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教参资料系统中著作权问题探析
2014-04-16宋承志王慕东
宋承志 王慕东
(1.曲阜师范大学 图书馆,山东 曲阜 273165;2.曲阜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基于数字化资源与网络传播的数字教参系统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的版权问题,如何在数字化过程中合理又合法的状态下获取著作权许可呢,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1 数字教参资料系统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基于数字化资源与网络传播的数字教参系统在提供教学资源与利用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所以数字教参系统成了各个高校图书馆资源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网络所提供的全新的信息资源环境,也引发了十分复杂的著作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馆藏作品数字化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在进行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中,首先面临的是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所谓传统文献的数字化,就是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传统的文字、美术、音像等作品转换成以二进制编码表达的形式,以便保存和传输,并在需要时将其还原。同时利用计算机将文献资料信息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数码信息,借助网络上的传播,实现文献资源共享。数字化技术使得文献的复制变得极为简单与便利,也使得作品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必将会受到侵害。因此定义数字化行为的性质是决定数字化作品版权归属的所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已经把“数字化”明确列为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之一。可以肯定,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就是擅自复制他人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未经许可的这种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权利: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涉及到作者的精神和财产双重权利。其精神权利主要是指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其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未发表的作品除上述这些权利外还涉及到作者的发表权;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采集涉及到作者的人身权;已经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采集涉及到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翻译作品,还涉及到国外作者的各项权利等。
1.2 数据库建设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数据库时,必须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收集、加工与整理。作品的数字化是对作品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复制使用,而且对版权作品的加工不再仅仅着眼于其形式特征,而是大量地通过背景声音合成、图形切割、图文叠加等方式或应用数字信息抽样、筛选、分解、移位、合成等技术对版权作品进行整理、编辑,这不仅容易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而且由于使版权法中关于人身权同一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还可能侵犯版权人的精神权利。
1.3 信息资源链接中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组织和管理网上信息时,常常需要对相关信息资源进行链接,运用超文本链接、网络索引、搜索引擎等为用户作信息导航以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或图形之间的联系,只要用鼠标点击这些文本、图形或主题就可以得到它们所链接的内容、网页、网站,方便用户对网络信息的快捷访问。数字图书馆在网络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的这些行为,主要牵涉到版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等财产权利或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还可以引起商标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1.4 信息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可以被完全拷贝并瞬时传到世界各地,这使许多出版商把网络,尤其是因特网看作是一台巨大的、无法控制的拷贝机。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数字教参资料系统的信息传播手段与方式方法灵活多样,比如:可以为用户提供BBS、论坛、聊天室、个人主页等服务,用户可以把自己选定的版权作品上网传播,而对这些传播行为很难控制,这就有可能因为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缓存”、“数字浏览”等是数字图书馆最常用的服务方式,但是如果操作不当就可能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或公共传播权。毫无疑问,数字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对著作的权影响是巨大的。
2 如何解决数字教参资料系统中的著作权问题
2.1 合理使用制度
对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各国立法对此定义有所不同,一般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人无须申请、授权就可以使用,但一般采用相应措施来补偿。而有一些也无须支付报酬,这由使用的性质和目的来决定。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应充分利用这一点,在尽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资源建设。
采用合理使用制度,考虑各方面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兼顾公众获取信息接受教育的权利。数字教参资料系统的文献资源共享主要是借助于网络技术,将数字化后的信息资源传输到各个用户手中,其目的在于更为方便、准确、快捷地传播知识,更有效地行使教育的权利。无论是大力推进数字教参资料系统建设工程,还是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根本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教学科研的发展,文化教育的进步。给予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较高的保护水平,不仅是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教育权利的平衡,更是能够让数字图书馆在信息时代更好地为公众传播知识、发展教育、倡导科学发挥作用。因此,在数字教参资料系统建设中,应规范并落实合理使用制度,这样才能既实现对网络版权的有效保护,又实现系统建设和著作权保护的双赢。
2.2 谋求法定授权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也是版权制度下的一种权利限制。其实质是将版权中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利降为可以获得合理使用费用的相对权利。
著作权首先定位为私权,所以保护作者著作权利是应遵循的首要原则。现有法律尚未完善,引进授权许可是很好的补充。对合理使用范围外的文献资料,数字图书馆应谋求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以补偿作者的利益损失。比如,可以用向社会发布启事的方式获得著作权许可。在目前来看,有些作者是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的,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可根据文献资料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还可以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代理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考虑多种法律途径,将合理使用和其他法律手段结合在一起,来共同促进数字教参资料系统的建设与实现。
2.3 发展数字图书馆自主著作权
数字图书馆通过对馆藏和其他文献的数字化编辑而形成数据库,从而成为该数据库的著作权人,这样使数字图书馆处于更主动的地位,为读者争取更有利的阅读条件。图书馆应注重自己本身特色数据库、优势学科数据库的建设,发展数字图书馆的自主版权,从而在数字教参系统建设和使用中可占据较大优势。
2.4 引入数字著作权管理系统
著作权管理信息是随着作品在网上传输而显示出来的,向他人表明作品目前的法律状态和使用的条件或要求,这些信息对于权利人实现其经济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管理信息专指以数字形式出现的信息,它很容易被他人伪造,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著作权管理系统的核心是内容和权利的识别以及一些认证许可工具,其中包括内容信息(作品、作品表现形式和相关的产品),作者和当前的版权持有者,即版权管理信息,用以支持授权用户使用作品的处理过程。这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提供给用户的不仅有权利,还包括内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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