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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社会化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2014-04-07田元姚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戒毒社工武汉市

田元,姚睿

(1.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2.湖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湖北武汉430064)

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社会化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田元1,姚睿2

(1.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2.湖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湖北武汉430064)

近年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吸毒人员逐渐增多,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问题已经成为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将戒毒社会化引入社区戒毒之中,可提高社区戒毒的水平,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摆脱毒品控制,回归健康生活。

未成年人;吸毒问题;社区戒毒;戒毒社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所界定的未成年吸毒人员的年龄界限亦是17周岁及以下(即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吸毒问题是指未成年人受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吸食毒品成瘾,对自身健康、家庭和睦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危害,进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据公安机关统计,2013年武汉市查获未成年吸毒人员比上年度增加94人,占全年新查获吸毒人数的1.24%①数据来源于湖北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统计。。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呈现出新查获未成年吸毒人数上升快、比重大的严峻态势,引起当地社会和公安机关的高度警惕。研究武汉市未成年吸毒人员戒毒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对武汉市乃至我国未成年吸毒人员的戒毒矫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武汉市未成年人吸毒问题现状

(一)总体情况

武汉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我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交通枢纽地,具有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维系四方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武汉市也成为了毒品的制造原产地和运输中转站,衍生的未成年人吸毒问题突出。第一,未成年吸毒人员数量增多。据公安机关统计,截至2013年1月,武汉市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共49220人,其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181人。从武汉市近几年查获吸毒人员的情况来看,2011年和2012年新发现未成年吸毒人员分别为104人和111人,分别占全年新发现吸毒人员总数的2.1%和1.6%②数据来源于湖北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统计。。第二,未成年吸毒人员以滥用合成毒品为主。截至2011年底,武汉市登记在册的177名未成年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的有174人。2012年,全市新发现未成年吸毒人员111人,全部为滥用合成毒品者。从滥用合成毒品的种类上看,主要涉及冰毒(冰毒片剂)和氯胺酮(俗称“K粉”)。第三,未成年吸毒人员群体吸毒现象明显。未成年人吸毒行为很少表现为个体孤立行为,往往通过朋友推荐或受到引诱,在熟识的群体环境中开始接触、逐渐认可直至最终沉溺于毒品,合成毒品带来的亢奋状态也使得未成年人需要与同伴一起吸食,才能满足其追求刺激的目的,甚至有未成年人用请客吸食合成毒品的方式庆祝生日。如郑畅、高红波在2009年底曾对武汉市未成年人吸食合成毒品问题进行了调查访谈,结果显示,相对于传统毒品的使用而言,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行为最主要、最显著的特征便是群吸群食[1]。实际工作中,武汉市公安局查获的未成年人参与群体性吸食毒品的占比超过90%,他们接触毒品大多受周围人群的影响。第四,未成年吸毒群体中女性比例偏高。一般而言,男性吸毒人员在吸毒群体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但对于未成年吸毒群体而言,这一特征并不明显,尤其是新发现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中女性比例在不断加大。从武汉市情况来看,目前男性吸毒人员接近吸毒总人数的八成,女性所占比例不到三成,而在未成年吸毒群体中女性比例接近四成,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

(二)产生的危害行为

1.自伤自残行为。未成年人心智比较脆弱,精神防线更容易崩溃,长期或过量滥用合成毒品,往往产生精神障碍,导致行为失控,不自觉地做出极端的自残、自杀行为。

2.脱离轨道行为。毒品对心理和人格的不良影响还会使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无法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的人生观,导致未成年吸毒人员偏离正常成长的轨道。

3.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自身意志相对比较薄弱,很容易被毒贩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走上贩毒、卖淫、盗窃、诈骗的道路,甚至从事抢劫、绑架、杀人等暴力犯罪活动。

4.漠视社会行为。未成年人一旦染上毒品,大多数成瘾后中途辍学,无一技之长,失去人生的方向和目标,对家人和社会漠不关心,由建设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变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巨大隐患。

二、武汉市未成年吸毒人员的戒毒措施及其保障

(一)社区戒毒在未成年吸毒人员的戒毒矫治工作中占主导地位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戒毒条例》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对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规定,社区戒毒是指以政府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以吸毒成瘾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为执行地点,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戒毒治疗、心理辅导、禁毒教育、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服务保护等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树立戒毒的信心、养成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最终做到身心戒毒、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不满十六周岁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未成年人一般都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2]武汉市让未成年吸毒人员在社区这个开放式的环境中戒毒治疗,而不是“被关在”戒毒所里,可以保持未成年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增强矫治效果。

(二)市政府提供全方面的戒毒工作保障

1.戒毒专项经费保障。2009年至2011年,武汉市财政每年专项拨付300万元用于社区戒毒工作,各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三年全市累计落实社区戒毒工作经费1800万元。2012年起,武汉市政府将社区戒毒工作300万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社区戒毒工作常态化开展。

2.戒毒专业队伍建设。武汉市1262个社区全部建立社区戒毒工作站,配备禁毒专职社工172人,兼职社工1289人,对社工培训率达到100%。截至2012年4月,全市共有5089名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

3.戒毒考核机制完善。武汉市综治委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全市建立社区戒毒人员工作机制,以落实经费保障和管控措施为重点,探索建立了一套以社区为基础,以单位和家庭为依托,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戒毒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武汉市未成年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未成年吸毒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当前武汉市采取了社区戒毒措施,并在执行过程中强化保障力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未成年吸毒人员的矫治效果。

(一)社区戒毒和服务工作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现象

实践中,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一般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派出所等基层政府组织,社区戒毒只是其众多工作中的一项,他们在开展未成年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工作时,往往更偏重于监督管理,没有完全做到从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出发,强化对其心理情绪的疏导和社会功能的培育。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仍停留在管制与被管制、服从与被服从的矫治关系中,导致未成年人对社区戒毒工作者缺乏信任感,无法调动自身的积极性,矫治难以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二)社区戒毒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虽然《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对于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禁毒专职和兼职社工有硬性的规定,在现实情况中,社工要么是聘用的社会人员,要么是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居委会等基层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兼任,一方面社工身份难以落实,待遇保障较低,缺少激励机制,导致社工难以安心工作;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社会禁毒、戒毒专业背景及相关训练,工作理念较为落后,专业知识比较欠缺。

(三)缺少科学、客观、全面的社区戒毒效果评估办法和跟进调查措施

社区戒毒效果评估是社区戒毒机构在戒毒计划实施后,借助科学的测评工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及行为等方面进行的测量和评价,是衡量社区戒毒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社区戒毒的跟进调查是指戒毒工作者与吸毒成瘾者的矫正关系结束后,工作者必须对成瘾者进行一段时期的随访,并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和回应。目前,对社区戒毒成效还没有一个可量化评估的科学手段,只是根据复吸率或操守率这样一个单一的结果来评价戒毒的效果,而跟进调查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戒毒效果难以巩固,未成年人往往在以前毒友的诱惑下复吸。

四、提高武汉市未成年吸毒人员社区戒毒效果的应对策略——戒毒社会化

(一)戒毒社会化概念

戒毒社会化是指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将社区戒毒所需要的服务转承给民间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并在社会多方的参与下,协助社会服务机构聘请、培养专业人员,建立职业化队伍实施戒毒康复工作。戒毒社会化的核心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是指以利他主义为指导,遵循“助人自助”、“接纳和尊重”等专业价值观,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

(二)戒毒社会化的实践探索

在我国澳门、香港地区以及上海、云南等地早已开始了戒毒社会化理念融入戒毒矫治工作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澳门于2002年设立了戒毒综合服务中心,让专门的社工渗透到治疗全过程,从门诊治疗中的“专业治疗小组”到社会心理辅导,提供专业化的帮助,协助药物滥用者重返社会和家庭,处理家庭问题,提供家庭指导,并对己经申领援助金的人员进行跟进和操守监管。[3]香港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即由政府选择一些记录良好、有管理基础的民间服务组织,资助其提供一些为政府政策所认可的服务。政府与民间社会服务组织分工明确,民间服务组织在接受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其民间性的触觉和专业性服务的独立性。[4]香港的民间服务组织在戒毒矫治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全港共有39间住院式戒毒、康复中心和中途宿舍,其中20间获得了香港卫生署或社会福利署的资助。[5]上海于2003年引入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开创了“政府主导、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戒毒新模式,由上海市禁毒办购买禁毒社会工作社团“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社工的社区戒毒服务,由专业化的社工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运用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为工作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康复帮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和行为督促等多项服务措施,实践证明在降低复吸率、预防犯罪、满足人群基本需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6]

(三)引入戒毒社会化的注意事项

1.政府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民间力量对于深入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的助力作用,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戒毒指导原则。因此,加强政府的主导地位是前提,政府的有力支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是顺利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保证,而积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是社区戒毒工作得以深入开展和全面落实的积极助力。新的公共管理思想提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应该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要通过公共服务社会化,将从大量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以其专业化来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在社会职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7]

2.确保社会工作者队伍的职业水平。未成年人社区戒毒工作的专业性、社会性和服务性极强,需要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社区戒毒专职社工具体的资质标准,只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才能核发上岗证。笔者建议,借鉴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戒毒模式,注册成立由政府主导出资,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非营利民办机构,形成以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戒毒社工为主体,依托社区各方资源,对未成年吸毒人员开展集管理、教育、疏导、治疗、服务于一体的戒毒帮教工作模式。同时,要加强对专业社工戒毒知识的培训,实现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戒毒工作方法的有机融合,来全面提高对其未成年吸毒人员服务的效率和品质。要注意充分发挥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五位一体”工作格局的多面效应,根据不同社区戒毒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以及染毒程度,制定个性化、分阶段的符合其实际需要的矫治方案。

3.建立科学、客观、全面的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机制要坚持以科学、合理、全面、实效为核心,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考核评估办法。不仅要考核工作流程、操守率等目标任务,而且要强调矫治工作完成的质量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要科学全面地评估未成年吸毒人员的人格、个性、情绪、认知、生理功能、生活质量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改善效果,评估还应包括是否有相应的跟进措施。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戒毒,将社工服务外包给专业化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则要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由责任区禁毒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区域的社会工作组织的服务效果实施考核评估,也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为考核评估,并对评估等级优秀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优先承接权。同时要加强对社工个人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社工聘用和任职资格晋升的重要依据。

[1]郑畅,高红波.青少年吸毒新型毒品行为的过程分析——群体心理学的视角[J].中国青年研究,2011(1):42-46.

[2]杨凤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传教育读本[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61.

[3]杨旭.上海市专业社工介入下的社区禁毒[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05.

[4]罗观翠,王军芳.政府购买服务的香港经验和内地发展探讨[J].学习与实践,2008(9):125-130.

[5]香港保安局禁毒处.香港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第五个三年计划(2009-2011)[EB/OL].http://www.Gov.hk/sc/fifth three yea plan htm,2009-03-30.

[6]范志海,吕伟,余金喜.社区戒毒康复模式的初步探索——以上海禁毒社会工作为例[J].中国药物依赖杂志,2009(18):152-154.

[7]毛天翔.公共管理需要社会化[N].中国质量报,2005-08-11.

DF792.6

A

1673―2391(2014)11―0136―03

2014-09-15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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