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廉洁建设的法治思维
2014-04-07王亮
王亮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法学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8)
论廉洁建设的法治思维
王亮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法学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8)
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是对廉洁建设规律性的认识和总结;是对政治文明的深刻升华和践行;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刻理解和实践。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必然要求依法惩治贪污腐化行为;设计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法律制度倡导廉洁;形成倡导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廉洁文化。对此,要建立各种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要规范公共权力,使权力的配置遵循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要建立完善的廉政机制。
法治;廉洁;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廉洁政治”,并表示,“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同时,报告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法治思维。凡是以某个人的意志为准追求廉洁建设,必定是失败而终;而以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为方法推行廉洁建设,必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法律兴则廉洁兴;法制强则国家强,此乃千古治理之道。因此,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建设,也是现代法治思维对廉洁建设的根本要求。
一、法治思维要求廉洁建设采用法治手段
现代法治思维要求,推行廉洁建设,就是要建设幸福的家园,就是要建设政治清明、社会清新的现代社会。推行廉洁建设,必须以法治手段为根本方法,这是对人类廉洁追求历史和法治发展历史的规律性认识。
第一,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是对廉洁建设规律性的认识和总结。人类文明史上的廉洁文化源远流长,各种政治体制和政治组织对廉洁的践行和追求也同样历史悠久。我国从屈原以廉洁明志到周敦颐以莲喻廉,既表明了追求,又暗示了现实,更道出了廉洁建设的艰难性。特别是当公共权力的运行能够为个人带来巨大利益时,便有小部分人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人们为了治理腐败、倡导廉洁运用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方式。中国古代所采用的道德说教、严刑峻法,西方人采用的法律治理等等,为我们认识廉洁建设的规律性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主要包括:(1)单独靠道德手段或者重典惩治手段并不能实现廉洁。因为单纯的道德说教很容易使精神层面理念虚化为利益追求掩盖下的虚伪,而单纯的惩治手段也容易使反腐倡廉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2)在公共权力的诱惑面前,只有圣人才能够理性克制自己的贪欲,但遗憾的是,圣人不常有。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我们要充分相信所有人,但是为了社会秩序和人类公正的生活,我们又不能完全相信权力、相信掌握权力的人;只有权力受到了法律的规制,我们才能信任掌握权力的人;(3)廉洁建设必须要划定权力的边界。权力必须有边界,否则会导致肆无忌惮的滥用和人民无尽的痛苦,也会导致社会的无序、政治的混乱和国家的衰败。(4)廉洁建设必须要依法治理腐败。腐败是国家堕落的根由,治理腐败的力度、程度和方式从侧面反映出了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总之,划定权力边界的不是别的,正是法律;而促使廉洁建设成功实现的也不是别的,而是法制。
第二,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是对政治文明的深刻升华和践行。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建设中,政治文明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它既表明了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也表明了政治制度进而至法律制度获得了充分的可持续发展,标志着领导集体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程度,关系到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政治文明建设的程度依赖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也对它们具有反作用。从一个国家所采用的治理手段可以看出该国在政治文明建设上的成熟程度、执政能力、领导技巧和水平。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用道德治国是最理想的治理方式,也是最美好的政治文明。柏拉图曾经就设想过一个由道德高尚、灵魂美好、思想正派、懂得哲学艺术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并在西西里岛进行了三次实践。但是,世俗的君主尽管可能爱好哲学,但是容易将这种爱好当作沽名钓誉的工具,更为关键的是,“哲学王”实践没有解决世俗君主的权力制约问题,所以柏拉图的实践不但不成功,还分别惹来了第一次实践时的卖身为奴、第二次实践时被迫逃之夭夭和第三次实践时差点被杀之祸。此后,他觉得在政治文明中法律才是最实用、最有效的治理之术,对于真实的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而言,法律是最佳的。制度文明成熟的标准和程度的最佳“探测器”只有法律。法制是划分政治文明成熟和发达与否的根本标准。廉洁建设是人类对掌权者贪腐受贿行为的制约,是政治文明必然包含的深刻内涵,因而也必然需要采用法治手段。正如柏拉图所理解的,没有法制的理想国是空想,没有法制的权力则是腐朽。
第三,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刻理解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特色是将公共权力最大程度地服务于人民,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真正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从这个层面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应当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方向,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但是,鉴于我国还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各种廉洁制度还不健全,人们的法律素质尚未提高到充分发达的程度,特别是掌权者本身的素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所以,依然需要采用法治手段进行廉洁建设。特别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部分官员没有全方位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也没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滥用权力者有之,渎职者有之,贪赃枉法者有之。这小部分人正在破坏我们国家的根本,在破坏我们的党群关系,是共和国脊梁上的蛀虫,必须绳之以法,清除出我们的队伍。这个时候,法律手段就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要求政府官员合法、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不越权、不逾矩、不徇私、不舞弊、不滥用、不渎职,严厉打击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可以说,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就是选择相信党和人民,因为是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就是选择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统一,因为法律打击了蝇营狗苟的行为。可见,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抓住了廉洁建设运行的规律,把握了人类历史的文明传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深刻实践。
二、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建设的现实要求
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抓住了廉政的根本建设方法,掌握了廉政的实现规律,实践了廉政的真实内涵。当然,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既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也要有清醒的理性认识,认识到廉洁建设的实践性和规律性,特别是要认识到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建设的现实要求。
第一,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必然要求依法惩治贪污腐化行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发展和建设的主体。廉洁建设的主体是人民,它要求领导干部为人民干实事,为人民谋发展求利益。但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潮中,有一些人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这些毁坏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行为,对于这些毁坏我党执政根基的行为,必须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以维护党员干部的廉洁性,维护我国的廉洁风气。因此,廉洁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敢于同贪污腐化行为做斗争,要敢于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要坚决打击意图毁坏我党执政根基的贪腐行为,维护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底色为红色,上有由黄色的锤子、镰刀交叉组成的图案。红色象征革命,黄色的锤子、镰刀代表工人和农民的劳动工具,象征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廉者,“镰”字去“金”为“廉”,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贪“金”而廉,不贪利而廉,为民而廉。领导干部必须坚守自己的群众本色,忍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禁得起诱惑,廉政为民,洁身自好,清白做事,实现入党时的诺言,实现对人民的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讲,贪腐行为是一种背弃对党、对人民承诺的行为,而漠视贪腐行为存在,也是一种背弃承诺的行为。敢于治理贪污腐化的领导干部,是廉洁建设的第一要求,更是迈向新目标的第一部曲。
第二,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必然要求设计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法律制度倡导廉洁。对于廉洁建设而言,其中的复杂性和可变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建设有诸多可作为的地方,建立倡导廉洁的法律制度就是其中之关键。孟子云:“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认为人本性善,但是后天的环境会改变人趋善的本性。从这里得到的启示是,我们既要相信党员干部和群众都是真心实意的趋善者,同时也要设计结构上、逻辑上都无漏洞可钻的法律制度,防止趋善的同志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其实,法律制度本身并不存在引诱或者倡导贪污腐败的问题,关键在于制度设计时,我们对于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状况是否会有认真考虑。设计倡导廉洁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划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掌握者的行为,细化执行监督制度,建立财产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每一个制度的精雕细刻,通过对它们在实践中的运行状态的反思和修正,通过对它们所起到的作用的认真评估,廉洁建设就能开花结果。有了法律制度的倡导,就能使权力掌握者做到不敢腐化、不能腐化;有了法律制度的倡导,廉洁就不再是挂在嘴边的道德说教,也不会是自我标榜的言论表达,而是成为廉政的“保险箱”,包裹权力,锁进安全。
第三,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必然要求形成倡导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廉洁文化。从组成来看,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洁文化可以强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廉洁制度建设是依法促进廉洁建设的根本之策,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与廉洁建设相适应的文化氛围,在文化上、环境上建立起廉洁新风,这将是廉洁建设的深刻底蕴。一般来说,文化既有制度层面上的含义,也有观念层面上的含义。廉洁建设,既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倡导廉洁新风的健全制度;也要有正确的文化导向、积极的舆论监督、个体努力向上的道德修养,相互告诫机制的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形成等等,让全体人民形成一种以廉洁为美,以廉洁为荣,以“走后门”、“贪污腐化”为耻的价值观。这种倡导廉洁的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对于全社会的影响必然是根本的、长期的、普遍的、稳定的、广泛的、有力度的。有了文化支撑的反腐败,就会以摧枯拉朽之势毁坏腐败行为,树立清正廉洁的风气。廉洁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建设廉洁文化氛围,培养人民的公民意识,形成公正不贪的理念,倡导清白无污的理念。廉洁建设形成廉洁文化,将是廉洁从政的传承载体,是同贪污腐化坚持不懈斗争的战斗力量,更是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先进的生生不息的推动力量。
三、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建设的重大举措
廉洁建设,应该通过建构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一个政治文明发达、幸福指数较高、社会风气较好的美好家园。
第一,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要建立各种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利、人身权利、发展权利、民主权利等等。这是我国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基本标志。从本源上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国家权力也应该为人民服务,二者应当形成相辅相成的促进关系。廉洁建设,就是要建设一个清正廉明的社会,建立一个全体公务人员为人民无私服务的国家,一个行业自律、环境友好、积极健康上进的国家。这一切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廉洁建设要通过充分行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多种民主权利,来制约、监督各级政府机关的权力。广大民众有了知情权,就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不变质;有了参与权,就能够遏制暗箱操作,提高防腐能力;有了积极表达权,就能真实听到民众的呼声,了解真实的民情,真正做到问计于民;有了监督权,就能够及时发现腐败行为,减少腐败机会;有了批评建议权,就可以让各级领导干部一日三省,反躬自问,清醒头脑。从这个层面来说,让广大民众享有充分的权利,是政府进行廉洁建设的坚实基础。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就是要建设人民能办事、能办成事的国家;就是要建设人民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安全地监督政府权力的国家;就是要建设人民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国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充分意识到廉洁建设的本质要求,围绕人民群众这一伟大主体,并以之作为力量源泉,不断开拓事业的新成就。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廉洁建设的本质追求,也是廉洁建设进行制度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把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廉洁建设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制度上要有如下创新:一是要建立问计于民的常态机制;二是要建立信息沟通反馈的法律制度;三是要建立人民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四是要建立人民高度参与的民主问政、问责机制;五是要建立情报信息舆论公开的法律制度;六是要完善人民权利救济机制。如此,人民群众就能更进一步地促进廉洁建设的发展,在廉洁的共同话语上能够形成发展的合力,促进的动力和唇亡齿寒的凝聚力。
第二,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要规范公共权力,使权力的配置遵循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我们党的宗旨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不是用来欺辱百姓的,恰恰相反,领导干部应当充分考虑到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促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廉洁建设中,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当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所以,遵循权力的运行规律,规范公共权力成为廉洁建设中最核心的要求。(1)廉洁建设要建立规划各种公共权力范围与边界的制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边界为止。划定公共权力的边界,能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不会成为某个人的私有财产,从而还原权力的服务特性。(2)廉洁建设要建立对滥用职权行为、以权谋私行为、越权滋事行为的监控制度。没有监督和控制,也容易导致权力的为所欲为。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种见微知著的思想和观点是十分正确的,特别是在监控权力运行的时候,要坚决抵制各种经意或者不经意的权力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错误,及时追究责任,防微杜渐才能严防死守。(3)廉洁建设要建立严格的违规使用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问责”。问责制在全国各地比较普遍,但是尚未见到比较系统、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很多本应追责的行为在有意无意间都被忽略了。廉洁建设,就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系统的问责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变异和滥用,为廉洁建设打下深厚的基础。按照权力运行的规律来规范公共权力,是廉洁建设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的生动体现,也在廉洁建设的发展道路上抓住了主要矛盾。
第三,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廉政机制。这是正确处理预防与惩治、打击与教育、治标与治本关系的核心要件。从根本上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化,新的体制框架也在逐步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负面效应”,如腐败多生问题逐步显露,这就为建立新的廉政机制预防腐败提供了契机。用法治手段推行廉洁建设,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创新廉政机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正确处理预防与惩治、打击与教育、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主要应建立以下廉政机制:(1)自律机制。从录用公务员开始,就要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基本用人标准。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通过采取各种形式、仪式来形成公务员的廉洁自觉。自律机制实际上是将单一的道德说教方式演化为道德化的法律制度,从而规范政府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行为。(2)预防机制。建立良好的制度,防止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细化权力操作手册,对权力变异行为要严防死守。比如,可以利用网络媒体、报纸、电视等,加大对廉洁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廉洁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3)权力约束机制。分散一把手的权力,人权、财权、物权分散管理,集中使用;对于领导职位和岗位,可以采用定期轮岗的形式,并加大对离任人员的审计工作;限制公务员从事第二职业,禁止公务员接受各种礼物和好处。(4)惩治机制。对于受惠者和行贿者都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政治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结合,精神惩罚和物质惩罚相结合的方式。(5)监督机制。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引入社会监督员机制,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性;要善于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优势,发挥好报纸、电视作为“党的喉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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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
A
1673―2391(2014)02―0056―04
2013-08-16责任编校:江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