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策略研究
2014-04-16许春善
□许春善
我国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策略研究
□许春善
电动自行车;管理策略;“禁摩令”;交通安全
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及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力驱动或电力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标准为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输出动率不大于240瓦。超出该标准的被称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内各城市也以此作为电动自行车能否在城市行驶的唯一依据。笔者所研究的电动自行车范畴不仅包含满足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合标车”),也包含超出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
二、国内电动自行车的现状
1.电动自行车的产销持续高增长率
电动自行车节能环保、轻便灵活,受到老百姓的青睐。从1983年上海生产出第一辆永久牌DX-130电动自行车至今,短短30年电动自行车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和农村,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很大方便。由于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我国的电动自行车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中国生产的轻型电动自行车已占全球90%以上,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中国自行车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过去10余年间,国内电动自行车整体销售规模已超过1.6亿辆,行业年产值近600亿元。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电动自行车产量为2954万辆,销售总量超过2200万辆;2011年电动自行车行业产量为2600万辆,销售数据与2010年持平,产销两旺,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
2.电动自行车的高出行率
电动自行车方便、准时、花费少、省力、出行费用低,而且完全解决了国内公交客运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一直保持着很高的出行率。据统计,在北京市,安装了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有百万辆,不上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也有两三百万辆。上海的电动自行车出行率达到29%,成都为30%。就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主要用途而言,全国自行车工业信息中心对国内各大城市进行了调查,有75%的受访者主要用于上下班,10%的受访者用于购物休闲,8%的受访者用于运输工作,7%受访者用于上下学。这也是电动自行车出行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3.电动自行车的高事故率
电动自行车增长快、速度快、交通事故率也比较高。统计数据显示,杭州市2001—2011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院外急救次数年均增加300%以上;急救中心接送的病人中,半数与电动自行车有关。某些急救点接诊的严重交通意外导致伤亡的人员中,甚至九成以上是骑电动自行车者。统计数据表明,无锡市2012年6月发生各类交通事故14083起,共死亡63人,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14人,占死亡总数22.22%。电动自行车事故时常在抢行与超载中发生。交管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2012年全国因交通事故共造成59997人死亡。其中,因电动自行车死亡5314人,占死亡总数8.86%,受伤者近2.7万人。
4.电动自行车低质量问题
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竞争的加剧,其自身的质量问题愈发凸显,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分析了5个方面的问题:①车身超重,刹不住车;②电池容量加大,管壁加厚,导致整车质量“超重”,最高车速“超标”;③限速器上擅自安装开关装置,导致限速器形同虚设;④把立管未达到承受拉力;⑤车架使用劣质材料易断裂。由于生产技术标准的相对过时、产品设计缺陷、生产监管不到位及行业自律性差等因素,在源头上为电动自行车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有些企业为使自己生产的产品达到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专用技术条件》,不惜牺牲产品的安全系数,为电动自行车今后的骑行埋下了安全隐患,致使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车架断裂、自燃及充电过程中燃烧起火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了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5.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难问题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小、快、灵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弱点。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电动自行车的超限、超载现象特别严重。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门槛较低,规定年满16周岁就可驾驶电动自行车,而实际执行起来却难以界定,家长疏于管理或不懂交通法规,有许多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甚至不少小学生也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还有不具驾驶条件的残疾人或老年人也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埋下了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随着蓄电池性能不断提高及车身重量越来越轻,使电动自行车具有较大的加速度,超速现象也非常普遍。还有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宽超高、随意改装、灯光及刹车系统不健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非常突出。除此之外,电动自行车的逆行、随意调头、乱穿机动车道、酒驾等违法驾驶都是管理的难点。
三、电动自行车盛行的原因分析
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城市在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之日起就发布禁令,禁止超过现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市区行驶。2002—2003年,南京、北京、温州、太原、武汉、珠海、广州、海口、常州、江苏等城市先后出台政策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并不予登记。即便如此,2005年电动自行车却也产销两旺,年产量突破了1000万辆,各大城市的电动自行车拥有量呈增长态势。与小汽车、公交车、地铁、轻轨等交通工具相比,电动自行车是一种崭新的交通工具,在短时间内被消费者接受并呈爆炸式增长,必有其深层次原因。
1.城市公共交通先天不足是主因
(1)公共交通方式单一。目前,国内各大城市的出行主要靠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轨道交通也只有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型城市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客运网络,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没有形成空中轻轨、陆上公共交通、地铁三位一体,机动车、非机动车相互补充的城市立体式交通客运体系。
(2)公共交通运力不足。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投入量不足,乘车拥挤;高峰时刻公交车、出租车没有优先通行权,没有专用车道,即使有专用车道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其他交通工具一样遭受拥堵之苦。
(3)公交线路设置不合理,需要多次换乘,并且换乘不方便,也无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2.城市“禁摩令”是推手
随着“禁摩令”的实施,原来依靠摩托车出行的绝大部分市民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此举激发了市场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推动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领先的研发、生产企业迅速崛起,带动了电动自行车的消费热潮。
3.城市规模扩展的结果
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居民的平均出行距离变长,出行时间要求相应提高。人们需要更经济、更有保障的出行工具,电动自行车正好满足了这个要求,也就应运而生。
4.经济省力,保障可靠
电动自行车机动灵活、简便快捷、经济省力,充电一次运行距离大大超出自行车,可以行驶更远的距离;电动自行车几乎不受堵车的影响,时间方面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与公交车相比,运行时间也少得多。如果没有人为加以限制,就出行距离和时间来说,电动自行车完全可以取代自行车成为居民出行的首选。比自行车运行距离远,比公交车运行时间短,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居民出行更愿意选择电动自行车。
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的缺陷给电动自行车的生存预留了空间。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的不完善、居民收入等多重因素作用,给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到2013年,全国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达到2000多家,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1.6亿辆。1998—2012年电动自行车增长了650倍。如果没有多个大城市出台限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措施,恐怕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和增长速度远远不止这个数。
四、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策略
在2010年召开的“和谐城市与支撑系统”论坛上,相关人员披露,因为交通拥堵和管理问题,中国15座城市每天损失近10亿元。而且不断有新的城市加入到“堵城”行列,早晚高峰时段尤其严重。再从逐年增长的雾霾天数、能源消耗、废机油排放、特大型交通事故起数、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城市停车难等方面来看,机动车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健康生活。充分发挥电动自行车小巧、清洁、灵活的特点,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目前的情况。电动自行车污染少,没有废气、噪声的污染,报废后的车身、车架等残留物绝大多数可回收再利用;占用资源少,一辆小汽车要占用4~6辆电动自行车的道路资源,占用6~8辆电动自行车的停车资源;加速度大,通过交叉路口时间短;电动自行车能耗比小汽车少得多。但是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问题也非个案,应该完善法制,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让这种清洁、高效、环保的交通工具更好地为人们服务。
1.电动自行车的身份认同
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电动自行车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强调“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把电动自行车的去留权交到地方政府手中。电动自行车的存在有了法规依据,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认同其身份,顺应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它的去留问题由市场来决定。
2.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严格监督设计和生产环节
现在国内各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做法是“一通一禁”。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实行一刀切,满足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按非机动车对待,允许其上路通行;对于超出该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其理由是不安全。“超标车”的不安全因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车辆本身不安全,比如充电(行驶)过程中自燃、车辆自身质量超重、把立管拉力强度不够等设计和生产方面的问题,属于监管的范畴,只要根据车辆自身的性能及质量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加强监管就可生产出安全的“合标车”,不应成为禁行的理由。二是行驶过程的不安全,比如,超速、刹车距离过长、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等属于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果有相应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超速、刹车距离过长将不是问题。本来属于电动自行车的道路资源就先天不足,随着机动车增长,更是逐渐被蚕食,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现实所迫。应着力改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环境,加大管理力度,也可解决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的安全问题,所以,这也不能成为禁止“超标车”的理由。
禁止“超标车”并不能解决电动自行车事故高发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电动自行车的基数不会因此而减少,只是暂时由所谓的“超标”变成了“合标”。第二,催生了另外一个潜在更大危险的电动自行车改装市场,通过增加电池数量、体积来提高了速度,车身的重量随之增加,超出了原设计车架的承受能力,使事故风险成倍增长。第三,为了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内提高产品竞争力,商家在设计方面不惜牺牲车架等重要部件的强度,通过增加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时间和续航里程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行驶埋下祸患。所以,依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要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在设计、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生产出质量安全可靠的电动自行车。
3.完善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条例,严格执法,加强管理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要从车辆销售源头上对车辆的安全标准把好关,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质量可靠的电动自行车。从登记入户、上路行驶、安全检测、退出机制、取得驾驶资格、各种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车况、灯光、刹车等安全设施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详细规定,而且根据其交通特性对其通行环境、道路的通达性、调头、转变等通行条件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规划。严格执法,保持执法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从根本上规范驾车人的行为,使其养成规范驾驶、守法行车的好习惯。通过长期高压态势的管理,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既尽到参与交通安全行驶的义务,又享受到优质交通服务的权利。
4.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后顾之忧
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较严重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后的理赔。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往往经济能力较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理赔能力不足,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承保,效仿机动车第三者交强险的模式,强制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负担,也使事故受害方得到及时的补偿。
电动自行车价格便宜、通达性较好、出行费用低,弥补了公交客运的不足,适合工薪阶层及部分老弱病残出行。能够很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电动自行车迅速增长的根本原因。有了电动自行车的参与,城市公交运输的一公里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使交通客运方式多样,体系更加完善,满足各阶层消费者出行的需要,是公交客运的一种很好的补充。有需求才有市场,电动自行车能如此迅速地发展,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电动自行车的去留应该从系统、全面的高度来审视,决策者应该站在一个中立的位置对其做出中肯的评价,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类负责和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做出正确的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是一个新生事物,确实有其自身的优点,需要不断地探索来规范其行为,促其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更应当吸取“禁摩”的教训,如果电动自行车被禁止使用,将有2%的人转乘到小汽车,这将使不堪负重的机动车道更加拥堵。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10.3963/j.issn.1006-8864.2014.7.010
2013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HNSK(2)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