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廷顿的现代化与腐败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2014-04-09丁锡汉
丁锡汉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山东菏泽274000)
塞缪尔·P·享廷顿是当代西方享有盛名的政治学家、哈佛大学教授,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他的著作《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被西方公认为是研究政治发展和政治现代化领域最权威的著作。在这部书里,他着重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中他对腐败现象的分析和论述,对于我们认识和治理腐败,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享氏的腐败理论也许对我们反腐败斗争有所裨益。
一、享廷顿关于腐败的主要观点
享廷顿认为“腐败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谋取私利的行为。”[1](P64)每个社会都存在着腐败现象,但是不同的社会或者同一社会不同的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普遍程度是不同的。为什么造成了这种程度的差别?他认为,腐败同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腐败的程度同社会现代化程度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在现代化处于最轰轰烈烈的阶段时,腐败现象也较为泛滥。然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也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从一定角度来说,腐败反映了政治体制的衰败,是政府官员缺少自主精神和内聚力,是体制的作用屈从于外界的要求。
(一)现代社会滋生腐败的原因
亨氏认为,现代化是现代社会滋生腐败的原因。现代化冲击了旧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价值模式,造成了社会福利和个人利益之间新的差别,而这种新差别为腐败现象的产生创造了机会、提供了温床。具体来说,他认为产生腐败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现代化使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发生变化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人的行为价值准则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首先接受这些社会准则的部门成员,就会以新的行为准则来判断自己的社会。依照传统的准则可以接受而且合法的行为,而用现代的眼光来审视,则可能成为不能接受的腐败行为。基于这种分析,他认为腐败是新的行为准则同固有的行为模式的偏离和冲突。处于两种准则中间的人,依据传统模式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惜牺牲了公共福利,在以新的行为准则来考察的人看,这就是腐败。
2.现代化开创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来源,从而促进了腐败的产生
现代化创造了新的财富和权力,而这种新的财富和权力同政治之间的关系很难得到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传统准则认可时,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集团也很难认可这些现代化准则,政治体系还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以至无法提供合法的、能为社会所接受的正常途径,而新兴的财富和权力集团进入政治体系,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使旧的控制集团腐败。享氏引用麦克马伦的话举例说,在非洲,新的百万富翁用金钱铺路,挤身议院,从政治体系的异已反对者,而成为参与者。如果没有腐化政治体系的机会,这些富翁很可能成为反对派,他们同掌权的民族主义政府的分化只会更明显。而政治上获得选举权的民众也会以政治权力换取工作和优惠,因此,他认为“穷人和富人都有其腐败活动。穷人把政治权利换金钱,富人用金钱换政治权力。”[1](P67)
3.现代化在政治体系的输出端发生的变化促进了腐败
这种“变化”,他指的是现代化使政治权力扩大,使政治制约下的活动增多。政府权力的扩大和政府制约下的活动增多,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政府对社会、对公民控制的程度越高,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腐败的机会或可能性就越大。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意识把某些集团置于不利的地位,这些集团成为潜在的腐败来源。那些针对既普遍又有利可图的活动(例如偷税)的规章制度,便成为腐败行为的主要激发因素。
(二)腐败的程度、形式和规模
1.腐败的程度
关于腐败的程度,享氏认为“现代化在一个社会里所能带来的腐败程度实际上既是现代化进程性质函数,也是传统社会性质的函数。”[1](P70)他认为如果一个传统社会里存在着几种相互竞争的价值系统或文化观念的话,其多元性本身就会刺激腐败行为在那个社会的滋生和发展,但是在一个文化相对一体化的社会里,现代化进程中腐败程度的发展,往往与传统社会的社会分层程度成反比例关系。在这一点上,他赞成了阿尔费雷德的观点“阶级分化越是严重的国家,其政治腐败的程度也就越低。”在这样的国家中,有一个地位牢固的上层阶级,具有贵族约束意识的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限制了腐败的发生。而在阶级分化不明显的社会,从穷到富,从一种职业到另一种职业的急速流动,使腐败行为的机会和诱惑力大为增加。
2.腐败的形式
享氏认为,“腐败行为大多数采取了以政治行为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1](P72)但在不同的社会中,也不相同。在一个积累经济财富机会很多,而政治权力职位很少的社会,腐败就是以经济财富取得政治权力。例如:在美国,财富是一条通向政治权力的坦荡大道,而政治职位却不是一条发财致富的途径。而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其情况同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在这种社会里,通过个人活动来积聚财富的机会受到许多方面的限制,,政治成为发家致富的门路,利用公职中饱私囊成为一种正常现象,政治的主要目的不再是实现公共目标,而是促进个人利益。
3.腐败的规模
它是指在一次贿赂交易中所涉及的私人利益与公共服务的平均值。腐败的规模随着等级制度或政治阶梯的升高而增大,但是在政治或官僚结构某一特定层次上腐败的发生率却是不同的。在有些社会,腐败发生率随着政治等级制度的升高而升高,但在大多数体系里,腐败发生率随着政治或官僚的等级下降而增加。
(三)治理腐败的措施
享氏认为,腐败现象是现代化的产物,尤其是政治意识提高和参政扩大的产物。因此,从根本上讲,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现象是不可能根除的,但是人们仍可以减少腐败。
1.法律在腐败面前是无能的,而且为腐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他认为法律总是把社会中的某些集团置于不利的地位,使这个集团成为潜在的腐败来源。法律条款的增多,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腐败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实主要取决于:这些条文在公民中受到普遍拥护的程度;是否可以轻易地违反法律而不被察觉;以及违法行为所能带来的好处。法律所限制和制裁的行为恰巧能通过腐败而获得利益。所以,在一个腐败风气普遍的社会里,通过严厉的反腐败行为法律,只不过为腐败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已。
2.减少腐败不能采取极端的狂热措施
在极端的情况下,腐败的憎恨者可能采取强烈的清教徒式的狂热措施。这种情形至少是大多数革命政权和一些军政府早期阶段所具有的特点。具有讥讽意味的是,这种狂热的反腐败思想所带来的终极结果与腐败的效果毫无二致。两者都对政治自主性提出挑战:一个用个人目标取代公共目标;另一个用技术价值标准替代政治价值标准。
3.减少腐败现象的措施
享氏认为,腐败现象虽不能根除,但可以使之减少。具体地说,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适当降低被认为是政府官员应有的行为准则;二是使这些官员的总的行为转而适应那些行为准则。这样做可以在流行的行为准则和流行的行为之间取得较大的合谐。这样做,一些行为逐渐被认可为政治进程中正常部分,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不是腐败的,而另一些相似的行为则遭到普遍谴责并为人所避免。一个社会分辩能力的发展是它从现代化向现代性进展的标志。
二、亨廷顿现代化与腐败理论对我们的借鉴意义
由于自身的政治立场及时代局限,亨氏的反腐败理论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先天缺陷和不足,对于腐败本质的挖掘不够深刻,分析更多的存在于表象,甚至肯定腐败有积极意义,即他所说的一些形式的腐败能促进政治发展,并且武断地认为政党组织是现代政治中能够起到减少腐败发生的最主要的组织。但是亨氏作为一个当代西方杰出的政治学家,他的一些观察还是细致的,一些分析方法和结论对于我们来说还是非常新颖的。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反腐败斗争,也可以从亨氏那里寻求一些借鉴。
(一)正确认识腐败现象的历史性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腐败现象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它与阶级社会的发展相伴而行,像一株藤蔓缠绕在阶级社会的肌体之上,又像一个毒瘤吮吸着社会的营养。虽然人类社会历代高呼反腐,也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收效甚微。从古罗马的共和制实践到当代西方三权分立的实施,政治制度没能有效地解决和控制腐败。从中国古代如明代的严刑峻法治贪,到满清的高薪养廉,各种反腐败妙想和奇招都宣告失败,腐败在私有制社会就成了不治之症。在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产生的土壤依然存在,滋生腐败的病菌孢子还在空气中游荡,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社会运行机制,都还没有达到对腐败“免疫”的程度,腐败这一历史痼疾仍不可避免地要在我们初级阶段发作。只有实现我们的崇高理想: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消灭了私有制和社会分化,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灭腐败顽疾。腐败现象的历史性,决定了我们反腐败的长期性,任何想一劳永逸地消除腐败现象的想法都是幼稚和天真的。在确立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原则策略、措施办法时,必须着眼长期斗争、循序渐进。社会和公众也应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深刻认识,不能急躁冒进,更不能苛求一蹴而就。
(二)社会转型时期,反腐败斗争更具有艰巨性
亨氏认为,社会变革、生产力迅猛发展的时期,更是腐败的高发期,他以英国工业革命和十八世纪的美国为例进行了论证。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运行机制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带来了社会多方面的变革,这种社会的迅速变化时期,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时期,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在我国,改革开放还会进一步深入,这个社会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变革时期,腐败产生的温床没有消除,腐败的机会依然存在,投机分子时刻在觊觎着权力和金钱。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将处于高发时期,虽然党有壮士断腕之心,民有同仇敌忾之意,反腐败斗争能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现代化进程为腐败带来的寻租空间不断更新,腐败现象也会与时俱进,不断以新的面目、新的形式出现。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政治经济体制的趋稳,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现象最终将是一个逐步减少的发展趋势,对此我们也应抱有信心。
(三)反腐败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亨氏认为,现代化所带来的腐败程度,是现代化进程性质的函数,在多元化社会里腐败行为更容易滋生和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受封建专制思想长期控制的国家来说,传统文化对特权思想是相对宽容和忍让的,公平自由民主思想的基础并不厚实,现代化进程中,旧的特权思想依然有一定的市场,腐败还不可能根除。悠久的历史、广阔的地域、多元化的文化,并不是反腐败的优势,而是形成腐败的沃土。亨氏认为,法律在腐败面前是被动的,甚至是法律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腐败,因此法律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不能高估。当前治理腐败的重点还必须是德法并用、以德为主,要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警钟长鸣、关口前移,从思想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预防腐败,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反腐,正所谓“礼教为本,刑法为用,互为表里,相辅相成”,[2]法律在腐败面前确实是被动的,是事后追究、亡羊补牢。既然社会的现代化引起了腐败,那么反腐败也要依靠现代化。依靠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依靠社会的综合治理,让腐败无处藏身遁形。
总之,亨廷顿的现代化与腐败理论,虽然存在种种不足,但他对腐败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研究,为人类认识腐败、治理腐败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借鉴亨廷顿的理论,我们可以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探索新路,以期使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1]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2]袁宗建.论法与孔子的礼治思想[J].菏泽师专学报,20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