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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

2014-04-09周的玲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阳明心教育

周的玲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思想道德教育内容是思想道德教育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依托,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状况而确定的。战乱中建立的明王朝,围绕着恢复旧的等级秩序和巩固新生政权两大主题,在明代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全面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对民众进行了不同类型的思想道德教育。

一、崇儒尚王的思想教育

明代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在文化上也大力推行了专制主义的一统政策。明初,为了恢复旧的封建等级秩序,把程朱理学奉为官方哲学,把儒家经典定为各级各类学校生员的必修教材;明中叶,随着人们意识的觉醒,禁锢人们思想的程朱理学已经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主张思想解放的阳明心学被大力宣传。程朱理学、儒家经典和阳明心学被渗入学校、书院和民间组织,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1.“使家不异政,国不殊俗”的程朱理学。建国后,明太祖就下令要用程朱理学来统一民众思想、控制社会舆论,因此重用了一批朱学的传承人,如宋濂、刘基和徐存仁等。为了抬高儒学的地位,明太祖还下令在全国祭祀孔子,免除孔孟门徒和子孙的徭役。明成祖亲自主持纂修了《四书大全》《五经大全》《理性大全》,编成后下令在全国范围内颁行,“使天下之人获睹经书之全”,“修之于身,行之于家,用之于国,而达之天下,使家不异政,国不殊俗”[1]。主张君权的绝对性和永恒性的程朱理学,被推上了至尊的统治地位。程朱理学正统地位的确立在科举考试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明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以程朱注疏为准,国子监与各府、州、县儒学都立有一块镌刻卧碑,上面写道:“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主”,“不遵者以违制论”[2]11。明代科举考试有着统一的文体格式:八股文。八股文由固定格式的排偶句组成,一文可分为六段,每一段的字数是限定的。八股文的内容也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文章的观点必须与朱熹相同,否则就无法通过考试。八股文的正统地位导致了学校、老师和学生都竞相追捧程朱理学,成为明中前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2.“修身立政,备在其中”的儒家经典。洪武二十四年,召孔子五十六代孙孔希学曰:“孔子作《春秋》,明三纲,叙九法,为百王轨范,修身立政,备在其中,未有舍是而能处大事、决大疑者。”[1]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儒家经典的影响,下令规定所有学校“一以孔子所定经书诲诸生”[3],并命国子学祭酒们“一宗朱子之学”,“令学者非五经、孔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讲”[4];科举考试一律从《四书》《五经》中出题。国子监的教学内容,必须将儒学经典置于突出的地位,“入监者,课以明体达用之学,以孝悌、礼义、忠信、廉耻为本,以六经、诸史为之业”,“凡经,以《易》、《诗》、《书》、《春秋》、《礼记》,人专一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兼习之”[5]1789。除了国子监,地方官学、社学、武学、宗学、内堂学也都很重视儒家经典的教授,学校的教材主要是《四书》《五经》《孝经》等著作。明政府一方面通过强硬手段要求学生学习儒家经典,另一方面用鼓励的方式激励学生习读儒家经典,下令规定:府、州、县学生员,责任守令于民间俊秀及官员子弟选充,守令亲身相视,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齐,自年十五以上,已读《论语》《孟子》四书者乃得预选。总之,从中央到地方,从官学到社学,儒家经典都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明太祖不但诏令学校加强对儒家经典的学习,而且自身也主动学习儒家经典,他请大儒为自己讲解《四书》,遇到不理解的地方,便放下架子向身边的儒士请教。

3.“心外无理”“心外无物”的阳明心学。阳明心学与程朱理学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反动统治为最终目的的。随着程朱理学的推广,其弊端逐渐显现,到明中叶时期,它已经不能满足统治阶级麻痹民众思想的需求了。明政府把重点转向了刚兴起的阳明心学,心学成为社会主流思潮,渗入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中,从中央国子监到地方社学,都讲授阳明心学。

阳明心学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书院讲学和担任高官、督学和教官的王氏门徒们的私自传入。作为王阳明的门徒,他们崇信阳明心学,熟知诸经的解释,热衷于书院讲学,在教育生徒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渗入了阳明心学。如门徒邹守益在王阳明去世之后,聚王氏门徒于天真书院讲学,不久升迁为南京国子监祭酒,在其任职期间,必定将阳明心学渗入到了监生的教育与管理之中;徐阶,嘉靖年间的国子监祭酒,后来升为内阁大学士,他热心于会讲,曾聚五千余人于灵济宫,讲论心学;还有很多的王氏门徒在阳明心学传入各级学校之中起了不少作用,如华阴县训导张后觉、山东提学副使邹善和南京国子监祭酒邓以赞等。书院是阳明心学传播的主阵地,王守仁在不任官期间到处建书院讲学,招收了很多门徒,其生徒又到处建书院讲学,最终阳明心学在各地都得到了广泛传播。

二、明礼导民的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明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封建秩序、巩固封建政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明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明代的道德教育延续了历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内容的传统,教育民众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准则和自觉调整自身行为。

1.“敬宗收族”的封建宗法制度。出身低下,从农民起义中脱颖而出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鉴于前代统治者的失败统治,吸取经验教训,把伦理道德教育看作是关乎国家兴亡的大事,企图通过 “敬宗收族”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最终建立“贵贱有别,望而知之”[6]的等级社会。

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是明王朝最基层的组织,能够起到凝聚宗族力量,是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的得力助手,因此,明代历朝统治者都大力提倡用宗法制度来维护等级秩序。明代许多理学家都很注重对宗法制度的研究,并在政治实践中利用它们来巩固封建统治,最典型的就是邱濬。邱濬在弘治年间担任礼部尚书、太子太保兼文渊阁大学士,在其任职期间一直在大力宣传朱熹的《家礼》,他认为此书是“诚碎邪说、正人心之本”[1]284,天下人熟读了此书,就能按书中的礼仪规范行事,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成化十年(1474年),邱濬根据朱熹的《家礼》编纂了《家礼仪节》一书,在书中补充了当时流行于家族内部的许多礼仪规范,为了方便民众对《家礼仪节》的学习,还把家族的种种礼节绘成图。此书一经出刊,在明代社会深受欢迎,曾多次重刊,有弘治三年(1400年)顺德知县吴廷举刊本、正德十三年(1518年)常州刊本、嘉靖十八年(1539年)刊本、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常州钱时刊本和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何士晋刊本。王守仁也是推崇用宗法制度维护封建统治的倡导者之一,他提出的十家牌法和乡约对巩固明王朝的封建统治产生了重大影响。

2.“贵贱各有等第”的等级制度。为了形成“贵贱各有第等,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1]291的等级秩序,开国后,明代统治阶级对社会各阶层在居住、衣冠服饰和丧葬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居室在封建社会是人们社会地位高低的标志之一。明代居室,“皆遵国制”,等级分明。建国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礼法和等级制度,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住宅等级制度:“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三品五品厅堂五间七架……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不许在宅前后左右多占地,构亭馆,开池塘”[7],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对此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建文四年规定:军民房屋不许盖造九、五间数。统治阶级不仅对居室的构造和间数进行了限定,还严格规定了居室物品。万历年间,禁止居民使用银杏金漆方桌。衣冠服饰不仅能体现礼法的约束,而且能区分尊卑贵贱,其制作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明政府对皇帝的冕服、通天冠服、皮弁服、武弁服和燕弁服,皇后、皇妃、皇嫔及内命妇、宫人,皇太子、亲王及其妃的礼服、常服,文武官员的朝服、祭服、公服和常服和士庶巾服都进行了严格规范,而且严格执行规定,如有违反,则严惩不贷。衣服的图案、长度、花纹、颜色、饰品都是等级的象征。例如,蟒龙、飞鱼、斗牛等图案和玄色、黄色、紫色等颜色都是官民禁用的。明代帝后、宗室诸王及妃、品官、庶民的丧礼、丧服制度和埋葬制度及礼仪都有严格的限定,尤其是帝后的丧葬制度都写进了《明会典》《大明集礼》,成为国家法律条文的一部分。皇帝、皇后死后,一切娱乐活动暂停,全体臣民服丧,举国上下哀悼,称之为国丧。明代的贵贱有别不光体现在丧礼、丧服上,就连墓地、墓碑、坟头、下葬物品都是等级的象征。明代帝王的陵寝建筑极其豪华,且不准任何人随意进入。地位越高,墓地越大,坟头越高。一品官员的墓地90方步,墓碑是螭首龟趺,坟高18尺,80事随葬物品;二品官员的墓地80方步,墓碑是麒麟首龟趺,坟高16尺,80事随葬物品;……以次递降类推。

3.“孝亲弟长尊师敬友”的礼仪规范。礼仪规范教育,是封建王朝不变的传统,在明代被继续延续。朱元璋为了“使民晓然知有礼义,莫敢犯分而挠法”,“制礼乐、定法制、改衣冠、别章服、正纲常、明上下”[8]。

明统治阶级尤其强调对学生的礼仪教育。明太祖制定了约束国子监监生行为的条款,如:各堂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体适用,以须仕进。宜各遵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为规范地方官学学生的行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特命礼部颁布禁令,并命将禁令刻于碑上,卧于明伦堂左侧。地方社学为约束学员的行为也设有管理规条,《泰泉乡礼》中规定,社学学生如有好酒博弈、逸游骄纵、干犯彝伦者,要予以重治,仍不改者,则要送官府治罪。乡饮酒礼也是社学进行礼仪规范教育的重要途径。除了学校,明代家庭也很注重子孙的行为规范教育,如方孝孺的《幼仪杂箴》,该书对方氏家人的坐、立、行、寝、揖、拜、食、饮、言、动、笑、喜、怒、忧、好、恶,共20项的行为都进行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例如坐:“维坐容,背欲直,貌端庄,手拱臆,仰为骄,俯为戚。毋箕以踞,欹以侧。坚静若山,乃恒德。”[9]48

三、警愚绳顽的法律教育

明太祖认为,法制松弛是元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指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1]建国后,在恢复统治秩序时就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对民众的法律教育。他明确提出:“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10]明代的法律教育以警愚绳顽为目的,包括对广大民众的普通法律教育、对宗藩的宗藩条例教育和对各司的职掌法规教育。

1.使庶民“奉法安分”的普通法律。明王朝是由朱元璋从战乱中建立起来的,他意识到农民起义力量的庞大,为了使广大庶民“奉法安分”,开国皇帝朱元璋下令制定了《大明律》和《大诰》等法律法规,在全国颁行,并将其规定为国子监监生和社学生员的必考之书,明代后世君主均沿袭了此举。

《大明律》是明代的国家法规,汇集了明代的法律条文。洪武六年(1378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编成,颁行天下,共计30卷,606条;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对《大明律》进行修订;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正式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其分为六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计30卷,460条。《大明律》修订成功后,颁发于各省各级各类学校,要求生员熟读。《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汇集全国各地官吏、豪绅地主违法乱纪而受到袅首、凌迟、族诛和弃市处罚的案件所撰著而成的,包括《大诰》一卷七十四条、《大诰续编》一卷八十七条和《大诰三编》一卷四十三条。洪武十九年(1386年),颁赐《大诰》于国子监,要求监生每三天背诵《大诰》一次,每次背诵一百字,不能完成任务者,重打十下;同时,令天下各府、州、县“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遵守。阅三岁,为师者率其徒至礼部背诵,视其所诵多寡次第赏之”[1]。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颁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1]。《大诰》是明代臣民必读之书,其第七十四条《颁行大诰》规定:一切官民之家,都要拥有一部,认真研读。朱元璋还通过科举考试制度来推行法律教育,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科贡以《大诰》为出题内容。

2.使亲王“各守祖宗成法”的宗藩条例。建国后,朱元璋为了巩固皇权,避免皇位继承纷争,制定了分封藩王的制度。为了使亲王们“各守祖宗成法”,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皇明祖训》、嘉靖皇帝制订了《宗藩条例》等限制宗藩权利的专门性法规,这些条例法规多次被后世皇帝沿袭重修,并成为宗亲子孙教育的重要内容。

《皇明祖训》由《祖训录》更名而来,全书分为箴戒、持守、严祭祀、谨出入、慎国政、礼仪、法律、内令、内官、职制、兵卫、营缮和供用等十三篇。明太祖令礼部将此刊印成书,在全国颁行,并下令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己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11],“后有言更者,以奸臣论,杀无赦”[12]。《皇明祖训》对亲王宗室们的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恪守本分,如在宫室、仪仗等方面不得僭越犯分,亲王宗室生子婚嫁承袭都必须上报朝廷,王府文武官员由朝廷任命等。最重要的是,《皇明祖训》明文规定:“凡天子与亲王,虽有长幼之分,在朝廷必讲君臣之礼。”[11]并告戒宗藩,“凡古王侯,妄窥大位者,无不自取灭亡”[11]。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礼部尚书孙春芳等奉命编撰明代第一部关于宗藩的系统法律——《宗藩条例》,编成之后,嘉靖皇帝下令将它“立为万世不刊之典,颁行天下王府永为遵守”[13]。宗藩封爵、奏事、王府内朝见、亲王出入往来、庆祝、迎诏、来朝、婚丧娶嫁、衣着冠带、宗学、过犯、营建、礼乐以及王府官员、护卫等,都在《宗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为防“藩王先后谋不轨”,条例中还规定:宗藩无诏,不得进京;宗藩之间,不得往来探视。甚而出城省墓,亦需奏请,二王不得相见。

3.使各司“彼此颉颃”的职掌法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巩固皇权废除了丞相制度,为了保证各级机构的正常运转,使各司“彼此颉颃”,太祖又命吏部署部事侍郎翟善同翰林儒臣编官职分类之书,名为《诸司职掌》;在《诸司职掌》的基础上,从明孝宗开始又编修了《大明会典》。这些法规在明后期朝代都有重修,并在各部门颁行,要求诸司成员熟读。

《诸司职掌》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编修成书,明太祖下令刊印发行,颁布中外。《诸司职掌》共计三卷,详细说明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以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等部门的职掌规制。《诸司职掌》是明初最重要的行政立法,规定了部门各司的职责,使得各部门权责分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洪武之后的历代关于部门职掌的规章繁多,相互重叠,使得行政司法程序混乱。明孝宗即位后,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于弘治十年(1497年),命大学士徐溥、刘健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改,汇编成书,赐名为《大明会典》;弘治十五年(1502年)修成,但没有刊印颁行。正德四年(1509年),明武宗命大学士李东阳对《大明会典》重新参校;正德六年(1511年),刊印成书,颁行天下,后世称之为《正德会典》。明神宗即位后,命张居正对明代弘治、嘉靖时期关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诸司的职掌法规进行校订、补充和完善,分类编纂,于万历十三年(1585年)编修成书,名为《万历重修会典》。《大明会典》使得各司职位与职责相对应,又彼此牵制,形成了机构之间“彼此颉颃”的局面。

明代统治阶级通过对民众进行崇儒尚王的思想教育、明礼导民的道德教育和警愚绳顽的法律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思想道德教育效果,使明王朝维持了276年的封建统治,成为中国历史上统治年代仅次于唐朝的第二个国祚绵长的封建统治王朝。明代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对我国当今的思想道德教育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和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新时代思想道德教育的发展。

[1]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明实录:明太宗实录卷一六八[M].台北: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据国立北平图书馆,1967.

[2]毛佩琦.中国文化通史:明代卷[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

[3]傅传鳞.明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

[4]陈鼎.东林列传·高攀龙传[M].扬州:广陵书社,2007.

[5]张廷玉,等.明史.职官志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叶梦珠.阅世篇:卷八[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7]张廷玉,等.明史:卷六八[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明实录:明太宗实录卷十四[M].台北: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据国立北平图书馆,1967.

[9]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一[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0]宋濂.洪武圣政纪[M].北京:中国书店,1959.

[11]皇明祖训[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3.

[12]谈迁.国榷:卷10[M].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

[13]朱勤美,孙能传,江蘩,等.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59:史部.政书类:宗藩条例[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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