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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多措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014-04-15

江苏建材 2014年2期
关键词:意见国有企业机制

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

意见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对此,意见提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主要目标,一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二是政策环境更加优化,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意见提出,应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如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等。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

此外,意见提出,应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意见提出,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意见表示,应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

意见提出,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各地区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具体方案。

据了解,证监会正与有关部门会商,考虑将并购重组由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式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争取在今年将这项机制推出落地。并行式审批机制实施后,证监会未来拟不再以反垄断、对外投资、外资审查作为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上市公司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复后,需披露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在此之前重组不得实施。证监会将继续以公开化、透明化为导向,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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