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2014-04-10李抒望
李抒望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教务部 山东 青岛 26607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强调,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底线思维,决不能在这个原则性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这充分反映了我党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的坚定、实践上的自觉。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的领导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突出、最关键的位置上,并不出人意料,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抉择,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我们党始终引领着中国法治铿锵前行的脚步。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也是我们党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强大武器。
我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颁布时,中央曾指出:“要依靠十亿人民,使十亿人民掌握宪法,并对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是贯彻执行宪法的最伟大的力量和最根本的保证”。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正是依靠人民这个根本力量,我国宪法和法律才得到了充分实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今天的成就。我们要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依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力量的作用。一是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对社会主义实践和认识的每一次突破和进展,无不来自群众的创造和推动。同时,人民群众的实践又是检验我们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法治中国建设既要注重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还要注重自下而上的实践创造。因此,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首创精神,及时将实践中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多元的社会中寻求共识的过程。在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们就公共事务达成共识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至于任何一件事情都可能出现对立的意见和诉求。而越是存在矛盾分歧,就越是要确保利益各方通过广泛的讨论甚至争论,在充分的博弈中逐步取得共识,努力达成社会最大公约数。一部好的法,应当是守法的人感觉不到政府的存在,而违法的人则处处遇到政府的监管;还应当是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遵守,违法的只是少数人,只有这样,法才能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努力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自觉和法治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真正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纪念碑上,而是铭刻在全体人民的心上。
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首先,科学立法是引领。把平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健全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筑牢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其次,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才能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牢牢树立起法治权威。再次,公正司法是保障。“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服务于民,或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司法,都是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后,全民守法是基础。“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同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缺一不可,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法律是外在的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道德是内在的弹性守则,重在对善的弘扬,两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即构建一个有序的、和谐的社会。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既重视法的硬性约束作用,同时也重视人在美德的支配下正确调节自身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将德视为官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之一,这都是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性。而从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思维方式看,其基本考虑是重“法”轻“德”,主要依靠“底线控制”而不是“正向激励”,为了防止政府作恶,在机构设置、决策程序上侧重于分立和制衡。法律虽然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问题。如果人人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即便是西方社会,也不是仅仅靠法律来治理的,西方社会是依法治国与宗教治国相结合,宗教就起着道德教化作用。所以,我国历史上强调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是有它的道理的。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
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比如,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又要有法律来约束。现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诚信条文,这就大大增强了诚信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和践行力。还有如志愿服务,这是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道德精神的一个重要载体,许多国家都是用法律来规范和推动志愿服务的,我们也应该很好地加以借鉴。概言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如何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不同的路径选择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而且一个国家走向法治之路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人民的心理行为等等相契合、相匹配,简单地拿来主义、人云亦云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更大问题。法治中国建设应当从哪里出发?《决定》明确提出,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提出来的,为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根本方向。这条道路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中国特色的,植根中国大地,反映人民意愿,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只有这条道路、这个方向而没有别的道路、别的方向能够解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全社会都要有这样的道路自觉和自信。
总之,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实际,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其根本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对中国数千年传统文化与法制思想要取其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要把我们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经验总结好、继承好、坚持好、发扬好;要着眼未来发展、把握时代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对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制度、理论进行梳理、概括和确认,结合现实中国改革发展进行阐述,为我所用,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从哲学上讲,当代世界任何国家的法治,都蕴含着基于公认法理的普遍性和基于各国不同国情的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这里的普遍性,就是要对公权力加以有效约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其特殊性,就是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出发、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出发,不断强化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中的现代法治要素,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各方面制度的现代化,创造性地完成我国所面临的法治任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