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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战应属于使用武力范畴

2014-04-15

环球时报 2014-04-15
关键词:军事力量攻击行为网络战

谢丹 陈星宇 作为当代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种新型作战样式,网络战方兴未艾、前景难测,它给现存武装冲突法体系及规则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  从事实层面上看,网络战的发动及实施理应受到武装冲突法的规范和制约;然而从法律层面上看,网络战能否及如何接受武装冲突法的规制,则需要首先分析确定其是否构成“使用武力”。  对于武力的解释,理论与实践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狭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使用武装或军事力量才能构成武力;而广义的观点则认为,武力即为强力,不仅包括使用武装或军事力量,还包括那些非武装力量的胁迫,尤其是为迫使他国屈服而施加的政治或经济制裁。就现代国际法及武装冲突法的本意而言,使用手段及其损害结果才是“使用武力”的本质特征。虽然计算机和网络本身不是一种武装或军事力量,但只要通过网络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作战手段,直接削弱或消除敌国的军事能力,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实现类似军事打击的客观效果,那么此时的网络战就应属于使用武力范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以传统作战方式实施的攻击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使用武力。但就当今及未来的信息化战争而言,在分析某种攻击行为是否构成使用武力时,攻击手段的本身并不是关键所在。虽然网络战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一般具有非物理性,但它通过扰乱、剥夺、削弱或破坏等方式,对攻击对象的网络系统造成实质性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一般具有毁灭性和联带性,其实际效能远非传统的作战样式所能比拟。例如,通过网络攻击某国的交通控制中枢,可能造成装载化学原料的列车脱轨倾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大面积环境污染。  另外,从武装冲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尔顿条款”来看,网络战也应该受到武装冲突法的规范。根据该原则,即使在没有相关条约或习惯法时,平民和作战人员也受到规则的保护,这些规则源于已确定的国际习惯、人道法原则和公众良知。国际法院还确认武器的新颖性不能阻止武装冲突法对它们生效。 因此,虽然网络战是一种使用全新作战手段的新型作战样式或战争形态,也应该受到武装冲突法的必要规制。▲(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及其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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