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 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
2014-04-10李骥
李骥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北京 100091)
关于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 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
李骥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北京 100091)
同属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上,不仅在制度观、制度变迁是均衡博弈的转移还是冲突的结果、制度演进的方式、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分歧和争论,同时也在一些研究核心、分析框架和前提假设、多样性的制度变迁动力因素等方面有重合和一致之处。
比较制度分析 历史制度主义 制度变迁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作为对经济学中新古典经济理论和政治学中行为主义理论的反思,新制度主义应运而生,这是以1984年马奇和奥尔森发表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为标志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已经成为遍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社会科学领域的分析路径,其中,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的比较制度分析流派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主义影响较大。
本文仅就这两个学派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进行比较,以期在明确二者之间的差异和一致之处的同时,能通过不同流派的对话交流来推动新制度主义内部学术资源和对制度研究的整合,以增强新制度主义对现实生活的解释力和适应性。
一、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差异
众所周知,比较制度分析是通过对早期新制度经济学在信息、理性和认知等假设条件方面过于严苛,以及在历史性、社会性上过于匮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在研究制度的过程中强调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认知模式,是一种归纳性的学说,其运用博弈论来分析微观层面的历史研究与战略模型去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其中,以青木昌彦发表《比较制度分析》为标志。而历史制度主义则是通过对传统的宏观理论和微观的理性选择范式的批判来试图从中层理论的角度重构政治科学,“即通过中间层次的制度来联结宏观层面上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微观层面上的政治行为”。[1](P29)
因此,二者虽然同属新制度主义学派,但由于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不同,所以各自拥有不同的制度变迁理论,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差别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变迁概念不同
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制度,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也都将其作为自己分析的核心和逻辑起点,但是对于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含义界定,一直以来,新制度主义内部各流派间的分歧和争论都非常大,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认识也是各执一端。
1.制度观的不同。(1)比较制度分析的制度观。在比较制度分析中,青木昌彦明确地将制度定义为“均衡导向的或是内生的博弈规则”,他认为“制度代表了在整个时期实际上重复参与博弈的行为人的战略互动过程的一种稳定状态”,[2](P24)即就是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并且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这些规则能够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由此可见,制度既是参与人互动的产物,同时还制约着参与人的行动选择。同时,这也体现了比较制度分析所认为的参与人不可能拥有全面的信息和完全的理性,而只可能通过对外部环境和他人行动选择的预测和反馈来做出具有有限理性和认知模式的行动选择。
这种制度观在清晰地阐明了制度的双重性质的同时,还通过内生博弈规则以达到多重均衡来强调制度中“人为设计”的一面,也就是指出了制度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而不是某一个唯一因素。
(2)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观。历史制度主义在对制度的定义上较为模糊,缺乏一个统一的共识,但流传较广的就是彼得·豪尔的定义,即“制度就是在各种政治经济单元之中构造着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则、惯例,受到遵从的程序和标准的操作规程”。[3](P19)可见,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包括了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惯例等,其中涵盖了除政府组织之外的各种利益集团、政党体制,甚至工会组织也包含在内。同时,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产生于不平等的政治集团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并且当某一制度形成之后,因为它给予不同集团的接近决策过程的机会大小是不一样的,所以制度既能形塑政治行动者的目标和偏好,又能影响到政治行动者之间权力的分配。
总之,历史制度主义始终关注利益、制度和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明确阐明了制度的来源和制度对行为的形塑作用。
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观上的差异,主要是基于二者不同的研究视角所导致的。比较制度分析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将制度视为一个自我实施的、内生性的规则,来着重关注微观的参与人如何通过多次重复博弈来进行选择和作出行为,从而使整个博弈规则,即制度达到一种均衡;而历史制度主义则主要是以连接微观行动者行为和宏观社会经济结构的中观层面的制度为核心,并以历史的视角来对制度和制度对行动者的形塑做出分析,即历史制度主义“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4](P5)
2.制度变迁涵义的不同。(1)比较制度分析的制度变迁涵义。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制度变迁就是指从博弈的一种均衡向另一种均衡的转移。虽然变迁开始时的博弈均衡往往是纳什均衡,即在这种策略或状态下,任何参与人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好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博弈的参与人在处理信息和计算最佳选择上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当外部条件不稳定或内部出现危机时,一些参与人必然会产生一种想法,即可能还存在一个“更好的均衡”,并且他们会采取积极地行动来力图实现他们认为的这个“更好的均衡”。这样,从一种博弈均衡到另一种博弈均衡的制度变迁就出现了。另外,比较制度分析还强调,这种均衡转移之所以发生,与参与人共同信念的动摇有关。
(2)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涵义。历史制度主义将制度变迁分成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和制度断裂的“关键节点”时期两个阶段。一般来说,一个制度一旦在政治冲突中形成之后,它就会有一个长时间的稳定、平衡的阶段和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时期,而如果这时出现了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或者内部出现了重大危机,就会打破这种平衡,造成制度内部的政治冲突和旧制度的崩溃,使制度处于制度断裂的“关键节点”上,而新的制度就是基于“关键节点”上各种政治力量冲突的结果产生的,即“这种冲突结果的凝固就逐步构成了新的制度”。[1](P247)
综上所述,在制度变迁的涵义上,比较制度分析更加强调的是由微观参与者行动的选择而导致的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移,而历史制度主义则更为注重的是平衡——冲突——再平衡这样一个宏观的变迁过程。之所以二者会对制度变迁产生这样的分歧和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二者的分析框架完全不同。
(二)制度演进的方式不同
在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各自的制度变迁理论中,由于所采用的分析框架和方法不同,所以制度演进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具体来说,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当某个制度的参与人认为该制度无法带来他自己所期望的结果或者该制度不能满足他自身的欲望时,该参与人就有积极主动地谋求修改或精炼其已有的规则和制度,从而使旧的制度规则演变为一个新的制度规则。这种制度演进的方式被比较制度分析称之为点状均衡,即制度和规则长期的静止和停滞被短期的、快速的新制度和规则所打破,“系统中的变迁很可能是从一个大的外在冲击开始,这种外在冲击引发了内在变化,这种变化是积累性的或新的,而不是连续地、逐步地发生的”。[2](P40)这种制度演进方式比较单一,主要看重的是制度内在的积累性因素的作用。另外,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如果一个新的规则的应用没有带来很大的意外,同时也能产生让参与人满意的和与预期一致的结果时,就说明这个新的规则已经重新达到了均衡。
历史制度主义则根据制度变迁的剧烈程度不同,将制度演进划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制度的功能变化。当原制度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该制度的平衡可能会被打破,从而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甚至同一套制度可能会发挥出与先前相反的功能;第二种方式是制度的演进。即就是指当某一制度形成之后,即使在该制度正处在路径依赖时期,它也有可能出现一个制度自身的微调状况,因此,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脱离设计者意图而逐渐演化的可能性。第三种是制度的断裂。社会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引出了巨大的新冲突,而原有的制度又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进入了闭锁状态,失去了调适功能而不可能容纳这种冲突时,就会导致原有制度出现断裂。[1](P248)
(三)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不同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即导致制度发生变迁的各种影响因素,历来是新制度主义各个流派研究和解释的重点。在这一点上,比较制度分析与历史制度主义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和争论。
由于比较制度分析强调制度自身发展的累积性影响,所以在分析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时,它给出了一种内生性的解释。它认为在均衡博弈的内部没有产生一些变化因素的积累时,单独的外在环境变化并不足以导致整个制度的变迁,参与人也仅仅只会调整他们的选择来应对外来冲击,而不会选择改变整个制度规则。而只有在一定的外生和内生规则下,重复博弈的累积性后果才可能导致资产、权力和社会角色分配的不平等,当不平等累积到临界规模时,内生的制度变迁就不可避免地爆发了。另外,那些内生的累积的影响除了内部的不平等之外,还主要包括已产生的新规则与传统、习俗、惯例不一致;参与人竞争力的积累不能在现有规则框架内得到有效地利用等等。
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时,一方面强调由于政治家们自身理性和认识模式的有限,以及在认识范围和时间视域的限制下,他们所设计出来的某一个制度可能会存在一些负功能要素,而正是这些负功能要素可能会在未来造成制度自身一定程度的微小的非预期性演变,如果处理不当,最终就可能会导致整个制度的变迁;另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外来新信息和新观念的输入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彼得·豪尔指出,“观念一旦被某一制度结构之下的成员接手之后,就会在既定的制度结构下产生出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不可能产生的某些新政策,而在这些新政策的凝固及其与旧制度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也可能导致原有制度的某些改变”。[5](P383)此外,历史制度主义还强调,制度变迁往往是各方力量冲突和发挥作用后相互之间妥协的结果,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常常会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因此,制度变迁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两种制度变迁理论的一致之处
如上所述,虽然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在制度变迁理论上存在众多的理论分歧和争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二者同属新制度主义,所以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相同和一致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变迁是重要的
“重新发现了制度”的新制度主义的核心命题就是制度,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指出的,“任何社会、经济或政治体制都是由人构建的,并且这种结构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有序社会里,具有人为的功能,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的行为选择方式,并决定了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2](P17)因此,制度变迁作为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中也都有着明显的体现。
虽然比较制度分析一直运用的是博弈论的方法,但比较制度分析一直将制度研究作为自己的核心和重点,对制度变迁的研究更是如此。围绕制度变迁就是从一种博弈的均衡到另一种博弈的均衡这一定义,比较制度分析构建了一系列精致的理论模型来具体论述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包括博弈客观结构的Cose盒描述和个体参与人的主观博弈模型的Case盒;列举和具体分析了各种可能会导致变迁的外部环境因素和内生的累积的影响;阐明了一个新的主观博弈,即新制度,达到均衡的条件;发展出了以点状均衡为特征的制度演进方式等。
同样,历史制度主义始终将制度作为自己分析、研究问题的关键性变量,认为制度具有结构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并以此阐发和解释了制度的起源、生成、路径依赖,形成了独特的、中观的、历史的研究视角。在此基础上,历史制度主义又构建了专门的制度变迁理论,具体分析了影响制度变迁的三个变量,即旧制度、环境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且按照制度变迁的强烈程度,将制度变迁划分为制度功能的变化、制度的演进和制度的断裂三种类型。
(二)部分分析框架交叉重合
前文已经叙述,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各不相同,前者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后者以冲突理论为分析框架。但二者除了各自这两个分析框架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分析框架,且相互之间有交叉重合的地方。
具体来说,比较制度分析的前提假设条件是参与人理性和认知模式的有限性,以及其利益算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西方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和利益计算传统,但由于这种理性假设无法对现实现象作出有力的解释,所以比较制度分析才用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模式来代替理性人假设作为自己分析研究的前提,以期能够扩大学说的现实解释力;而历史制度主义第二大分析框架正是来源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框架,这说明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强调权力的冲突和权力主体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承认个人的利益计算,将个体视为扩大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观点,也即视政治主体为竞取利益和权力而斗争的行动者。同时,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模式假设也是历史制度主义展开分析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共同认同参与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模式的前提假设,并承认参与人可能会进行利益计算,从而使二者的制度变迁理论在分歧和争论的背后具有一些相似或相近的观点。
(三)变迁的动力因素重合
制度变迁是由哪些因素导致的,是新制度主义各个流派需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上文的叙述,虽然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在这一点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即前者更强调内在累积的影响,后者则倾向于将变迁归结于多种因素作用的共同结果,但二者在这一点上也有一些一致之处。
一方面,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制度变迁发生在一定的外生和内生规则的作用之下,可见,比较制度分析并没有一味只看重内在累积因素的影响,而忽略其他外部环境变化可能会对制度变迁带来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甚至还列举出了多个作为环境变化的触发条件,例如技术发明的出现使新的行动成为可能、外在冲击(战争和大萧条等)、两个相关领域有很强的制度互补性等等。另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将制度变迁的原因归结为某个唯一因素。他们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外部环境变化、旧制度内的反叛力量、新观念的输入等因素会不断地冲突和较量,最终的力量对比会影响制度变迁的结果。可见,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在制度变迁动力的决定因素上有分歧,但是二者都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来说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变化因素两大部分,就是说,在一定的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制度变迁就会发生。
三、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上,既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和争论,也有重合和一致之处。通过对同属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主义的比较,一方面可以加强两个流派之间的互补、交流和融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新制度主义内部的学术资源和分歧,增进新制度主义内部各个流派的共识,完善新制度主义理论构建,从而进一步增强新制度主义的现实解释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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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John Ikenberry,etc. The State and American Foreign Economic Policy,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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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ter A. Hall edited. The Political Power of Economic Ideas: Keynesianism Across Nation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9.
责任编辑:哈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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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