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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看网络盗版现象及其治理

2014-04-14余人姚怡云

出版广角 2014年4期
关键词:避风港著作权法数字

余人 姚怡云

整治网络盗版需要多方合作,不仅需要建立著作权法体系来从法律上保障网络版权,更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网络盗版已成为数字出版发展的一大瓶颈,互联网上的盗版现象愈演愈烈,保护网络版权的难度也在加大。自从2001年《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来,网络版权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线传播、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电子阅读器、应用软件、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城平台等成为数字版权纠纷的多发区。近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盛大文学起诉百度等案件将网络侵权推到了风口浪尖。

随着数字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盗版成为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却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从《著作权法》颁布至今,我国涉及保护网络版权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体系,由此引发了诸多版权问题。目前,数字版权市场保护体系不完整,盗版网站屡禁不止;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版权管理机构对网络盗版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些现象影响了数字出版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盗版对数字出版的影响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进一步信息化和网络化,同时也促成了版权侵权现象的日益泛滥,大量音像制品、图书产品未经授权就在网上广泛传播。在版权保护领域,网络不仅拓展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还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加快了作品传播的速度。而这无疑增加了保护的难度,使得对网络盗版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复杂,让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冲击。

网络盗版问题早已有之。前些年很多作者、作家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首先,作者、作家个人维权需要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需要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这对作者、作家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其次,过去作者、作家觉得自己作品在网上传播可以提高知名度。随着网络阅读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盗版的日益加剧,作者、作家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觉醒,他们已不能容忍网络盗版现象的一再发生。

网络盗版现象的日益猖獗,已经影响、制约到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成为出版界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二、从著作权法看网络盗版现象

1. 现行著作权法与合理使用制度

现阶段,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民法通则》《刑法》《著作权法》为基本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作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国家还成立了版权局,地方政府成立了版权保护机构。

著作权法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与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起构成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它有三大原则: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著作权法的精髓是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正体现了这种思想。但合理使用制度如果运用不当,也会为网络盗版的滋生提供可能,有很多网络盗版行为的发生就是假借“合理使用”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比如,因为免费或者优惠的吸引,不少网民在网上主动寻找、搜索、下载盗版作品,号称“非营利目的”“合理使用”,这客观上鼓励和推动了网络盗版现象的发生,因为有需求者就有提供者。

2. 著作权法在打击网络盗版上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以百度文库侵权纠纷事件为例,百度公司提供文库作为一个上传平台,百度文库用户只是利用这一个平台上传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这种行为是符合网络传播的构成要件的。百度文库用户的这种上传行为侵犯了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导致版权人和相关管理者很难确定侵犯版权作品的上传者究竟是谁,追责的成本也相当高,这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盗版行为的发生。

3.“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事先进行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釆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2006年7月1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堪称我国版权立法发展中的里程碑式文件,内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版权管理信息、网络合理使用、网络服务商避风港规则等诸多方面,初步建立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是“网络避风港原则”中国化的具体体现,总结起来就是“不知者不怪”和“有则改之”,是一项颇具人性化的规定,为网络传播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偏差,使得这项动机良好的规定备受争议与质疑。

著作权侵权最突出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是伤害著作权人最主要的行为,应当作为法律惩治的重点。网络盗版实际上也是类似的非法复制发行,即未经许可的传播。“避风港原则”客观上为这种盗版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经过授权了的或者没有经过授权的、哪篇博客实际上是别人的文章,等等。具体来讲,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海量、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法律给予豁免。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是,只要把这些作品及时删除,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即可。但如果超出这个底线,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使得网络侵权更加难以界定,它不应成为网络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在法律上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应增加鉴别、确认、追责等方面的可操作性,从而一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免去网络运营商的后顾之忧,方便更多使用者在网格上共享;另一方面也避免和打击网络盗版的“借机上位”,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治理网络盗版的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与监管

在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能够充分阐明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而网络盗版是网络侵权中发生最多的一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前瞻性、技巧性有待加强。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版权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是数量还不多,二是往往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前瞻性。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关系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文化创意产业又是国家软实力的最主要体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的一些法规和条款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现状。

我们首先应从立法层面制定一个统一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避风港原则”的相关问题,这无论是对司法审判实践,还是对民众正确理解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都是很有价值的。法律在明确网络版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要对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增加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减少版权纠纷与矛盾。同时,要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必须与时俱进,提高到可以打击和震慑网络盗版的标准。国家要尽快完善著作权相关立法,出台有关政策,现行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都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及时修订,以满足产业发展与文化发展的需要。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倡导法律规制下的技术主导。通过DRM技术为主要手段,法律设计的中心放在对技术标准和技术实现进行规制、监督和评价上。在网络这个跨越时空、流动性大、表现形式多样的平台,法律在执法环节可能会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但是,DRM技术却可以有效地保护作品的使用范围和版权,国家应当从政策和法律上积极鼓励和扶持DRM技术标准的自主化和国际化。

从利益平衡角度看,作者与公众之间确实有利益平衡问题。而盗版者与作者之间,则是侵权与维权的问题,盗版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是有很大差别的。在注重发展诚信经营的网络产业的同时,要严厉打击网络盗版,从而进一步鼓励和提升作者的创作,传播优秀文化。

对于前文提到的“避风港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在加强规范和打击网民上传侵权作品的同时,也要加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对于“新浪爱问”“百度文库”等网络平台上的上传行为要加大审查力度,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指标进行考查。网络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审查,需要对上传者的真实资料进行考查,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避风港原则”里规定审查义务将对打击网络盗版产生很大的积极作用,当然这一做法还需要在操作中进行探索。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监管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对于规模大、影响广、危害大的网络盗版案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惩处力度,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要完善数字版权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和鼓励民间调解。

2. 为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目前,我国国内图书产品的集中程度低,网上电子出版商与传统出版社很难对接。美国排名前二十的出版社占将近85%的市场份额,因此亚马逊只要和排名前二十的出版社签约就可以获得大量的传统出版资源。而在我国,图书资源十分分散,201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出版社580家(包括副牌社33家),出版机构拥有清晰数字版权内容的不超过30%。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掌握在作者手中,但是很多网络出版很难找到作者本人或者是权利人,增加了整合的难度。要想规范网络出版行为,治理网络盗版,一个办法是作者可以通过出版社授权网上出版,提高版权的集中性。随着电子出版的深入发展,延伸出手机阅读、电子书出版、数字图书馆等多种方式,对作品的需求量很大,这些数字出版商、集成商,又很难大规模获得作品的授权,这是需要解决的一个矛盾。

因此,出版界应建立一种正常的数字版权授权通道与机制,集中起来建立几个合法的数字版权内容平台。一些电子出版平台需要获得这些机构授权,然后再去经营。这就要充分考虑作者与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著作权法需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做出一定的规定。

整治网络盗版需要多方合作,不仅需要建立著作权法体系来从法律上保障网络版权,更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此外,网络平台需要调整自己的定位与运营模式,出版行业也要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推进数字出版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单位:余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姚怡云,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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