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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修炉补灶”,发挥供销社农业发展社会化服务骨干作用

2014-04-08孟玉静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化服务联合社供销社

作者简介:孟玉静(1981-),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社会经济转型的新时期,农户存在着合作的强烈需求,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进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和农民合作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呈现多样化,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骨干,也没有形成合力和完整的体系,供销合作社具有扎根农村、点多面广、政治可靠的优势,既有经营性又有公益性,最有条件和基础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关键词:供销社;社会化服务;联合社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过于强调家庭经营对生产效率的解放和发展,忽略了集體经营和合作经营的重要性,随着农业现代代、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越来越有必要把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而为分散农户提供他们自身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本身就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内容的一部分。在新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农民承担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民已经从集体经济的一分子变成了孤立无援的小生产者,为了求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农户家庭迫切需要集体的力量,进行多个层次的合作。在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进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并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的实际工作步骤。

应该说,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卓有成效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众多的涉农单位通过高度的计划体制而形成了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其服务对象是公社、大队、小队有秩序的生产组织,服务手段—人、财、物的分别供给是由计划体制所保障的,虽然它们之间处于部门分割的状态,但其服务对象确是高度统一和有秩序的,也可以说,其服务体系是有成效的。随着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其服务对象也就变成了分散经营的农民,并且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分工分业也越来越多样,不再是人民公社时期“以粮为纲”时那样简单,因而使许多涉农单位陷入困境,其中尤以供销合作社最为典型。

有着50多年发展历史、拥有580万职工、为解放区和新中国发展立下汗马功劳、在国际合作社联盟中占有重要席位的中国供销合作社,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突出表现在:第一,角色不清。可用三个“不承认”来概括。一是农民不再承认供销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二是政府不承认供销合作社是官办企业。三是职工不承认供销合作社是民办机构,不承认端的是“农民的饭碗”。上述三个“不承认”造成了供销合作社严重的角色混淆和错位,如此来看,它们要走出困境,首先要弄明白“我是谁”这个问题。第二,包袱沉重。尤其是基层供销社步履维艰,难以为继。这已不是局部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问题。第三,系统名存实亡。曾几何时,供销社的经营网点遍布全国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就像一张铺展开的巨大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尽集一身。无论是从业人员、资产,还是业务关联度,供销合作社在中国都堪称是最为庞大、最为完整的商业体系。如今,从形式上看,中央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地县有联社,乡镇有基层社,供销社系统从建制上仍很完整;但从实际内容上看,这个体系的财流、物流早已枯竭。上级社不再是下级社的靠山和依托,下级社也已不再是上级社的支撑,合作社已经不再合作,我国的供销合作社事实上正处于组织消亡的边缘。第四,思路不明。近年来,中央对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指导思想非常明确,这就是摘下“官帽”,戴上“草帽”,回归农民,重新变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真正的农民合作组织。但十几年来供销社改革的实践思路却一直不清不楚,始终围绕如何扩大供销社的经营兜圈子,离农民越来越远。

目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有政府涉农部门、供销合作社、产业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散而弱,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主体,也没有形成合力和完整的体系。仅就政府涉农部门来讲,据调查,几乎每个乡镇都建有农业服务中心,由农技、农机、植保、土肥等多个涉农部门在乡镇的机构改革整合而来,由于内在机制不活、人员知识老化,基本上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农业服务中心2/3的人员被抽调从事维稳、计生、安全生产等不相关工作。在新一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组过程中,政府不应对这些大量闲置服务资源放任自流,任其被淘汰浪费,而应抓住机遇,推动众多休眠式农业服务资源“适得其所”,实现其组织资源的重新整合。

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支持、联合、吸纳农民自己组织的和其他涉农单位组织的专业合作社,积极充当“总牵头人”的角色,推动众多的合作社走向大联合,进一步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成分,最终形成专业合作社与综合合作社有机联合的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虽然机制灵活、富有生命力,但总起来看,规模较大、实力较弱,虽然它们的力量大大超过了孤立的农户,但与大市场相比,仍显得势单力薄。中国农业正大踏步地走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律正在各个方向发挥着不可抗拒的作用,处于由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中国农业发展,首先不能把家庭分散经营方式下的农民推向市场,让其成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的市场主体,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农民是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的,只有他们联合起来,组织起来,建立起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次更不能把各个单独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简单地“推向市场”。虽然从经济学道理上讲,社会化服务体系会随着市场机制的发育成熟而趋于完善,政府似乎不必为此过多操心,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农民对各种服务的需求嗷嗷待哺,另一方面,大量的服务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因此,各专业合作社走向联合,最终形成统一的合作社网络体系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众多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避免在另一层次上重复分散式的小农生产方式的缺陷,各种合作社也必须形成一个统一的网络体系,形成联合与合作的“新质的力量”。在这个新的合作社体系形成过程中,需要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合作社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性影响,供销合作社应勇于担当中国当代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主力军,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二次联合”,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总牵头人”从理论上讲,应由众多合作组织发展中最有能力、最有号召力的合作社来担任,但根据我国实际,从现实资源的节约原则出发,比较现实的选择应是充分发挥计划经济体系遗留下的“涉农”部门,尤其是供销合作社。因为从目前各种组织成分相比较来看,虽然供销合作社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它仍具有体系完整、网络齐全、资产量大等许多优势。

第一,供销合作社具有政府背景,政治上可靠、接受党委政府领导,能够有效发挥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调控作用。供销合作社擁有全国性的、占有市场重要地位的农产品流通网络,具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丰富资源和几十年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它既能坚决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又有经济组织经营灵活的优势。为此,建议政府将供销合作社培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

第二,政策上的优势。如近几年的生猪定点宰杀和化肥、农药、地膜的专营,使供销社、乡镇食品站形成了政策保护上的经营优势;有一些基层供销社利用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所形成的经营优势,以生资部门为依托,联合农民组建专业性的“生资供应合作社”,既壮大了组织成分,又拓展了经营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设施上的优势。供销合作社虽然处境困难,但仍然拥有大量的服务设施,如能采取组建新型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则既可落实自身的为农服务功能,又可盘活这些资产。

第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存在天然的联系。从与农村社区的角度看,基层社区深深扎根于农村的社区中,尽管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中央政府的政治意志带动下,供销社的体制经历了民办到官办、集体所有变为全民所有,进而官办回归民办的转变、由全民所有制向着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几次波折,但是不管组织性质如何变化,基层社的生存空间始终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基层社始终是基层社生存的土壤。

第五,国家层面,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说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现阶段,供销合作社作为具有政府背景和点多面广的农村中介组织,能在为农业做好社会化服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

总之来说,供销合作社具有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政治可靠的优势,既有经营性又有公益性,最有条件和基础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事实上,供销社系统近些年来在深化改革实践中也提出“发展合作社是供销社的天职”,供销社只有义不容辞地融入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大潮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平台作用,加快构建以供销合作社为骨干,多种服务主体协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创新服务机制和方式:

第一,供销合作社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带动专业合作社有效进入流通渠道。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利用其系统的网络优势,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企对接等,帮助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市场。在此基础上,供销合作社在拥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口碑效应的前提下,还可以创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直销中心。

第二,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积极扩展业务范围。首先,纵向上,基层社自身扩展业务范围,开展自我建立加工厂生产、销售部分农业投入品,部分地自我提供农业原料来源。其次,横向上,即从生产资料的供应拓展到生活资料的供应,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它在一些商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有着一定的发展空间。

第三,农业供销社系统内部联合起来,在地区乃至全国一级组建联合社,集中购买农业投入品。这在农业合作社发达的法国、荷兰、德国、丹麦、美国、日本等国家,此现象非常普遍。以荷兰为例,荷兰农业投入品供应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轨迹是:基层社成立后,联手成立地区合作社,共同购买肥料、种子和饲料,从而大大增加了同生产厂家的讨价还价力量;当地区合作社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后,开始从事一些投入品的生产制造和辅助性的服务,如自我生产混合饲料、开展质量控制。进一步地,地区性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全国性的协会,开展一些起点高、规模大的业务活动,如全国性的联合社按照地区社的需要为它们集体采购农业投入品。(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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