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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贸易壁垒对中国罗非鱼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4-04-08付少徉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4年18期
关键词:壁垒罗非鱼出口

付少徉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300222)

美国食品安全贸易壁垒对中国罗非鱼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付少徉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300222)

随着我国罗非鱼出口美国数量的增加,美国构筑日益严苛的食品安全贸易壁垒对我国进行限制,研究和掌握美国复杂的食品安全标准,分析其对我国罗非鱼出口的影响,从政府、行业和企业提出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罗非鱼的质量安全,增加罗非鱼出口美国的数量。

美国食品安全壁垒;中国罗非鱼;出口

罗非鱼作为“21世纪之鱼”,在世界水产业中日益重要。中国凭借适宜罗非鱼生长的自然环境和充足的低成本劳动力,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罗非鱼生产国和出口国,产品除内销外,主要出口美国、欧盟、墨西哥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是我国最大的罗非鱼出口市场,2013年我国出口美国的罗非鱼占我国罗非鱼出口总量的42%,随着出口量的不断扩大,我国罗非鱼开始遭遇美国严苛的食品安全贸易壁垒,这给我国罗非鱼带来出口数量及价格不平稳、企业国际竞争力降低、收益下滑等诸多不利影响,直接使我国罗非鱼市场受创并间接减弱我国罗非鱼生产及出口的国际影响力。因此正确分析和掌握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提高我国罗非鱼的质量安全,对我国罗非鱼出口意义非凡。

1 美国针对罗非鱼进口的食品安全壁垒

1.1 食品安全壁垒的内涵

当今世界食品贸易发展迅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已严重影响各国的食品自由贸易。基于此,进口国可以采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法规及非歧视原则的必要措施来维护本国的正常贸易往来及国民利益,但若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歧视性措施,便构成了非关税贸易壁垒。食品安全壁垒就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它指一些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的贸易大国,借保护本国消费者或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及防止环境污染之名,根据自身与出口国的贸易状况及进口食品的竞争力制定与环境保护、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有关的,涉及食品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多个环节的一系列严苛的法规与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繁琐的认证与检验检疫,最终对出口到本国的食品进行限制。

1.2 复杂的食品安全标准

美国食品安全标准贸易壁垒体系由完善的立法体系和严苛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构成,它在强化美国国内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形成了对其他国家输美食品的贸易阻碍。

1.2.1 美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概况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保护由来已久,1906年,美国通过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标志着美国政府在推进国家食品安全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1938年,国会通过《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前者进行修补,成为美国食品安全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此后,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日渐丰富,如《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禽肉制品检验法》、《包装和标签法》、《婴儿食品法》等。自“911”事件后,美国政府更是把食品安全提升到反恐的战略高度,通过了《2002公共健康与生物恐怖防范对应法案》。随着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升级,现有法律漏洞百出,2009年形成《美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2011年美国颁布《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全面改革了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大力推动了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进程。

1.2.2 美国食品安全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时期,美国食品安全贸易壁垒随美国国内政策的变化体现为不同的内容。近年来,美国着力加强食品安全的预防工作,特别是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在各类标准中,以食品营养标签、食品残留物限量、食品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管理体系和食品注册通报程序构成的贸易壁垒最为突出。

美国食品营养标签壁垒主要依据来源于《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及《食品营养标签法》中的规定,其中要求的食品营养标签成分标准及形式标准的精细程度远远超出国际标准水平,这给进口食品企业带来营养成分检测困难、标签反复制作、产品重新包装等问题,进而使进口食品成本升高,价格优势减弱。

美国对食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限量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联邦农药、杀虫剂和鼠药法》,此外,美国《联邦法典》规定食品残留物限量适用肯定列表制度。基于此形成了美国以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物限量分类标准为主的食品残留物限量壁垒。例如多菌灵导致的美巴橙汁案边使巴西的橙汁出口严重受阻,细致的分类标准给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带来很多程序和操作上的繁琐和困难,稍有不慎便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依托于《水产品HACCP法规》、《肉和禽类及其制品HACCP最终法典》和《加工、进口果蔬汁的安全卫生措施》形成了美国食品HACCP管理体系壁垒,其中GMP和SSOP程序标准以及HACCP验证程序标准从仪器设备、专业人员及整套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控制体系等多方面给国外食品企业带来严峻挑战。

根据《食品企业注册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的规定,构成了以程序标准、食品信息证明标准和处罚标准为主的美国食品注册通报壁垒。这使企业需要在出口美国时收集大量通报信息,在实施注册时耗费大量精力,通过重重阻碍提供无违规证明,并可能随时遭遇严厉惩罚等,这都增加了国外企业的出口美国的负担。

1.3 我国水产品近年遭遇的美国食品安全壁垒事件

1995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开始对进口水产品实施HACCP管理,并将进口食品的控制扩大到生产、加工领域。2002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农林部通过紧急法案,对中国进口的所有小龙虾和虾类产品进行氯霉素检测;2003年,美国采用新的方法增加我国虾蟹类硝基呋喃代谢产物残留的检测并提高氯霉素检测限量;2005年,对我国暖水虾征收反倾销税,应诉企业税率达83.68%,未为应诉企业达112.81%;2007年,美国亚拉巴马州从中国叉尾鳍回鱼产品检验出氟喹诺酮药物残留之后,亚拉巴马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停止销售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叉尾鳍回鱼片;同年,美国加大对中国鲶鱼、虾、鳗鱼等水产品的进口控制,并在边境扣留此类产品。自2003年至2013年,美国扣留中国水产品累积2 263批次,其中2007年实行“自动扣留”措施后,中国水海产品总共被FDA累计扣留1 393批次。

1.4 美国针对中国罗非鱼进口的限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出口美国的罗非鱼数量逐年上升,占领美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美国开始采取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限制我国罗非鱼出口。当前使用较多的限制手段主要有两种。

第一,基于食品营养标签壁垒,美国要求输美罗非鱼相关产品及包装的标识在体现成分、形式等内容时需更加精细、统一,例如,美国FDA的1991号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将冰衣重量计入产品净重的水产品将被列为掺假产品,保水增重剂的使用及产品标识页类似,为此我国众多罗非鱼生产、加工、出口企业需要重新修改相应产品的标识及包装,导致标识反复制作,生产、包装成本增加等问题。

第二,在食品残留物限量壁垒的基础上,美国针对罗非鱼等水产品实施严格的抽样检测制度,并对一些细菌设置异常严格的限量指标。例如,FDA对包括罗非鱼在内的动物源性产品要抽查检测221类农药、抗生素、兴奋剂类残留,禁止在动物源性产品中使用的药达11种,有些农药的最高限量标准明显严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但我国当前环境污染严重,为保证养殖顺利及出口质量不得不使用一些药品,种类繁多、残留限量的药品检验无疑给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带来巨大压力。

2 美国食品安全壁垒对中国罗非鱼出口的影响

2.1 使我国罗非鱼出口市场受创

我国是罗非鱼的生产大国,2013年我国的罗非鱼产量约150万t,约占全球罗非鱼总量的1/3,罗非鱼也是我国主要的出口水产品之一。我国罗非鱼出口遭遇美国复杂的食品安全标准,要经过多重的检测、检验、鉴定和认证环节,然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和质监部门都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技术,需要大量进口或委托美国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等,如未获得其市场准入,我国企业还需引进高新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建立更先进的质量体系等,昂贵的费用、繁琐的检验和漫长的时间周期直接导致我国出口美国的罗非鱼成本增加,销售价格提高,这必然削弱我国罗非鱼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美国的食品安全壁垒使我国罗非鱼出口企业的利润下降,出口量下滑,产品积压,限制了我国罗非鱼出口美国的规模,降低了罗非鱼出口企业的竞争力,恶化了我国罗非鱼出口的贸易环境,导致罗非鱼出口收益降低,出口市场缩小。

2.2 导致不良的连锁反应

美国利用严苛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条件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罗非鱼进行检查,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罗非鱼进入美国,这一举动会导致其他国家竞相模仿,不利效应迅速扩散至我国罗非鱼的其他出口市场,形成横向连锁反应。如2007年美国停止进口中国5种海产品后不久,欧盟国家也宣布将对这些产品实行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并展开调查。其次,在我国国内也会产生不良的纵向影响,只要有一家企业或某个地区出口的罗非鱼遭遇食品安全壁垒,其他企业或地区也会相继受到牵连。

2.3 不利于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

美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复杂苛刻,有些甚至带有歧视性,常常引发不必要的贸易摩擦。例如,2007年,FDA对中国的水产品实施进口禁令,然而越南、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海产品采用和中国同样的饲料和技术,却仍可以进入美国,这在当时给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带来不小的影响。就我国罗非鱼出口而言,如果美国构筑严苛的贸易壁垒并借食品安全之名滥用各类繁复的标准进行限制,势必引发两国间的贸易摩擦,这样严重影响中美两国的贸易自由化,并蔓延至其他产品的扭曲两国的商品结构和贸易利益的分配,从而影响中美两国贸易关系。

3 中国罗非鱼出口遭遇美国食品安全壁垒的成因分析

3.1 美国方面的原因

3.1.1 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复杂,贸易保护措施更加隐蔽

加入WTO后,美国利用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市场的作用日益减弱,在当前美国国内经济低迷、中国罗非鱼出口美国数量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罗非鱼产业及水产品市场免受冲击,美国以保障本国食品安全为由,制定更加完整、严苛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高我国罗非鱼进入美国的门槛,通过隐蔽手段全面加强贸易保护,致使我国罗非鱼出口面临复杂的食品安全壁垒,困难重重。

3.1.2 美国国民的健康意识不断强化

随着美国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美国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升,健康安全意识的高涨,使食品安全已成为美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基于此,美国便以顺应其消费者需求、保障其国民健康为由,不断构筑各类复杂的食品安全贸易壁垒,提出更高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设置更加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给我国罗非鱼出口企业带来巨大压力与挑战。

3.2 国内方面的原因

3.2.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调整的范围狭窄,条款分散,留下诸多执法空白和隐患,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够健全,与美国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存在标准种类少、分类粗、标准偏低甚至缺位等问题。其中涉及到罗非鱼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更是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全面性不强,与国际标准相去甚远,很多罗非鱼产品在我国检测合格但在美国被认定为不合格。

3.2.2 相关体制不健全,安全监管力度较弱

美国经常对食品安全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由于我国预警机制不健全,导致我国罗非鱼企业信息不通畅,对其跟踪了解不全面,常常遭遇所谓的“信息壁垒”,进而阻碍罗非鱼出口。同时,我国缺乏快速完善的危机处理机制,在罗非鱼出口中遭遇壁垒或遇到各类问题时,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解决,维护我国企业利益。此外,我国罗非鱼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管部分繁多,分工不明确,标准交叉,重复工作等问题,因此在罗非鱼养殖、加工、出口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效力低下,使企业无所适从。

3.2.3 行业内信息沟通不畅,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各水产品及罗非鱼协会间存在标准不一致、沟通不畅等问题,缺乏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平台及信息传递机制。各协会内部大都杂乱无章、效率低下,在促进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协调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协助解决贸易纠纷、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

3.2.4 企业管理体系落后,创新与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罗非鱼产业养殖大都以传统的池塘养殖、网箱养殖为主,加工和贸易等环节也多处于分散独立的状态,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系统先进的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其次,我国罗非鱼企业技术创新落后,科技投入少,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缺乏系统培训,且养殖户大都重数量轻质量,为提高罗非鱼产量和防病害大量使用农药,并通过少喂饲料多投禽畜粪便等降低成本,运输阶段使用药物,加工阶段违规使用添加剂等问题频出,这就给我国罗非鱼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影响我国罗非鱼的品质和国际声誉。此外,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对贸易壁垒认识不足,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4 中国罗非鱼出口贸易应对美国食品安全壁垒的对策

4.1 我国政府应对美国食品安全壁垒的对策

4.1.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健全罗非鱼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与罗非鱼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罗非鱼行业内、各地区的标准达到统一协调、立体高效,在中美罗非鱼贸易中,借鉴美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罗非鱼生产、加工、出口等各环节的法律要求与约束,使我国的罗非鱼出口既符合国际惯例与美国的合理标准,又符合我国国情,使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构筑一个合理有序的、与国际接轨的、涵盖生产全过程的罗非鱼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对于一些我国没有而美国严格执行的检测种类及限量指标,我国政府应经过科学研究借鉴性的将其纳入我国的国家标准,进而增加我国罗非鱼出口量,提高出口美国的检验合格率。

4.1.2 加大罗非鱼市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建立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构筑罗非鱼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和安全信息监测系统,保证罗非鱼从产地到出境贸易的全程监管,可借鉴日本的网络状体系,实行多头联动管理机制,构筑严密的安全监管网络。其次,应加强检查监督队伍的建设,积极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切实推动罗非鱼养殖业的发展,提高罗非鱼产品质量。同时,我国政府还应制定适当措施约束企业行为,如完善罗非鱼出口召回制度,建立罗非鱼企业信用档案等。此外,罗非鱼出口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出口受限快速反应机制也必不可少,这些都能够有效保护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和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

4.1.3 利用WTO相关条款维护罗非鱼企业利益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WTO/SPS协议)的相关条款及国外技术壁垒状况的研究,并联合科研部门进一步加强罗非鱼养殖、加工等科学研究,并通过构筑WTO/TBT信息预警平台、建立专门的罗非鱼信息技术网站或创建罗非鱼养殖、出口专刊等方式,及时更新出口限制、技术壁垒、养殖技术等相关信息,推进我国罗非鱼企业发展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在面对美国壁垒限制时应积极利用WTO规则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条款,灵活运用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对美国采取的带有明显歧视性或不合理壁垒措施给予有力回击。

4.2 我国罗非鱼行业内应对美国食品安全壁垒的对策

4.2.1 加强行业内信息传递,为企业创造良好平台

我国水产品及罗非鱼行业内各协会首先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建立定期交流机制,构筑统一的行业规范,约束并指导企业的行为,共同开拓罗非鱼国际市场;其次,协会应加强内部信息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行业内信息传递机制,及时为政府和企业传递出口国罗非鱼产业状况、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法规的变动等动态信息;最后,还应建立信息发布及分享网络平台,推动多方间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可参照德国食品行业协会的经验,健全信息渠道,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行业信息和宏观经济及时跟踪调查评估,并快速传递。

4.2.2 强化罗非鱼行业协会自律,提升其公共关系能力

我国应尽快建立罗非鱼行业协会的法律规章,明确协会的性质职能、组织机制、权利义务。其次,要依据相关法律章程建立罗非鱼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企业经营行为,促使企业间良性竞争,进而保证整个罗非鱼产业的总体利益。同时,各水产品、罗非鱼行业协会要大力提升公共关系能力,对内,要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向政府反映行业需求并协调贸易纠纷;对外,当罗非鱼出口遭遇障碍时,一方面要与政府通力配合,采用合理手段保护我国罗非鱼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与国内外媒体良好沟通,与美国媒体及消费者正面接触交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此外,还应加强与美国水产品协会间的交流合作,扩大我国罗非鱼对美出口。

4.3 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应对美国食品安全壁垒的对策

4.3.1 更新观念,运用先进的管理体制,完善企业经营模式

我国罗非鱼企业首先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美国的食品安全壁垒,充分了解WTO贸易规则及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等,及时修正自身不足。其次,我国罗非鱼企业应尽快转换经营思路,将“公司+农户”的分散经营模式转换为“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彻底改变粗放型经营状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附加值。最后,我国罗非鱼企业还应积极推行国际贸易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快构建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与体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种规章制度。

4.3.2 重视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罗非鱼的绿色生产与产品研发

企业首先应加大科技投入、走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的发展模式,并加强对鱼苗鱼种、喂养饲料、药用监督的技术投入,减少鱼种死亡率,降低养殖成本。同时,企业间还应加强技术合作,建立安全标准评价与测试共享平台,共同提高我国罗非鱼产品质量及技术水平。此外,我国目前有120余家罗非鱼加工企业,但专业加工企业仅有30余家,且加工种类单一,外加受纬度、养殖技术等制约,难以达到美国市场需求,针对此,我国罗非鱼企业还应积极发展罗非鱼的深加工技术,不断研发罗非鱼的多样化产品,以提高附加值。我国罗非鱼企业还应在养殖、产品加工、包装等多个环节,重视绿色生产和绿色营销,将环保理念贯穿始终,加快绿色企业发展进程。

4.3.3 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实现标准与专利保护相结合

技术标准往往先从企业中诞生,先后经历区域、行业、国家以系列标准,最后产生国际标准。在国家标准的产生过程中,那些先发明或先引进技术的企业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自然具有优先权。因此,我国罗非鱼企业除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外,还应尽量争取在技术标准制定上的主动权,如果进一步申请为专利,则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应。因此,我国罗非鱼企业应将技术标准的制定与申请专利保护结合,从而掌握在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4.3.4 提高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我国罗非鱼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基本素质偏低,在生产过程中缺乏科学引导,安全意识差,对污染物、鱼药的识别度和有效利用率均较低。因此,应对其开展专业培训,组织学习美国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和相关法规,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和质量安全卫生意识,帮助其明确科学用药原则,进而从源头上提高我国出口美国罗非鱼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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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od Safety Barriers of America on the Export of Chinese Tilapia

FUShao-ya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ianjin 300222,China)

With the increase ofexportamountof Chinese tilapia to America,America builds increasingly harsh food safety barriers to restrictChinese exported tilapia.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safety of Chinese tilapia and increase the export amount of Chinese tilapia to America,the safety and hygiene standards of food of America were studied and grasped,the impact of it on the export of Chinese tilapia was analyzed,then the countermeasuresofgovernmentand enterpriseswereput forward.

the food safety barriersof America;Chinese tilapia;export

10.3969/j.issn.1005-6521.2014.18.039

2014-09-17

付少徉(1988—),女(汉),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跨国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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