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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内容及其对交通环保的影响

2014-04-16彭令发

交通运输研究 2014年15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环境保护应急

魏 华,韩 冰,彭令发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北京 100013)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其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但是,伴随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近年来各种环境污染事件连续不断发生,不仅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因此,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所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社会对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都很关注。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认真学习并研究其具体的内容,才能在工作中准确运用。

1 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新内容分析

1.1 新《环境保护法》是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新《环境保护法》巩固了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比可知,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将会有质的提升。

1.2 新《环境保护法》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且“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例如,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1.3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做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则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紧随其后,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环保部等多个部委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目前京津冀地区的大气环境容量几乎为零,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因此才会出现近年来频发的雾霾天气。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必须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从源头上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4 新《环境保护法》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1 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其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4.2 明确了环境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新兴行业,自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开始,到2008年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环保部于2010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可以看出相关制度在逐步完善。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范了环境管理机构的行为,其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5 新《环境保护法》强调突发事件处理

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为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早在2006年就颁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随后,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环保部于2010年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这也是环保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该规定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2 新《环境保护法》对交通环保的影响

2.1 加强城市交通和交通建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国家和各省市制定了诸多政策措施,以有效控制机动车数量的增长,保护城市环境。早在1994年,上海就已对新增客车额度实行拍卖制度;北京市也于2010年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13年《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实施;2014年《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交通建设过程中,大量的水泥、土、石料的使用,以及工程机械的作业,都会对空气质量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应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继续加强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2.2 加强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护环境

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具有“原因复杂、后果严重、难以施救”的特点,若事发路段恰逢临近跨河桥梁或属沿河路段,极有可能污染相关河流的水体,尤其是对下游饮用水源(若有)的水质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为此,公安、环境保护、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 结语

新《环境保护法》的内容由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六章四十七条调整为七章七十条,针对目前存在的各类突出环境问题,例如:环境管理制度、手段的滞后性,以及环境违法成本较低等实际现状,其在立法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有着重大革新和显著突破,设立了极为严厉的环境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相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实施后,能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乃至社会各界起到良好的约束效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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