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机制的思考
——以“MH370”赔偿为线索

2014-04-09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马航空难出境

杨 鸥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

对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机制的思考
——以“MH370”赔偿为线索

杨 鸥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

在出境旅游人数不断增长的同时,旅游空难事故也时有发生。在思考如何协调空难赔偿问题中的法律冲突,赔偿标准的确定,责任划分,保险类别和赔偿金额的确定,责任人能力承担等问题后,大致模拟出“MH370”航班上中国旅客的赔偿方案,我国应通过加入精神赔偿责任、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增加国家救助、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救援机制等方式来完善我国的出境旅客空难赔偿机制。

出境旅游;空难;空难赔偿;MH370

目前,我国的航线运输,大概有两类航线,一种是国内运输航线;另一种则是国际运输航线,出境旅游走的就是国际运输航线。我国国内法对国内运输航线中,出现的航空事故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主要是分析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乘坐国际航空路线的飞机,发生空难事故后,出境旅游赔偿机制的完善问题。

一、出境旅游空难赔偿问题概述

国际空难:国际航空运输中飞机等航空器在飞行中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灾难,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飞机失事,并由此带来灾难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出境旅游空难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购物等活动,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活动的过程中,离开常住地到达国外,在此过程中,发生国际空难,而引起的一系列赔偿问题。

二、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遇到的问题

出境旅游发生航空事故后,赔偿问题相对复杂,要想妥善解决出境旅客的空难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冲突如何协调?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顺序如何?首先,出境旅游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如可能会涉及到旅客的国籍国、旅游目的地国、飞机承运人国等),在出境旅游空难索赔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为如果选择索赔的国家不同,适用法律则会不同,赔偿金额也会有所区别,而且此过程往往耗时较长。其次,由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对旅游空难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在此情况下,到底应该首先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对此,笔者在翻阅资料后,得出以下结论:

目前,影响我国的旅客空难赔偿问题的法律法规有:《蒙特利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而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在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充适用,且前两者的适用必须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涉及我国出境旅客的空难赔偿问题时,应首先适用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但是在索赔过程中,索赔人不仅要熟悉中国的法律、国际条约,还应该熟悉马来西亚、美国等地与空难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且不要轻易接受航空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权衡在那国的赔偿规定更有利于索赔,再在该地提出索赔请求。

2.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旅游空难的索赔到底有何依据?旅客家属应该根据何种依据提起索赔诉讼呢?对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承运人负有将购买了机票的旅客,由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责任与义务,在此过程中,如发生空难,承运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而航空公司赔偿数额的多少,取决于航空公司与旅客所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而航空运输合同即是旅客所持机票后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上面写明了航空运输的性质、适用的法律和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1],所援引是的何种法律影响了航空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

3.到底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旅客空难赔偿责任常常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将旅客由一目的地运送前往另一目的地的义务,空难给旅客造成伤亡,航空公司承担的是法定义务。但如果该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存在负担侵权责任的可能。因此,研究航空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责任人,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角度研究,是影响空难赔偿方案的重要因素。

4.是否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在发生空难后,受害者的家属除了获得航空公司给予的赔偿外,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即航空意外保险赔偿或人身意外险的赔付。保险公司一般都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赔付过程相对简单。然而,航空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都属于商业险,由旅客自愿购买,没有购买的旅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如果“MH370”航班上的某些中国旅客没有购买航空意外险或人身意外险,则不会获得此部分的赔偿。

5.赔偿是否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旅客空难赔偿包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毋庸置疑。那我国是否应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旅客空难索赔的范围呢?对此问题,笔者有如下思考:

从旅游的出发点、过程及目的来看,旅游都是一种以获取精神享受为目的的活动,是一种精神活动,在此精神活动的过程中,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对自身及家属来说,都是致命性打击,笔者认为,中国立法应该考虑将一定的精神损坏赔偿列入旅客空难索赔范围内,如何实施后文将作阐述。

6.赔偿金额大小的问题?航空事故的赔偿金额,常常涉及到生命价值问题的考量,当一个人的生命权利受到损害时,到底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一个人一生可能创造的价值呢?“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对此赔偿金额也有不同规定。通常从旅客的年龄大小、收入的高低、所抚养的人等方面来考虑。

7.责任人承担能力的问题?空难赔偿往往金额巨大,十分考验赔偿责任人的承担能力,在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又如何协调旅游赔偿问题?赔偿责任又由谁承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8.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空难事故索赔的诉讼时效为2年,依受案法院地法律确定。那这2年是否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取决于索赔人是否选择在中国起诉。

据此可知,“MH370”航班到达目的地北京的时间应为2014年3月8日,因此索赔人应自该日起2年内,向责任人(可能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其他责任主体)提起索赔诉讼,否则将丧失索赔的权利。

三、“MH370”事故赔偿方案模拟

在对以上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思考后,笔者模拟出“MH370”航班空难事故的可能赔偿方案与注意事项。须注意的是本文所指赔偿方案是只是针对“MH370”航班上中国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方案,而不包括行李物品等财产损害赔偿的索赔方案。对财产损害赔偿的索赔,《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有明确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据马航官方发布的数据显示,“MH370”航班上的中国乘客一共有154名(其中包括一名台湾乘客)。研究这154名乘客的索赔方案,不仅迫在眉睫,也事关重大。笔者模拟了此次事故的赔偿方案与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一般来说,进行航空事故的索赔一般分为两步:第一、确认商业保险的赔偿额度,购买了航空意外险或人身意外险的中国旅客可以获得此部分的赔偿;第二、确认责任险的赔偿额度,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乘客只能获得此部分的赔偿。

1.分析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此程序又分为两个过程:(一)航空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的问题。在研究“MH370”航班的乘客名单后,中国保险公司应确认该航班上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或人身意外险的中国乘客名单,并根据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赔付。如果事故原因悬而未决,也可根据特殊情况先行赔付。由于航空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都属于商业险,由旅客自愿购买,对于没有购买商业险的旅客,将不会得到此部分的赔偿。(二)航空公司投保的机身险、飞机第三人责任险等。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马航自2013年12月1日为该“MH370”航班的飞机投保的机身险限额为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7.5亿美元。由于事故原因未明,机身赔付也会有多种可能。如果是一般事故,可以由机身险保单来赔付;如果涉及恐怖袭击,则是机身战争、劫持险保单来赔付。也就是说,如果确认事故发生原因,即可确定马航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而马航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话,那马航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便可以用来支付其应付的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多少须等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才可确定。

2.在确认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后,应当确认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与标准,通常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中国、马来西亚(承运人国)、美国(“MH370”航班的飞机为波音777-200ER,由美国制造)均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根据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可知,在研究“MH370”航班的空难事故赔偿方案时,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的具体规定。

国际社会对于“MH370”航班空难发生的原因,猜测大概有以下几种可能性:劫机;飞机故障造成的事故;飞行员自杀性事故,而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事故原因不同,则赔偿金额也不同。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对于空难事故的赔偿的“双梯度赔偿”规定可知:第一、“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不管此次事故马航有无过错,其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计人民币120万)的责任,这就意味着“MH370”航班的中国旅客的家属能获得最低RMB120万元的赔偿金额。第二,“无限制责任”的规定。如果“MH370”航班的空难事故最后证实,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马航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马航将要承担无限制责任。

二是事故原因确定前的索赔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历史上曾有飞机失联60年,希望公众要有心理预期”。那么,如果“MH370”航班飞机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家属能否申请先行赔付?对此问题,《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有明确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先行赔付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责任的承担,在查明原因后,应从承运人(马航)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三是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找出责任人。在“MH370”航班空难事故发生后,国际社会协助寻找该飞机的下落,至今原因未明。在确定事故发生原因后,“MH370”航班的中国旅客的家属可以通过与航空公司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索赔。但如果“MH370”航班空难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马航的过失、不当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那么,马航将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家属也不能再向马航进行索赔。

四是确认中国旅客死亡后,金额的确定。如确认“MH370”航班的中国旅客全部坠机身亡,那死亡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呢?对此问题,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旅客死亡赔偿金的金额规定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中国的对死亡赔偿的空难赔偿款一般在120万至150万人民币之间;马来西亚的赔偿款一般是30万到50万美元不等;而在美国,空难赔款额一般在1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金额赔偿,遵循的是大概是“同命同价的原则”,如农民与官员的生命价值相等,只是根据旅客生前的赡养义务、工作年限等而有所不同。

五是马航的承担能力问题。马航连续几年的亏损,让社会各界不禁担心,如果事故原因确定后,由马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那面对几亿美元的索赔金额,马航是否有能力承担呢?如果马航无力承担时,又如何解决呢?那这就要考验马来西亚政府,是否会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对未得到赔偿的乘客先行赔付,待马航恢复赔偿能力后,再进行追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调查“MH370”空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人为”,成为影响赔偿方案的重要因素,因此,搜寻“MH370”航班飞机的下落,并调查“MH370”航班空难事故发生的原因至关重要。

四、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机制的完善

在分析马航“MH370”航班可能的赔偿方案与注意事项后,可以看出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笔者根据对空难赔偿问题的思考,提出以下几个完善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制度的措施:

1.明确规定精神损坏赔偿制度。旅游不仅仅是一种消费活动,更是一种享受旅途乐趣的精神活动,在旅途的过程中,受到的伤亡事故往往会给旅客自身或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打击。然而,《蒙特利尔公约》在公约的原本文字上(损害仅限于身体伤害“bodily injury”)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旅客或其家属便不能获得精神赔偿,是否能够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这取决于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定。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旅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应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旅客空难索赔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界定精神损害的范围,精神损害可界定为“可以明显观察到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害本身引起了人身伤害”[2]。

在明确精神损害的内涵后,才能进一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金额。我国应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空难事故的不同情况(如索赔时间程序的复杂程度、耗时长短等),规定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遇难旅客的家属一定的心理安慰,但此数额不宜太高,具体数额多少,还得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加强国家间的国际司法协作。在协调解决旅客空难赔偿问题的过程中,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且,由于空难事故责任认定复杂,当事人国籍各异,加之各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充分、细致的司法协作。为此,我国可以考虑与我国出境旅客前往较多的旅游目的国(又或是国际航班较多的国家)签订具体的国际司法协作协议,在解决旅客空难索赔纠纷的过程中,方便递交法律文书、司法协作等,减少一定的法律冲突。

3.与国际社会接轨,完善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不管是协商解决空难纠纷,还是诉讼解决,空难赔偿金额很难确定。而在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航空承运人巧立名目,在过低的法定限额之上增加人道主义赔偿等款项来安慰受难者家属,造成赔偿标准的混乱。为此,我国应该与国际社会接轨,建立起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旅客空难赔偿标准。

4.加强国家援助,在无力承担时对家属进行一定的援助。空难事故赔偿往往金额较大,很容易出现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国应该考虑成立专项赔偿基金,对于赔偿无望的旅客家属,必须抚养的家庭成员一定的经济救助,从而维护遇难旅客家属的合法权益。在责任人恢复承担能力后,再予以追偿,但此过程耗时较长,收益回报小,管理经费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5.努力完善国家救援机制,增强救援力度。在旅客空难事故发生后,国际社会应根据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开展国际救助,力所能及地给予更多的援助,从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我国应努力与世界各国加强国际援助,互相利用双方先进的技术设备,在旅客空难事故发生后,努力将损失与伤害降到最低。

出境旅游发生空难事故后,索赔问题相对复杂,在深刻考虑我国出境旅客空难赔偿制度的不足后,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善现状,与国际社会接轨。在确认“MH370”航班空难事故发生的原因后,国际社会应积极援助,协商解决MH370的中国旅客赔偿方案。

[1]王倩.我国空难赔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J].中国民用航空法,2004(12).

[2]王浩.国际空难中承运人对旅游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以“华沙体系”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1.

The Thought of China's Outbound Travelers with Air Crash's Compensation Mechanism——Taking"MH370"Compensation for Clues

YANG Ou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While in a growing number of the outbound travelers,the travel safety incidents have also occurred.During the outbound travel,if the plane have an air crash.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cross-border,the claimant will become very difficult.After thinking of a few questions of our nation's outbound travel compensation system with air crash.Approximately simulate the Chinese passengers's compensation scheme on the"MH370"flights.Whereby,I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our outbound travelers's air crash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utbound travel;travel compensation;air crash compensation;MH370

D997

A

1009-4326(2014)03-0056-04

(责任编辑 王先霞)

2014-04-22

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校级科研课题“我国出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2013XZYJS097)的阶段性成果

杨 鸥(1989-),女,四川遂宁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猜你喜欢

马航空难出境
空难的那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军机空难 一箩筐
空难
В первом квартале 2016 года через КПП Маньчжоули прошли 220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грузовых железнодорожных составов
马航MH370空中搜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