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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04-09张文斌

上海保险 2014年1期
关键词:信保信用出口

张文斌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张文斌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上世纪初的欧洲。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但近年来,特别是在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并正式运营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以迅速发展。近几年,为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支持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的地位并不匹配,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据商务部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倍以上。因此,研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规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于1988年开始试办出口信用保险。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设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并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办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是我国唯一专门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过十多年的磨砺,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信保承保金额从2002年的27.5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275.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70.5%,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同期GDP和出口贸易的年均增长率,承保业务覆盖全球217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从2002年的0.8%提高到2011年11月底的11.2%。2010年1月至8月,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从银行获得贸易融资超过200亿美元,投保企业的平均出口坏账率低于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在承保总额、渗透率、覆盖面等重要指标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享受到信用保险的实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伯尔尼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主要贸易大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比例分别是法国60%,英国45%,日本50%,韩国19%。全球范围内来看,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而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9年的统计资料,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只有9.7%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迅速,取得较大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还比较落后,存在较多问题。

1.法律法规责任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但是直到2011年底,我国政府还没有专门针对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仍由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对口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不明确,管理体制不稳定,影响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出口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2.保险基金规模不足

2011年之前,财政部为中国信保提供了约5亿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这与中国信保金融危机以来的承保规模以及发展趋势根本无法匹配。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及财政部下发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充足率以5%为最低标准。而中国信保2004年年末的未了责任就远远超过100亿美元,风险基金充足率完全达不到上述要求。若考虑政策性亏损挂账因素,风险基金充足率可能会更低。中国信保在章程中明确了财政部承诺补充风险基金,财政部也下发了具体办法,遗憾的是,该风险基金补充机制较为脆弱,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了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为了保证适度的风险基金充足率,促进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风险基金补充机制。

3.经营模式仍待改进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独家(或垄断)经营模式、适度放开市场模式和完全放开市场模式三种。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采取的模式是中国信保独家经营,即由中国信保全面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禁止其他中外资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从事该项业务。全球采用放开市场模式的国家主要有韩、印、加等国;适度放开市场的国家则有德、英等。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成立信用保险事业机构的初期,几乎都采取了垄断的经营模式。中国信保虽然业务发展迅速,但在产品的开发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还有待改进。笔者以为,在经营模式方面中国信保可进行一些探索,逐步适度放开,引入市场经营模式,以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信保业务发展。

4.评估渠道来源单一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出口企业在信用保险工具的支持下,广泛采用赔账类(OA)的结算方式,这有助于在国内外市场上获得更多订单,扩大贸易额和提高利润。但是,它必须以发达的国家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和国外买家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为基础。目前,中国信保参考和使用的国家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国外买家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以及其他各类有关风险的信息几乎都来自外国资信渠道或者公司。而这一类的资信报告往往有不同程度的信息缺失,或与出口企业提供的买家信息明显不符,甚至不同资信调查机构会得出结论迥异的报告。中国信保自身没有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系统,这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准确掌握国别风险信息和国外买家风险信息,使企业无法及时对不同国家、不同买家进行风险预判,进而制定出不同的销售对策。

5.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偏低

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迅速,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11年版)》,2011年11月底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为11.2%,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外贸支持率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据统计,韩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支持率为140%,日本为50%,英国为45%,法国为39%。

6.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保险赔付率偏高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平均费率为1.8%,远高于世界平均费率水平,出口南美、非洲和一些新兴市场的费率更是达到2%以上。而法国三年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也不过在0.1%~1%之间。相对于商务部统计的我国出口企业平均5%的利润率而言,偏高的保险费率让很多出口企业望而却步。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现实的。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率偏高。200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近5.63亿元人民币,赔款6.49亿元人民币,赔付率高达115.3%。2003年,赔付率达99.7%,2004年到2007年赔付率有所下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到2009年,赔付率又高达80%以上。赔付率过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过小,保险金额集中在少数出口规模较大的保险标的上,致使风险分散程度低。赔付率偏高严重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展和保险产品的开发,阻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7.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低

实践证明,在我国,懂得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升海外竞争力的企业屈指可数。从保户数目来看,虽然逐年上升,但到2009年,也只有9000多家企业。再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面看,2004年,我国覆盖面也才5%,而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大约在20%~30%之间,甚至更高,如法国达到了40%。尤其在农产品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率与发达国家差距更大。2004年,在我国1.4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中,只有200多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率不足千分之二。而在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已覆盖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10%~20%。

8.业务种类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主要集中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他业务发展略为缓慢。发达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以中长期业务为主,并把中长期险业务作为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项目。从数据看,我国短期险从2002年的17.5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902.7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84%。而中长期险发展相对缓慢,从2002年的9.3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80.6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仅为29.9%。此外,我国投资及担保业务直到2005年才开展,到2009年,投资业务仅为46.6亿美元,担保业务为1.3亿美元,在整个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占比都很低。

9.政策缺乏可持续性

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政策,但政策缺乏可持续性。如宁波市于2002年开办短期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年,政府给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率为全年所缴保费总额的70%,极大推动了短期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投保,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对企业的补贴率逐年下降,2004年为50%,2005年为25%,2011年降至15%。同年,北京的保费补贴率为50%,广东为30%。越来越低的保费补贴率和日益严格的补贴条件,影响了出口企业的投保热情。

三、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建议

1.建立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符的经营模式

出口信用保险与政府信贷贴息、出口退税、直接补贴等财政政策相比更具有市场化特征。建议中国信保的模式必须与我国具体经济、贸易和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政府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应实行严格监管。考虑到中国进出口市场地域广阔,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建议信用保险以独家经营为主,独家和多种运营模式相结合。

2.建立和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

学习参考发达国家关于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着手制定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及政策。《出口信用保险法》应包含以下内容: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管理办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

3.加大财政扶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力度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它的运营得到了国家财政的支持,各地政府应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基金,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力度,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并且保持政策的延续。同时,也可根据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对出口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产品和行业实行不同比例的优惠补贴。

4.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整体费率

根据国内的外贸发展现状,合理下调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更好地发挥其政策导向功能。尤其要进一步加大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融资渠道狭窄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在总体费率水平下调的基础上,实行灵活定价,对于信誉好、自控能力强、赔付率低的企业应给予更加优惠的费率。

5.研究出台与出口企业有关的配套政策及产品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通过其风险管理技术和海外资信评估系统对微观主体境外风险进行监测,通过相关金融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对企业的全方位服务和支持。比如外汇管理,由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已被中国信保锁定,对口部门应充分借助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手段加大对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支持力度。一是针对出口企业差额核销证明难以取得的现状,允许企业凭中国信保证明差额核销享受退税;二是延长投保信用保险的远期收汇备案期限,信用保险机构的理赔调查期间不作逾期未核销处理;三是买断型保险融资收汇直接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并在办理核销后可以在银行进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规避汇率风险等。

中国信保应该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商协和各类媒体平台,全面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有效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可借助政府平台进行政策宣讲,举办研讨会,组织实地调研,引导和号召更多的出口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全面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外贸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的培训,普及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提高投保率。可结合国务院的政策导向,以更低的门槛将更多的中小企业纳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体系,真正达到支持、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出口成交的目的。

6.探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市场化模式

目前,欧盟涉及经合组织之间贸易的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实现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很少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信用保险公司由于其经营不受国界的约束,往往可以承保一些官办机构不能承保的业务。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建议我国在出口贸易发达地区,探索相应的市场化模式,参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逐步培育一批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短期险业务、资信业务、商账追收等方面先期尝试市场化运营。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各家专业机构要积极争取并及时响应。

(作者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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