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治研究
——以公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治为视角
2014-04-07刘霞
刘霞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治研究
——以公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治为视角
刘霞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公交车纵火案成为继持枪抢劫杀人之后又一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典型。全力维护公交安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严打严防公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该类犯罪的特征是在主体上“去组织化”;行为方式“极端暴力”,且易被复制。它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给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究其原因,既有犯罪行为人主体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社会环境的原因。只有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统筹协调才能维护公交安全,确保市民平安出行。
公交安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犯罪预防
引言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正威胁公交安全。根据现有报道进行初步统计,2005年至今全国发生公交车纵火案12起,其中2012年1起,2013年2起,2014年截至7月份5起,数量明显增加。有人统计,2000年至2011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34起,其中2009至2011年21起。也有人借助SPSS统计软件发现,1978年至2013年发生的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共计74起,而从2008年至2013年短短的5年时间内就爆发了杀戮校园学生、袭击公交工具等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28起。近期多地又发生“恐慌性逃散”的事件。例如,2014年8月13日早上,长沙市湘江橘子洲大桥由西向东方向,一辆12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纵火乌龙事件。一名戴一双一次性透明手套、左手提着黑色塑料袋的男子,拿出打火机犹豫点火,迫使司机停车后疏散乘客,其中一名男乘客担心纵火,从车窗跳出。事后查明,这名男子精神方面有问题,当时只是想“烧衣服上的线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形式各异,作案方法简单、暴力,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舆论称其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
简单地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即由单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手段极端暴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暴力
“暴力”一般被理解成“残忍的武力手段”,或“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等。暴力,记载于汉语词语字典之中,指的是强制的力量;又指武力。人类很早就为了生存,使用暴力手段从自然界获取生活必需品。在社会发展跨越阶段,被压迫阶级通常采用暴力手段推翻统治阶级,列宁说:“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暴力也是为本阶级的利益而对敌对阶级使用的强制力量,如:《资本论》中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因此,“暴力”本身是个中性词,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在不同的语境下表达不同的词意。但是,法律是不予鼓励暴力行为的,暴力通常是被禁止的。只有在正当防卫中,使用暴力的刑责才会被减免。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暴力往往要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武器等,工具的先进与否决定了暴力的效果。暴力必须于行为时当场实施。
(二)后果极其严重
在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种定义中,对于危害后果的描述大致有“危害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等之说,但这些解释尚不足以描述此类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禁要深思“极端”形容暴力之时用意。极端,指事物发展的端点状态,事物顺着某个发展方向达到的顶点或指达到极点的两个最高峰。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谓的极端也不是绝对的。目前我们能认识的极端暴力,主要指砍杀、车撞、爆炸、放火、枪杀等行为方式。“极端暴力”受时代发展限制非常大,“极端暴力”是随时代变迁而内容不一的概念。同时,“极端”形容暴力,除了解释暴力程度以外,更多的是一种否定态度。这种否定更多的是针对暴力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而言的,是指为人们所难以承受、超出人民容忍限度的后果。回顾之前发生的各种“恐慌性逃散”,不难想象这种危害后果不仅仅是对公共安全的损害和威胁,更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舆论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个人暴力犯罪并非恐怖主义,尽管与恐怖主义犯罪相比较,两者均在客观上“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只是已达到同类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端”,危害程度在同类犯罪中已是无可附加的个人暴力犯罪。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其中心词始终是“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犯罪一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本身就意味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社会的代表者——国家处于尖锐的对立之中,就产生了犯罪者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关系。因此,犯罪本身就是对违反统治行为的否定评价。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现阶段,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武器等,当场对社会成员进行无差别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上的“去组织化”
广义上的个人,理解为“去组织化”,其行为是任何没有组织、零散的行为,都是个人的行为。其主要体现在与共同犯罪相对的概念中,即区别于有组织实施的犯罪,如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等,即犯罪行为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并实施。这种犯罪在打击和防控上存在很大困难,往往给人一种“草木皆兵”的危机感。
(二)主观上的“故意”
“暴力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故意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主观上有故意,但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其实施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
(三)行为方式的“极端暴力”
“极端暴力”可以理解为“极端性”“暴力性”。“暴力性”强调行为方式的暴力,如爆炸、劫持、枪击、纵火、砍杀等。
(四)行为对象“无差别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社会成员进行无差别伤害,这种无差别的伤害,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目标泛化,即不针对特定人,也不针对特定事件,没有特定的时间。对普通老百姓而言,随时随地、任何人都可能是受害者,这就极易形成社会恐慌。
(五)社会危害性巨大
基于其行为对象的无差别化,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行为时,对人身权利威胁与损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行为结束后,给社会留下的恐慌阴影久久难以平复,这才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巨大的突出表现。
(六)行为方式简单,极具复制性
从已经报道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来看,犯罪的行为方式根据行为人个性特点、生活工作环境等而有所不同,但均具有犯罪成本极低、技术含量不高,极易被复制和更新的特点。2014年截至7月份,陆续发生5起的公交车纵火案便可说明。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急剧增长的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也都是内、外不良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也不例外。
(一)内因——犯罪主体因素
犯罪主体因素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犯罪主体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意志方面。
1.主观认知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主体对于挫折、困难、逆境的认知是片面的、不科学的,甚至是难以理解的。人在追求目标并为之努力的过程中,会遇到挫折,挫折的积累导致消极情绪的积累,当消极情绪积累到自我控制的极限时,就会产生侵犯和攻击性行为,而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越大。每个人对消极情绪的承载限度都不一样,那些长期依赖社会保障的中低收入群体,其生活一旦陷入窘境,极易引发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诱因是挫折和失败,但其发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个体对挫折产生原因的错误认知。心理学认为,在探讨成败得失过程中,人的性格对个人成败的归因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冲动、孤僻、多疑、虚荣心强、报复心理严重、心胸狭隘等性格,往往会将个人成败归因于他人、社会,从而陷入对挫折的错误认识中。
2.行为意志上,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不稳定。行为控制力是个体在情绪冲动下对自己是否采取行为、采取何种行为的意志力。情绪具有动力作用,类似于汽车马达,马达启动并不直接导致汽车的启动,人的意志力则类似于汽车制动系统,如刹车、方向盘、油门等,最终决定这辆车以何种速度开向何方。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不稳定,时强时弱,在控制力衰弱的情况下极易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控制力强的时候,即使看到“利害关系人”也不易情绪爆发;然而当控制力弱的时候,即使针对毫不知情的人也会情绪爆发。如起源于个人的私愤发泄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其报复目标却出现泛化趋势,类似于恐怖主义所实施的“无差别伤害”,此时行为主体的行为控制力已无法抵御其集聚内心的消极情绪的推动。
(二)外因——客观环境因素
1.政府的社会威信、社会管控力下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现实社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不但难以实现,而且有时会受到报复陷害,因此越来越多的劳动人民开始质疑政府行为,政府威信不如当年,社会管控力下降。一部分人甚至已经对社会、对政府十分失望,一旦遇到挫折和困难就顿生绝望。在这种绝望心态之下,有些人选择采取个人极端暴力方式以泄私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之所以将个人消极情绪转向社会发泄,泛化报复目标,将其个人与整个社会对立,主要的社会原因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社会发展过程中矛盾凸显而无法解决,或者说是现实社会的矛盾冲突已经超出个人的心理承载极限,无法纾解。
2.贫富差距扩大。基尼系数一直是评价国家稳定与否的国际标准,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0.5,大大超过了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从这一角度上说,近段时间陡然上升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可以从中找到一定的原因。基尼系数所反映出的贫富差距不容忽视。社会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急剧扩大是我国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客观原因。尽管GDP显示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而企业盈余占GDP比重却不断地上升。在这一矛盾下,普通劳动者难免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经济矛盾逐渐衍生出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矛盾不断集聚,最终压断个人自我行为控制的最后防线。
3.社会矛盾缓解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缓解机制常常被称为社会的“安全阀”,也可以理解成社会各种矛盾的缓冲区。社会矛盾的缓解机制不健全,既可以是社会“安全阀”的缺位,或功能不健全,亦或缓冲区间狭小。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又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解决,相关部门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群众的诉求一味压制,则会加深积怨,最终也容易引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四、维护公交安全的建议——严防严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一)加强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
公共交通场所,是以公共交通工具及固定站点为依托,向公众开放或者社会公众可以凭票出入的公共交通场所,既有移动的交通工具,又有固定的道路及其站点,治安管理难度较大。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迅速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加强公共交通场所治安管理势在必行。2014年7月16日下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紧急视频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而公交与地铁相比,更具开放性,入站安检难度更大。为此,严防公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维护公交安全应努力做好以下方面:
1.加强公交车站的驻站检查和重点巡检
在各大公交枢纽站点加强驻站检查,提升安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设计合理的案件流程,通过高科技设备实现快速、精准安检;在人口聚集的重点区域附近的公交站点进行重点巡检。加大安检力度,加大人力投入,在公交车上增设电子探测仪,发现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时预警,确保市民平安出行。
2.充分利用社会治安力量
借鉴我国在举办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大型国际活动中的安保工作经验,对公交司机进行专门培训及技术指导,使之在发生危急情况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妥善疏散乘客并帮助乘客进行自救,可以使危害降到最低。同时,充分发动公交公司工作人员、乘客及周边群众,密切关注公共交通场所的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同时,提高日常安保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管控能力,一旦发生危急事件,及时处置,严防危害的扩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加强危险物品、枪支、弹药等违禁品的管理
只要是暴力犯罪,就必然对特定的工具形成依赖,工具的特性直接决定犯罪危害后果的程度与范围。纵观近段时间发生在公交车上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汽油、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等。加强危险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的管理,对于预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非常有意义的和必要的。
(三)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媒体管理
公安机关应及时查明事实,并予以报道,争取第一时间掌握舆论主导。信息公开以正视听,可杜绝以讹传讹。由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必须规范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报道方式和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减少负面效应。同时,政府还应大力宣传各项安保举措,让广大市民对公安机关的安保举措充满信心,同时还应提高民众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预防意识和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相互协作指导社会各行各界进行自救演习,使广大市民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预警及自救方法。
(四)提前干预,拓展社会不良心理的干预渠道
要有效防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就要对这些社会不良心理进行提前干预,加强对易产生极端想法的高危人群的心理关怀。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管理部门应拓展发现和干预社会不良心理的渠道,善于利用网络等新的技术手段对处于亚文化、反文化中的社会不良心理进行提前干预、提前疏导;同时对社会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收容教养人员等高危人群加强心理关怀,针对特殊人群定期开展帮困扶贫、心理疏导等活动,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困难、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消除歧视,体现关怀,及时发现个别人员的不良心理,凝聚合力做好帮助、疏导工作,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
最后,应建立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严打严防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切实维护公交安全,保障市民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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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11―0139―04
2014-08-21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