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分析
2014-04-09董时军刁天喜
董时军,刁天喜
1.军事医学科学院 卫生勤务与医学情报研究所,北京 100850;2.解放军第三○二医院 医学信息中心,北京 100039
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 病毒基因改造研究及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National Science Advisory Board for Biosecurity,NSABB)的监管建议引起广泛争议[1]。2012 年3 月29 日NSABB 发布《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2],2013 年2 月21 日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发布《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机构监管政策》[3],作为美国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的补充政策。两项新政策是美国政府加强联邦资助的生命科学研究监管的重要一步,政策目的是保护极其重要的生命科学研究的益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两用性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信息、产品或技术谬用的可能。政策要求,联邦机构实施两用性研究监管措施,包括政策、做法和程序,确保识别两用性研究,必要时制定风险降低措施。
1 政策背景
生命科学研究对于支撑改善公众卫生和安全、农作物和其他植物、动物、环境、材料(包括食物、饮水、装备、供给或其他材料)以及国家安全的科技进步至关重要,但是某些具有合法用途的科学研究可能被应用于有益或有害的目的,这类研究称为“两用性研究(dual use research)”,其中一部分两用性研究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称为“值得关注的两用性研究(dual use research of concern,DURC)”。根据美国NSABB 定义,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是指,根据目前的理解,生命科学研究所提供的知识、信息、产品或技术可能直接被误用/滥用,对公共卫生和安全、农作物和其他植物、动物、环境、材料或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产生广泛的潜在后果的研究[2]。
2011年11月,荷兰伊拉兹马斯医学中心Fouchier 领导的研究小组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Kawaoka 领导的研究小组分别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资助下研究发现,对禽流感H5N1 病毒进行几处基因改造,可以产生一种能在雪貂间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的新病毒株,阐明了禽流感H5N1 病毒基因改造可以通过空气在雪貂间传播,雪貂是流感在人际间传播性研究常用的动物模型。2 篇论文作者分别投稿到《Science》[4]和《Nature》[5],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12月10日,NSABB对2篇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 病毒基因改造研究论文进行审查。NSABB 最初认为,该研究有助于了解流感病毒传播性和公共卫生监测;同时该研究表明,禽流感H5N1病毒具有在哺乳动物间传播的潜能,可引发流感大流行。由于之前人类尚不能肯定禽流感H5N1 病毒是否具有哺乳动物传播性进化适应能力,因此研究意义重大。NSABB 认为,其他人可以利用该研究结果合成和表达一种具有在哺乳动物间通过空气传播的禽流感H5N1 病毒,因而研究信息可能被谬用于威胁公共卫生和国家安全,考虑到该研究的两用性,NSABB 建议应以删减形式发表研究论文。2012年2月16~17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就该研究召开技术咨询会议,澄清一些关键事实,解决这类基因改造病毒实验室管理和研究结果如何获取和传播等紧迫问题[6]。2012年3月29~30日美国NSABB召集会议,对Fouchier等和Kawaoka等修改的论文进行评审,一致同意经过修改的Kawaoka 等的论文全文发表,以12∶6 通过投票建议将修改的Fouchier 研究论文数据、方法和结论发表;NSABB 认识到两用性研究的及早识别和监管的重要性,而不是研究结束后,更不能在研究论文发表时[7]。新发布的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和禽流感H5N1 病毒基因改造等研究两用性关切的紧迫性。可以说,本次NSABB 会议讨论促成了美国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
2 政策内容
2.1 监管范围
美国政策重点是一小部分具有最高潜在误用风险的研究,即DURC,涉及范围包括15种重点生物剂或毒素和7种两用性研究类型。15种重点生物剂或毒素包括禽流感病毒(高致病性)、炭疽杆菌、肉毒毒素、鼻疽单孢菌、类鼻疽伯克菌、埃博拉病毒、手足口病毒、土拉弗菌、马尔堡病毒、重建1918 年流感病毒、牛瘟病毒、产毒肉毒杆菌、重型天花病毒、轻型天花病毒、鼠疫耶尔森菌。7 种两用性研究类型为:增强生物剂或毒素的危害性;破坏免疫力或免疫防护的有效性;使生物剂或毒素具备抵抗诊断、预防、治疗措施的能力;提高生物剂或毒素的稳定性、传播性或释放能力;改变宿主范围或生物剂或毒素的趋向性;提高宿主群体对生物剂或毒素的易感性;生产或重组已经消灭或灭绝的生物剂或毒素。
2.2 联邦和机构监管程序和职责
《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要求联邦部门和机构对将要资助的和已经资助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评审,根据界定标准(定义)识别两用性研究,评估其风险和益处,确保研究开展前制定适当的风险降低措施;《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机构监管政策》阐明了两用性研究监管的组织框架,进一步明确了接受联邦资助的大学及其他机构、首席研究人员、联邦资助机构和美国政府的监管职责,特别要求这类研究机构对涉及病原体或毒素(目前被认为最危险的或最易误用的)生命科学研究进行评审,然后会同研究人员和资助机构制定适当的风险降低计划,强调两用性研究的机构监管,以确保识别两用性研究并实施风险降低措施。由于研究机构最了解本单位开展的生命科学研究,最适合促进和加强负责任的两用性研究活动和交流,因此两用性研究的机构监管是全面监管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
2.3 基于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降低措施
政策要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政府与机构或研究人员合作,制定风险降低计划,采取必要和合适的风险降低措施,包括:①改进研究设计或方案;②采用特殊的或增强的生物安保或生物安全措施;③评估现有医学防护产品(MCM)的疗效,或者通过研究评估MCM 对抗两用性研究所产生的生物剂或毒素的疗效,在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中包含有效的MCM 相关信息;④指导机构开展两用性研究安全教育,为机构提供两用性研究教育工具;⑤机构定期评审研究成果,以确定新的两用性研究,在机构层面定期评审研究成果的两用性;⑥如果又识别出两用性研究,要求机构上报给联邦资助部门或机构,必要时提出风险降低计划的修改建议;⑦明确负责任的研究信息交流场所和方式(强调内容、时间和发布范围);⑧对首席研究员(PI)的年度进展报告进行评审,明确是否出现两用性研究结果,如果是,对其进行标记,以引起机构的关注,必要时采取上述潜在的风险降低措施。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充分降低研究风险,联邦部门和机构将考虑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自愿删减研究论文发表或交流(技术出版限制受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的影响,如15 CFR parts 730-774和22 CFR parts 120-130);②研究保密分级:根据《国家安全决策指令/NSDD-189》,联邦部门和机构将在分级权力和分级指南范围内进行分级,或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协商进行分级;联邦部门和机构可考虑是否给予其他部门或机构对保密研究进行资助;③不提供或中止研究资助。
3 政策评论
3.1 新政策不是全面解决两用性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新政策产生了有关政策冗余问题。美国联邦管制剂计划(SAP)的管制剂清单涵盖上述15种生物剂和毒素。管制剂研究有一套严格监管系统,包括所有相关研究人员背景审查和实验室设施和设备申请许可;新修改的管制剂法规包括加强对两用性研究监管新政策涉及的生物剂和毒素的监管。通过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IBCs),许多研究机构已将管制剂研究整合到地方生物安全评审系统中研究。其次,新政策没有涵盖被NSABB和其他许多组织机构引证说明需要加强两用性研究研究监管、已公开发表的经典的两用性研究案例,美国从头合成脊髓灰质炎病毒、澳大利亚鼠痘病毒实验和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气雾化研究等经典的两用性研究案例都不包含在新政策监管范围内[8]。新政策力图明确限制监管范围,防止对无危害的合法研究的过度鉴定,避免研究机构的监管负担。但是,由于同联邦政府管制剂计划重复和新政策不能监管经典的两用性研究,因此新政策是否能全面解决两用性问题受到质疑。
3.2 新政策可行性受到质疑
由哪些联邦部门或机构对研究的两用性进行评审?他们应该具备哪些专业知识?新政策中明确阐明了将调查结果上报给政府的时间表,但报告给研究人员和机构、“与研究机构或人员共同制定风险降低措施”时间表是什么?这种评审时间安排如何适用于NIH 研究分阶段审查、资助期限计划或其他监管审查?如果在风险降低措施制定或研究项目两用性识别方面存在分歧时如何处理?H5N1 禽流感研究案例说明,两用性研究风险评估非常困难。
新政策中风险降低计划内容(如在机构层面持续评审)没有明确,如多久评审一次?大学研究机构或个人进行持续评审是否会加重研究机构监管负担?如果由IBCs 进行持续评审,是否应配备额外的资源?哪个联邦政府机构负责IBCs 报告和咨询?IBCs 是不是也将与NSABB 建立起联系,与NSABB和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共存一样?
3.3 新政策违背NSDD-189指令和国家安全政策
首先,国家安全决策指令(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NSDD)189强调“公开是科学进步的关键,应尽可能得到保护”的原则。尽管新政策特别地引用了NSDD-189,但新政策中风险降低方案包括修改研究设计或方案、确定交流方式和场所,或要求删减研究论文,与NSDD-189 相违背。其次,研究安全分级保密和删减等风险降低措施的可行性也受到质疑。由于两用性研究问题复杂,禽流感H5N1病毒传播性研究经过WHO 专家组评审后要求全文发表,与NSABB 原来意见相反;公立大学遵守国家公开记录法,公众可自由使用许多文件;研究建议、报告和出版物在公开发表前已接受多次审查。新政策所涵盖的许多生命科学研究已经进行了数十年,可能对已经公开的研究进行回溯分级吗?怎么能确保“真实合法的”研究人员获得删减后论文的重要关键细节,而不妨碍科学研究进展?即使建立了一套研究人员核查系统,谁来管理?私人期刊出版者即使建立起自己的两用性研究评审系统,如何管理?最后,生命科学研究分级保密或管理带来更大安全隐患。2001 年后美国加大生物防御研究是否违背国际《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TC)备受关注。美国反驳的主要理由是美国大学研究公开,研究透明体制有助于消除国际对美国“秘密”生物武器计划的关切。研究分级保密、删减研究成果或者将管制剂研究从大学转入国家或国防研究室,只能加重国际社会对美国生命科学研究计划的担忧,可能引起更大的国家安全或外交问题。
3.4 新政策监管界限不明确
一方面,政府必须满足公众要求加强对两用性研究的监管的要求,同时必须依靠科学家应对流感大流行;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避免过度监管,妨碍科学发明和创新。确定政府科学研究监管范围和尺度,在于平衡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各种利益共同体持续协商,达成共识,确定各自的权力、权限和职责,设置明确界限,哪些是科学家/政府允许做的,哪些是科学家/政府不允许做的。表面上看,这项新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但仔细分析美国政府新政策发现,新政策对两用性研究界定不明晰。新政策监管界限不明确,不仅挫伤研究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可能会妨碍美国和其他国家科学家的国际合作,使美国科学研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禽流感H5N1 病毒研究争议案例中,荷兰政府认为禽流感H5N1 病毒研究属于应用性研究而不是基础研究,因此要求Fouchier 等在发表论文前申请政府许可,认为该研究属于生物武器技术出口控制法案监管范围。这与美国“NSDD-189”和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相违背[9]。
3.5 新政策对生命科学研究影响最小
新政策要求联邦部门和机构对资助的两用性研究方案进行全面筛查,总体上受到了研究人员和安全专家的积极评价,但一些大学协会担心其不必要地妨碍学术研究或中止秘密研究。部分科学家对该政策的模糊性提出质疑,但联邦官员不这么认为。美国国家过敏和传染病研究所主任Fauci估计,几所大型大学和政府机构,如波士顿大学、NIH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等对两用性生物医学研究进行类似评审的经验表明,该政策每年可能仅影响极少数研究。近期NIH 官员对新政策涵盖的约400 份项目进行评审,仅少数研究引发关注,没有研究需要进一步修改[10]。美国新泽西州Rutgers大学分子生物学家Ebright 认为,美国对两用性研究管理迈出重要的一步,两用性研究监管还有相当多的问题尚待解决。
4 政策动因分析
4.1 生命科学研究两用性关切
近几十年来,生命科学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结构基因组学、功能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及微生物基因组学的发展。生命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已经在医药卫生、农业、工业及环保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2001 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埃卡德·温默(Eckard Wimmer)实验室进行了脊髓灰质炎病毒合成实验;2005 年美国武装部队病理学研究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功地再造1918 年西班牙流感病毒;2010 年美国克雷格·文特尔研究所宣布制造出首个人造生命细胞;2011 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首次合成真核生物的部分基因组等。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风险问题引发了政策制定者、科学研究人员和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
4.2 呼吁采取行动
美国“9·11”恐怖袭击以及随后的炭疽邮件袭击事件,使越来越多的人考虑生命科学研究信息恶意应用的可能性,呼吁政府采取行动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科学团体和国际组织呼吁防止生物技术谬用。美国科学家联盟(FAS)前主席凯利于2003年7 月在《纽约时报》社论中指出,任何生物研究或生产场所都有可能被用于邪恶目的,生产挽救生命的疫苗研究室和能够生产毒素的实验室之间的区别只是一念之差。2004 年英国医师协会(BMA)警告说,每个科学家应当注意其研究工作对禁止发展和使用生物武器的法律和道德标准产生的影响,敦促他们积极参与是否要禁止此类研究的论证。世界卫生组织2002 年、2004 年的报告《应对生物和化学武器的公共卫生反应:WHO 指南》,对科学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发展可能对生物武器研究的影响进行了阐述,高调介入防止生物技术滥用的行动[11]。国际红十字会向各政治和军事首脑呼吁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保护人类免遭生物技术谬用的威胁,促进和增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同时还向科学和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技术企业和制药企业呼吁,要求严格检查机构内部的研究活动等[12]。
4.3 政府反应
20 世纪70 年代末期到80 年代初期,科学和安全团体出现分歧。198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发表《科学交流和国家安全研究》报告;1985 年美国里根总统发布NSDD-189;2005 年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科学交流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科学信息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安全管制》报告声明,研究公开对于保护美国国家安全非常重要,美国的敌对分子也可能从科学公开中受益[13]。
总体上,生命科学研究相关的风险主要是指人员或环境意外暴露于病原体或毒素,美国现有的、协同的法律法规和指南主要针对生物安全、物理安全和个人可靠性相关的风险管理,包括管制剂计划(42 CFR part 73,9 CFR part 121和7 CFR part 331)、《NIH 涉及重组DNA 分子研究指南》、微生物学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BMBL)。2001 年“9·11”恐怖袭击和随后的炭疽邮件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和《生物恐怖主义应对法案》是预防生物材料意外谬用的法律基础,包括管制剂的拥有进行强制性注册登记、不能拥有管制剂的受限制个人认定以及美国最危险性病原物理安全监管系统。一些生命科学研究风险直接与两用性研究特性有关,即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信息、产品或技术可被误用,引起伤害或威胁社会。为确保风险得到管理、益处得到实现,应评估两用性研究的风险和益处,美国政府政策强调整体解决两用性研究风险,即生命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信息、产品或技术可能被误用的风险。长期以来,美国科学和安全团体努力开发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程序,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生命科学谬用风险的同时促进其有益的应用。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理事会(NRC)发布《恐怖主义时代生物技术研究》报告(即“Fink报告”)认为,目前尚无国家开发出解决生物技术研究方方面面问题的指南和措施,现有的国内和国际基础或应用基因工程研究活动管理指南和法规可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周围环境的物理安全,但是尚不能解决研究工具、技术或知识库误用于进攻性军事目的或恐怖主义目的。此外,尚无国家或国际评审机构具有法定权力或自我管理责任对研究风险/益处进行评估[14]。美国政府认识到研究信息误用威胁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同意制定新的生物安保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地降低生命科学研究信息误用(威胁公共卫生和安全以及其他国家安全)风险。根据《Fink 报告》建议,2004 年成立NSABB,为美国联邦机构开展或资助的两用性生物学研究监管策略提供咨询和建议,既要考虑到国家安全的关切,又要考虑到生命科学研究团体的需要。2007 年NSABB 发布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框架,重点提出了两用性研究的定义并列出7 种类型的两用性研究[15]。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 病毒传播性研究公开发表争议,凸现现有的识别和平衡生命科学研究的潜在益处和安全风险的联邦监管机制缺失,因此美国政府出台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
同时,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 病毒哺乳动物间传播性研究引发的两用性研究关切,确保资助前对相关研究方案进行严格评审,考虑研究的科学和公共卫生益处、相关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风险,以及必要的风险降低措施,美国政府还为如何处理增加人畜共患病病原致病机制的“功能获得性”研究提供指南,尤其是禽流感H5N1病毒。2013年2月21 日,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N1 哺乳动物间飞沫传播性研究资助决策指导框架》,指导高致病性流感病毒H5N1 在哺乳动物间飞沫传播性研究项目的资助决策,加强禽流感H5N1病毒研究监管[16]。
大多数NSABB 成员建议修改后的禽流感H5N1病毒基因改造研究信息应该全文交流发表,但是也认识到,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现试验研究结果谬用高风险,而全球合法科学研究人员和公共卫生官员需要了解,因此不应该大范围内传播。有效的、实用的、可行的敏感科学信息限制性共享机制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为对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交流风险进行管理,NSABB 强烈推荐美国政府应及时开发出实用和安全敏感科学信息限制性获取机制,保护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生物安保措施[6]。
4.4 国家生物安全战略
2009 年11 月23 日,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了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应对生物威胁国家战略》[17],首次将应对生物威胁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美国强调利用宣传科学家行为准则、严格两用技术管理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方式预防生物两用技术的谬用,同时也注重积极利用生命科学的知识及成果降低传染病暴发的危害。为帮助确定两用性研究信息,采取降低其谬用风险的行动,同时强调合法使用的重要性,美国联邦政府拟为生命科学团体识别“对具有恶意企图造成生物威胁的人特别有用的”研究或信息提供详尽的指南。
5 结语与启示
5.1 美国加大危险性研究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已采取一系列行动降低两用性研究带来的风险,从事禽流感H5N1 病毒和其他14 种潜在危险性的生物剂和毒素研究的科学家希望从美国政府获得资助,将面临新的要求。包括美国DHHS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N1 哺乳动物间飞沫传播性研究资助决策指导框架》在内,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有助于美国对整个生命科学研究周期(从最初提交资助申请到研究结论和研究成果交流)潜在的误用风险进行管理。
5.2 美国最严厉的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
《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与《美国政府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机构监管政策》是对其他现有的病原体和毒素拥有和处理管理法律和条约的补充,包括《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8 U.S.C.175》,共同强调一种负责任的文化,提醒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责任,维护科学诚信,预防科学滥用。目前,美国管制剂法规(SAR)要求对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以及动物和植物产品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的病原体和毒素拥有和处理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进行适当监管。美国政府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表明,生命科学研究资助机构及接受资助的机构和科学家共同负有两用性研究监管、促进两用性研究负责任开展和交流的责任。比如,预测产生可在哺乳动物间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的H5N1 病毒等两用性研究方案经过科学价值的同行评审和两用性研究监管评审后,DHHS 框架要求对相关研究方案(预期产生可在哺乳动物间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的H5N1 病毒)进行资助机构评审甚至部级别评审,决定DHHS 资助的可接受性[16]。
5.3 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以科学团体自我管理为主
2004年,Fink委员会期望美国联邦政府在“值得关注的试验”(即后来的两用性研究)评审中承担顾问甚至决策的作用,而拒绝联邦政府在涉及国家安全风险的科学出版评审中发挥作用,鼓励依靠科学家和科学期刊的自我管理(而不是政府审查),强烈反对政府生命科学“敏感但非保密(SBU)”信息管制[14]。2005 年Tumpey 等的流感研究论文、2011 年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 病毒研究论文公开发表前由美国NSABB 审核,NSABB 成员最终同意论文应公开发表。研究论文移交给NSABB 审查是志愿的,而且NSABB 的决定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主要依靠科学团体志愿性审查的自我管理[18]。
美国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政策很大程度上来源于2007 年NSABB 生命科学两用性研究监管框架。NSABB 认为,解决两用性研究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提高科学团体两用性研究意识、加强培育科学团体责任文化,教育是重点[15]。科学家有责任了解其科研成果误用的可能性,并帮助形成生物安全的关键政策。生物学家必须对具有潜在应用于发展生物武器的研究项目进行自我管理,否则会承担严格的外部控制的风险。因此,美国政府政策采用NSABB两用性研究监管建议,赞同生命科学团体的自我管理[18]。
一种涉及政府控制研究发表机制可促进安全,但必须以丧失学术自由为代价,还可能妨碍科学进展。学术自由是科学进展的关键。科学团体对政府审查持谨慎态度是合理的。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如果安全价值超越了科学价值,政府官员及安全专家也会受到贬损。因此,政府决策者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对其审查的公开发表研究的科学意义进行判断受到质疑。此外,由于政府审查可能以“反恐”名义侵犯学术自由,可能会威胁到言论自由,政府对科学审查也受到质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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