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式治理:社区治理的日常运作逻辑
2014-04-16陈朋
陈朋
互惠式治理:社区治理的日常运作逻辑
陈朋
随着基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环境发生显见变化和国家治理策略的适时调整,依靠各种联结纽带、资源共享、利益往来、情感体恤等因素构成的利益互惠、情感互惠、邻壁互惠、同构互惠等互惠式治理在社区生活中不断显现。客观存在的“半熟人社会”、历久延续的“单位记忆”和错综复杂的社区权力结构,构成互惠式治理的社会基础,对社区秩序的追寻和不容回避的互惠互利取向则构成其生成逻辑。建构协商合作型社区治理体制不仅仅具有理论层面的建构性,而且具备实践层面的客观需求。
社区 互惠式治理 半熟人社会 单位记忆 社区权力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建构秩序构成为社会治理重要目标的背景下,作为社会的重要细胞——社区及其治理逻辑成为人们理解社会秩序何以形成的基本元素和观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取景框”。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区治理一直成为研究者的关注重点。在这个过程中,“合作正在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一个显著的现象”(张康之,2012),“有效的社区治理模式应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发挥多元主体的各自优势”(侯琦,魏子扬,2012)。总而言之,合作承载着人们在社区治理议题上的重大期待。在诸多的分析中,正式合作无疑颇受关注。“制度化的正式合作是社区治理的必然选择和重要推手”(张明军,2010)。
但在社区治理实践中,正式合作与非正式合作犹如一对孪生姐妹,始终如影相随。“社区的民主合作治理,就是将城市社区的公-私和私-私这两条治理关系结合起来,将正式合作与非正式合作整合起来,共同社区治理的经典模式”(刘俊祥,2010)。相对于正式合作而言,非正式合作不是以成文的规章、制度予以约定,而以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蕴含于社区治理的日常实践之中,无论是社区组织与居民、居民与居民之间,还是社区组织与政府机构、社区组织与驻区单位之间,都广泛存在着非正式合作,进而成为社区治理的常态。
从社区治理实践看,非正式合作承载了基层治理的诸多智慧,它以地方性知识为基础弥补了正式合作所遗留下的治理空间,继而维持着社区的日常秩序。然而,对于这种既定存在并将持续广泛存在于社区治理中的非正式合作,如何从微观上把握其内涵、运作逻辑及其相应的社会基础,进而促进社区治理绩效的提升,理应是当前社区治理研究重点关注的领域。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孙立平等人所运用的“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但是,社区治理中的非正式合作并不简单的是一种策略。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中国社区治理(放大了说,可以是整个基层社会治理)的常态化运作方式,将其作为一种策略来对待或许难以解释它为何如此持久、如此广泛的存在于社区治理实践之中。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有一条基本原理: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其利益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正式合作之于社区治理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互惠互利。从治理的本质涵义和基层民主的要义等层面看,互惠互利的社区治理逻辑可以简约化的概括为“互惠式治理”。事实上,无论是完成国家任务还是构建社区秩序,社区行动主体的交往模式及互动结果,都极为显见地植根于互惠合作的治理实践中。基于此,笔者通过一些具体案例,着眼于社区治理中非合作的特征,揭示社区治理的日常逻辑,进而探究隐藏在其治理机制背后的社会基础和生成逻辑。作为实证分析,本文所运用的主要案例均源自笔者2010年至今在8个省(市)社区调研中所获得的基本素材,主要调研方式多是半结构式访谈和日常观察。与此同时,还考察了笔者所居住的社区发生且直接参与的案例。
二、社区治理中的互惠:特征和内涵
在社区治理实践中,以互惠的形式而展开的非正式合作是一种常态,并成为社区日常治理的主体组成部分。在这些实践中,依靠各种联结纽带、资源共享、利益往来、情感体恤等因素构成的利益互惠、情感互惠、邻壁互惠、组织互惠等互惠式治理,基本上满足了社区治理的需求。
1.利益互惠
“人们奋斗的一切都同其利益有关”是现代政治生活的一条基本准则。现实的利益考量成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生活的主要出发点,利益诱导也随之成为社区治理的常用手段之一。街道和社区干部将手中掌握的、可以用来约束社区居民的一些利益工具同社区治理所要完成的任务和要求结合起来,进而以调节、规范和引导居民的日常行为。如果居民遵守这些规范,就会从社区干部手中获得其它附带性的“好处”、“福利”,反之,如果不遵守相应的规范,就会失去社区组织本可以提供的服务或权益。循此过程,社区干部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心照不宣却关联甚大的互惠交往纽带。
案例1,紫阳园是浙江省L市的一个老小区,以提前内退的国企职工为主。对于这个小区来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物业费难以收缴。每次收缴物业费,小区就会“火药味甚浓”:一些不居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断电停水;被断电停水的居民以及受此影响的其他已经缴费的居民就找物业公司讨说法,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到2010年6月时,物业公司几乎收不到一分钱。为解决这一问题,区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重新委派了一位挂职书记到社区。经过调查,该书记随后组织居民代表商讨决定:不交物业费的居民,居委会将不给其开具各种“证明材料”。从理论上讲,居委会开具证明材料是居民理应享受的基本服务,与缴纳物业费并无必然联系。但是这项规定是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而且深受饱受连带之苦的其他缴费居民的积极支持,因此,推行起来并没有遭遇多大阻力。实施这一举措后,2012年初物业费的征收变得非常顺利。
2.情感互惠
将“社区”概念引入社会科学的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在阐释社区时就开宗明义的提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1]唐忠新:《现代城市社区建设概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尽管时过境迁,滕尼斯所指的社区在当前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作为社区之核心和灵魂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并未彻底消逝。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得亲情、友情、人情、面子等日常规则在社区生活中非常显见,且广为流行。调研发现,动用私人关系,充分运用亲情、友情、人情等主观因素来“做工作”的情形很常见,并且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区治理的基本目标。以下两个社区书记的治理感言也许鲜明的体现了这一点。
案例2,大都市S市康乐社区的书记谈其治理方法时说:“表面上看,我们开展各种工作要按规章办事,但规矩也是人制定的,而且也要人来落实。我刚来社区时,也很讲规矩,照章办事,但是后来发现行不通,没人理会,工作推行不下去。所以,后来我改变了策略,经常与居民拉家常,聊聊天,尽最大程度的解决居民的现实困难。这样,我们现在都有很深的感情了,我们工作中越到的困难,跟居民说清楚以后,他们都表示理解,也没有出现胡搅蛮缠的。人,毕竟还是讲感情的嘛”。
案例3,安徽省H市御晶香社区原本是机关单位的集体宿舍,后来在房改工作中有些简单改造,但居民依然主要是90年代退休的老干部。这种社区的特质内在地决定了情感因素的重要作用。2010年12月,一空巢老人生病,因子女不在身边而无人照看。其邻居将情况反映给居委会后,居委会便组织其他行动便利的居民,分班陪伴照顾直至其病情好转。谈起这件事,几乎所有参与照料的人都说,“谁没个病呢,更何况像我们这些上了年纪的人,子女不在身边,也没有办法啊,所以大家相互关照也是应该的。以前也都是一个单位的,现在都住在一块儿,做点相互照应的事是应该的”。
尽管现代社会的异质因素巨大地冲击了传统社会的情感连接纽带,但是,社区仍是一张人情网的基本特质尚未改变,相互体恤、相互支持的情感互惠仍构成社区治理的基本面貌和运作逻辑。无论是S市康乐社区还是安徽省御晶香社区的支部书记,他们之所以积极开展居民交往和联谊活动,并不完全是出于传统契约理论所认为的人的行动取向基本上都是以自利偏好为基础,而具有显见的社会偏好——互惠。实际上,这种互惠不是完全建立在现实利益考量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居民之间相互体恤的情感抚慰。比如案例3中,促使其他老年人去照料那位空巢老人的不是直接的利益,而是彼此之间的邻里友情和相互体恤,而这正是一种情感互惠。
3.邻壁互惠
如果说利益互惠、情感互惠主要是社区内部的交往,那么邻壁互惠则可以看作是社区作为一个集体行动主体与社区外部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它实现了社区内外资源的交流互动和有效激活。
案例4,停车难是很多小区业主遭遇的“头号难题”。湖南省C市惠泽园小区位于C市繁华的湘江河畔,由于2003年规划之初没有考虑到小区汽车数量会“如此突飞猛进的增长”,以致于七年之后,部分小区业主饱受停车难。为帮助业主解决这一难题,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尝试了艰辛努力,其中包括改扩建立体停车场、修建路边停车场等等,最终均宣告失败。面对这一难题,有居民提议:实现小区与附近的环评所错时停车——白天小区业主都开车上班,小区停车位充足而闲置,但附近的环评所却停车位不足,晚上小区业主都回家,小区停车位异常紧张,而环评所则广为闲置。为此,可以尝试白天让环评的车停在小区,晚上则让小区业主的车停在环评所。在居委会的努力下,这一提议得到有关方面响应,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这个案例对邻壁互惠作出了清晰说明。社区治理离不开一定的生态环境,外部环境和可用资源共同构成其治理绩效的影响因素。当社区遭遇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而其邻居恰恰具备相应能力,或者面临共同的考核任务时,它们就会形成简易的同盟关系,邻壁互惠便随之产生。虽然探寻邻壁互惠的有效举措并非易事,但它带来的结果却是显见的双赢。
4.同构互惠
从对社区治理产生直接作用的行动主体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等是社区常见的组织机构,它们长期存在于社区并对社区治理产生直接作用。虽然它们各自属性不同,但其行动目标和基本规则基本上是同构的。正是这种同构特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彼此间的合作互惠,实现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
案例5,2012年6月,江苏省J县试图申报国家计划生育先进县。为此,省计生委专程前往现场指导,要求所有乡镇(街道)、社区要根据省计生委统一部署、统一口径、统一行动、统一举措,进入战备状态,随时迎接“国评”。根据相关规定,在申请“国评”之前,首先则需要进入市级、省级先进单位。只不过,这时应对的检测者不是国家计生委而是市、省计生委。勾勒这幅“迎检图”可以清晰看到,在迎接市级检查的时候,县计生委、乡镇(街道)、社区成为互惠共同体,而在迎接省级检查的时候,市计生委、县计生委、乡镇(街道)、社区成为互惠共同体,在迎接国家检查的时候,省计生委、市计生委、县计生委、乡镇(街道)、社区则成为互惠共同体。也就是说,在每一层级的申报中,曲江县所有社区都与上一级政府部门形成互惠共同体。
案例6,重庆市B区的鑫豪佳苑是一个集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多重房源为一体的小区。从社区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看可谓健全: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委会一应俱全。可问题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原本并不和谐:居委会埋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从而将它与居民的矛盾引到了居委会,物业公司则抱怨居委会的工作形式主义太多,未对居民进行积极引导,从而导致物业费收缴不力。2011年12月,居委会着手调适二者之间的关系,经沟通协调,物业公司承诺居委会和业委会开展活动时,可以免费提供将物业公司三楼大厅供使用,居委会则承诺协同业委会在宣传教育、日常引导、事务办理等方面,协助物业公司做好费用收缴工作。
这两个案例说明,在社区治理中,虽然不同的组织机构有其差异性的需求和行动取向,但是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具有组织同构性,因而存在合作互惠的空间。这种空间首先源于组织之间的同构性。比如,在J县迎评的案例中,社区之所以能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乃至上级计生部门保持高度一致,就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较大的组织同构性:按照目前的街居治理体制,社区虽然从法理意义上讲是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几乎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一条腿”,街道办事处通过各种隐晦的方式控制着社区干部的人选、考核和经费预算。所以,一旦面临着共同的考核任务,社区就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上级政府形成巩固的利益同盟,一种“共谋”式治理随之产生。而一旦共谋形成,因此而来的成果则可以共享、互惠。比如J县通过“国评”后,不仅可以成为社区干部回应居民说其“整天无所事事”的有力证据,还可以成为它参与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还可以成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目标考核的积极素材,甚至可以成为市、省计生部门的工作业绩。同构互惠之所以产生,还与不同组织的现实需求有关。如重庆市鑫豪佳苑的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委会三者之所以能较为顺利的展开互惠合作,同各自的需求不无关联:居委会、业委会均需要活动场所、物业公司有场所但需要获得收缴物业费的支持,于是,围绕“提供活动场所、帮助收缴物业费”的互惠合作活动顺利展开。
综上所述,在社区治理的非正式合作实践中,以利益互惠、情感互惠、邻壁互惠、同构互惠为主的互惠治理方式较为常见,广为存在。事实上,这些互惠式治理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交错链接,相互交织的。出于“半熟人社会”的现实考虑,社区干部首先要尊崇人情、面子等规则,跟居民讲感情、交朋友、叙情谊、跑断腿、磨嘴皮,因此,情感互惠往往构成互惠治理的基石。而一旦当情感互惠难以凑效,社区干部便会借用利益链条,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将社区中的公共事务“摆平”、“搞定”。于是,这个时候的社区治理出现了既要讲情感也要讲利益的治理形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居民对于社区干部,乃至社区外部的行动主体如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应付,他们也有相应的互动策略——情感回馈和利益索取。然而,由于社区干部掌握的“权能”毕竟极为有限,以致于面对日益增长和纷繁复杂的居民需求,社区干部深感无力,但又无法回避,于是,社区干部便积极寻求外部资源的累积和运用,所以,当居民对社区习以为常的情感互惠、利益互惠产生“反应迟钝”时,社区干部便不得不尝试开发外部资源。基于此,邻壁互惠和同构互惠逐渐为社区干部所借用。这两种互惠方式貌似以社区为整体单位,是社区与外部行动主体的交往,但不可否认的是其间也夹杂着居民的潜在压力和需求推动。一定程度上讲,正是由于社区居民的内在需求,才推动各式各样的同构互惠和邻壁互惠得以产生。
三、互惠式治理的社会基础
1.客观存在的“半熟人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区制”的重大转变。与此同时,民众利益诉求也被不断激发出来,一种分殊化的社会开始显现,一个个原子化的居民正在成为社区日常生活的行动主体。在这种急遽而又深刻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的以相互体恤、公德政治、血缘友亲、认同吸纳为内核的“熟人社会”逐渐远去,取而代之的是相互认知但彼此不熟悉的“半熟人社会”[1]虽然有人认为,城市社区主要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其程序化和模式化程度很高,但事实并非如此,城市社区并不完全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虽然囿于独特的空间结构,居民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在其赖以为基的单位得以实现和完成,从而导致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丧失基本的参与动力,但是这并不影响熟人特质在城市社区的实际存在和潜在效应。因而,城市社区并不能完全算作是“陌生人社会”,而是一个介于“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之间的“半熟人社会”。。
同传统的“熟人社会”相比,“半熟人社会”的社区居民虽然同居一个社区,同在一个物理空间,但并不能共享共同的公共生活空间。在社区,居民也许相互“脸熟”,但是终因缺乏充裕的情感交流和深刻熟知的公共空间,以致于只是彼此认知而难以熟知。总之,“在半熟人社会中,已由熟悉变为认知;由意见总是统一变为总有少数反对派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由自然生出规矩和信用到相互协商达成契约或规章;由舆论压力到制度压力。”[2]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50页。“半熟人社会”型社区中认识而非熟悉的交往关系特性,使得社区治理中的“抽离化机制”开始显现——居民可以较小的成本回绝社区公共活动,却无需承担应有的责任,甚至可以轻易地抽离于社区公共事务。
“半熟人社会”的这些特质直接决定了社区治理必须随之改变基本规则,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制度、规范等硬权力,而需要借用和开发相应的软权力。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颇具广阔的空间,传统的“场域——习惯”等特性并没有消失殆尽,从而构成互惠式治理所不可缺少的基础。如S市康乐社区、H市御晶香社区支部书记的坦言之词就是对其直接概括和说明。如其所言,他们之所以重视与居民的关系建构,乃是充分认识到了熟人社会的特质依旧存在于社区,唯有将人情、面子和相互体恤运用于社区日常生活,才能起到依赖正式规则治理所不能带来的润物无声的作用。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虽然说公事公办,但在实际运作中又转化为一种熟人之间的人际交涉,必须呈现出一种日常化、生活化的特征,而非科层化、职能化的特征。治理中仍然需要动员人情、面子等作为情感连带的手段,才能促成工作的完成。”[3]陈锋:《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上海〕《社会》2012年第1期。但是,国家规划变迁下的社区终究还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在这里,“熟人社会的两大特性——长久性与非选择性——正在迅速蜕变,这必然影响了人们的交往逻辑。具有根本性的变化或许是人缘取向的工具化”[4]王德福:《论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昆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在这个“半熟人社会”里,社区道德内涵在衰落,与其说“人家的事,我不好去管”反映了个人权利意识的萌生和增长,倒不如说这是传统熟人社会特质的消退,以至于一些居民可以肆无忌惮的做他想做的事情,甚至为一己之利而损害公共利益。人情世俗化更是日益彰显,“对我是否有用”成为人情交往的最大法则,基于朴素的情感支持的人情交往逐渐变得“离经叛道”。在社会关系界限日渐鲜明、公共空间不断紧缩、居民交往约束力不断失效、人际交往日渐工具化的情况下,人情、面子和体恤等不再构成社区治理的唯一资源,因而,尚需开发其它可用资源,以便于与情感互惠形成合力互补的治理格局。比如,通过现实的利益诱导、邻壁资源的开拓、“组织结盟”等策略,为社区治理积累和扩充尽可能多的资源。这些策略的运用即说明,在当前的社区治理中,面对“半熟人社会”的特质,单纯依靠情感和利益要素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失效,而需要将其有效结合和平衡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正是案例描述中利益互惠、邻壁互惠、同构互惠等治理方式得以产生的深层次根源和社会基础。
2.历久延续的“单位记忆”
在社区治理中,原有的单位制并非完全是一个弱化的过程,而存在着一种不言自明、无以回避的“路径依赖”。再加上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尚不健全、社会力量成长不足等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社会记忆或集体记忆的“单位”在人们心中仍然久久徘徊、萦绕不去。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使人们从内心深处更加感觉到“单位”所具有的更大意义。由此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单位记忆”。
展开来说,单位记忆就是单位制所遗留下的特殊的社区管理模式、资源分配方式和单位思维逻辑。调研发现,这种“单位记忆”无论是在单位型社区,还是在边缘化社区,抑或是虚假社区,都客观且显现的存在。比如,2012年4月,在河南省郑州市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活动中,笔者发现郑州市几乎所有社区在居民信息登记薄上都详细的记载着居民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问及社区支部书记为何要登记这些信息,他告知:居民的日常活动目前还都在单位,掌握这些信息,便于开展工作、便于管理。由此可见“单位”在社区日常治理中的显见作用。实际上,在社区治理中,“单位制无论从数量质量还是由之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在城市社区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左右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单位社会。这些都是单位记忆的表现。”[1]刘翠霞:《在单位记忆与社区资本间挣扎的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南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期。然而,与“单位记忆”历久延续而相伴随的是“社区记忆”的缺失和社区社会资本的匮乏。或者说,“单位记忆”的历久延续无形之中遮蔽了“社区记忆”和社区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当“单位记忆”盛于“社区记忆”、泯灭社区社会资本时,占据居民社会生活的大部分或全部是单位而不是社区,社区及其基本功能无端地被居民所忽视甚至遗忘,社区在居民生产生活中处于严重的“缺失”状态,社区记忆在居民心目中几乎是一片空白。所以,在社区调研看到较多的场景是:社区活动往往被单位组织的活动所取代,单位的福利服务代替了社区自身的自助服务,社区规范往往起不了应有的制约和规制作用。而一旦当“单位记忆”在居民心目中挥之不去,社区自然会丧失在居民心中的应有分量和地位。随之出现的便是,虽然邻里之间互相认识,但是互动意愿和熟悉程度非常脆弱和贫瘠,原本理应成为真正意义的“生活共同体”并不能产生,而只是一种“家居型共同体”——只发挥居家生活的意义和功能。社区凝聚力和整合力均处于积贫积弱的状态,居民基本上没有社区意识。所以,社区的公共活动总是遭遇公共参与不足的短板制约,而要吸引居民参与,则必须拿出现实的物质利诱。
3.错综复杂的社区权力结构
一般意义上讲,社区权力结构主要是指社区权力主体在社区决策中的权力关系状态及其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在目前的社区治理结构中,主要有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驻区单位等权力主体。他们虽然属性各不相同,但共处同一个权力结构网络之中,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的行动取向,因而共同构成对社区治理产生直接影响的行动主体,而且彼此关联、相互促动。在目前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仍习惯于延用压力型考核机制来建构它与社区的关系,以致于基层政府的代言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之间在文本层面的“指导——被指导”的关系被现实生活的“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所遮蔽,居委会由名义上的自治组织变为基层政权的延伸机构。“其表现之一就是居委会所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且需要接受上级政府机关的指挥和考核,令其实际功能渐渐向行政组织靠拢;之二是从人事和财政上看,政府基本上控制着居委会干部的任免和居委会的经济来源,从而逐渐把居委会干部转化为准行政人员。”[1]余冰、郑子良:《社区居委会建设探究》,〔广州〕《探求》2006年第5期。长此以往,这种压力型考核机制在无形之中使政府与社区不可避免的处于同一权力结构之中,进而激发二者产生相互支持的行动举措。当社区面临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政府会采取一种隐蔽或间接的方式予以支持。
其实,错综复杂的权力结构不仅隐身于社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之间,而且还存在于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驻区单位等行动主体之间,它们面临共同的考核要求和任务。这些被考核的社区权力主体便自然形成了一种不言自明的“利益共谋”的默契和行动。比如,案例5中,J县在迎接“国评”的过程中,当国家来检查的时候,省、市、县、社区联合起来共同应对;省里来检查时,市、县、社区联合起来对付省的检查团;当市里来检查时,县、社区就联合起来对付市里的检查团。用社区书记的话说,“这种检查是最容易对付的,上面都会提前来打招呼的。”为何容易对付呢?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社区与其它行动主体共处同一权力结构之中,继而形成了较为巩固的“利益同谋”。而正是这种巩固的“利益同谋”为同构互惠奠定了现实的社会基础。社区治理中的邻壁互惠也缘于此。
社区权力结构还蕴含于行动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和相互制约的网络之中。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堪称是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这三者的关系状态直接影响着社区的治理绩效。表面上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有其自身的运作规程、利益诉求,但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因而,需要相互配合,形成默契。如果有一方缺席,则可能导致整个治理活动的失效乃至失败。案例6中,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互惠合作过程,固然同其本身的不断协商沟通有关,但是也离不开其业务指导部门的“斡旋”。据了解,当时为促进鑫豪佳苑的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合作,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区民政局、房管局做了大量的工作,才使一个貌似简单的互惠举措得以产生。而街道办事处与区民政局、房管局之所以愿意出面协调且能协调成功,重要原因就在于它们作为社区的直接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有着共同的权力结构网络——代表区政府行使对社区的指导和管理职能。
四、互惠式治理的生成逻辑
1.“建构秩序”构成互惠合作的动力源泉
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表明,理性促使人们倾向于过上“幸福而高尚的生活”。如何实现优良的幸福生活?乃在于寻求有秩序的生活。正如亨廷顿所言,“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2]〔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37页。因此,人类趋于公共生活,首要的是寻求一个合法良好的社会秩序。很大程度上可以这样讲,“如果我们是出于理性,而不是出于情感,如果我们尊重实际,而不是沉湎于想象。我们就应承认,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秩序与其他社会价值相比具有优先性。”[3]周光辉:《政治文明的主题:人类对合理的公共秩序的追求》,〔长春〕《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但是,“社会秩序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平衡,而是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一种模式。维系这种状态或模式的关键在于规则的形成。”[4]张虎祥:《社区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对上海市KJ社区的研究》,〔上海〕《社会》2005年第6期。因此,围绕规则建构而展开的各种活动,如互惠、沟通及协商等合作行动就成为建构社区秩序的实际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关注的不一定是某种特定的合作,而是通过这种合作能否建构秩序。在这种程度上讲,只要有助于促进秩序建构的合作,都会被得到认可和支持。一定意义上讲,这个行动过程往往是交相互惠、极其复杂的。如在上述多个案例中,无论是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三驾马车”之间的互惠合作,还是社区与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之间的互惠共谋,还是社区与驻区单位的互惠互利,乃至居民之间的互相体恤,都离不开身处其中的行动者根据不同的形势判断,进而寻求共同秩序的现实考虑。这些行动者深知,如果置社区秩序于不顾,而偏狭的追求个体私利,最终的结局将是个体与整体利益的满盘皆输,唯有正视并互惠努力地建构社区秩序,才可以实现共赢。
2.“互利互惠”成为必不可少的基本准则
“秩序建构”仅仅是提出了互惠式治理的宏观背景,真正促进互惠式治理得以实现还需要“互利”的现实促动。社会偏好理论认为,人们可以从利他、互惠、嫉妒等关注他人资源行动的过程中获得效用。在交往实践中,行动主体会以友好的行动来呼应他所认为是友好的来自于他人的行动,自然也会以敌意的行动来报复他所认为的来自他人的行动,所以,互惠是一种关注他人行动动机的社会偏好,它期待行动者之间的互利合作[1]在社会偏好文献中,互惠的常见描述是:A reciprocal individual responds to actions he perceives to be kind in a kind manner and to actions he perceives to be hostile in a hostile manner.由此可见,互惠的原本涵义与中文的字面含义存在不同。所以,国内一些研究者提倡将互惠翻译为“对等”。。
一定意义上讲,社区治理是一个集体选择过程,是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政府部门、驻区单位等主体之间的合作,这些公私行动主体依据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等规范,通过协商互动、合作互利,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有效调适,从而满足共同的利益诉求。由此可见,社区治理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互惠合作。因而,社区治理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基本要件和关键之处就在于要积极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参与和互惠的网络。“这种参与网络是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等多方利益主体在持续的互动过程中经过重复的博弈而建立的合作与互惠关系,它的形成、维持离不开有效的社会规范、共享的信念和价值观,例如信任、相互的认同、宽容和理解,这些都是维系网络结构持续稳定发展的价值与道德基础,是联系社会横向合作和互惠关系的纽带。”[2]吴光芸、杨龙:《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社区治理》,〔北京〕《城市发展研究》2006年第4期。社区治理实践表明,在“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其利益有关”的基本规则下,如果其它可资利用的显性治理工具不复存在时,行动者寄希望于互惠互利机制便是一种自然反应,但此时它们仍需要理性算计与其合作的其它行动主体的偏好和追求。当经过理性算计后发现,其它行动主体如同自身一样有强烈和鲜明的合作互利的偏好后,它们就会由分散走向合作。比如,案例中的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所以能走向合作,同它们相信合作能带来互惠互利不无关系。社区与环评所能实现错时停车,同样也与互惠互助有关。由此,互惠互利构成社区治理行动得以产生的基本准则。
不过,互惠式治理中的“互惠互利”并不完全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均衡互惠”,而是“现在己予人、将来人予己”的“普遍均衡”,帕特南所指称的“一种基于道德而非法律,普遍而非均衡的互惠规范”同样存在。这种互惠规范的功能主要在于给予遵守规范以优惠,而并不是给违反者法律性的惩罚,这种互惠不苛求行动者之间的短期互利,而处于一种本能的反应。
不管是“均衡互惠”还是“普遍互惠”,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信任。“信任从本质上讲,是人们基于对他人汇报性正互惠行为的预期而主动对他人作出的动机性利他行为,即信任他人的目的是为了换取对方随后的回报性正互惠行为。”[3]李晓义、李建标:《互惠、信任与治理效率——基于比较制度实验的研究》,〔天津〕《南开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而一旦产生信任,互惠互利将会变得更加持久。如有些社区居委会与外来务工中的“先进分子”展开互惠合作后,不仅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信任关系,而且还在外来人员中形成了信任,以致于最终共同推动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钱继秋〕
陈朋,中共南通市委党校副教授 226007
本文系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商合作型社区治理体制建构研究:以南京等地城市社区为例”(11YJC810003)、江苏省社科基金党的十八大精神专项研究任务“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研究”(13WTB0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