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犯罪案件翻译问题研究
2014-04-11佟树江
佟树江
外国人在华犯罪自古有之,唐朝颁布的《唐律疏议·名例》中的“化外人”条,是我国最早处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法律规范。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开放的国家和地区都要面临外国人在本地区的犯罪问题。随着天津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发展建设的推进,每年都有大量的外国人涌入天津,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不可能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国家立法的滞后、办案机制的不完善、干警能力、素质的局限,外国人犯罪案件中不时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机关。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概念
外国人犯罪案件是指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了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应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不同于涉外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外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中国公民侵犯外国国家及公民利益或在本国领域之外侵犯本国公民或国家利益,触犯中国刑法,应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可见,两者的联系在于外国人犯罪案件仅仅是涉外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其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仅限于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后者的主体还包括中国公民;(2)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中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后者可能同时侵犯中国、外国不同的法益;(3)前者的地域空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后者的地域空间不局限于中国领域内;(4)对前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一律适用中国刑法,而后者(除了中国公民在本国境内针对外国国家及公民利益犯罪)依据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一般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正确把握外国人犯罪的概念,有助于我们认清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除了体现中国国家主权,还涉及国与国的外交关系;除了中国刑事法律,还涉及国际法律规范;除了遵守一般办案程序,还要履行若干特殊程序。下面就外国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翻译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诉讼翻译现状
翻译人员,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外国人进行语言、文字或手语翻译的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诉讼中的翻译工作主要由翻译人员承担。一般认为,诉讼翻译人员有三种情况:涉及本国民族语言的翻译人员;涉外法律关系的翻译人员;对聋、哑人的言词、文字和手势的翻译人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遇到外籍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依据相关规定聘请外语翻译参加诉讼,但在具体运作中出现了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1.翻译资格条件不统一、翻译人员来源多渠道。根据司法文件规定,司法机关讯问或审判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但从何处聘请?受聘翻译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尚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实践中聘请的渠道主要有:①通过指定的翻译公司聘请外语翻译,②聘请大专院校通晓相关外语的教师或高年级学生,③通过大型旅行社聘请,④经熟人推荐而聘请。外语翻译来源杂乱、缺少统一资质要求,使得外语诉讼翻译的合法性、有效性令人担忧。
2.翻译水平参差不齐。司法机关聘请的上述翻译人员中,第一类人员一般素质较高,专业知识丰富,基本能够胜任案件事实部分的翻译工作。而后三类人员,有的外语基础虽良好,但不一定能够充分理解法律语言的特定含义,对于法律语言的运用缺乏实践经验,往往出现翻译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反复解释讯问人的发问,而犯罪嫌疑人还是不能理解的情形,有的虽通晓某一门外语,但进行语言转换、沟通的能力较差,办案中就发生过犯罪嫌疑人认为翻译没有将其意思表达准确,而怀疑翻译的身份及公正性,进而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形。
3.对诉讼翻译的诉讼监督缺乏完整性。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实践证明对翻译工作的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追究,一旦发生严重翻译质量问题或违法事件,仅从证据的角度,由于证据不固定,也会影响质量评估和违法性质认定。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实践中的问题,并参考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应当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刑事诉讼外语翻译制度。
1.诉讼定位。刑事诉讼外语翻译应是具有翻译资格,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聘请,在诉讼中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提供语言、文字翻译服务的人员。他是诉讼参与人之一,通过语言转换,保证司法机关和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能正常地沟通,具有辅助性、专业性、中立性的特点。
2.翻译的来源及管理。为了使外语诉讼翻译能够形成有组织的法律服务团体,建议由相关部门设立诉讼翻译协会,根据志愿和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支政治可靠、语种齐全、业务精通,队伍稳定的诉讼翻译团体。
3.诉讼翻译工作的监督。除了对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予以事后追究。委托机关还要重视(1)事前的告知程序,即在翻译工作开始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翻译人作虚假翻译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2)对翻译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翻译结束后让其签字并封存。因为翻译人不同于鉴定人,后者是以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分析判断后提出书面意见。而翻译人参与诉讼活动是以言词方式进行,其动态性决定其无回复可能。此举一方面有利于对翻译质量进行检查,纠正错误或疏漏之处,也有利于防止翻译人员舞弊。在查处诉讼翻译违法犯罪时,起到也可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