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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与中国历史

2014-04-16李春旭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法私法权威

李春旭/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

法律权威与中国历史

李春旭/建设银行哈尔滨培训中心

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遇到的诸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中国人“息讼”的观念、许多司法人员执法犯法等一系列问题,除了我国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漏洞外,还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密不可分。法律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远不如西方人神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也与西方国家大大不同。究其原因,是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本身就存在着许多历史问题,加之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中国法律权威的严重缺失。本文主要通过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来具体分析中国法律权威缺失的历史原因。

一、中国缺乏宗教传统

在所有的文化要素中,信仰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信仰控制通过它的宗教形式最早地承负着维系文化绵延的重任。人们为什么要遵法?当代美国法哲学家伯尔曼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答案,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的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人们“遵法”并不意味着在表面上对法律条文的遵守,而对人们的行为能够真正有效约束的是他们对法的神圣性的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所抱的不应该是畏惧感,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法律才能实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才能在整个社会中体现出一种普遍的社会感召力,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持。而中国恰恰没有这种宗教的氛围,宗教在中国历史上常常被看作是“异端”,除非这种宗教能够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像基督教那样在一个国家被大部分人信仰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所以中国没有形成一种信仰的历史根基。从法的发展来看,西方的法律受基督教的影响十分显著,基督教不仅为法律提供了对人们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更为国家法的具体内容提供了合理依据,例如对谋杀、盗窃、通奸等的惩罚。中国古代夏商周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别,从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与宗教开始逐渐分离,而后就是在文化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伦理精神的张扬和发展。在缺乏对一种宗教信仰的历史环境中,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很难形成。

二、以刑为主的中国古代法难以被信仰

法律要被信仰,只靠外力强加是达不到的,它毕竟属于精神世界的东西,通过外力强加所达到的法律的权威也是不稳固的,这种没有正义性的权威必定会遭到被压迫者的反抗。法律被信仰的首要条件是,这种法律本身是公平的,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中国古代法既是刑又是法,二者之间几乎是等同的。这种以刑为主的中国古代法的产生和发展,向人们所展示的都是“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的一面,让人提起法,想到的就是“严刑酷法”等一系列残暴的手段。中国古代法律是宗族法,是在各个部落相互征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所以,早期的法与战争是密不可分的,基本上是“刑始于兵,兵刑合一”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刑”即是一个部落施行其武力统治的方法。这样的法律显然是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的,所以它也当然不会被人民群众所信仰。这一点与西方是大不相同的。西方社会是在氏族社会完全解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西方法律的形成,从国家来看,是一个平民与贵族不断斗争,相互妥协的过程;虽然这种相互妥协和个人权利的解放,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真正的民主,但是这比中国维护专制统治的法律就显得民主多了,也更具备了为人们所信仰的条件。

三、公法文化主导的中国古代法难以被信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它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化或者国家化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它是一种民法化或者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虽然也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如土地、契约和婚姻继承等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人法的发达。西方人十分重视人权的保护,不仅国家谈人权,普通公民对人权也十分重视,尤其在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与中国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国近年来总是发生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事件,然而他们自己大多并不认为这是对自己隐私权的侵犯。知识产权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更是无足轻重。也可以说在私法范围里,中国人并不惧怕法律,但是却惧怕政府权力。当今社会,群众遇到解决不了的事情就找政府,实在不行,就一级一级的上访,与古代的传统做法几乎没有区别。

中国之所以形成这种公法文化,而没有形成私法文化的历史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中国法律文化自古就是一种陆地性文化,与西方海洋性文化灵活性、扩张性、兼容性等特点相比,中国法律文化是保守的,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也使得中国缺乏法律变革的社会环境。中国古代法律,一直在延续着一种力求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压制人民的色彩。尤其是中国清朝实行了“闭关锁国”的政策后,中国完全处于一种与世隔绝的状态,而这个时候也正是西方自由和民主思想迅速发展和广泛传播的时期,中国仍然处在清朝中央集权统治之下。即使后来私法被移植到中国,但是这种法律从根本上缺乏它生长壮大的土壤,而公法却有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因此,公法根本无法抛弃不顾。

其次,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一直都占据着统治地位,在西汉以后法律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而儒家思想在西汉以后则彻底成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儒家思想宣扬社会整体的稳定和谐,强调的是在伦理道德控制之下的封建统治秩序和家庭秩序的社会整体秩序。在这种强调社会整体稳定思想的作用下,公法必然会得到更大的发展,而强调维护个人权利的私法则很难得到发展。

再次,私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商品经济,而中国古代一直有“重农抑商”的传统,因此,中国商品经济没有形成能与政府抗争的地位和势力,中国商人也无法形成一个稳定而有力的群体,因此商人法就无从形成。

最后,中国法律的发展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在这种法律构架中,个人权利是微乎其微的,体现国家主义的君权和体现家族主义的族权、父权、夫权极大的束缚着个人权利,以至于中国古代根本就谈不上什么个人的私权。西方的法律发展走的则是一条日益个人化的道路。西方法律从形成开始就比中国更有民主和私法色彩。公法文化、权力文化使得中国法律很少能从普通民众的利益出发,目的也不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而是维护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及统治的稳定。所以,中国老百姓从本质上认为法律并不是为他们服务的,而是压迫、控制、剥削他们的工具,所以,中国古代就一直有“厌讼”的传统,一直到现在民众还是认为法院和政府是一个鼻孔出气,官官相护的,这与古代公法文化的传统是有很大关系的。

四、结论

在现今法律权威缺失、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如何确立法律在人民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康德的话语或许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的景仰和敬畏:在我头上的星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这种“道德律”可以说是一种心灵中占据最高地位的原则,也就是信仰。有了一种信仰,人们就不会不知所从,不会在人生道路上徘徊歧途,他的精神有所寄托,可以勇敢的为自己的信仰而努力抗争。因而,在中国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视法律为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威的信念,让人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把依靠法律作为自己的最佳选择,让人们能够认识到法律是帮助自己而不是限制自己的,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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