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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专业开放性教学模式探索

2014-04-08刘添才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开放性

张 训,刘添才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一、开放性:法学专业教育的新理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面对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新命题。法律全球化浪潮则驱动法学教育当具备国际视野。这意味着对新时期的法律人才之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即需具备国际视野、精通国内外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娴熟运用专业知识维护国家利益;亦昭示法学专业培养面临着新挑战,即如何才能培养出高规格特别是国际化水准的法律人才。结合以往法学教学理论成果和现实的法学教学实践,把握现实境况下中国法学教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树立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对于促进法学课程体系建设并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全球化”之宏旨,具有十分显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另者,在多元文化和多重价值观共生的社会转型期,法律人除应具备崇高的法律信仰、高尚的法律情操、纯正的法律文化基础外,还应具备厚实的法学知识底蕴、严谨务实的学风和工作态度、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复合型的法律素质。作为刚入法律之门的本科生,必须想方设法地在校园内就养成适应外在环境的能力,言即法科学生在法本培养期尽可能地成长为顺应时代的适应性法律人才。适应性法律人才的塑造需要借助于校际和院际之间的优势互补和交流合作。

需要说明一下,这里的“开放性教育”并非“开放教育”。一般而言,“开放教育”的对象都是成年人,其学习大都是业余学习,教学方式也多借助于网络等远程教育方式来完成。而“开放性教育”则是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旨在颠覆传统的封闭性、单一性的课堂教学模式,是以寻求学生的自主学习为中心,以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和培养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建立在社会开放、知识开放、思想开放基础上的以人为本的新型教学模式。[1]

可见,“开放性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受众的差异性、互动性和能动性特征,遵循发展个性、学生主体构建和知识迁移的原则,追求教育中的“真”“善”“美”,从而达至教学“合目的性”“合规律性”“合审美性”的统一。

当然,开放不等于放任。作为法律基础知识储备和法律素养初步累积的法学本科阶段,不能一味地追求大开大合的教学技艺而忽略甚至抛弃传统教学方法的精髓。事实上,一些基础知识的灌输必须借助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基于此,开放性法学教育模式要建立在科学性和合目的性的双重制约之下,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科学设计专业培养方案,合理调整课程结构,使培养目标、教育模式与法律全球化的要求有机衔接。

二、法学专业开放性教学模式的建设思路

(一)优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开放性与适应性特点

完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目标,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程序上的优化,即在“突出应用,兼顾理论,追求卓越”的优化理念下,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优化。成立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动态修订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长担任组长,制定培养方案的动态修订计划,并负责修订计划的落实工作。举行由学校评价办领导、教务处领导、校督导组专家、司法人员、律师、本专业师生代表等参加的培养方案修订研讨会,对课程体系、课程开设顺序、课程学时等进行充分论证,使培养方案更加完善。再送交校外专家论证,根据校外专家的修改意见,结合开设法学专业院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有可行性的开放性律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其二,内容上的优化,即在课程体系上,在强化专业基础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应用能力的培养,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增加实践性和动手能力强的课程,既注重课堂演习,也要进行社会实践,同时,把各门课程的教学环节融入到系列课程的整体规划中,进一步进行优化重组,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形成新的课程教学体系。

增加实践类课程门数,开设《法律诊所》《社区矫正学》等案例教学和实务类选修课程及《模拟法庭》《辩论技巧》《法律援助手册》等实践课程。在课时上,要求实践课程和基础课程比例适宜。应当保证实习时间和质量。在时间上,可以安排校内实习和基地实习两个阶段,不少于18周。考虑到实习于司法考试德冲突,可以将前几周安排为校内实习,待司法考试结束后即转为基地实习。为丰富实习内容、提高实习质量,可安排实习生进行分组轮换:即一组在律师事务所,一组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实习一个阶段后,两组实习生进行对调。

其三,设计上的优化,即强调法学教学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的同时,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开放性特点。

“法本教育”既要以法学专业知识为核心,也要兼顾通识知识。当然,观览域外法学教育,有的国家法学本科阶段并未开设通识知识课程,比如德国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目标就非常明确,精力集中。学生要集中学习的不是别的,而是“法律”——作为一门学科和一种科学的法律。所以没有什么“公共课”之类的要求。[2]但是,德国并非不重视通识教育,而是其学生在中学阶段就完成了专业学习所需的基础知识积累。至于,在中国,通识教育是否会受学分制瓶颈的束缚而大打折扣则是另外一回事。

应用性主要指需要落实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于此,可以通过开设实务、实践、实训、实习课程加以落实。

适应性是指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尽快融入外部环境,在法律职业中游刃有余,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全球视野和创新能力。法律人才的适应性能力的培养对法本教育是一种挑战,将贯穿于法本教育的整个阶段,需要落实到每一具体课程和教法设计上。

比如,以判例研究教学方法的运用为例进行说明。众所周知,判例教学在促进学生思维能力、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的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正如学者所言,这种案例教学研究的方法有其自身的不足,要么是太过于零散和随意,要么是太过于简单和浅显。[3]如何才能破除案判例教学的随意性、局促性或者流于浅表,笔者认为应当丰富其内涵、挖掘其深意、开辟其空间、拓展其层次。具体而言,要注重参与学科的多样性,强调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科际之间的互动;注重参与人员的层次性,不必拘泥于单个任课老师对本班学生的人员设定,可以吸收其他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博士、硕士、本科生的共同参与;注意调配参与人员的年龄层次,即保持老中青几代人都在场等。

(二)调整法学专业教育结构模式

在帕森斯看来,结构是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层面的次系统所形成的一种“总体社会系统”,是由“行动者在一情景中彼此的互动而组成”。[4]以此,适应性、互动性本是法本教育结构的应有之义。采用与培养开放性法律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改变过去“填鸭式”教学模式而向“启发探索式”过渡。当然,传统教学方法仍然是法学基础理论教学的主要模式,在此基础上,需要增添讨论法、情境法、对抗法等多种方法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此其一。

其二,对培养环节进行结构性调整,即增设法科学生适应性能力培训的培养环节。使学生能够从院校毕业即具有融入工作岗位,进入工作状态的适应能力。这种适应能力应当包含专业知识掌握、运用程度(物理因素)和心理抗压、承受能力(心理因素)两个方面。建立实习长效机制,并将学生的实习、见习纳入日常的教学中来,不一定非要在法本后半阶段(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才去集中实习,亦可采用分散实习的模式。

其三,对师资队伍进行结构适应性调整,改善知识传导结构,探索评价激励机制。培养开放性法律人才需要遵循“请进来、走出去”的策略。这一策略对于师资整合的指导意义在于能够让校内外的师资力量形成互动局面。请进来一些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走进课堂和学生互动,也让本地教师接触并接受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育资源。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着力培养和优化本系的师资力量,不仅仅是激励其考取更高学位或者获得更高级别的课题、发表更高质量的论文,还要激励其更多地参与校外的教学研讨、主题发言、专题讲座,以便提升本地师资的水平,逐步打造自身的法学教学品牌。

其四,确立动态人才培养目标。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动态学习能力的人才而不是阶段性的工作匠。法律适应性人才的开放性要求建立动态性培养、流动性培养的基本模式,树立过程培养、动态培养、开放培养、全程培养的理念,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全部过程、全部环节、全部制度来考虑。具体而言,它们是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筑的完整结构。

(三)有效整合资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学科之间的整合。开放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需要拥有独特的育人理念。为了凸显法律课程结构的开放性特质,需要接纳来自其他学科的最新成果。

其二,社会资源的整合。设计动态的培养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法律实务界人士的意见,邀请他们参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其三,世界性资源的利用。及时关注世界性和国际性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改革潮流,并将其作为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参照系。可尝试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增设一些关涉全球法律文化尤其是最新典型判例研究的课程。

三、建立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激励及评估机制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就是其能够确立稳定的社会预期。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过程,也就是法本阶段人才定位、专业基础知识灌输、实践能力培养、法律信仰养成的过程。亦可称之为培养模式的回应功能,即培养模式实施这个动态过程的背后,担当培养和锻造当代法律人才的重任。不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回应功能的实现与其激励机制的建构及其运作密不可分,建构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最大化地实现其培养目标。

为了充分说明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激励机制的回应功能,我们可以把这一模式的实施者及其直接或间接作用的对象大致分成三部分:一是实施主体。正如上文述及这将是一个庞大的、多元的主体,而其公共目标则在于实现既定的培养方案。二是实施对象。主要是开展开放性法学教育的空间和舞台以及参与其间的受众。三是实施的关系人。这指的是指培养模式实施过程中能间接影响的群体。在开放性法律教育计划实施过程中,必然涵盖和牵涉实施主体、针对客体和实施过程中的关系人,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鉴于其开放性特征,其主体、客体和关系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一致性。这就要求建构一种能够包容各种参与主体,并以实施激励机制为纽带使其实施之多元主体可以一体遵循的实施规范机制,从而使其与实施针对客体、实施之关系人之间和谐有序。

当然,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激励力量实现中的参与人不是去增进整个激励机制的新收益,而是在现有激励机制的收益中去争取更大的份额,从而部分人的新增利益,是以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减少为代价的,成为一种零和博弈的激励形式。[5]为了积累实践检验材料以便于更为深入地汲取与升华其理论上的依据,还应对其实施情况的各项指标进行科学评估。

绩效评估作为人才培养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一种新的理念和方法,是当今许多院校落实法学教育任务和教学模式改革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工具。绩效评估是一种映射工具,就像是一面镜子,通过这面镜子,我们就可以看到人才培养模式的价值能否得以体现及其体现程度,从而为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之设计提供检验的标准,为教学新模式提供实施的标准,以及为未来人才培养提供发展的方向。

在培养开放性法律人才的探索过程中,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的地域特征和学校的办学特色,从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两个方面探索对这一人才培养模式效果的评价。评价的总体要求是显性评价与隐性评价相结合、一元评价与多元评价相结合。显性评价包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考核以及行为规范;隐性评价包括职业意识、人文理念、道德素养和价值取向等。一元评价与多元评价的结合,主要是从评价主体的角度而言的,一元评价是指以教学单位为主体对学生的整体评价;综合评价则是指在评价体系中,还可以参考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用人单位评价等,建立综合的评价体系。

其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包括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与其构建模型等。二是,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方法体系的构建。包括价值评估法、规范评估法、定性评估法、定量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等。三是,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基本步骤划分。分为绩效目标的确定、信息资料的收集、评估项目的划分、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结论的得出、评估结论的检验、评估结论的运用、学生受益情况分析等。四是,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实现机制的构建。包括理性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理念的培植、构设适应性为导向的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体系、开拓制度导向的开放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之绩效评估模式等。

总之,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评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展开,根据其内在本质和运行规律,它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确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制定目标、收集整理信息、建立指标分析体系、得出评价结论并加以检验。

[1]张秉福.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开放性教学模式的构建[J]. 学术论坛,2010(11).

[2]刘毅.德国法学教育访谈[J].社会科学论坛,2007(5).

[3]解亘. 案例研究反思[J]. 政法论坛,2008(4).

[4]Parsons,T.Social System[M].New York:Free Press,1951:5-6.

[5]方纯.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实现条件[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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