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予提高*
2014-04-09肖晗
肖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当前,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愈益重视法律文书的作用,特别是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司法文书的规范性和质量,把司法文书看作是检验司法工作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却不甚重视法律文书学的教学。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学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二是课程性质定位不清,有的法学院系将其定位为专业课,有的则将其定位为类似大学语文的基础课,有的将其定位为必修课,有的则将其定位为选修课;三是课时太少,难以对学生进行充分的法律文书制作技能训练;四是师资队伍配备不够理想;五是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指挥棒的司法考试近几年来没有法律文书学方面的命题,更把法律文书学推向尴尬境地。
笔者以为,导致法学教育界轻视法律文书学的根本原因,是法学教育理念存在某种偏差,没有认清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基于此,要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就必须明确其价值。可以说,法律文书学作为研究法律文书的一门学科,与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稳定的维系干系重大,且与法科学生毕业后的职业生涯息息相关,与其前途命运利害相连。具体而言,法律文书学的课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任何法律职业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写作。担任警官、检察官、法官要写法律文书,担任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行政官员要写法律文书,充当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等同样要写法律文书,甚至充当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也要写法律文书。所以,法律文书涉及的职业领域十分广泛。而写作法律文书需要多种知识和能力的储备。就知识储备而言,写作一篇法律文书,既要运用法律知识,又要运用写作学、逻辑学知识,还可能要运用经济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其中法律知识的运用,既需要运用实体法知识,也需要运用程序法知识,还需要运用证据法知识。就能力储备而言,既需要良好的写作能力,又需要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更需要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法律文书写作应该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也是法律得以在实践当中运用的最基本前提。它是法律活动的载体,是法律思维的产物,也是展现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场域,但要写好它,却并非易事,非下苦功夫进行艰苦的学习、严格的训练不可,正如《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作者马戈特·科斯坦佐所言:“在一般人的眼中,法律写作犹如严冬的早晨,既雾气蒙蒙,又狂风大作。”①转引自肖晗.法律文书原理与实务[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4.
二、有利于培养依法办事观念和公平公正理念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这些法律活动除极少数情形外,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文书来表现。换言之,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在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必须体现依法办事观念和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举例来说,审判机关制作的裁判文书便是依法办事和公平公正的化身。裁判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有一段需要写明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写作这一段的目的,就是要交代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守了法定程序的要求,没有限制或剥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得到了其应享有的诉讼待遇。正文由事实、理由和结论(裁判结果)组成。事实部分,包括对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写作。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由“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等导语引起,这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尊重。对证据的写作,包括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分析。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材料具备证据资格的前提。证据的形式、内容以及收集的主体、方法(手段)或程序违法,就构成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这就促使取证主体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其所获证据便不能发挥证据价值和证明作用。法院认定事实,必须建立在核实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理由,要写清事理和法理。法理,包括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再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进而自然而然地推出结论即裁判结果。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会导出公正的结果。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审判人员没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待遇或者在同等情况下得到了同等对待,程序公正实现了,实体公正也就能得以实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裁判文书就是一种看得见的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很明显,法律文书学课程在讲解裁判文书这一部分内容时,这些依法办事观念和公平公正理念也随之渗入到学生的思想意识中。
三、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按照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和精神,对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进行观察、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进而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思维能力就是法律人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观察、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合称。它具体包括探知法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操作过程中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等③朱永红.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河北法学,2006,(7).。法律思维能力在整个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居于基础地位,是把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这种训练要通过一系列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来实现。
法律文书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正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里以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正文部分的写作为例加以说明。总体上看,该文书正文部分的思维进路是事实→理由→结论。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事实。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分三个层次进行表述:一是概写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由于二审主要是审查一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二审判决书应当将一审判决书的实质内容简明概括地反映出来,以便奠定一个审查的基础和标靶。二是简述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的观点。其目的是整理争点,也就是要把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出来,因此在表述上要简洁明了,力避文字冗长。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原因,应抓住要点加以概括,被上诉人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也要加以归纳,以全面反映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重点写清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该层内容是二审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因此,写作时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并运用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甄别。其次,关于理由。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包括事理和法理,阐述时尤其应强调针对性和说服力,防止照抄原判理由,或者公式化的套话。如果说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进行论证,那么,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则应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二是针对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审判行为是否确有错误以及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概言之,要紧紧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评论。通过评析事实、各方观点,再引用法律条文作为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的依据。再次,关于结论(即判决结果)。二审的判决结果应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终审结论,其性质是法官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的一种判断。这种判断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语言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无误。上述表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这一写作过程脉络清楚、层次分明,既渗透了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也充分展现了观察、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过程,因此,通过这种法律文书的学习和训练,可以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力。
四、有利于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
由于法律工作意义重大,甚至事关生杀予夺、济世济民,因此,法律人必须养成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与研究正有利于一点一滴地推动法律实务工作,促进学习者和实际工作者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这里以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制作为例来说明这一点。追求审判的高质量是法院永恒的主题,裁判文书的高质量则是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既是法官心血的结晶、法官解释法律的成果和人民法院公信力的载体,也是法官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职责所在。由于裁判文书事关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院形象的优化,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应当如同养护自己的孩子一样精心、精到地制作它,力避差错的出现。然而,事实上一些审判人员重办案、轻文书,认为法律文书只是一种形式、一种细节,无关紧要,因而在思想上不甚重视文书,在制作文书时便采取轻慢态度,以致“瑕疵法律文书”广为所见。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一次裁判文书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一篇裁判文书的文字错误竟达50多处;在2009年河南省法院系统“瑕疵法律文书”巡回展中,展出了15份严重瑕疵司法文书,共有72处错误;江苏建湖法院在《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文书质量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通报》中“曝光”了20份裁判文书,共有93处错误;某地级市两级法院,两年内有24件判决书中写错了刑期,有份判决书刑期错算长达11年。这些错误大多是审判业务技术层面的一般错误,如数字大写小写混用、错字别字、多字漏字、标点符号错用以及病句、重句、重段等打印校对方面的错误,但也有较为重大的错误,如漏列当事人、数额计算错误、刑期计算错误、超范围保全、将原被告颠倒、将“被害人”当作“被告”判刑、事实或证据与结论“牛头不对马嘴”等。这些错误的产生,既有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欠缺的原因,更多的则是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不强造成的。这些错误严重损害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公正,在社会上影响极坏。为消灭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文书制作中的各种错误,各级法院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建立裁判文书交叉校对制度、严格文书差错责任追究(如,有的法院规定,因裁判文书制作出现严重差错,造成当事人以此为由而上访或差错法律文书被媒体曝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裁判文书多次出现低级错误并被本院全年通报5次以上的,承办法官将被调离审判岗位;有的法院规定,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社会影响,引发当事人不满的,每次给予法律文书制作人和签批人各50元-100元的经济处罚)等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EB/OL].[2010-3-17].http://news.9ask.cn;河南法院“瑕疵法律文书”展在基层法院反响强烈[EB/OL].[2010-11-21].http://news.xinhuanet.com;王志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思考[EB/OL].[2010-11-16].http://linhai.tzfyzxw.gov.cn;符广友,夏勇.建湖法院:“晾晒”问题法律文书[N].江苏商报,2010-09-10(A30).,其目的是要加强裁判文书制作者和签批者的法治理念、工作责任心,确保裁判文书的高质量、高品位。这就要求法律实际工作者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既要在观念上重视法律文书的制作,也要在行动上认真对待法律文书的制作。即,制作者必须把法律文书的制作看作展示自己才华和工作责任心的一条途径,因而在制作时精雕细刻、精益求精。只有保持这种优良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法律文书的质量才有保证,法律文书的公正价值、权利保障价值、程序价值和其他价值才能得到实现。司法实践中的文书制作状况及其责任追究机制投射到法律文书学教学中,难道不能使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心生警惕,进而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
五、有利于法科毕业生就业和升迁
学好法律文书作为谋职、升迁的途径,这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自隋朝开创科举制度以来,唐朝正式确立了科举制度。唐朝大兴科举,判词这一文体已不仅仅是记述审判活动的文书,而且把制作判词设为专科,通过命题考试让考生制作判词以铨选官吏。宋、明两朝,考选官吏也考判词的制作。这是因为,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司司法职能。因此,能否有效地掌握、运用这种文体的写作方法和技巧,能否达到制作判词的要求,便成为封建时代士子晋升之重要途径。这样,历代文人学士便重视判词的写作并常有判词传世,如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中就有《甲乙篇》百篇,只不过他们所写的判词多为拟判,因为案件是虚拟的,不是实际发生的案件。到了晚清时代,判词的写作不仅是考取功名的重要内容,还对判词规定有较为固定的格式,且有字数的限制。这在清末修律大臣、法学家沈家本编写的《考试法官必要》一书中有明确记载。
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是法学教育面临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多管齐下。其中,搞好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增强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以满足用人单位“到岗就用”的心理需求,缩短就业后的磨合期,当是法学教育自身努力践行的措施。改革法律文书学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制作的一些基本技能,正有助于其求职和就业,否则,毕业生有可能在求职的敲门声中败北。例如,在一次法官检察官考试的面试中,有一道题是要求应试者在短时间内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实际上类似于判决书的理由部分的写作。题目是恋爱中的男女,女方常问男方的话题:“我作为你的女朋友,假如我和你妈同时掉入大河中,如果只能救一人,你救谁?为什么?”结果,应试者并无几人的回答令考官满意,求职的大门没有向他们敞开,因为在这里考官想要问的并非要求应试者从情感的角度或其他角度回答,而是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回答,考题的目的是要检验应试者是否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和是否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又如,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要招聘律师助理,考试题目是根据提供的材料在半个小时内起草一份合同书,但应者纷纷,留者无一,其原因在于,或者不熟悉合同书的格式,或者不熟悉合同书的制作要求,或者不懂得合同书的用语规范,因而所起草的合同书错漏百出。学好法律文书学有时也是升迁的通途。笔者曾为某省组织部选拔干部考试,命过一套法律知识卷的试题。该试卷共100分,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法理、三大诉讼法等学科,其中司法文书写作有两道大题,各15分,共30分。又如,2009年,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面向全国法院系统公开选调5名法官,其笔试科目为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两科,各占100分⑤长沙市天心区公开选调法官公告[EB/OL].[2009-06-19].http://hunanfy.chinacourt.org.。由此可见,重视法律文书学并通过该课程帮助学生掌握制作法律文书的基本技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法律文书学有如是重要课程价值,我们有什么理由轻视它呢?再者,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文书学课程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知识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之一。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有2门课程——法律文书和法律职业伦理都要开设。在大陆法系发源地之一的德国,将法律文书写作更列为专业能力训练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哥廷根大学—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Sebastian Werner Lohsse(罗士安)先生在“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颁奖仪式暨法律文书制作与司法改革国际高峰论坛”上发言时介绍说:“德国的法律文书在德国法学教育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举个例子,在德国通常进行两次司法考试才能取得司法资格。在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作为一名法学学生通常要在法院和检察机关进行为期两年左右的实习。在这两年的时间里,他们主要学的是怎样写不同的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两年实习期满之后,进行第二次国家的司法考试。在这个司法考试中,每个被考的学生通常要进行八次五个小时的考试。在这八次五个小时考试中,这些学生要学会写八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只有掌握了这八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写作方法之后,他们才算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或者叫法学士。”⑥转引自肖晗.法律文书原理与实务[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4.
综上所述,笔者在这里提出几点吁请:一是改革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把法律文书学规定为核心课程之一,至少是将其定位为专业必修课;二是加强法律文书学师资队伍建设,增加其课时,以使其教学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三是在我国今后的司法考试中,按照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恢复对法律文书学知识的命题,以考查法律文书制作技能。通过这几项措施的采用,来提高法律文书学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