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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并行敷设设计

2014-04-07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张书堂杨小刚

上海煤气 2014年2期
关键词:阴极保护燃气管设计规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张书堂 杨小刚

随着城市化进展的不断加速,作为基础设施的燃气管道也得到快速发展。对于一些地区,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现有燃气管道和原有燃气管道并行或者同沟敷设的情况不可避免。针对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在遵循现有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出并行管道敷设的合理化建议。

1 燃气管道并行敷设的情况

西安—商州输气管道出西安末站后沿三环和绕城高速间绿化带敷设与现有西安—渭南输气管道并行敷设至谢王阀室,并行敷设长度为16 km,管径分别为DN600和DN200;珠海—中山输气管道与珠海市煤气公司泥湾—三灶城市高压管道沿珠海大道并行敷设,并行敷设长度为3.5 km,管径分别为DN700和DN400;珠海—江门输气管道与珠海市煤气公司临港—斗门城市燃气高压管道沿珠港高速并行敷设,并行敷设长度为24 km,管径分别为DN900和DN700;粤东LNG输气管道浮洋—铁铺段与潮州LNG储备站—浮洋分输站输气管道并行敷设,并行敷设长度为28 km,管径分别为DN900和DN800。

2 国家现行规范规定

根据天然气管道的不同功能和对天然气管道的定位,天然气管道主要有输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管道两大类,输气管道设计执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城市燃气管道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故根据管道的性质划分天然气管道的并行就存在三种情况:输气管道间并行敷设、输气管道与城镇燃气管道并行敷设、城镇燃气管道间并行敷设;根据建设的时序可分为两类:同时建设,前后建设。针对燃气管道的并行敷设主要涉及到管道的施工建设以及建成之后的运行管理两个方面。主要涉及到的法律和规范要求如下: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第4.3.11条规定:“当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通信电缆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1999)的有关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4.13条规定:“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表6.3.3-1规定地下次高压A燃气管道与相邻其他燃气管道DN≤300 mm不应小于0.4 m;地下次高压A燃气管道与相邻其他燃气管道DN>300 mm不应小于0.5 m。

《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第5.1.4条规定:“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以下原则: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二者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0 m。当距离小于10 m时,后施工的管道在距离小于10 m内的管段及其两端各延伸10 m以上的管段上,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层”。

《钢制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2008)中第6.1.6条规定:“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的敷设原则: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应防止干扰敷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第30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第32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第33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根据上述的各种规范要求,《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主要以管道建成后运营安全为主,限定管道并行安全间距以10 m为界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主要以城市各类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为主,未考虑管道间的相互影响和破坏,故此安全间距不宜作为并行敷设时管道间最小间距。《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是针对管道运行时第三方的破坏,明确指出了5 m的安全保护范围。故设计中应以其作为并行敷设时最基本的安全间距要求。

3 并行敷设设计

根据上述各种规范的规定以及法律的要求,在管道并行敷设设计中,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遵循的设计原则有如下两条:

(1)对于同时建设的燃气管道宜实施联合保护,在采取联合保护时可根据管道性质采取合理的安全间距。

(2)对于前后建设的燃气管道不宜实施联合保护,应采取措施使之在今后运行中相互不受影响,以此确定安全间距。

依据设计原则对于管道并行敷设设计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前后建设的燃气管道,若并行敷设段长度不大(以计算为准),可对后续建设的燃气管道采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措施,从而避免对已投运管道的影响。

(2)对于同时建设的燃气管道,优先采取联合保护,若不能实现联合保护,应先考虑大管径管道阴极保护措施,再考虑小管径保护措施。

(3)若输气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并行敷设,应采用不同规范中间距最大者。

(4)对于并行敷设的管道在正常壁厚的基础之上可适当增加管道的壁厚。

(5)对于前后建设的管道,可采用增加管道防腐等级的措施。

4 结语

由于我国燃气管道两本规范参照不同国家和采用不同的标准体系,《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以控制管道自身安全为主,通过提高自身强度等措施来提高管道安全级别;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以间接保护和自我保护为主,采用安全间距和强度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管道安全级别,故在管道并行敷设设计时应根据管道的性质以及建设时序采取合理的措施提高管道的安全级别,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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