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当前工程监理取费存在的问题
2014-04-15唐雨
唐 雨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31)
0 引 言
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监理取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取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的权重为 60%。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取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取费标准目前没有相应标准,完全由建设方和监理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商谈。两类项目的监理取费都主导着项目的中标情况。研究当前工程监理取费存在的问题及其导致的市场现象非常重要。
1 监理取费存在的问题
1.1 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监理取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以下简称 670 号文件)文件中规定了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类别和监理收费标准。但是,监理企业为确保中标,在项目投标报价时普遍以 670 号文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下浮 20% 作为工程监理费报价(注:670 号文件规定:下浮比例超过 20%的投标报价无效)。笔者参与评标的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监理投标方在此类项目中取费完全按照现行监理取费标准的最大下浮值投标,导致监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已经失去了差异性取费的可能性,更无法体现 670 号文件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此外,670 号文件执行已近 7 年,这个期间是国民经济和建设监理市场迅速发展的时期,监理取费标准显然应该根据社会和行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及时修订,甚至应该重新制定符合监理行业和监理市场发展需要的建设监理取费标准。新版的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已于 2014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而与此相对应的新的工程监理政府指导价却没有出台。
1.2 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取费
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选择监理企业时仍然普遍将监理收费的多少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部分监理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理业务,相互压价,从而引发恶性低价竞争。一些建设方在确定此类项目中标监理企业的过程中不是优先考虑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用为主要标准。笔者采用纯随机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部分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监理取费进行研究,发现执行市场调节价样本的监理取费标准完全低于执行政府指导价样本。执行市场调节价样本的监理取费普遍低于执行政府指导价样本的监理取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监理收费,部分执行市场调节价样本的取费标准相比同类型工程政府指导价格低很多,取费标准之低虽然让人匪夷所思但却真实存在。经调查发现,执行市场调节价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效果普遍低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如若再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监理人才,不利于监理企业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应该是向项目业主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当执行市场调价的项目监理取费过低时,监理企业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很难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很难保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就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2 监理取费存在问题导致的市场现象
监理企业为了承揽工程,恶性竞争,监理取费标准偏低的情况突出。政府指导价过低已使监理企业经营困难。执行市场调节价,取费标准目前并未具体规定,完全由建设方和监理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商谈,造成监理取费低于政府调节价。当前建设监理市场中,部分建设监理企业低价承揽业务,企业缺乏合理利润,只有压缩人员配置,降低工程监理标准和监理环节,严重影响了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
以成都地区某造价 1 800 万元的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为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均为 1,工期 12 个月。按照政府指导价即 670 号文件计算,监理取费标准值应为 49.3 万元。在投标过程中,监理企业为了中标,必然会按照 670 号文允许的最大下浮比例即下浮 20% 取费,即中标监理费为 39.44 万元。监理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组建项目监理部,则至少需要配备总监 1 名(工资标准约 0.6 万元/月),专业监理工程 3 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水电监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约 0.4 万元/月/人),监理员 2 名(工资标准约 0.25 万元/月)。则项目部人员工资成本 2.3 万元/月。整个工期过程中仅人员工资成本就为27.6 万元,此外监理企业还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其他运营成本,实际利润不足中标监理费的 20%。监理企业在低利润率的情况下运营,一方面无法保证监理从业者的待遇,因而造成工程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偏少、素质偏低,另外一方面导致无法配齐项目所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项目尚且如此,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运行可想而知,不容乐观。
3 解决建议
国家应尽快制定适应当前建设监理市场发展需要的新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监理取费标准应该结合监理人员配置、监理工作深度、工程项目特点等实际情况。杜绝由于监理取费缺乏灵活性而导致的最大下浮率投标、低价中标现象。地方政府应明确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最低取费标准。加大地方监理协会的服务范围和监督检查作用,定期对监理企业所承接项目进行检查。对监理取费明显偏低、监理人员数量及质量达不到项目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通报,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端正监理行业风气,确保监理企业能够在合理取费的情况下,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结 语
当前建设监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也需要地方政府、监理协会的强化监管,更需要监理企业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各方的努力,当前工程监理取费不合理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1]王刚.当前建设监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2(12).
[2]吴鑫斌.如何提高监理企业的经济效益[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4).
[3]赵欣.建筑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