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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4-04-10

税收征纳 2014年1期
关键词:专用设备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

●某单位以前购买的报税盘发生损毁,重新购买的费用,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企业再次购买报税盘的费用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某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取得的免税收入,能不能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按照湖北省国税局的规定,哪几种情况下国税机关不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3第1号》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下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并开具普通发票,临时需要开具超过版面的发票,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取数量或扩大版面。(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行业和经营规模限量供应发票。(三)跨县、市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某单位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直销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号)对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生产的调味料酒,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试点企业在试点前签署了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后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跨年度租赁的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上述文件规定的“2011年12月31日”应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年度租赁,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不管租金是否按月支付,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及公共租赁住房,其捐赠支出可否在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及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软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国有学校学历教育、国有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国有民办学校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中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购进的节能节水的设备价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有设计和建筑安装两项劳务,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中包含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等,能否在缴纳印花税时扣除?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计税依据中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可以在缴纳印花税时扣除。

●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但是没有增加资金,是否仍需按每件五元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文件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中不包括物业合同,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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