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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条例》论司法警察队伍职责转型

2014-04-11陈四庆丁国庆

山东青年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

陈四庆+丁国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虽然各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现了编队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采取了一些改善工作机制的方式方法,但是仍有不少单位在执法办案中仍存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警做他用,职责不清等现象。这种状况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职权的正确行使。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基本任务、领导体制、活动准则等总体要求进了明确,促使司法警察的职能得以转型,依法履职尽责做到有法可依,较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有效地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一、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新《条例》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是对1996年颁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政治建警、业务立警、人才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颁布,标志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之所以新《条例》的颁布,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职能赋予了新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高检院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保证了如期出台。三是总结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条例》是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赴各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改革实践成果,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

二、 新《条例》的施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具体明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但当前不少基层检察机关“有警不用、无警可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相当突出,新《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等,阐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有了明确的定位,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较以前相比特点明显。

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更加明确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一是职务分类不同。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改成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不但具备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司法警察职业所需求的特殊条件,对司法警察“入口”标准、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务分工明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警察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助性。但是,辅助性并不意味着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有相对独立的职责,两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三是管理性质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行管理。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条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得以延伸

新的《条例》赋予司法警察更加丰富和具体的职责职权,特别在如何处理扰乱正常司法秩序过激行为方面,原来的规定相对原则,现在的规定比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着眼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依据刑事诉讼规则,根据各类人员职业特点,优化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赋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职责职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在履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

三是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新《条例》的实施,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条例》以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为方向,针对司法警察具有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鲜明特点,积极适应检察一体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鉴近年来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新鲜经验,提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强化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明确“人民检察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进一步规范了授衔人员范围、强化了警衔管理功能。明确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分别设总队、支队、大队,突出警务实施、警队管理、警力调动等管理职责,建立以队建制为主体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强化了上下级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司法警察的录用、转任、培训的具体要求,与《公务员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更严格。

五、新《条例》的颁发,使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

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警务保障必不可少。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基本要求。《条例》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免责条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职。同时,结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动实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经费保障、装备建设、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为打牢司法警察工作基础、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提供了制度依据。

综上所述,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为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也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准确把握修订《条例》的宗旨,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积极适应《条例》出台后的新形势新要求,研究转变履职方式、提高履职能力、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司法警察队伍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也是贯彻《条例》的主体。司法警察要认真落实《条例》明确的准入资格、职务序列、录用晋升等要求,从严抓好司法警察的进、管、用、训、升、出等环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警力充实、结构合理、专业精湛的司法警察队伍,为保证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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