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条”两项配套规定3月施行
2014-04-14
3月1日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规定》分别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新水条”)涉及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必要的细化规定,是贯彻实施新水条的重要配套制度。
两个《规定》依据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置上,两个《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的从业行政许可仅保留了从事船舶管理经营许可一项,其余的全部予以取消,包括水路运输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和船舶代理审批制均改为备案制度。
在审批权限上,交通运输部仅负责省际旅客和危险品运输为主的重大事项审批,其他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此外,依据国家目前对企业成立实施“先照后证”的改革方向,取消了原来设置的企业筹建环节取得预许可、工商登记后再正式许可的制度,在许可程序上更为简化和便民。
日前,交通运输部又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各单位征求意见。《通知》要求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与服务。切实加强市场准入事项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后续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不出具备案证书,但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备案人已经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达到两个《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时限;市场调控政策、市场准入管理等事项。放开船舶管理业务市场准入,取消《关于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船舶管理业的公告》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关于暂停批准新的船舶管理公司的限制。
《通知》还要求加强经营资质核查。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加强法制建设和运政队伍建设。开展法规文件修订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水路运政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