强制性不够,随意性较为明显,导致对资源市场的调节不够明显,使得税收的作用无法得到明显的体现,并且在绿色财政税收方面,每年漏缴税相对较多。

3.税收优惠激励措施较少。税收优惠政策在资源环境领域的设置相对单一,灵活性较差,影响了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效果,也不利于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发挥绿色财政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税收政策,有效增加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这些先进的经验我们应积极学习并应用到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中。

4.污染收费政策还有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目前排污费的征收额较低,不同性质的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差异不够明确。由于排污费收取标准低,将直接导致企业宁愿交纳少量的排污费,也不愿主动治理或减少排污。其次,排污费征收成本高。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征收,由于环保部门不是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造成征收阻力大,随意性大,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此外,目前我国排污费仍是按单因素征收,即对同一污染源的污染物成分不进行区别征收,而是简化处理,一般采用按含量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排污量的收费方式,这样虽然征管简便,但并不科学,不能起到督促企业减少排污的作用,反而有可能促使企业采用技术措施隐蔽排污的实际状况,规避高收费。

三、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战略

我国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战略。首先应从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以及生态保护税,碳税开始,可以低税率,宽范围征收。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国际和国内碳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出动态调整。同时,合理税费归位,将相关环境收费科目纳入统一环境税制框架。但为了避免高税负给经济增长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设计绿色财税方案时,相应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保持现有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有利于纳税人接受环境税,从而也就有利于绿色税收的顺利实施。

四、构建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调节极差收入为目的的税种,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并不大,为了缓解我国严峻的资源形势,应逐步调整其税目和税率。一是要拓宽现有税目,对淡水、森林、草地、动物资源等征收资源税,从而抑制这些资源的浪费。在开征这些资源税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状况、资源开采技术和管理能力,合理设置征收政策。二是对部分资源税率进行调整,我国总体资源税率较低,在资源税税率中并未融入资源稀缺性、生态补偿及恢复成本因素。资源税单位税额的设计应从单方面考虑对级差收入的调节转变为同时考虑到资源的不同开采条件以及对节约能源所产生的影响,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具体而言,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非再生资源实行定额税和比例税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在开采环节、消费环节区别征收,在前期从量计征收,到消费阶段时实行从价征收,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三是调整计税依据,把按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征税改为按生产开采总量计征,这样有利于防止资源的无序大量开采造成的资源积压和浪费。

2.改革排污收费制,实行费改税。促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法律化,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污染征税制度。将收费改为征税,可使企业认识到其对污染付费负有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在征收污染税后,征收的执行管理工作交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从而减少机构重叠和管理费用的增加。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针对这两种污染排放应征收直接污染排放税。并且,在实行征税后,应对排污收费中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收费相应取消,避免造成税负过重。

3.健全我国绿色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完善现有税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引入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其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作用。政府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税、免税、抵税、税后退回等方式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对环保投资型企业设置相应退税政策;对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给予减免税收;对企业引进的绿色技术实行税收优惠;允许绿色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通过相应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增加绿色产业投资,转变发展模式,从而促进我国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重视产业结构调整。重视产业结构调整与税制效率的提高对完善绿色税收政策有直接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是提高环境税制的重要方法,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最终手段,尤其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要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和引导,提高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具有引导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要想解决我国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环境问题,打破发展瓶颈,就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税收征管遏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新技术、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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