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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军事刑事立案管辖研究①

2014-04-07赵桂民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刑事案件军人

赵桂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军事刑事立案管辖研究①

赵桂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如果两种犯罪案件是涉军刑事案件,应区分案件情况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军队司法机关办理。地方监狱和军事监狱对也享有一定的刑事管辖权。对互涉案件,根据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军事司法机关之间、军地司法机关之间有关管辖分工或者互涉案件的规定办理。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管辖;军事司法机关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概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两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具体而言,应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民主权、财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从立法上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自然人中还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性质和犯罪主体的不同影响到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因此,对这两罪的立案管辖就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②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不涉及这两罪的共同犯罪,也不论及这两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

二、军队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附则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未授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的相关的检察权、审判权和立案管辖权等权力。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和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军事司法机关有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以及军事监狱、军队安全部门等,上述军事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依照1998年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199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军事保卫部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根据以上法律和相关规定,军队保卫部门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但对于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武警部队的人员犯罪的案件,享有立案管辖权。根据1998年《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对于军队与地方互涉的案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案件规定》)办理。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1.犯罪主体是军人

在军事机关或者军队内部的教育、医疗、通信、交通等部门或者单位工作的军人①按照有关规定,这里的军人是广义的,不仅指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还包括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下文同。,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其他军人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军人或者非军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构成本罪的案件,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管辖。

如果军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在认定属于故意侵犯秘密类犯罪的条件下,依据上述1998年《通知》的规定,应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

军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如果符合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第二类相对自诉案件的条件的,应该属于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被害人一方直接向军事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条件的,军事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符合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类“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的条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个人信息自诉人有证据证明案件被告军人对自己实施了信息犯罪,应当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军人的刑事责任,并且,个人信息自诉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被告军人的行为,而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从而不予追究信息犯罪嫌疑军人或者被告军人的刑事责任,并已经做出了书面决定,自诉人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应该直接受理。

军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构成侵犯通信自由、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犯罪的,则仍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地方司法机关管辖,而仍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如果因受贿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犯罪也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军队检察机关管辖。

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军人出售、非法提供军人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构成上述犯罪的,边防、消防、警卫人员视为地方人员或者非军人,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或军事法院等军事司法机关对其没有管辖权,全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地方司法机关管辖。

有观点认为:“军人泄露军队高级将领的个人信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现役军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军队高级将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范围,无论是否构成更重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论者指1996年《刑事诉讼法》——笔者注),均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1]这种观点没有全面分析具体案件,考虑不周密,分析过于机械,本文不予支持。

2.犯罪主体是非军人

如果是非军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其他军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不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军人出售、非法提供军人个人信息犯罪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犯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资料犯罪等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按照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规定,应由地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犯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犯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犯罪的案件,全案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3.其他情况。如果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发生在军队营区并且是地方人员实施的,则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如果发生在营区外且由军人实施的,应由军队司法机关管辖。军人入伍前实施本罪行为的,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军人退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犯本罪的,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的,则由军事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情况,根据上述《案件规定》办理。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1.军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他军人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本罪的案件,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管辖;如果是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的,则应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管辖;如果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军事法院应有立案管辖权;如果军人的行为还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军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的,则仍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如果因受贿而非法获取,则应由军队检察机关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军人非法获取的案件,全部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

2.非军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军人个人信息,侵犯军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属于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则不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军人非法获取军人个人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犯罪、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犯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资料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等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受贿犯罪的,按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范围,应由地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犯罪的案件,全案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3.在军队营区内、军队营区外发生的案件,在军地共同使用但不共同管理的区域发生的案件,因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或者侵犯的利益不同,相应的管辖分工,按照2009年《案件规定》办理。军人入伍前或者退役后实施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案件,以及军队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同机关分别管辖。

三、监狱办理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三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协助监狱侦查。侦查终结后,移交武警军事法院审理。”1998年《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做了相关规定①第二十五条规定:“军事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院移送。”。2009年司法部发布《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和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2012年《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也作了相关规定②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第七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2012年《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的规定为监狱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而且还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对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享有侦查权,享有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相同的职权,包括预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军事监狱对军人罪犯在监狱内犯罪享有侦查权,地方监狱对武警罪犯在地方监狱内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在军事司法实践中,军事监狱的犯罪案件往往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进行侦查。对于发生在狱内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狱内在押罪犯实施的上述案件,依据上述规定,应由监狱进行侦查。如果罪犯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涉及其他犯罪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等的,根据上述规定,监狱也应立案侦查,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但对于涉及军事犯罪的,《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没有进行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监狱侦查权的授权,原则上应由监狱管辖,军事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上述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立法规定的目的和宗旨,其针对的是狱内罪犯再犯罪的情况由监狱进行侦查,规范的并不是监狱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应由监狱本身侦查自己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如果是监狱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则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涉及职务犯罪,则应由检察机关受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如果涉及军事犯罪的,则应由军事司法机关按分工办理;如果涉及以上犯罪以外的犯罪,则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涉及自诉案件,还可能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是军地互涉案件,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地方监狱内的武警军内人员罪犯③广义的武警罪犯,其原来未必是军人身份,其包括没有军籍的人员。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依据上述规定,也应由地方监狱侦查,武警驻狱人员协助侦查。如果案件涉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外的犯罪的,根据上述部分的论述,由地方监狱侦查。如果是军地互涉案件,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犯罪的,由地方司法机关按照管辖分工处理。

第四,武警驻地方监狱工作人员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不应由监狱侦查,而应视为军内犯罪,由武警保卫部门侦查,如果案件涉及其他犯罪的,则应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等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如果是军地互涉案件,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在军事监狱①军事监狱分为解放军军事监狱和武警部队政治部所属的军事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②即军人罪犯,是广义的军人,其被判刑前的身份不一定有军籍,其被判刑后也可能保留军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军事监狱侦查,如果案件涉及其他犯罪的,则按照军内管辖的分工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安全部门等军事司法机关侦查。在军事监狱工作的人员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或者案件涉及其他犯罪的,也分别由各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不应由军事监狱管辖。如果案件是军地互涉案件,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在地方监狱或者军事监狱外劳动、生产、休息、教育、学习、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监管、会见、锻炼、行进等相关活动或者行为中,监狱罪犯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涉及其他犯罪的,分别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或者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军地互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狱外,监狱工作人员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涉及犯罪的,分别由地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监狱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其他犯罪且涉及军队的,则由军队司法机关按照具体案情分别行使管辖权。军地互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徐青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侦查权需明确[N].检察日报,2010-10-15(3).

Filing Military Criminal Case of Infringement on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ZHAOGui-min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Academy,Langfang,Hebei,065000)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 personal information was added in the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Law(seven)which includes the crime of selling and illegally providing citizen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crime of illegally obtaining citizen personal information.If two kinds of cases are criminal cases pertaining to army,it should be handled by military judicial organs,such as military security department,military court and military procuratorate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different cases.The local prison and military prison also have certain criminal jurisdiction.In terms of the cases involving army and non-army factors should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jurisdiction division or stipulation on involved cases among local judicial organs,military judicial organs or local and military judicial organs.

citizen personal information;crime;jurisdiction of case-filing;military judicial organ

D922.12

A

2095-1140(2014)02-0086-05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3-12-17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边防海警刑事执法中的犯罪认定研究”(13XNH027)。

赵桂民(1978-),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2012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军事法学研究。

本文只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然人犯罪的立案管辖,不涉及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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