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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014-04-16孙波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3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隐患

孙波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黑龙江鸡西 158100)

浅谈如何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孙波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黑龙江鸡西 158100)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由于我国煤矿企业数量多,部分煤矿地质条件复杂、自然条件差、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文通过分析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 安全形势 主要问题 建议

1 近年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事故总量也有较大幅度下降,2013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4.4%和24.2%,其中较大以上事故分别下降29.9%和2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93,下降21.7%。但由于我国煤矿企业数量多,部分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受水、火、瓦斯等多种灾害影响,自然条件差、基础薄弱,开采成本高,经营困难,安全投入难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隐患还大量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还大量存在。

2 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

以黑龙江省为例,目前煤矿安全形势趋于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制约煤矿安全生产。

(1)部分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现场管理薄弱,违章蛮干生产。

(2)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受水、火、瓦斯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自然条件差,基础薄弱,成本高,经营困难,安全投入难保障。(3)矿井井型普遍较小,综合生产力水平低,矿井抗灾能力弱。(4)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地方安全监管技术力量薄弱,由于主体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造成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非常薄弱。

(5)资源整合进展慢难度大,整顿关闭有待加大推进力度。部分地区对资源整合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思想统一到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来,存在观望思想和畏难情绪,责任不落实。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重生产轻整合,加之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审批环节繁琐,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较慢。

(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在安全投入上舍不得花钱,技术手段落后,设施设备简陋,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低下;一些企业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甚至形同虚设,“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熟视无睹;隐患排查治理有的甚至搞形式、走过场,应付检查、自欺欺人。

3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经多方调研,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在基本了解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观点来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3.1 创新现场监察方式,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效能

采用“四不两直”方法,充分调动煤矿安全执法力量,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特别要继续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实行预案监察,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行“预审式、预防式、精细化”监察。

(1)实施预审式监察。对煤矿监察前,提前预约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准备充裕的时间预审系统,了解生产、安全情况,找出煤矿可能存在的隐患点及不安全因素点,制定针对性的监察预案,使监察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了监察工作效率。

(2)实施预防式监察。紧紧抓住建设工程严格按要求验收,把住安全生产的准入关;紧紧抓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续的审查,对安全条件滑坡的煤矿采取措施,使其持续达到办证标准,进而进一步夯实矿井安全生产基础。

(3)实施精细化监察。根据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强化对矿井生产接续、瓦斯治理、技术管理等薄弱环节的审查,如某矿,在瓦斯治理上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在监察中主要审查矿井接续、瓦斯治理时间、瓦斯抽采数据及瓦斯监控数据,来评判瓦斯抽采达标与否,监督企业做到瓦斯治理不达标绝不生产。

3.2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地方监管的主体作用

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要把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指导,对于发现的不足及时下达安全建议书。

对乡镇煤矿监察中,要形成联合执法机制,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一起查出存在的隐患问题,探讨解决办法,确保大小隐患落实、监管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对发现区域矿井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召开投资人和监管部门领导碰头会,做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触角延长,营造齐抓共管的态势,为地方煤矿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3.3 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监察、指导与服务煤矿相结合

为确提高监察效能,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得到煤矿企业的理解,在监察执法中要做好三个结合:

(1)要做好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具体隐患对应的事故案例,以实例宣讲隐患带来的危害与损失,这样更容易为投资者理解和重视,从而提高投资者对监察人员的要求及整改意见的认同,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2)要做好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由于乡镇煤矿业务能力有限,在监查中有一颗服务的心更容易被煤矿理解,从而提高监查效果。如果我们能从煤矿的安全、效益及健康发展出发提出很好的建议,是很容易拉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距离,打消二者之间的对抗性,从而使煤矿认可你的执法,信服你的监查意见,主动整改兑现整改规划。

(3)要做好信心与耐心相结合。煤矿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对煤矿的安全工作要有耐心,同时也有信心,抓主要矛盾,细化工作,充分调动企业自身的力量,隐患是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也必须由企业自己来解决。监察部门的作用恰恰在于如何帮助企业提高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对隐患识别能力、控制能力和解决能力。

总之,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需要煤矿企业生产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需要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如何监察和定位,特别是明确煤矿事故与监察机构的关系,进而推进执法到位和“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才能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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