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4-04-0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字[2014]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发挥我省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重点开展区域地质、区域物化探等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基岩出露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整装勘查区、重要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区域高精度重磁测量,基本完成重要经济区1∶5万水文地质调查、环境污染调查。在重点海域开展1∶25万区域海洋地质调查和海洋重磁测量。加强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发现新的物化探异常、矿化点和矿化带,圈定新的找矿远景区。
(二)加大矿产勘查力度。以金、铁、煤为主,兼顾金刚石、晶质石墨、铜、钼、铅锌、油页岩、地热、地下卤水等我省急缺和优势矿产资源,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金矿勘查以莱州、招远、牟平、栖霞、蓬莱、龙口、乳山、文登、平邑、沂南等为重点;铁矿勘查以莱芜、淄博铁矿基地外围以及东平、汶上、兖州、兰陵、东阿、单县等为重点;煤矿勘查以黄河北煤田、阳谷-茌平煤田、巨野煤田、曹县-单县煤田、金乡-鱼台煤田等为重点;金刚石勘查以蒙阴为重点,力争在上述地区实现金、铁、煤、金刚石找矿新突破。在鲁西、鲁北沉积型地热区、鲁东构造裂隙地热区系统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在济阳凹陷、临清凹陷以及鲁西含煤区等主要凹陷盆地内的页岩气调查取得新进展。
(三)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等重要经济区,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区,以及城镇化扩展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为重点,加快实施1∶5万城市地质调查,查清各城市的地下空间结构,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城市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地方病高发区地下水供水安全勘查与评价,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开展重点区域1∶5万农业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系统开展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壳稳定性调查与评价,服务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大力推进全省主要城市地热能、浅层地温能调查与评价,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加强地质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问题和深部找矿理论方法研究,大力推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非常规能源,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资源以及尾矿再利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综合研究和技术攻关,盘活一大批难利用资源。积极开展勘查、分析测试技术的引进与应用研究,大力提升地质勘查技术水平。
(五)加快实施地质找矿“走出去”战略。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搭建政府支持、基础保障、对外开放、企业合作平台。实行经济援助与“走出去”相结合,鼓励地勘部门、企业采取矿权合作、矿权自营、资本市场合作、“技术”换矿权、工程换资源等方式,实现以探促采,以采保探,力争形成一批金、铁、多金属矿产资源省外、境外生产加工基地。
二、创新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
(一)积极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全面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积极搭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投资合作、国有地勘单位人才、技术与矿业企业资金、管理相融合的地质找矿大平台,引导多元资金进入地质勘查领域,扩大勘查资金投入,提高找矿成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降低找矿风险,为社会资本进入矿产勘查领域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把加快引进社会资金作为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措施。
(二)激发探矿权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探矿权,以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竞争性出让的探矿权实行合同管理。鼓励矿权、资金和技术结合,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支持有实力的市场主体,采用矿权转让、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手段,整合其它矿业权。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允许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参与财政资金地质勘查项目,双方按照资金投入比例和合同约定等明确勘查成果收益分配,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进一步深化探矿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精简材料,下放管理权限。国土资源部发证以外的新设探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审批委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三)建立和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推动地勘单位深化改革,走探采一体化的路子,对地勘单位承担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
(四)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以支撑和引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目标,以基础地质研究和矿产勘查技术应用开发为主攻方向,形成地勘单位、科研院所和企业组成的配置合理、协调发展的地质找矿科技创新体系。加强调查与科研有机统一,不断提高解决重大地质科学和技术问题的能力。依托重大项目,打造地质找矿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完善“人才+项目”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室、野外科研基地、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实现产学研战略联盟,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意义,层层建立并落实目标责任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研究制订支持地质找矿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地质找矿专家委员会,做好找矿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审批、林地占用、青苗补偿等协调服务工作。地勘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衔接,在野外作业中要强化环保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恢复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营造和谐的外业工作环境。
(二)全面推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集成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资料,形成专题系列集群化服务产品。建立全省地质钻孔信息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重点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快捷、方便、高效的地质资料服务。
(三)强化地质找矿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加强对探矿权人找矿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探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资金投入,及时提交找矿成果。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