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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枪“大练兵”:“敢于亮剑”怎么“亮”

2014-04-08柴会群李一帆

看天下 2014年14期
关键词:公安系统特警持刀

柴会群 李一帆

在严苛的枪支管理和事后追惩制度下,一线民警不愿持枪成普遍心态: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不配枪其实是对警察的保护——也是对领导的保护。”

“全国大练兵”

朱家明是北方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5月22日,他将参加为期三天的一次特殊培训,重点是,接触久违了十余年的老伙伴——枪。

被公安系统内部称为“大练兵”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专项训练”,从2014年4月初开始,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

在即将到来的这次培训中,朱家明被允许打20发子弹,“可以找找感觉”。他不确定自己的枪法现在如何,但相信拆卸应该没问题。

11年前,公安部施行“五条禁令”,中国枪支管理骤然收紧。五条禁令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若违反,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此后不久,朱家明按单位要求,把配带了五年的手枪上交,至今再未碰过。在中国警察当中,像朱家明这样多年未碰过枪的不在少数。

南京警察李大金曾长期在派出所工作。他说,自己在派出所17年,参加训练打枪的次数“一只手数得过来”。至于实战经验,他和大多数同事一样,一次也没有过。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人这样解释此次“大练兵”缘由: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基层民警的武器警械使用存在“不让用、不愿用、不敢用、不善用、不会用”等现象,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日常训练存在“强度不够、力度不大”等问题。

根据1999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配备、使用枪支的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实弹射击训练。但实际上,除了刑警、特警等特殊警种外,很多基层民警实际上达不到这一要求。

多名受访的警察称,由公安部组织的以使用警械、武器为内容的“大练兵”,近一二十年来还从未有过。

在近期暴恐事件频发背景下举行这次专业培训,也被视为中国警察用枪观念转变的一个风向标:由“慎用武器”转为“敢于亮剑”。

近年来,随着治安压力的加大和恐怖活动的出现,公安系统内部“敢于亮剑”的呼声日趋强烈——受限于社会舆论、相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慎用武器”的观念此前一直占据主流。

记者看到,此次因“大练兵”需要,某市公安局枪库中取出的枪支都是崭新的,入库多年没用过。

肯定用枪的信号,从内部转为公开。多名警察提供的消息称,对于枪支使用问题,最近各级领导一反以往“低调”常态,在大会小会上反复强调要“敢于亮剑”。

2014年5月6日,广州火车站广场发生持刀伤人事件,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后果断开枪,击中一名持刀男性嫌疑人并将其制服。开枪民警被授予个人一等功。同日,继2014年元旦配枪巡逻之后,公安部副部长傅政华再次配枪夜巡,要求警察“一枪制敌”。

9天之后,广西南宁警方将持刀拒捕的吸毒人员击伤。几天后,枪击现场的视频被电视台播放。当地警方的消息称,开枪民警将受到嘉奖。

转折点: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

两个多月前的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被认为是推动此次公安用枪观念变革的一个转折点。

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徒持刀砍人事件,据央视报道,杀戮共持续12分钟,而警察在事发3分钟即赶到现场。在事件中29人死亡,143人受伤。

最早赶到的警察大多没持枪,一名配枪的警察打光了全部6发子弹,未击中暴徒,反被暴徒砍伤。其他警察则只能用警棍和防暴叉与暴徒搏斗。一名警察甚至高喊“来砍我”吸引持刀暴徒。

直到一位持枪特警赶到现场,警方的不利形势才得以扭转。这位特警在15秒钟之内击倒5名持刀杀来的暴徒。:不过,在后来接受央视采访时,该特警很纠结地说:“……把这伙人击毙以后,我还在考虑,我自己这个枪是不是开对了,但是看到从火车站方向,一条一条的尸体抬出来的时候,我自己心里面稍微有一点安慰……”

湖南一名基层公安局前局长说,昆明事件中所暴露出的警察配置、使用武器方面的不足,在公安系统内部引起强烈震动。“敢于亮剑”的呼声之强,在公安系统可用“从上到下、从下到上、上下呼应”来形容。

然而在此之前,鼓励警察用枪的内部呼声一直被“滥用枪支”的舆论所压倒——但凡与枪与警察相关的事件均会成为社会热点。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用枪的报道中,留给公众最深刻印象的字眼是——滥用。如福州枪案、昆明蒙自枪案等。其中以贵港事件的影响最为恶劣。2013年10月28日,广西贵港警察胡平在醉酒后向一对螺蛳粉店老板夫妇开枪,导致怀孕数月的老板娘死亡。胡平被判处死刑。

与外界的观感相反,多名接受采访的警察却认为,近十几年来,在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下,中国的滥用枪支事件其实很少。相反,多数警察一直处在一种“不愿动枪”、“不敢动枪”、“不善开枪”的尴尬境地,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2011年1月2日,山东泰安,两名警察和一名协警在侦查一宗命案时,被嫌犯用猎枪打死。三人当时均未配枪。

2013年6月22日,上海一化工厂发生命案,作案者在杀人之后,又持枪返回作案现场,再度枪杀3人。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的警察当时并未配枪,靠赤手空拳将其制服,其中一名警察被击伤。

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林讲述了前几年发生在当地的一个案例:几名警察乘车追逐兩名毒贩,不料毒贩身上有枪,警察中却只有一人携带有枪。双方发生对射。为了迷惑毒贩,警察曾轮流使用一支手枪在不同地点开枪,以让毒贩误以为警察有很多枪。好在毒贩所用的并非制式手枪,在射出第二发子弹后卡壳。追击的警察因此逃过一劫。

2012年2月23日,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景洪市一个毒贩窝点实施抓捕,缉毒警察柯占军尽管持有枪支,但在与一名毒贩肉搏过程中,被另一名持枪毒贩击中牺牲,枪亦一度落入毒贩手中。

一年多后,昆明事件爆发,警方“不善用枪”的弱点充分暴露。而时过境迁,当警方内部强调“敢于亮剑”时,又发生了镇雄枪击事件,滥用枪支的指责再次将警方推至风口浪 尖。

比领导更重要的是制度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讲师傅达林对中国警察用枪问题多有研究。在他看来,中国警察用枪的两难困境,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

傅达林说,警察临机判断能力不强是当前中国民警用枪方面最大的问题。而开枪之后缺乏事后评估,就导致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香港则注重事后的教育培训,把每一次开枪都当成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们呢就要么是表彰,要么是处理,这样下去无助于能力的提高。”

泰安事件发生后,在回答“牺牲民警为何不带枪”的网友提问时,公安部指挥中心主任程人华的回答是:公安机关根据警情需要决定带什么样的装备。泰安事件发生在去调查的过程当中,在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枪的情况下,调查民警没有带枪从程序上说没有错误。

记者了解到,警务实践中,只有在明确犯罪嫌疑人“有危险”的情况下,才给出警民警配枪。但什么情况才算“危险”?“危险”到什么程度才配枪?一直未有明确答案。按惯例,通常是提前获悉犯罪嫌疑人有枪时出警警察才配枪。然而,泰安事件却成为这种惯例的反面教训: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手中有枪,但警方并不知道,那么不配枪出警会付出惨重代价。

中国警察用枪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列出了15种可以用枪的情况,其中大多数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发生。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与警察日常工作关系较大的,是“凶杀、劫持人质”、“聚众械斗、暴乱”等。此外就是“暴力抗拒或者阻碍”警察執法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生命安全”。但在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能看来,什么叫“危及生命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要求民警在几秒钟内判断威胁到什么程度也不现实。“比如他拿了把刀,是想砍死你还是吓唬你?很难判断。”

记者采访多名一线警察了解到,在实践当中,警察惟一明确可以配枪、用枪的,就是劫持人质案件。其它情况均未明确,而实践中“不明确”通常就意味着不能配枪、用枪。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止用枪的情况,同样被质疑不具操作性。比如,对“怀孕妇女”不得用枪,“怀孕七八月大肚子还好说,如果只怀孕三四个月看不出来怎么办?”刘建能说。此外,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用枪,但“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何为“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也成问题。

刘建能认为,在警察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亮剑”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其中,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用枪规程是当务之急。

李大金说,美国的警察,每人都有一本“操作手册”,里面有明确、细化的关于如何使用枪支的规定,而中国的110手册中,却并不含枪支操作内容。在现实当中,110出警不持枪也早成惯例。

因此,对于当前公安系统内部鼓励用枪的导向,李大金心存疑虑:“领导今天说‘敢于开枪,但万一出事,会不会又说:我让你敢开枪,没让你乱开枪!”

(朱家明、李大金、王林、高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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