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规建设促进安徽省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发展
2014-04-06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
我省散装水泥连续10年以22%的增速快速发展,跨入了全国先进省份。回顾10年的历程,我们深切感受到,法规建设是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根本保证。近两年,我办下大力气推动散装水泥地方法规建设,终于在2013年8月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制定《条例》背景
我办一直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法规建设,早在1996年就推动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2009年修订颁布了《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这些规章的颁布与实施对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水泥散装量由1996年168万吨跃升到2012年6801万吨,水泥散装率由1996年8.36%提高到2012年62.57%,超全国平均水平8.43个百分点。两项指标居于全国前列,其中散装水泥量列第6位,散装率列第7位(中部第1位)。2012年,全省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6577万立方米,生产能力迅速发展到2.36亿立方米/年。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1家,生产能力达508万吨/年。实现了“灰”色产业绿色发展。
尽管如此,我省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发展和应用的机制尚未完善,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与全国发达省市发展差距还较大。安徽是水泥生产和使用大省,全省水泥年产量达一亿吨以上,依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是我省正在全力推进“三个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为适应我省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促进散装水泥可持续发展,我办审时度势,迎难而上,于2012年下半年启动散装水泥立法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顺利出台了《条例》。
二、《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要求,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扶持措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促进散装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管理体制。鉴于我省散装水泥管理体制的现实状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二是突出了扶持措施。首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在发展散装水泥方面的调控和导向作用,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项目,从项目立项、用地、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其次,进一步细化了专项资金补贴和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再次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达到80%以上的,可以享受申报节能减排项目资金的优先支持。
三是强化了服务与管理。《条例》规定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布点方案,明确了预拌混凝土资质管理制度和预拌砂浆备案制度;贯彻了国家分期分批推进“两个禁现”(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求,对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期限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形,设立了核实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人以及投标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义务。此外,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作了一些指引性规定。
四是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几点体会
我省散装水泥立法工作是从2011年10月开始启动,到今年8月2日通过,历时1年零10个月,时间短,效率高,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确保散装水泥立法顺利立项。立法工作伊始,我们咨询有关部门得知,我省的立法资源十分有限,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虽然有很多的优越性,但相对其他综合性工作来说还较为专业、单一,立法立项难度很大。为此,我们采取两种办法促进散装水泥立法立项。一方面,我们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通过政府纳入立法计划。另一方面,我们动员各市散办摸清本地人大代表情况,一对一宣传,取得代表们对散装水泥立法工作的支持,效果十分明显,在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全省有8个市代表团10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散装水泥立法议案,得到了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为后来列入实施类立法计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精心准备,抓住关键。我省是第七个出台条例的省份,《条例》出台过程中,得到了商务部、中散协有关领导的关心,特别是兄弟省市散办给予的指导和帮助,使我们有条件在充分消化吸收他们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立法材料,少走弯路,准备较为充分,得到了省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领导和专家高度评价,成为我省《条例(草案)》被优先安排上会的主要原因。
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难点和关键在于协调各部门意见以及正确认识和对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这些意见都有道理,实际上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条款弃留就是利益的权衡过程。因此,在协调中我们把握依据充足、贴近民生的原则,在宣传中突出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对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意义,在条款方面我们设立了专门加大对散装水泥车辆运输管理内容,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进一步贴近民生。此举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
《条例》征求意见时,我省住建部门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人以及投标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义务有不同看法,我们依据有关“从使用环节入手,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要求的精神,积极与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也作了一些让步,最后取得了理解和支持,效果很好。
《条例》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59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
四、几点建议
一是鉴于《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已实施16年,近年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急需一个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予以规范。建议商务部尽快促成国务院《关于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
二是建议商务部尽快会商财政部,确保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稳定和延续。
三是尽快挂牌成立国家或商务部散装水泥办公室,加强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指导省、市、县散办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