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关系研究
2014-04-15曾莉
曾 莉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400054)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以降,由于受到全球化、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冲击和现代化生活方式的侵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和延续状态受到严重挑战,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速灭绝和消亡,民族国家和地区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濒临灭绝,传承人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现象成为常态,全球文化呈现出同质化发展态势,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刻不容缓了。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呼吁世界各国采取各种方式开发并保护好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8月,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并促进世界文化多样化发展,在全国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 219个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步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体系。
随着全球经济的加速发展,文化软实力日益成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纳入国家战略体系,作为我国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选择,文化软实力成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今后的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中最优秀的文化精髓,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永恒动力,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集中表征和重要源泉。我国作为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提升国家和区域综合竞争力发挥着核心作用,是增强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必然选择。为了更好的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厘清“开发”与“保护”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机理,这是在实践中对其进行有效开发与保护的前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属性透视
我们习惯于用“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化”“民族艺术”等概念来指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内涵和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我们展开“开发”与“保护”二者之间关系分析前首先应当明确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从这一给出的概念来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①这里的“文化性”与下文的“文化属性”意涵相同,二者都从本质上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蕴和核心价值,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属性和文化功能的集中体现,因此不在文中作严格区分。和“活态性”两方面的重要内涵,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归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那么其必定具备文化属性,具有文化的核心内涵和禀性特征,这种文化属性集中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功能和价值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化性”内涵内在地决定了其独特的“活态性”传承方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在与自然、社会和历史的交融互动与活态传承中,才能扬长避短、推陈出新,不断丰富和强化自身的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激发和增强其内在生命力,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确认并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是被族群视为“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要激发人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可以说,“文化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内涵,因为“文化性”既是辨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事项的标尺,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若缺失了“文化性”这一内涵就不能将某一事项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蕴涵着文化性的本质属性。从“文化遗产”具备的“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形态分类这个视角理解,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之一种,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具有“非物质”的特殊形态而同属于“文化遗产”的概念范畴。由之,文化属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2]因此,在世界民族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演变中,要识别一个民族或地区的简捷方式之一便是探寻该民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其赋予了该民族或地区的独特的文化密码和身份标识,是该民族或地区特定生活方式、民族情感、价值观念和身份认同的集中体现。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即在于保存和延续这种辨识特定群体生存方式、伦理价值和身份认同的文化精髓,维护文化多样性并尊重人类创造力,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通过文化,人类在不同层面和视角中确证着自己的本质”。[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深刻反映了文化的这一功能:激发人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多样性是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4]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禀性气质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元化。文化多样性孕育并激发了人类创造力的发展,推动了文化在全球化中的交流、碰撞与共享,从而不断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发展和文化差异性的发展,并最终推进了归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蕴藏着重要的“活态性”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5]具有世代传承发展的内涵。这一内涵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延续方式,即“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的文化事项具有绵延不绝的生命力,意味着此种“活态传承”必须依赖于匠人、艺人们的口传身授才能历久而弥新;同时,这种“活态传承”的方式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生生不息的流动变迁的运行机理与发展规律,“活态性”是其生生不息永恒生命力的“动力源”。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物质文化反映的是人类过去的固化的静止的创造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的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与其周围所处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乃至社会历史的交互式发展,不断吐故纳新、开合应变,扬弃不适应时代特征的传统认识和价值观念,保存其本真的文化内核和核心价值,同时吸收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与创新元素,在人与自然、社会和历史的交融互动中,激发人类创造力不断实现创新和自我超越,不断丰富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性”内涵与品格特征,进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归根结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传承”的方式确保了其自身源源不竭的生命力发展的样态,促进了人类创造力的不断超越和向前发展,并最终决定了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文化性”与“活态性”两方面内涵中,“文化性”包含了“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等重要文化内容,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与核心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和文化价值的集中体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基和本源,“文化性”同时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内涵,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的文化基因与价值观念等文化性内容及文化属性经由“活态传承”的外在形式与特有方式,通过“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事物和历史的交融互动、推陈出新,激发出人类无与伦比的创造力,这种创造力反过来又不断丰富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文化性内容及文化属性,从而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关系探析
由于受到全球一体化与现代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日益遭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侵略性开发和掠夺而逐渐消亡,如何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世界难题,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所谓“保护”,就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 (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6]该规定明确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在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而对遗产的普查、整理、确认、立档、保护、宣传等,仅仅是达致该目标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和方法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本质要求也同时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其特有的活态传承方式演化、创新和发展,这是其运行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这种确保生命力的本质要求还集中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文化信息、文化基因的自我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可见,“保护”内在的蕴藏着“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的要义,“开发”的本质即在于不断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文化属性,从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另一层面上,“开发”意指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经济价值,将其蕴藏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发挥其经济效益,为“保护”其内在的生命力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这是通常理解的“开发”之意。
由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本质的文化属性及潜在的可能的经济价值两个层面入手解析,可以得出“保护”与“开发”二者之间关系为:首先,“保护”蕴涵着深层意义上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属性的意蕴,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文化属性的本质要求,因而文化“开发”居于首要地位;其次,“保护”蕴含着表层意义上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目的,由于经济价值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的延伸价值,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种类、性质和特征的缘故,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难以进行经济“开发”,因而经济“开发”居于次要地位。显然的,这里的“开发”意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与经济价值的多元“开发”,“开发”与“保护”二者之间自然蕴涵着和谐共生、内在一致之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之和谐共生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示着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是其顺应变化、吐故纳新、积极创新发展的内在生命力之集中表现,也是其与物质文化遗产区别的特征之一。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蕴涵着整体性、真实性、活态性的原则要求,意味着“保护”不是通过就地养护、固守原貌、采集保存等方法手段,从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这只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的简单化理解,是以一种纯粹的、静态的、固态化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最大限度保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貌形态,却失去了其宝贵的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躯壳犹在而灵魂难寻,最终导致其创新力和生命力的枯竭,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走向衰亡和灭绝。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智慧创造的文化精品,确保其内在固有的生命力是其本质要求。故而,“保护”之真意在于:在不同时代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对新的生存环境,必然要求其具备开合应变的自我协调能力,使其在与周围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及历史的互动活动中,不断“开发”其自身蕴藏的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核心价值,激发其创新能力,顺应环境变化、推陈出新,增强其内在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由之,“保护”意味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灵魂——文化信息和文化基因的“开发”启迪与创新发展,在传统观念与现代理念交融转化的动态过程中,保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蕴和核心价值,吐故而纳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和谐共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绵延不绝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开发”与“保护”二者之和谐共生关系由之得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之内在一致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创造力的集中体现,标示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价值理念、民族情感与民族认同,是一个民族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驱动力。“保护”天然蕴涵着保持一个民族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驱动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保护”天然的蕴涵着“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蕴藏的经济价值,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发挥其经济效益,实现经济与文化双向互动与良性循环,形成“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和谐格局的内在要求。目前,提升文化软实力已被纳入国家战略体系,成为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由此,“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重要方法和路径选择。
具体来说,这里的“开发”指的是依据商业性要求,在市场经济规律的引导下,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蕴藏的延伸的经济价值,产生经济效益,发挥其自身造血功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必须的经济支撑,不断激发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力,确保其文化属性的延续性与创新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承。通常意义上的“开发”指的即是此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蕴藏的经济价值所进行的商业性开发或生产性开发。并且,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本身就包含了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文化建设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融入经济发展中,促进经济和文化的相互支持、协同发展,强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竞争力,必将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必须强调的是,经济价值并非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内在固有的本质属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文化属性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生生不息的生命力的标志则是其蕴涵的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因此,经济价值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伸价值,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种类、性质和特征的缘故,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难以进行经济“开发”,也不应当进行经济“开发”,否则,勉强进行的经济“开发”必然导致对其文化内涵和文化属性的损害,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本质目标南辕北辙。所以,经济价值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的”蕴藏的延伸价值。当然,针对那些具备经济价值开发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经济“开发”,也必须以“保护”其内在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不受破坏与损害为前提,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指引下,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价值与现代需求契合的最佳结合点,在满足其自身运行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传承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适度的经济开发。
四、结 语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与活态性内涵,其自身天然蕴涵着“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和谐共生、内在一致的相互关系,“开发”与“保护”二者关系的相互作用机理即在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居于次要地位的潜在的经济价值,无论是商业性“开发”或生产性“开发”,都不应当以牺牲其内在的文化性、本真性和完整性为代价,进行盲目的、随意的、不计后果的经济“开发”,因为这种所谓的经济“开发”,只会导致艺人、匠人们的“独门武功”“绝活绝技”流失,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衰亡;反之,任何经济“开发”都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核心价值得到完整性的“保护”置于首位,因为只有以文化“开发”为前提进行的经济“开发”,才能真正产生预设的良好的经济效果,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创新演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经济助力,激发其内在的创新能力,丰富并强化其内在的本质的文化属性,进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绵延不绝的生命力,最终实现人与文化、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之魂,承载着一个民族延绵不绝、生息繁衍的基因密码。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力和生命力,早已成为当代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复兴与弘扬中华文明的核心环节。是之,本文旨在为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开发”与“保护”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这对实践中科学、合理地“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一个历久而弥新的、开放的经典问题,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好地“开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13-10-17) [2013-11-10].http://www. chinabaike.com/law/gjt/1429440.html.
[2]孙昊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J].法学研究,2010(5):93-103.
[3]邹广文.当代文化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
[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EB/OL].(2005-10-20)[2013-10-20].http://baike.baidu.com/view/2712004.htm.
[5]苑利.进一步深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J].河南社会科学,2008(1):21-23.
[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2003-10-17) [2013-10-20].http://www.chinabaike.com/law/gjt/1429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