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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县区水利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4-04-06赵洁孔凡斌

山东水利 2014年3期
关键词:水政县区综合执法

赵洁,孔凡斌

(临沂市水利局,山东临沂 276000)

临沂市县区水利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赵洁,孔凡斌

(临沂市水利局,山东临沂 276000)

总结了临沂市县区水利综合执法实践取得的成效,通过分析水利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临沂市;水利执法;对策措施

2005年以来,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临沂市水利执法工作从理顺执法关系、提高队伍素质、规范运行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入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制度,认真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共建立水政监察大队12个,其中正科级单位1个,副科级单位6个,现有水政执法人员500余人,执法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的水利规费,水利综合执法初见成效。

1 主要做法

1.1 理顺执法职能,整合执法力量

临沂市县区在建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水政大队)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水政大队与有关业务科室之间的职责权限,把监督处罚职能与业务管理职能相对分开,由水政大队统一行使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水利规费的征收职责。在机构设置上,以水政大队为依托,分别设立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河道管理、渔政监察中队,由大队统一指挥调度,有效提高了水利执法效能,杜绝了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现象的发生。

1.2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推行综合执法为契机,通过组织推荐、竞争上岗、考试考核等措施,选派精干力量充实执法队伍,增强了执法队伍活力。健全完善了学习培训、继续教育等制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1.3 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

水政大队把制度建设作为强化队伍管理、塑造良好形象的重要保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目标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将涉水法律法规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种类、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事项通过媒体和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保证水利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

1.4 加大执法投入,提高装备水平

综合执法开展以来,各县区以此为契机,一方面加大了对执法装备的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对办公场所进行了改造,购置了车辆、摄像机等必要的执法装备,更新了部分办公设施;另一方面,将各执法职能科室原有的交通工具、执法器材等装备进行重新配置整合,促进了资源的节约利用。据统计,全市在综合执法推行过程中,共投入资金300余万元,购置执法专用车17辆,配备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60余部。大多数县区建设了水行政服务大厅,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管理运行模式,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2 存在的问题

2.1 综合执法模式不一

临沂市县区存在两种不合理的模式。一是水政大队大综合模式。临沂市的罗庄区、临沭县是较早试行综合执法的县区。目前,2个县区均成立了水政大队,罗庄区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50余人,临沭县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0余人。这2个县区综合执法的模式是将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全部划归大队统一管理,水政、水资办、水保办、河道办均成为大队的内设机构。大队的职能不仅包含这些科室的监督执法职能,还包含这些科室的业务管理职能。这种大综合的模式由于大而全,尤其是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职责,反而降低了执法的效能。二是水政大队空壳模式。临沂市的费县、兰陵等县综合执法的模式是各执法职能科室名义上由执法大队统一管理,但实际工作中仍各自管理。这种模式虽然设立了水政大队,但大队的职能没有真正发挥,虽然建立了执法队伍,但没有真正整合起执法力量。大队成为解决干部级别的一个岗位,是一种空壳模式。

2.2 水政大队与水政科关系颠倒

综合执法之后,临沂市不少县区为便于管理,将水政科也纳入水政大队管理,作为大队的一个内设科室,颠倒了水政科与大队的关系。水政科作为水利部门的法制科室,其主要职能是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为部门依法行政发挥协调作用。水政科与其他业务科室包括水政大队的关系,是综合、协调和监督的关系。水政科对其他业务科室的行政许可审批,对水政大队的具体执法行为都负有监督责任。而这种执法模式将水政科置于大队的管理之下,容易导致执法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2.3 编制性质导致收费驱动模式

目前,临沂市有5个县(区)水政大队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编制性质决定了必须以收费保障执法人员收入及办公经费。而且,近年来地方财政下达给水利部门的收费任务也日益繁重,不少地方的水政大队往往成为收费大队,一切以收费为目的,以罚代管,管理职能极大弱化,水政执法制度得不到落实,队伍性质异化。

3 对策措施

3.1 规范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目前,临沂市各县(区)均成立了水政监察大队,队伍建设基础较好。但队伍编制性质达不到要求,没有一支参公管理的队伍,全部为事业编制,且事业编制还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3类。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混编、内部调剂、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等现象。下一步,建议通过加大考核力度,采取一票否决等措施,自上而下推进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参公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队伍编制性质与其职能相吻合,从根本上扭转为收费而执法的现状。优化人员结构,控制人员数量,逐步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

3.2 明确专职水政监察队伍职能

水政监察队伍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机构,承担执法监督检查、水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职责。根据水利部、省厅关于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综合执法模式,需要采取不同措施加以调整。对水政大队大综合模式,必须改变有关职能科室内设于大队的现状,恢复其局属职能科室的地位,允许其独立开展业务管理工作,而将其监督执法职能整合,统一由水政大队行使。对水政大队空壳模式,必须严格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政大队的职能,相对集中水行政执法权,整合执法力量,在职能界定和队伍建设上充分做实,彻底改变水政大队的空壳模式。

3.3 以三项制度为抓手,全面开展工作

2012年山东省水利厅印发了《山东省水政执法巡查制度(试行)等三项执法制度》。三项执法制度即:水政执法巡查、水行政许可稽查、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制度对执法巡查、许可稽查的内容、方式、频次,对重大案件督办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使水政监察队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了可操作的规程。水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水政执法工作的全面规范与提升,是开展水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他进一步明确了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能,平衡了与其他业务科室的关系,实现了水事违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水政监察队伍应该切实转变队伍性质、明确队伍职能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加大省、市两级的督办力度等措施,全面促进三项执法制度的落实,带动和促进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各项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责任编辑崔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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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59(2014)-03-0022-02

赵洁(1972—),女,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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