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思维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防范机制的建立
——以“佘祥林案”为样本
2014-04-07沙季超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直觉思维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防范机制的建立
——以“佘祥林案”为样本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直觉对人的思维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显而易见,直觉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不由自主地凭借内心的直觉,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构筑一道桥梁。由于直觉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和臆断的可能性,因此容易导致法官的判断出现偏差,这也是造成许多冤案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避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直觉思维的偏差,值得深入思考。
司法审判;直觉思维;思维偏差防范机制
直觉常常是一闪而过难以捕捉的。直觉作为一种认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用理性或者逻辑来进行解释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直觉往往能够迅速地对某一事物作出判断,甚至可以得出比理性判断更加准确和快捷的结论。比如,阿基米德发现浮力原理的故事,就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
一、司法审判中的直觉与判断
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其对法律的认识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按照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解,法官在判决书中是依据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论证其结论,判决的说理过程有意地遮蔽了法官的主观认识。然而,这种主观认识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甚至包括法官本人的情感、兴趣、直觉、偏好等个性化的因素。在极端的情况下,法官的一日三餐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①以色列有8位保释官,他们每天除了三餐外都在审理保释申请,平均通过率是35%。美国的科学家经过跟踪研究,发现当保释官吃完饭坐下刚开始批的时候,批准通过率有65%,慢慢随着时间过去,批准率稳步下降,到了他们即将下班或他们下一顿饭到来之前,批准率几乎为零。这说明,又累又饿的以色列保释官容易否定保释申请,疲劳和饥饿都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决定。因此,对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行为的分析与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法官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都被认为是高度理性的活动,也就是形式主义法律观所强调的那样,司法审判的过程应该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适用过程。但是,很多情况下,法官会将直觉作为自己思考的起点,再对基于自己直觉所作出的初步结论进行验证,最后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得出判决结果。因此,美国联邦法官波斯纳曾明确指出:“直觉在司法决定中扮演了主要角色”。[1]在此,笔者从作为人的法官这一视角入手,借助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心理学家卡尼曼的直觉决策理论为分析工具,以“佘祥林案”为样本,对直觉在司法领域的运用进行分析。
二、直觉与冤案的产生
心理学家Keith Stanovich和Richard West率先提出人类具有两个信息处理系统,即“经验-直觉”系统、“理性-分析”系统。卡尼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用两个因素来描述人的思维活动,即系统1和系统2,……我认为直觉和严谨思考就像是大脑中两种性格的特征和性情。在近期的研究中,系统1的直觉性作用比我感觉到的还要大,它是作出决策和判断的幕后使者”。[2]同时,卡尼曼认为:“系统1的运行是无意识且快速的,不怎么费脑力,没有感觉,完全处于自主控制状态;系统2将注意力转移到需要费脑力的大脑活动上来,例如复杂的运算”。[3]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经验-直觉”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1)看作是一种无需经过逐步逻辑推理,自动发生且毫不费力的能力,其形成也在人类意识监控之外。也就是说,直觉是一种自发的、自我证明式的人类认知方式,不需要意识的参与,是人们基于某种经验来作出判断或者决策。而“理性-分析”系统(卡尼曼将之称作为系统2),相当于一种“深思熟虑”的信息处理模式,需要认真思考,从大量的信息中筛选出有用的信息,再作出判断或者决策,这往往很困难。
在系统1的运行过程中,信息以非连续的整体方式处理,不受制于意识的参与,所以只需占用较少心理资源,表现出加工自动化、速度快捷等特点,但容易受到个体知识经验的影响从而出现信念偏差;[4]在系统2中,人能理智地对待问题、运行概念、识别规则,能有意识地解决问题,并能清楚地觉察和表达自己如何处理问题。不过,该系统的运行依赖工作记忆的参与,因此需占用较多心理资源,表现出加工速度慢,但不易受无关信息、刻板印象等因素影响的特点。[5]这一发现对以往认为人完全是以理性的方式处理外界信息的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美国哈奇森法官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判决事实上是依据直觉和预感进行的,而非依据逻辑推论”,它仅仅是一份“向法官自己证明判决是正确的”书面论证。[6]因此,笔者认为,直觉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先行加工作用。接下来,笔者以“佘祥林案”为例,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直觉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进行分析。
(一)认知错觉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原理,系统1和系统2的分工是非常高效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系统1是自主运行的,往往无法随意停止其活动,故而容易导致直观思维的错误,而系统2对系统1产生的错误可能毫无所知。
回顾“佘祥林案”的案情: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忽然失踪,4月11日在当地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此前,佘祥林在外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为此张在玉经常与佘祥林吵架。尸体经过张在玉亲属辨认后,认定女尸就是张在玉。还有证人称,佘祥林在闲谈中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7]因此,侦查机关将这些情况联系起来,推测死者是张在玉,并认为佘祥林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实是完全正常的侦查思维。当然这最终被证明只是一种认知错觉。更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错到底,完全忽视了四名证人的无罪证言以及佘祥林对作案经过、动机、工具的交代前后矛盾,也未作DNA鉴定,最终以辨认结论和佘祥林的口供定案。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看不见的大猩猩”实验①美国科学家ChristopherChabris和DanielSimons在合著的《看不见的大猩猩》一书中做了一个实验。他们设计了一部两队传篮球的短片,其中一队穿的是白色球衣,另一队穿的是黑色球衣。然后要求观看短片的人数出白衣球队的传球次数,忽略另外一队传的球。短片播到一半的时候,一个套着大猩猩服装的女人出现了,她穿过球场,捶着胸,然后继续走动,这只“猩猩”出现了约9秒。在实验中,共有上万人观看了这部短片,其中约有一半人并未注意到什么异常。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个计数任务,尤其是那个忽略黑衣球队的要求,造成了大脑信息的屏蔽。给出了我们答案:那就是我们往往会忽视显而易见的事实,也会忽视自己屏蔽了这些事的事实。在案件的审理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核的基础上提起公诉,一般而言,法官的注意力都会集中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上,很容易忽视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
在“佘祥林案”中,很明显,系统1“完美”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它在案情判断过程中,迅速地作出了基本判断。但是,系统1也是存在成见的,这说明系统1容易犯下系统性的错误。它有时候会将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做简单化的处理。也就是说,系统1忽视了“佘祥林案”中前后矛盾的有罪供述以及证明佘祥林无罪的证人证言。但是遗憾的是,系统2对系统1产生的错误毫无察觉。因为要察觉可能发生的错误,需要系统2进行有力的调控和积极的运作才有可能。而系统2代替系统1进行思考和抉择,不仅耗时长而且效率低,同时,正常人也不太可能始终保持警惕,因为这样又累又枯燥,而且也不实际。
(二)启动效应
启动效应(priming effect)是指前面接受的刺激(信息)影响到后续对某个刺激(信息)的加工。心理学的一项重大突破表明:“你的行为和感情有时候会受制于你自己甚至都没有意识到的事件”。[8]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原理,各种直观印象经常会通过系统1直接转变成为人们的信念。因为系统1包含了人们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模式,它是人们作出快速直觉性判断的依据,通常这种判断具有非常高的准确率。更重要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一个结果和之前发生的事情合并成一个连贯的故事。因此,人们会将结果的发生,归因于一些事前发生的情境因素,并且在分析时会特别偏好用这些情境因素进行解释,从而造成思维的偏差。
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任何能使系统1运行更轻松、更顺利的事物都会使我们心生偏见。佘祥林在案发之前,由于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为此张在玉经常与佘祥林吵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极其容易将这些片段整合组成一个连贯的因果关系,那就是佘祥林是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正因为如此,在法官心里已经确信佘祥林犯下了杀人罪行(或者称之为偏见更妥当)。在此情况下,作为法官,面对有利于佘祥林的证据材料,也就很难改变自己坚守的或者说是已经根深蒂固的信念了。
(三)锚定效应
锚定效应实际上是思维定式的一种,主要是指判断和决策的结果会向初始信息或者初始值(即指“锚”)的方向接近而产生偏差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对某人某事做出判断时,不由自主地会将自身认识“锚”定在获取的第一信息上,当出现的新情况与固化了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发生冲突时,不能够与时俱进地去适应,反而根据“以往”的知识或经验来判断,并基于这个“锚”进行上下浮动调整。同样,这个“锚”,也会牢牢地固定在法官的思维之中,对法官的判断起着非常巨大的影响。例如,根据Francisca Farina等对西班牙高级法院1980-1995年作出的555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结果表明,在有罪判决中有87.4%的结论受到锚定启发影响。[9]
在“佘祥林案”中,整个案卷材料,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证据,没有直接证明佘祥林杀妻的证据。同样,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佐证不清。从法院最后的判决来看,法院采纳的作案动机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但是在案卷材料中,从公安机关对当事女青年的询问情况来看,该女青年明确表示“我和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没有在一起的想法”。这就表明,法院认定的佘祥林杀妻的动机并不可靠。[10]
但遗憾的是,锚定效应发挥了作用。在“佘祥林案”中,法官首先要确定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下了被公诉的罪行。一般而言,法官会通过作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无动机等情况来判断。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先有外遇,夫妻经常为此吵架。张在玉失踪后,佘祥林又有令人生疑的言论。可以看出,在法官的眼中,佘祥林具有作案的动机和嫌疑。因此,法官自动且毫不费力地“识别”了佘祥林与命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这种关系并非真的存在,法官最终还是这样认定了。简单来说,系统1首先锚定了佘祥林是本案的罪犯,从此以后,其他证据都开始以法官锚定后的事实为准进行解释,即便有能够证明佘祥林无罪的证据,也会被法官置之不理或认为与本案无关,而法官锚定的“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可信就变得一点也不重要了。
三、直觉偏差防范机制的建立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佘祥林案”的审判中法官很依赖自身的直觉判断。直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一定是准确的、有积极作用的,因为直觉系统非常容易产生偏差,进而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并且,由于直觉造成的偏差实际上并非是法官恶意造成的,法官在内心也并不存在拒绝修正偏差的动机。因此,一般只要能够让法官意识到自己的思维存在偏差,就能够及时进行自我修正。笔者认为,直觉是一种自动的,带有主观性的判断,只有积极地慎思(即尽可能启动系统2)才能够克服其不足。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防范法官在审判中出现直觉偏差。
(一)加强对法官心理学知识的培训
目前,我国对法官的培训,主要内容是专业法律知识,很少涉及到心理学。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不可能消除直觉在案件中对法官的影响,但是,让法官知道直觉容易造成认知偏差,告知法官如何克服这些偏差的办法,毫无疑问会有助于减少这些偏差的出现。因此,必须加强对法官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法官的反省认知能力,让法官知道自己所谓的专业判断有时并不那么准确,不能过早地形成某人有罪的结论。特别是要让法官能够有意识地开动系统2,充分考虑相反观点存在的合理性,并主动寻找支持该相反观点的证据,同时在法官心里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二)法官自身要注意克服内心存在的偏见
在这里,笔者借用一下美国克莱恩咨询公司首席研究员加里·克莱恩提出的“事前验尸”①克莱恩提出,当一个机构即将作出一个重要决策但是还没有下最后决定时,召集对这个决策有所了解的人简单开一个会,主要是设想如果“我们在一年后的今天已经实施现有计划,但是惨败,请用5-10分钟简短写下这次惨白的理由”,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决策失误。的观点。“事前验尸”是医学上“事后验尸”的反向假设,对司法审判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一份判决书,特别是刑事判决书,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会受到集体思考的影响,尤其是一般情况下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出一些潜在可能性问题,而“事前验尸”的方法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宣判前,可以召开一次“事前验尸”式的案情分析会,邀请一些没有参与此案审判的刑庭法官参加,在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后,请参与会议的其他法官提出自己所能想到的每一个可能使本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并给出自己的合理解释。会后,承办法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再进行一次分析和梳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补救。
(三)外部意见的参与
认知心理学一般认为,当你单独看待某事(即单独评估)时,很容易受到系统1的情感反映的支配。当选择联合评估时,因为容易受到不同观点判断的冲击,需要更仔细,付出更多的努力,这就需要系统2的参与。“真理越辩越明”,在有“外人”参与的过程中,通过讨论与思维的碰撞,能够促使法官提高对自身直觉判断的谨慎程度,修正直觉偏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法院退职法官中遴选一部分人,专职负责审查和监督疑难案件,因为他们超脱于案件与被告人,不会有办案压力带来的焦虑感和紧迫感,自然更容易发现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些法官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全力论证在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不充分。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打破法官的思维定势,减少直觉因素可能造成的认知偏差。
四、结语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了解直觉思维在造成冤案背后的作用,不仅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即心理学的角度)深刻理解冤案发生的原因,更能有助于我们采取预防冤案发生的措施。本文吸收了认知心理学的新近研究成果,从大家耳熟能详的案例出发,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司法过程中理性思维的缺陷与直觉思维偏差防范机制的不足。直觉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的认知方式,必须加以正确的引导。如果任由其在司法审判中“自行发挥”,不仅可能会导致司法目标的偏离,更容易引发冤案的发生。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1][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M].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107.
[2][美]卡尼曼.思考,快与慢[M].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XXII.
[3][美]卡尼曼.思考,快与慢[M].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5.
[4]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5): 145.
[5]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5): 145.
[6]陈林林.直觉在疑案裁判中的功能[J].浙江社会科学,2011(7):48.
[7]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N].中国新闻周刊,2005-4-25.
[8][美]卡尼曼.思考,快与慢[M].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37.
[9]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5): 152.
[10]刘黎明.完善辨认证据效力之构想[J].政法学刊,2005(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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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11―0124―04
2014-10-22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