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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凉山彝族纠纷解决的程序

2014-04-09龙明礼

社科纵横 2014年3期
关键词:小凉山阿西凉山

龙明礼

(曲靖师范学院 云南 曲靖 655011)

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法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在小凉山彝族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守一定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解决结果的无效。小凉山彝族对纠纷解决程序的称谓有两种,其一是“Hi”,即说服,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因此不在本文研究之列。其二是“Ra”,用于解决冲突较为激烈的纠纷,过程较为复杂,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家支的“结尔”(JJi Ly)即协商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是依靠“群”的力量生存和发展下来的。小凉山彝族更是如此。摩尔根说:“在文明社会中,国家负保护之责任。即习惯于依靠这种力量来维持个人权利,亲属团结的力量自然就会减弱了;但在民族社会中,个人安全靠他人来保护。民族的地位相当于后来国家所居的地位。民族拥有充分的认识足以有效地行使其保护权,侵犯个人就是侵犯个人的民族。”[2]由于在小凉山彝族中,没有权力是凌驾于家支之上的。所以脱离家支这个群体,个人将无法生存。在小凉山彝族社会中,家支相当于古代社会的民族,是“家支”成员权利的保护者。在所有“Ra”的过程中充当着保护其成员权利和维护家支“面子”的角色。因此,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启动“Ra”,只有经过家支的“结尔”(协商)才可能启动“Ra”。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家支的“结尔”凉山彝族解决纠纷中地位与作用。

案例1:2011年5月左右家住永进村的阿西某某家丢了一只羊子,经过几天的调查,阿西某某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沙玛某某偷了其羊,且有证人证明看见沙玛某某有天拿了一张羊皮在城里叫卖,羊皮的颜色跟阿西某某家丢失的那只羊子的颜色一样,之后,阿西某某就一个人去沙玛某某家说:“你偷了我家的羊子。”结果,沙玛某某家支经过“结尔”之后反诉阿西某某蓄意挑起事端。阿西某某这才找家支“结尔”(协商),阿西“家支”知道事情经过之后,痛骂了阿西某某,说其不经过“结尔”(协商)就去沙玛家说事,现在给人家“反咬”的理由。“家支”里的老人说气话说:“不管了。但实际上是不可能不管的,因为还涉及到“家支”“面子”的问题,他们只是生气阿西某某没有经过“结尔”等程序就自己去沙玛家,最后沙玛“家支”以阿西某某“乱闯民宅”为由,主张“结抵”(过错相抵),但最后还是由沙玛某某陪给阿西某某一只羊、两斤酒;阿西某某回敬沙玛某某两斤酒、两斗烟,双方互“若”(RRo)。

在小凉山彝族社会中,偷窃是很严重的事情,阿西某某原本可以得到很多赔偿,但阿西某某的做法违反了程序,即在没有经过“结尔”(协商)就去沙玛家说事,导致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还需要付出两斤酒、两斗烟的代价。如果通过家支“结尔”,家支是不会让他那么做的,因为“家支”是一个群体,群体的智慧总比个人成熟、聪慧得多,特别是在小凉山彝族这样一个以家支为主体的地区,个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没有经过家支的“结尔”就启动Ra,是很难赢的。

上述案例还说明了家支的“结尔”在凉山彝族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与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家支及其“结尔”,任何人都不会称心如意地解决一起纠纷。

二、“仔任”(ZZi Reng)和“汁”(ZHi,即酒)

“仔任”(ZZi Reng),相当于使者。一般由成熟稳重、能随机应变的男性担任,是向一方传达另一方要求的人,担任此任务的人一般要求对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但其身份是独立于冲突双方当事人的。这样的安排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如果此人对案情不了解,在表达诉求的时候容易得罪被控诉方;如果身份不独立,在说话的时候容易偏向某方当事人而得罪另一方当事人。

“汁”(ZHi),即酒。在小凉山彝族社会里,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场合,酒是必不可少的,在不同的场合酒代表的含义也不同,而此刻,酒的含义有两层:其一是“仔任”在把酒拿给被控诉方时就等于告诉对方,你们家支将面临“Ra”;其二是含有安慰之意,因为,在不出意外的情况下,只要起动“Ra”,被控诉方必然要受到一定的损失的,所以,此时的酒是有安慰之意的。

总之,“仔任”去传话时带上两斤酒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仔任”自己也是有帮助的,至少被控诉方不会把他当对立方的人。当一方的要求被对方拒绝时,“谋”便开始介入纠纷解决当中。

“仔任”虽然只是个传话者,但在“Ra”程序中,是不能没有他的。否则,就可能失去胜诉权,至少得到的赔偿会减少。因为如果没有“仔任”,会被视为控诉方严重违反程序。在小凉山彝族社会,没有“仔任”而自己直接去被控诉方家控诉,会被当作乱闯民宅,反而会被控诉。

案例2:2012年4月的某天,任孔拉颇因喝醉酒,本来想打电话给自己的女儿来接他,但因为他女儿的名字跟邻居马海家的媳妇一样,所以,打到邻居马海家媳妇的电话上,之后因为喝醉酒,没把电话挂掉而跟马海家的媳妇吹起了牛而被马海某某发现。马海某某认为任孔拉颇跟自己的老婆有不正当的关系,于是拿把刀直接冲到任孔拉颇家,要杀任孔拉颇。那天我(孔继丘)正在场,我们看到马海某某手持刀还说要杀任孔拉颇,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但他的行为是对我们家族的调戏,所以,我们把他打得头破血流后被他的家人送去医院。

第二天“谋”便介入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是由任孔拉颇提供酒肉向马海家媳妇道歉,由马海某某提供酒肉向任孔家支道歉,双方互“若”自己承担所有医药费。

在此案例中,如果马海某某没有直接冲到任孔拉颇家,而是请“仔任”来告知任孔拉颇,那么任孔拉颇是要付出更多的赔偿的,因为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任孔拉颇的行为是触犯了习惯法的,虽然他是无心的,但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因为马海某某没有经过“仔任”而直接冲到任孔拉颇家,所以,不仅自己被打,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其赔偿远少于应得的)。

三、“谋”(Mop)

(一)适格的“谋”

“德古”是最重要也是最有威望的“谋”。“德古”一词在彝语中有两种说法,可直接翻译为:一是“一个稳定的圆圈”[3];一是:“治理人间的病态,惩罚非正义的行为”[4]。一个字或一个词最原初的意义往往反映了在其起源时代,人们对它最早的观念[5](P175)。从两种说法可以看出“德古”即“谋”的性质与功能。在小凉山彝族社会中,“德古”一般经历这样的过程:那些能明辨是非、能言善辩、明晰事理、仗义执言、以理服人且通晓彝族文化特别是谚语者,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称之为“谋”,然后慢慢会上升为凉山彝族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德古”。

除了一定的辨明是非等能力外,为什么还要要求“谋”通晓谚语等彝族文化呢?这是因为凉山彝族的所有纠纷都有与之相应的解决纠纷的谚语,这相当于国家法的法条,而不熟知法条的人是解决不了纠纷的,所以,熟记谚语是“谋”必备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否则,最多只能是个调解者,不可是真正意义上的“谋”,更不可能成为“德古”。

(二)“谋”的地位与介入方式

“谋”被小凉山彝族人民当做是救命恩人,把他当做救命恩人既表达了“谋”在凉山彝族社会中的地位与价值,又表达了彝族人民对“谋”的尊敬。

“谋”的介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动介入:是为了双方的矛盾不进一步恶化,避免造成更大的损伤而介入。这种“谋”一般都是由“德古”担任。另一种方式双方共同或者分别请“谋”介入。

(三)“谋”的调解方法

“调节实际上是调节者对自己的人际关系、权力资源等各方面的运用”[6]。每个人都有自己解决纠纷的方法与方式,“谋”的调解方法因人而异。在小凉山彝族社会中,“谋”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谋”,被凉山彝族人民称为“谋”上“谋”,即“德古”。“德古”是凉山彝族解决纠纷中的权威,其调解纠纷的方式往往是一锤定音式的,此种解决方式是人们所奢求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出现这种调解方式。因为当事人双方此时已经是剑拔弩张,不会一下子就能接受此种调解。所以,此种方式极其少见。第二种“谋”被称作是“谋”下“谋”,此种相当于是个传话者,即在纠纷双方之间传话,为人所不齿,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第三种“谋”即“谋”中“谋”,这种“谋”被凉山彝族人民称为是:“劈柴式”的“谋”,绝大多数纠纷都是用这种方式调解的,以下案例中的纠纷解决就是这种“谋”。

案例3[5](P411-412):莫色阿加与吉古古母是夫妻,但夫妻关系不融洽,而吉古古母在与莫色阿加订婚前就与日别务打有恋爱关系,吉古古母成婚后,两人时常有往来。一天晚上,两人被假装出去串亲戚实际上躲在屋后的莫色阿加逮个正着。二人间的关系暴露之后,日别务打与吉古古母一不做二不休,双双逃亡。事后,莫色家族出动了29人,强行闯入日别务打家,在务打家杀了一只150斤重的猪吃掉后,又强行赶走十四双羊、一匹马和一头牛。由于彝族习惯法以杀儿子与抢媳妇为大罪,故日别“家支”也对此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德古被邀请来调解此纠纷。

莫色家人说可以让日别务打与吉古古母成亲,因为彝家有格言:“自己投奔恋人的媳妇,应该随她的愿让他去嫁给恋人。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会遭雷劈。”但他家坚持日别家在他家的牲畜归他,还要求日别务打照顾吉古古母与莫色阿加生下的两个孩子。德古们认为让日别务打照顾两个上学的孩子,很可能会节外生枝,且这也不符合习惯法,莫色家就改口要50万元。德古任孔老刘就说:“打马,马儿还会蹦蹦乱跑,可打人,人却不会有跑的反应”;“让一个又马驼一颗粗大的松树,它是无论如何也被不动的。”最后,在德古的积极奔走之后,双方同意以1万元结案。但由于日别务打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因此很大部分都是以牲畜充抵,直到日别家只剩下要下崽的一条母猪和一头牛,还有房子土地和2500元,莫色家坚持把房子、母猪、土地也都用来充抵。德古吉古吉布就说:“肚子不痛的人,不会满地滚,不伤心的人不会泪如雨下,不生病的人不会请法师来卜卦,没过错的人不应该让他对纠纷负责。”因此应留下一些财产归日别务打的妻和子,因为他们是没有过错的,我们应当给他们保留起码的生活条件。莫色家觉得此番话合理,便不再僵持,留下已怀仔的母猪,将一头牛充抵2500元。[5](P280-281)

这个案例“谋”就是利用“劈柴式”的解决方法解决,撕开一点是一点,把赔偿要求高的往下拉,把愿意赔偿的金额往上提,最后把赔偿金额调到合理线上,得出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这种方法是“谋”者们最喜欢用的纠纷调解方法,且屡试不爽。

四、“若”(RRo)——纠纷解决的最后程序

“若”(RRo)是个多义词,杀猪宰羊款待宾客称之为“RRo”(若);有加害方提供酒肉供受害方及众人享用,也称之为“RRo”(若),还有很多层意思,但这里指的是后一种。

任何一件纠纷只要经过“若”(RRo)程序,就都不会随便反悔,除非确实是冤假错案,否则,是不能翻案的。因为随便翻案,首先是对参与调解的“谋”的不尊敬;其次是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一种藐视。彝族谚语:“纠纷只要调解成功就不会再进行调解,用质量好的绸缎补过的衣服无需再补。”这里说的是“不会再进行调解”而不是不应“反悔”,虽然只是谚语,但从中不难看出,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一起纠纷调解成功后在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可能比法院的判决书更有效。因为其往往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

经过“若”(RRO)程序的案件,虽然很难翻案,就算翻案,一般也不会成功。但是,有规则的地方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个典型的违反规则的案例:

案例4[5]:莫色查母的女儿莫色某某是贾巴某某的儿媳妇,年过七旬的老人贾巴某某因小事与莫色某某发生争吵。贾巴某某出言过重,儿媳莫色某某却是个耐不住性子的人,她觉得受到了公公的侮辱,便出手打了贾巴某某一巴掌。贾巴某某觉得自己无脸见人活着也是无聊,便拿着绳子出去,跟儿媳妇说是要去上吊。儿媳莫色某某慌了,她忙叫村里的人去找贾巴某某。结果,贾巴某某已吊在树上,由于村里的人追赶及时,阿且从树上被救了下来。但不幸的是,村里的人回到家里时,莫色某某已喝毒药而死。于是莫色家人便出动50多人来找贾巴家找“撮却”(人命金)。在这种情况下,“谋”(mop)参加了调解。

在“谋”(mop)的积极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贾巴家举行“若”(RRo)仪式,以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人命金700元,“谋”(mop)任孔老刘怕莫色家反悔,便说:“不要像山上初生的竹子,由于根基不稳而乱摇,不要像竹林里的竹叶一有风吹就随时翻动,不能学火塘里的火烬随时都可能起火,也不要像酒刚醒的人,喝了些炒面又说醉”。不出所料,莫色家人回家没几天就翻案了。他们派出了一个12人的女人班,说先前的赔偿过少,要求贾巴家再赔2万。“谋”(mop)阿西哈古便说:“纠纷一旦调解成功就不应反悔,用质量好的绸缎补过的衣服,无需再补。好话说两遍就没有先前的寓意,煮过的肉再煮一次汤就没有了先前的味道。但虎狼向人要东西,可以让它空着手回去,人向你要却不能让他空手而归”。最后,“谋”(mop)阿西哈古要求贾巴家再拿300元给莫色家,双方都表示接受。

既然在彝族习惯法中,纠纷一旦调解成功就不应反悔,那么莫色家为何还要苦苦纠缠呢?实际上,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分蹊跷。人命案因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和不同的赔偿标准,但只赔偿700元,即便是依1989年的物价也是过低了点。本来纠纷调解一次是公认的规则,无需强调。“谋”(Mop)任孔老刘之所以一再强调规则(此时可能有些像当事人自认中法官释明自认法律后果),是因为他自己也觉得赔偿标准过低,因而怕莫色家反悔,而后来莫色家十二个女人班要求调解也正是基于此理由。

既已举行了“若”(RRo)仪式,但赔偿的数额过低,程序不可违,而严格遵守程序自己家支的利益将(这里涉及更多的是名誉问题,即家支骨头的软硬)受损,莫色家出人意料地想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派本来没有主体资格的女人“出征”。而之所以派女人“出征”并且成功翻案,应该说不是因为莫色家阴盛阳衰,也不是12个女人能言善辩,而是由他们在文化中的角色决定的。

在小凉山彝族社会中,女人的地位是很特殊的,有时候她们很容易被忽视,有时候又很受尊重。彝族谚语“奴上主,鸡上冠,妻上夫”。妻子的一切都由丈夫支配。一般而言,在家支“吉尔”(JJi Ly)等最为象征权力和地位的活动中,女人是不会参与进来的,即使有女人的影子,也不过是端茶做饭而已,有关纠纷解决的问题,女人是插不了嘴的。而在某些场合中,她们的某些建议和要求又很受重视。因为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一个和女人争论的人是会被认为是“小气的、不争气的人”。这里含有女人乃弱势群体的意思,但也不乏对女人真诚的尊重。上诉案例中莫色家派女人班是基于女人在小凉山彝族地区特殊的社会地位,人们并不期望她们有男人那样“一诺千金”的诚信,她们不遵守程序而翻案也是可接受的;另外,在小凉山彝族社会中,女人不会没有自知之明而随便提建议和要求,但女人的一旦提出要求和建议一定会受到高度重视,彝族谚语:“虎狼向人要东西,可以让它空着手回去,人向你要东西却不能让他空手而归。”因此,女人所特有的角色注定了莫色家12个女人班此行不会无功而返。

上述12女人班的“出征”翻案不应该视作是对“若”(RRo)这一结案程序的否定,而是利用女人的特殊地位进行的一次对习惯法的成功规避。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2]摩尔根著,杨东根译.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0.

[3]巴且日伙.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J].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66.

[4]马尔子.浅谈凉山彝族德古[J].凉山民族研究,1992(创刊号):66.

[5]陈金全,巴且日伙.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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