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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船舶签证后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2014-04-06长江海事局王茹军

世界海运 2014年11期
关键词:进出港管理机构简政放权

长江海事局 王茹军

从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交通运输部已经取消了海事管理机构13 项行政许可,预计2014年下半年还将取消12 项,取消的项目占海事行政许可的60%。即将取消的船舶进出港签证引起了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界对新的水上安全监管模式的探讨。取消船舶签证,会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促进航运业发展,但对水上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人结合长江海事工作实际,分析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后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影响,并就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相关建议。

一、签证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最基础、最传统的监管手段,同时也是海事管理机构与行政相对人接触面最广、最直接、投入人力物力资源最多的海事管理业务。

长江海事管理与沿海相比有四方面特殊性:一是在枯水期,辖区航道浅区多,船舶吃水需要严格控制;二是航道水深在上游、中游、下游不同区段变化大;三是三峡船闸和葛洲坝船闸每年都要岁修,船舶流量控制要求高;四是长江上的跨河桥梁很多,在不同季节对过往船舶净空高度要求不一。长江上的航运公司、船舶、船员与沿海相比也有四方面特殊性:一是船公司多而小,管理水平低;二是长江上船舶大型化日益明显,平均总吨1403,但是船舶配员不足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内河船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船舶违法违纪多;四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生产力相对落后,导致夫妻船多,管理对象复杂,管理难度大。这就决定了船舶签证在内河管理上有四项职能:一是承担着船舶适航性把关和船舶动静态信息获取的基本职能;二是承担着规费征稽、危险品申报审查、安全信息宣传发布等窗口受理作用;三是承担着枯洪水期和三峡船闸检修期船舶分段签证流量控制、船舶吃水控制、三峡过闸门槛水深控制的作用;四是实施行政强制处罚手段的一张王牌,发挥着不签证船舶不得开航的强制作用,是处理船舶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力措施。

船舶进出港签证若取消,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重新思考如何及时保证船舶信息的获得,如何检查船舶适航,必须重新思考新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企业和船舶必须思考取消签证、简政放权后,如何发挥主体作用建立诚信,遵章守纪,做好自身安全。

二、关于取消船舶签证后的应对措施的思路和建议

虽然船舶签证很重要、作用很大,但也并非不能取消。取消船舶签证将对海事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等产生深远的影响,倒逼海事管理机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改革适应新形势发展。这既是海事机构简政放权的一项措施,也是监管职能的一次自我回归,更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科学监管水平的一次革命。笔者认为,在取消船舶签证前,应在思想、技术、手段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衔接有序,监管力度不减、标准不降。新时期海事监管模式的建立,应在部海事局的统一规划下,以VTS、AIS、北斗卫星、电子巡航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中国海事数据中心为平台,适时掌握船舶动态,将现场监督管理做大做强做精做细,以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和“四位一体”(船公司、船舶、船舶、船检)诚信管理体系为基础,强化对事中事后的监管,优化规费征收机制,实现海事安全监管网络威慑力度最大,工作效能最高,服务成效最优。

结合长江干线特点,为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应发挥两个主体责任,即海事监管责任和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10+8”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监管工作真正履行到位。即海事机构强化10 项监管措施积极应对,航运企业应做到8 项工作要求。

1.海事机构“十项措施”强化监管

一是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代替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报告的方式应多样化。

二是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四位一体”(船公司、船舶、船员、船检)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船舶、船员和船检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

三是建立配套法规制度体系。鼓励守法,严处违法行为,制定“你守法、我便民,你违法、我严管”的措施。比如,部海事局正在修改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AIS 不开启行为进行立法,对不报港、不如实报港等行为,对不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的船舶和企业,对船员上船下船信息的更换不报告的都将予以严厉处罚,这是保证船舶诚实守信的基础条件。

四是加强现场监管,强化电子巡航,多种途径和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查处。

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发报港、缴费终端和软件,方便船舶进出港报告,让船舶能报港、好报港;加强沿江通信信息网络的布点,保证船舶在进出港口时能够完成报港;完善业务系统,方便船岸信息和企业船舶与海事之间互联互通。加强船舶终端的研发,保证船岸信息的简单可靠连接和使用;尽快升级内河船舶船员协同系统。

六是推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船舶缴费。比如推行电子远程缴费、定期、定额缴费、委托代收等。

七是强化信息预警的播发,提供更多信息服务。比如通过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网站、微信、AIS 等系统时时播发安全预警信息。

八是强化信息共享,实施海事系统内联动执法、口岸单位联合执法。

九是建立激励和举报机制,鼓励社会船舶企业和船员互相监督。

十是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航运企业、船员自律。

取消船舶签证后,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简政放权不仅是放权,还需要“放”“管”结合,事前放了,事中和事后就会加大力度。既要“瘦身”、更要“健身”,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也要“管”起来,才能既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2.取消签证后,航运企业和船舶船员应该做到“四个提高”,“四个主动”

一是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简政放权不是减少安全责任,而是企业和船舶安全责任的加强。简政放权减少了企业签证时间和人力成本,但海事的监督会更加强化和更加主动。取消签证后,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监督。今后,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船舶超载、超吃水、配员不足等违法成本将会更高。

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企业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工作是企业分内的事情。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管理,特别是船舶配员、船载AIS 设备的正常使用、船舶吃水等管理工作,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船舶、船员、船公司要更加树立守法意识,政府放权给企业,企业和船舶船员要珍惜。做到“四不、三主动”,即不超载,不超吃水,不抢航,出事不逃逸,进出管控水域主动报告、主动开启AIS、主动进行开航前自查等等。出现违章违法行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不能有侥幸心理,海事机构将会加强现场检查和电子巡航,加强事后处罚力度。

四是进一步提高船舶船员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主动报告船舶动态、报告船舶信息,诚实真实报告,不谎报、瞒报船舶信息。

五是主动学习新设备、新法规、新软件。学习新的法规、新的手机终端软件、报港软件、船员服务微信等等。

六是主动报港,遵守规定规章。取消签证后,海事机构会出台多项新的规章规定,船公司、船舶、船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比如船舶进出港口时应及时向辖区海事机构报告,经过VTS 中心时及时报告。

七是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国家规费。

八是主动支持成立行业协会,服从行业协会管理,加强自律。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长江日报,2013-11-16(2-3).

[2]梁红芳.船舶签证管理之我见[J].珠江水运,2010(7):48-49.

[3]李楠.船舶进出口岸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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